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精)
我区部署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广西 罗非 鱼 良种 南繁 基地 建设 项 目于 2 0 1 2 南 存 塘标 粗 2 5 0多万 尾 ,存 池 鱼 苗 4 5 0万
年 9月在海 南省乐 东县 九所镇 顺利 开] _ , 目 尾。
பைடு நூலகம்
苗( 海花 ) 4 7 0 0万尾 , 其 中空 运运 回广西 , 在 国家级 广 西南 宁 罗非 鱼 良种 场 进 行 鱼种 标
( 广西水 产畜牧 兽 医局 黄 启健 )
广 西水 产科技
我 区部署开展 2 0 1 3年水产健康 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为加快 推进 健康养 殖示 范场 创建工 作 , 及 广 西水 产 健康 养 殖示 范场 创 建标 准及 创 促进 渔 业 经济 又 好 又快 发展 , 近 日, 广 西水 建 工作 提 出了 明确 要求 。 产 畜牧兽 医局 部署开 展 2 0 1 3年农 业部 及 广
计划 的 1 1 0 %。其中项 目投资其 中项 目投资
累计 完成 4 7 . 1 亿元 ,包 括 良种工程 2 0 . 8 亿
元, 渔 牧 产品加 工 1 5 . 2亿 元 , 渔港 渔 政建设
( 广 西水产 畜牧兽 医局 黄启健 )
广西罗非鱼 良种南繁基地首批 出苗 4 7 0 0多万尾
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 , 就农业部
( 广 西水产 畜牧 兽 医局
黄启健 )
2 0 1 2 年全 区水产畜牧业 累计完成社会 固定 资产投资 1 3 2 亿元完成计划 的 1 1 0 %
2 0 1 2年 ,广西 人 民政府 下 达 给我 区水 2 . 1亿元 , 动物防疫 0 . 7亿 元 , 其他项 目 8 - 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农办渔[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按照《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我部2006年组织在全国33个省(区、市)开展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创建活动。
一年来,各创建单位在当地政府和各级渔业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大力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热心服务广大渔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生态效益,为推动当地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经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我部认真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水产养殖区等152家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称号,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期结束后我部将组织重新考核认定。
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可以在其工作场所和生产场所悬挂或树立“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标志(具体标志名称见附件标题)。
希望被授予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继续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继续扎实做好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加大水产健康养殖的推广力度,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和转变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对授予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示范单位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或不符合示范标准,可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我部核准后取消其示范区(场、县)称号。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一、必备资质和规模(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非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200吨(西部地区100吨)以上。
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
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购入或销售水产苗种应经产地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外销售苗种的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前五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
使用配合饲料,减少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六批)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名单(第六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873号)
根据《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山海关海域等86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六批),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年12月7日。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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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黑龙江 上海 上海 上海 上海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富裕县李颜斌渔场 富裕县吕乾学渔场 宁安市红星渔场 大勇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 天元牧业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鸡西市永红鱼种场 虎林市鱼种场 嘉荫县利华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绥滨县连生乡靠山鱼种场 东方红乡丽凤鱼种场 东方红乡志诚村老沙家鱼种场 鹤岗市八公里特种鱼类养殖场 兰西县荣辉水产养殖场 绥化市北林区鸿伟渔畜牧业养殖场 绥化市北林区兴和乡福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肇源县鲶鱼沟养鱼场 五大连池市大军矿泉鱼种场 五大连池市科海矿泉淡水鱼场 五大连池市开发矿泉淡水渔场 上海农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上海市崇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所属水产养殖场) 上海百举全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上海青春对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高淳县阳江镇狮树水产项目渔场 高淳县固城特种水产养殖场 高淳县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 南京先海农副产品开发中心(所属水产养殖场) 南京市江宁区新兴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南京市六合区黄天荡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南京市六合区龙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无锡市陈市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和桥镇碧玉水产养殖场 宜兴市荷花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宜兴市湖滨水产养殖场 江阴市明光水产养殖场 睢宁县腊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睢宁县余四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 徐州夏湖鳖业专业合作社 徐州微湖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 (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08号潘碧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生态养殖,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规体系,严格管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控进行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对科学合理养殖、水源保护禁止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等对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养殖水域滩涂“三区”划定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称《绿色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要改善养殖环境,推进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控措施,共同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大绿色生态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力度为推进绿色生态水产养殖,“十三五”期间,科技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围绕水产生物种质创新、健康养殖和资源养护等关键技术环节都部署了项目,为推进我国水产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今年我部印发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以下称“五大行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国家级海洋
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养护,根据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的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我部审核,河北省北戴河海域等22个海洋牧场示范区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海洋牧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抓手,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养护以及渔业综合开发,使之成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机制,切实强化管护措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
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为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农业部
2016年12月8日。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精选文档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一、必备资质和规模(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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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生态养殖”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明显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取得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果。
(二)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如养殖区内养殖户需单独领证的,须全部领证)。
(三)开放大水面养殖区域内水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用水标准;封闭养殖水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养殖场应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格式见农业部第
31号令)。
(五)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养殖场,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六)生产者能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的生态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
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2、请正反打印。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工作措施切实有效,能妥善解决纠纷,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等工作情况在本省(区、市)内较突出,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已经颁布或在2006上半年可以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基本做到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三)2006年底辖区内养殖渔民养殖证持证率可以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县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材料1份。
(三)本县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1份。
(四)本县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1份。
(五)本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1份。
(六)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申报1-2示范县(也可不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沿海省(区、市)申报1个或2个示范县中必须包含一个沿海县。
(三)各省(区、市)选择申报时,可以优先考虑农业部养殖证核发联系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3: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区内养殖渔民能运用生态预防等技术措施,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减少养殖病害发生,避免滥用药物,较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达到较突出的示范效果。
(二)所在地区已颁布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区内全部养殖渔民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三)区内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比例达50%以上,有较好的养殖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区内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五)区内有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的5个
池塘养殖户。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预防病害技术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5个养殖户清单1份(包括姓名、池塘数、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1个示范区,应尽量选择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比较集中的主产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区、市)申报“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可以与“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为同一养殖区,但应
同时符合附件1、3的条件,申报材料分别上报。
(三)各省(区、市)可以优先考虑已建成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水生动物病害测报工作运行良好的养殖区。
(四)江西、广东省为首批草鱼免疫预防试点省份,请各确定20口作为免疫预防试点的草鱼池塘养殖(其中10口为条件相同的平行对照),基本条件:1.持有养殖证。
2.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有较好的养殖基础和环境条件。
3.已经开展过草鱼免疫预防试验。
提供养殖池塘清单1份(包括池塘所有者、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4: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
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备的企业资质,合法经营,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持有效的养殖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备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生产设备(设施),养殖水循环使用率可达到80%以上,企业愿按有关要求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
(三)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进行养殖生产,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生产管理、废水排放等主要环节方面符合要求。
(四)养殖取水符合当地有关用水的法规规定。
(五)有科研院所作为其技术协作单位,并已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
(三)2006年本养殖场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总体计划1份。
(四)本养殖场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五)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复印件1份。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福建省(市)各申报1-2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组织申报时可优先考虑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
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2、请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