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一)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论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法 治 化
王 志 文
( 哈尔滨工程 大学 人文学 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 50 1
摘
要: 随着我 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 大学生依 法维权状告 学校 的案件 时有发 生, 高校 学生 管理工作 法治化 已
经成为时代发展 的必然。从分析 高校 与学生的法律 关系入手 明晰 了高校公务法人 的法律地位 , 时空观 的角度对 从
有利于人们改变传统 的法律 观。我 国传统 观念 上公法 的调 整对象 只限于行政机关 , 际上公法 的调整对 象应 包括现 而实 实 中所有 承担公共行政职能 的组 织。其次 , 有利于明确高校 与学生 的法律关系 , 一方 面 , 校公务 法人 地位 的确 立使其 高 在 日常管理 中依法行使 自己的管理权 。另一方 面 , 作为受教
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组织产物, 是一个基本上包括所有政
府承担 的在行政权力之外 的一切 公共事 务庞大而复 杂的概 念。如今 , 在市场经济机 制下 , 原来 意义上 事业单位 的 内涵
和外延发生 了重大的变化 , 其部分从 事经营 活动 的组织加快 了社会化进程 , 使事 业单位原 本的公益 性逐渐 弱化 , 演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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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月 06 第2 5卷第 3期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t a o H in i gC lg f dctn o nl f e o ̄ a oee uao  ̄ l n l 0E i
Ma 0 6 y2 0
Ⅷ .5 N . 2 03
一
、高校的法律地位 源自来看待, 但是在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下, 高校与学生因受教
育权而发生纠纷主要表 现在 : 学生无 法确认高校在侵犯 自己 的权益时实施 的是 行政法 律行 为 , 是 民事 法 律 行为 。另 还 外, 这在一定程度 上还增加 了学 生进 行司法救济 的难 度。基 于此 , 如果只是简单地把高校定位 于普通的 民事主体或行 政 主体 , 么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高校权力和学生权利 之 那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作者:宁睿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
我们应当进行管理体制上的改革和创新,既实施“从严治校”治学方针,又注重大学生充满朝气、个性鲜明、思维活跃的个性,以管理促进教学与服务,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法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
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
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
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1)管理过程中程序缺位与失范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人才,促进他们全面和个性地发展。
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
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是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的方法,依法行使高校管理权力的最终目的正是保护学生的权利。
(2)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受到侵犯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时常与学生法定权利产生冲突。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和人性化

者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两种管理之间相互联系、 互补充, 相
既 不 能 混 淆 和 相 互 取 代 , 不 能 割 裂 和 相互 对 立 。 制 化 管 理 是 人 性 也 法
的具体情况 , 很少听取学生的意见, 这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 了某些规章
制 度 脱 离学 生 实际 , 至 侵 害 了 学 生 的 利 益 。 某 些 学校 的 学 生管 理 甚 如
者与学生认识上的分歧。
从管理学 的角度看 , 法制化 与人性化从来都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 进, 两者缺 一不可的。在高校 学生管理过程 中, 法制化管理是用法治 的理 念和法 律思维的理性, 依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通过建立和完善必 要的制度和程序, 规范学校秩序 ,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将其纳入法 治化、 程序化轨道 , 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以其权威性和强制 手段规范大学生的行为 。人性化管理是对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进行 指导和协调, 使之相辅相成的一种管理理念, 核心是以人为本, 尊重人 的权利 、 关心人 的发展 , 目标是形成刚柔相济、 高效和谐的管理局面。 强调 以学生 为本 , 决不 是淡化 管理 , 更不是不管理。人性化 管理的 核心 是发扬 民主, 让学生感受到学校所做 的一切都是为 自己服务 , 从
制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效率。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体制 的转型 , 高等学 盾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校 办 学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学 生 人 数 的 增 加 , 生 管 理 出现 了 不少 新 情 况 。 学
( ) 一 学生 与管理者的矛盾
一
