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一、怎样划分会议类型?(一)划分会议类型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召开会议的单位;二是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省级会议划分为四类,简单说就是省委省政府召开、厅局召开、处室召开、其他四个层次的会议。
一类会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州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一般来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
二类会议是厅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是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但有例外,一些特殊的部门也可能召开由省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二类会议,如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省直机关XX会议等。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内设处室召开的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是州(市)对口部门相关人员,也可以是省级部门相关人员,还可以是垂直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这类会的参会人员没有限定,范围较广。
(三)特殊会议。
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等五个会议实行单列管理。
(四)办法只规定需要开支会议费的会议,对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不需要按本办法规定开支相关经费的会议,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开会也要付茶水费、服务费等,因为这些费用主要在单位物业费等中开支,不能按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计算会议费。
二、为什么要建立会议分级审批制度?制定会议分级审批制度是此次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是为了精简会议、控制会议数量及支出规模。
办法规定,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二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三、四类会议计划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批后执行,但审批要求相对灵活,主要考虑这类会议随机性大,年初很难科学制定计划。
三、对会期和参会人数有哪些新规定?此次修订时,制定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比例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文件:一是《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3〕1号);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3〕25号)。
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 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 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 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 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 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制定的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1 / 12政协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青财行字〔2014〕1288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
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省内外差旅、培训、外宾接待及公务接待等经费管理,我厅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省外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1.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2.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3.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4.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5.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附表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经办部门、二联接待部门、三联财务部门。
贵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开会”的程序执行。
一、二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2‟2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54号)的要求执行;三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按单位内部会议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会议代表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二)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自治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三)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38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30•【字号】鄂政发[1996]1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4号1996年1月30日)现将《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地市州委书记会、专员州长市长会、县委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省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时间及规模(一)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0天;二类会议不超过5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
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州,代表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5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
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会议代表除副专员(市长、州长)以上人员可自带车辆外,其他人员不得自带车辆。
第四条会议费的开支(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三类会议经费,各单位的工作会(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其经费由省政府每年给一次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其他会议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5元):单位:元/人、天┌─────┬─────┬──────┬───────┬───────┐│项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80│65│25│170│├─────┼─────┼──────┼───────┼───────┤│二类会议│70│60│20│150│├─────┼─────┼──────┼───────┼───────┤│三类会议│60│50│10│120│└─────┴─────┴──────┴───────┴───────┘会议开支标准内各项目可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开支标准总额。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颁布时间:2014-02-18 16:14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8日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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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
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
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会议形式及场所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
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级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
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8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省级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级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
一类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
省财政厅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核定并下达会议费预算指标。
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将会议费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后核定到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由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七条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省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省委各部门同时抄送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二)负责对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省委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省财政厅对省政府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