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精)知识讲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农办渔[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按照《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我部2006年组织在全国33个省(区、市)开展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创建活动。
一年来,各创建单位在当地政府和各级渔业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大力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热心服务广大渔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生态效益,为推动当地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经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我部认真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水产养殖区等152家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称号,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期结束后我部将组织重新考核认定。
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可以在其工作场所和生产场所悬挂或树立“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标志(具体标志名称见附件标题)。
希望被授予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继续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继续扎实做好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加大水产健康养殖的推广力度,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和转变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对授予示范区(场、县)称号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示范单位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或不符合示范标准,可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我部核准后取消其示范区(场、县)称号。
齐齐哈尔市举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授牌仪式

21 0 0年第 3期
8 适时增氧 : 、 溶解 氧缺乏会 降低饲料转化率和鱼的免疫能力 , 要合 理使用增氧机 。坚持晴天 中午天天开 , 阴 天早晨或半夜 开。连续 阴雨天要补洒适量增 氧药 , 增氧的 同时 , 助水 中有害气体 的挥发 。 有
9 坚 持 巡 塘 : 天 早 、 、 巡 塘 , 察 水 色 变 化 及 鱼 类 活 动情 况 , 现 异 常 及 时查 找 原 因 , 取 有 效 措 施 , 、 每 午 晚 观 发 采 避 免 贻误 时机 造 成 更 大损 失 。
仪式 上 , 省渔政 局渔业处处长郭政学讲 话。他首先肯定 了齐齐哈尔市多年来 发展水产健康养 殖的成绩 , 指 出其水产 健康 养殖 发展 得又早又好 , 符合农业部及省局 的思路 , 对全 省的水产健 康养殖 发展起到 了积极 的带 动
作用。其 次他进一 步明确了水产 健康 养殖 的定义 , 使在 场的养殖 户更 深入 的领 悟 了水 产健康 养殖 的 内涵 。他 指出 : 齐齐 哈尔市要继续 加大推进 力度 , 要在现有 的基础上再 接再厉 , 力争将水 产健康 养殖水平 提升到一个 新
1、 O 用药有记录 、 生产有 日志 : 防止重复用药 , 搞好养殖生产 。
齐 齐 哈 尔 市 举 行 “ 产 健 康 水 养殖示范场" 授牌 仪 式
为了加大水产健康 养殖的宣传力度 , 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场 的辐 射带动作 用 , 高广大养 殖户的水产 健 提 康养殖意识 , 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于 2 1 0 0年 5月 2 4日在 昂昂溪 区华溪 渔场举行了“ 农业部 、 黑龙江省水 产健康养 殖示 范场 齐齐哈尔市授 牌仪式” 。 省渔政局渔业 处处 长郭政学 、 齐齐哈尔 市人 大农 林委 主任李 爱 国, 市政协 经济委 主任 刘文 , 昂昂溪 区书 市 记王兆宪 、 副书记 曲欣文 、 副区长段朋 , 市发 改委 企业处处 长武 明 , 畜牧兽 医水产局 局长 刘卫东 、 局长苏 丽 市 副 梅及科 室负责人 , 市辖各县 ( 、 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 责人及水 产养 殖户共 7 市 区) 0余人 出席仪式 。
农业农村部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九大模式”

一、概述
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是指一种以全生命周期理念指导,采用现代养殖技术和技术手段,实现养殖人员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水产养殖方式。
水产养殖技术研究结构包括水文地质、种质资源研究、繁殖技术、营养技术、病害防治、养殖系统开发、生态学研究、技术经济模型分析等。
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的绿色健康,有助于提高水产的生产质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健康营养食物。
国家农业农村部针对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发展,将推出“九大模式”养殖体系,以提供更 、更经济、更可持续的水产养殖模式,切实促进中国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模式包括:
1、模式一:水产养殖高效节能养殖技术。
针对水产养殖作业过程中的照明、呼吸、温度、添加物和疫苗等传统养殖技术,开发出能有效节约能源的新型养殖技术,提高水产养殖效率,同时降低环境污染。
2、模式二:水产养殖安全无毒养殖技术。
研发无毒、无污染的水产养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使用抗生素和化学物质的养殖技术。
3、模式三:水产养殖多样性养殖技术。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一、必备资质和规模(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非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200吨(西部地区100吨)以上。
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
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购入或销售水产苗种应经产地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外销售苗种的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前五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