新 问题 , 高校的学生管理 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里我们就高校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p管理其含义有二:一是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二是照管并约束(人或事)。
高校学生管理从其字面意思来讲便是对高校学生进行照管并约束。
传统上看,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
然而就目前高校实践来看,学生管理已经突破其字面含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上世纪末扩招以来高校与学生一方面是高校收取学费、教育学生,学生缴纳学费并接受教育,另一方面在后勤上高校收费提供服务,学生缴费享受服务,在这两个方面,高校与学生有了普通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在学籍、学位及处分等方面仍具有管理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并存,我们可将其视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首先,从高校作为管理者的角色方面而言。
高校的守法,即要求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自身校规、校纪的规定。
其所制定的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管理行为不仅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且也不能忽略法律程序。
另外,高校做为独立的具有教育资格的法人,其管理权如办学、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这就是高校享有的管理的权力与学生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学生有权利,但是学生的权利仍然要受到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学生享有受教育、申诉救济等权利,但要以承认和服从学校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利为前提。
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其次,就民事方面而言,1997年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则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尤其是在后勤服务方面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出资,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学生与学校在这一层面上是平等的主体。
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态度和观念,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学生为服务的主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问题 。 由于这 个案 件 争 议性和 复 杂性 ,也 由于新 闻 媒
体 进行 过 大量 报道 ,这里 不作 详 细介 绍 。
我 国 实 行 成 文 法 制 度 ,判 例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严 格
之 间发生 的 各种 矛盾 ,在 管理 规章 制 度的 制定 与执 行
上规 范化 、合法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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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研 究 :依法 管理
高校 学 生
随 着 高校 改革 的深 入 ,学 校与 学生 之 间的关 系 也 在发 生深 刻的 变化 。在某些 方 面 出现 了过去 未有 的 矛
范 围, 没有 法律 依 据以 及程 序 违法 , 决原 告 胜诉 。 判 由 于 此案 的 特殊 性和 典 型性 ,最 高 人 民法院 曾以案 例形 式加以转发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公 报 》
管 理 法 治 化
彭 拴 莲
调 的是 管 理 与服从 ,是 一 种纵 向 关系 ,双 方主 体地 位
是 不平 等 的 。 其 二 ,学 校 与 学 生 双 方 还 形 成 了 一 种 属 于 或 具 有
服 务合 同性 质 的 民事法 律 关 系 。基本表 现 是 ,学 生 自 费就 学 , 自主择 业 ,学 校 收取 费 用 ,提 供 服务 。尽 管
20 0 2耳 第 1 0期
思想 理论 ・ 教育 Fra bibliotek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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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具 有行 政法 律 关 系的性 质 。 如海淀 法 院论 及 的 ,高 校按 照 国家 的法 律法 规 ,代 表 国家 ,或 者说 接 受 国 家 的委 托 ,对学 生 教 育 的 有 关事 项 进 行管 理 。
法 院 对 学 生 的 司 法 救 济 , 不 是 干 预 了学 校 的 办 学 自主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根 据法 律 、 政法 规和 教育 部 的规章 作 出. 行 同时 不
能与它们 相抵 触. 有立法 法 专家 指 出 , 以下 几种 情
况应 当属 于“ 抵触 ” ( ) 位法 有 明确 的规 定 , :1 上 与 上位法 的规 定相 反 ;2 虽然 不 与上位 法 的规定 相 () 反 , 旨在 抵消 上位 法 的规 定 的 , 但 即搞 “ 有 政 策 上 下有对 策 的” ( ) ;3 上位 法没 有 明确规 定 , 与上位 法 的立 法 目的和立 法精 神相 反 的 ;4 违 反 了立法 法 () 关 于立 法权 限 的规 定 , 越权 立 法 的 ; 5 下 位 法 超 ()
科 技 大学管 理行 为 ( 可 其 学 生 的 身份 ) 认 的信 赖. 然 而 ,9 8年 6月 , 19 临近 田永 毕 业 , 被告 北 京科 技
也 许从 来都 不是 绝对 的 . E 如何 实现 高校 的学 生 ,2 ,3 管 理行 为 的法治 化 , 强 高校 自身 建设 , 护学 生 加 保 基 本权 利 , 当前 高校 自治 的重要 课题 , 是
“ 律优 先” 法 一词 最早 由德 国行 政法学鼻 祖奥
托 ・ 迈耶 提 出 , 认 为 : 以法 律 形式 出现 的 国家 他 “
抵触 .] L 6 1 2 法 律 保 留 .
联邦 宪法 法 院的判 决逐 步成 为限制行 政权 的有效
手段 .g 要求 学校 在作 出具 体行 政行为 时 , 当 [它 应 选择 一种 既为 实现 学校 整体 利益 之必要 又对 学 生
权 利损 害最小 的方 式 , 同时 , 对学 生权利 的损害 不 得 超 出将 欲实 现 的学校 的整 体利 益.
使 用权 力一 直到 遇到 有界 限的地 方才 休止 . E 近 ,1 ,3 年来 , 高校 因侵 害 学 生受 教 育 权 而被 诉 之 法 院的 案 件逐 年增 加 , 突显 高校 在 学 生 管 理 权 行 使 方 面 存 在 问题. 因此 ,传统 的高等 教育 自治现在 不是 , “
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也同样面临着一场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刻变革。
依法治校,就是高校管理者以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逐步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重要保障,是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
是现代学校管理的理性追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重要内容,是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依法治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导言一、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迎来了空前的繁荣。
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屡次发生且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多次出现学校败诉的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许多环节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也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既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也有以权代法、人治大于法治的错误观念的诱导。
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发挥,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只有在高等教育中真正实施依法治校,强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才能最终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调查问卷法和归纳分析法等。
文献分析法,主要体现在对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方面文献的深入研究以及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依法治校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提出的挑战,阐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的思路;深入研究依法治校视野如何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进行系统构建;归纳分析法就是借鉴其他思想工作者在实践中的优秀方法,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 ,因为不论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如何细致 ,
总会 有灌而不进 、 疏而不通 的地方 。 且 , 教育 并 思想
只能影响学生 , 却不能规范、 约束学生的行为 , 尤其
对学 生 的负面行为 缺乏有效 的措施 , 至在 学 生触 甚
犯 刑律 时也 只是 将 学生 看作 教 育 的对象 而 非法 治
社会 的一员 , 仅仅批评教育。这极容易导致学生在 自身行 为性 质 和后果 的判 断上 产生 主 观任 意 的惯
性思 维 ,既 不利 于学 生 以后 走上社 会 的健 康成 长 ,
也会 让 学生 产生 法有 例 外 、 违法 并 非必 纠 、 至觉 甚
要 内容 , 以 , 所 高校 学生 管 理 法治 化是 依 法 治 校 的
应 有之 义 。
识强 ; 高校扩招导致的生源质量整体有所下降。 另 外, 大学生社会化程度增强 , 大学校园早 已褪去了 “ 象牙塔 ”的神圣而成为社会大舞台的普通一角 ,
大学 生 的社 交 、 乐 、 习 、 活 , 呈 现 出走 出校 娱 学 生 都
将 直接 导致 人才 培养 质量 的差 距 。 90年 以来 , 19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 放工 作 的不断 深 入 ,高 校 学生 管 理 工 作所 处 的社 会环 境 、制度 环 境 和技 术 环境 相 应
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大学生理所 当然地应
该 成 为推 动 国家法 治 化 的重要 力 量 ,应该 具 备 较
另外 ,在法律 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收 稿 日期 :080—5 20—82
园、 向社会的趋势 ; 走 网络的普及更方便 了大学生
作 者 简介 : 赵春阳(99 )女 , 17 一 , 河南唐河人 , 武汉工程大学理学院讲师, 硕士。— a:y0 19 13 ol E m i e812@ 6. n l z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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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陈朝晖*
【中文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
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属一片空白,更莫论在实践中的贯彻。
本文试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现实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法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
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
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
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
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但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
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
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
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要正确地解析“法治”这一概念,首先要澄清两种模糊认识。
其一“法治”不同于“法制”。
法治一向在英文中为Rule of law或Legality,俄文为тослодствоэаконноств。
而法制在英文中为Legal System,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система,其他语言也大都有相应的称谓,二者之间不能通用。
[2]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3]而法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治是运用法律及其制度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来治理,是法制的功能要求和动态过程,是包括法制在内的更大的系统。
[4]
其二“法治”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学生管理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可以凌驾于法之上。
而不是“以法管理”,不能将此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是不够的,而且要建立一个学生管理法治系统。
这个系统应包括:
(一)、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即校园内以民主形式组建的对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
(二)、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它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导系统。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培训以及对学生的法律教育系统。
(四)、法制系统--包括调整学生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系统。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包括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校园文化心理、伦理道德等系统。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前者包括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内部反馈系统以及校刊、广播站等外部反馈系统。
后者包括国家、政府的监督、校长、党委的领导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民间社团、校内传媒等社会监督,还有来自学生的直接监督。
二者时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治的大系统不能因整体性而否定各子系统的独立性,而子系统也不能因为相对独立性而否定大系统的整体统一性。
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几个子系统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大系统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系统全体属性数目。
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当C≥0
显然S≥
这是系统工程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但是“大于”是有条件的,如果子系统之间的矛盾性大于协调性,负向作用大于正向作用,内耗过大,整体也可能小于部分之和。
所以完整的方程表述为:
S==〔X1+X2+……Xi+……Xn〕≠X1+X2+……Xi+……Xn
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大系统中,必须注意整个系统内部的协调平衡,扩大总体功能,防止矛盾内耗,避免减弱总体功能。
[5]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逐一建立学生管理法治所包含各个子系统并使之统一为一个大系统。
(一)、主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