使用配合饲料,减少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第1章水产养殖基本知识 (4)1.1 水产养殖的定义与分类 (4)1.1.1 按养殖水域分类 (4)1.1.2 按养殖方式分类 (4)1.1.3 按养殖对象分类 (4)1.2 水产养殖的环境要求 (4)1.2.1 水质要求 (4)1.2.2 水源要求 (5)1.2.3 养殖设施要求 (5)1.3 常见养殖品种及特性 (5)1.3.1 鱼类 (5)1.3.2 甲壳类 (5)1.3.3 贝类 (5)1.3.4 藻类 (5)第2章养殖场设计与建设 (5)2.1 养殖场选址与规划 (5)2.1.1 选址原则 (5)2.1.2 选址要求 (6)2.1.3 规划设计 (6)2.2 水源与水质管理 (6)2.2.1 水源选择 (6)2.2.2 水质管理 (6)2.3 养殖设施与设备选择 (7)2.3.1 养殖设施 (7)2.3.2 设备选择 (7)第3章苗种选择与培育 (7)3.1 苗种来源与质量鉴别 (7)3.1.1 苗种来源 (7)3.1.2 苗种质量鉴别 (7)3.2 苗种培育技术 (7)3.2.1 培育环境 (7)3.2.2 投喂技术 (8)3.2.3 日常管理 (8)3.3 苗种运输与投放 (8)3.3.1 苗种运输 (8)3.3.2 苗种投放 (8)第4章饲料与投喂技术 (8)4.1 饲料种类与营养成分 (8)4.1.1 饲料营养成分 (9)4.2 饲料选择与储存 (9)4.2.1 饲料选择 (9)4.2.2 饲料储存 (9)4.3 投喂技术与策略 (9)4.3.1 投喂时间 (9)4.3.2 投喂量 (9)4.3.3 投喂方法 (10)4.3.4 投喂策略 (10)第5章水质调控与管理 (10)5.1 水质检测指标与方法 (10)5.1.1 水质检测指标 (10)5.1.2 检测方法 (10)5.2 水质调控措施 (10)5.2.1 物理调控 (10)5.2.2 化学调控 (11)5.2.3 生物调控 (11)5.3 水质恶化处理办法 (11)5.3.1 加大换水量,降低污染物浓度; (11)5.3.2 增加增氧设备,提高水体溶解氧含量; (11)5.3.3 使用水质改良剂和消毒剂,改善水质环境; (11)5.3.4 调整投喂量和投喂方式,减少养殖生物排泄物; (11)5.3.5 检查养殖设施设备,排除故障,保证养殖系统正常运行; (11)5.3.6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防止水质恶化。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大家鱼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资料汇编

目录1、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立活动的通知〔鄂渔办发[2021]5号〕2、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21年版〕3、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验收工作总结4、监利老江河原种场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5、检验报告6、长江四大家鱼监利老江河原种场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7、培训记录8、老江河原种场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领导小组9、技术员、指导员、监管员包户花名册10、无公害水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示意图11、相关证书、证件12、技术依托协议书13、产品销售与应用效果证明14、养殖日志15、相关图片湖北省水产局鄂渔办发〔2021〕5号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立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立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21]17号〕要求,扩大我省健康养殖示范规模,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局决定2021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21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立活动,创立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县1-2个;创立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部级示范场〕、湖北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各50个以上;完成对第六批部级示范场的复查工作;指导创立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创立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在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一〕示范县创立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立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21〕32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市县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示范县创立活动,已经申报的市县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组织验收。
〔二〕示范场创立和复查工作1、3-4月,启动创立活动。
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部级示范场〔第十一批〕和省级示范场〔第八批〕创立活动,由各县〔市、区〕严格遵照创立标准〔附件1〕择优向市州推荐示范场创立单位,市州渔业〔主管〕部门结合申报数量,依照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传统的渔业和养殖业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有效推动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国家逐渐开始建立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为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而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建设目标。
一、水产资源丰富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首先要有充足的水产资源。
水产资源包括淡水、海水以及养殖的鱼类、虾类等水产品。
这些水产资源要具有丰富的种类和数量,能够满足养殖和捕捞的需求,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只有水产资源丰富,才能支撑起养殖示范区的发展,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生态环境优良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还需要有优良的生态环境。
这包括了水质清洁、环境无污染、气候适宜等多个方面。
水质清洁是生态养殖的基础,只有水体清澈透明,没有污染物质的存在,才能保障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健康。
环境无污染也是保障养殖生态的重要条件,周边没有化工厂、生活污水厂等污染源,才能确保养殖区的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而气候适宜也是养殖的并不可或缺的条件,气候适宜才能保证水产养殖的良好发展。
三、科学技术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还需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
科学技术在养殖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只有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提高养殖的效益,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健康。
目前,水产业科技含量较高,有机养殖技术、水产疾病控制技术、养殖环境保护技术等都是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需要有专业的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的投入,确保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四、政策法规的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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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生态养殖”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明显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取得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果。
(二)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如养殖区内养殖户需单独领证的,须全部领证)。
(三)开放大水面养殖区域内水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用水标准;封闭养殖水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养殖场应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格式见农业部第
31号令)。
(五)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养殖场,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六)生产者能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的生态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
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2、请正反打印。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工作措施切实有效,能妥善解决纠纷,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等工作情况在本省(区、市)内较突出,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已经颁布或在2006上半年可以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基本做到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三)2006年底辖区内养殖渔民养殖证持证率可以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县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材料1份。
(三)本县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1份。
(四)本县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1份。
(五)本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1份。
(六)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申报1-2示范县(也可不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沿海省(区、市)申报1个或2个示范县中必须包含一个沿海县。
(三)各省(区、市)选择申报时,可以优先考虑农业部养殖证核发联系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3: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区内养殖渔民能运用生态预防等技术措施,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减少养殖病害发生,避免滥用药物,较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达到较突出的示范效果。
(二)所在地区已颁布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区内全部养殖渔民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三)区内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比例达50%以上,有较好的养殖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区内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五)区内有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的5个
池塘养殖户。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预防病害技术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5个养殖户清单1份(包括姓名、池塘数、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1个示范区,应尽量选择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比较集中的主产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区、市)申报“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可以与“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为同一养殖区,但应
同时符合附件1、3的条件,申报材料分别上报。
(三)各省(区、市)可以优先考虑已建成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水生动物病害测报工作运行良好的养殖区。
(四)江西、广东省为首批草鱼免疫预防试点省份,请各确定20口作为免疫预防试点的草鱼池塘养殖(其中10口为条件相同的平行对照),基本条件:1.持有养殖证。
2.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有较好的养殖基础和环境条件。
3.已经开展过草鱼免疫预防试验。
提供养殖池塘清单1份(包括池塘所有者、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4: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
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备的企业资质,合法经营,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持有效的养殖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备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生产设备(设施),养殖水循环使用率可达到80%以上,企业愿按有关要求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
(三)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进行养殖生产,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生产管理、废水排放等主要环节方面符合要求。
(四)养殖取水符合当地有关用水的法规规定。
(五)有科研院所作为其技术协作单位,并已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
(三)2006年本养殖场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总体计划1份。
(四)本养殖场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五)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复印件1份。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福建省(市)各申报1-2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组织申报时可优先考虑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
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2、请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