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

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解决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必要的平衡。
近年来,高校不断被推上被告席,高等教育领域里诉讼案件迅速增多及由这些诉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到各方的关注之广泛,均是前所未有的。
从学生管理角度研究高校法治化问题,从法治理论入手,明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就如何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进行探索。
有助于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实行依法治校,把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任务使命的重要保障。
随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十六大上被明确提出及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依照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高校在其日常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诉讼学校侵犯其权利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这一方面表明国人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依法加强高等学校的管理,促进各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解决高等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高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指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活动的各种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过程。
作为一个相对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学生管理法治化包含学生管理观念法治化、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学生管理行为法治化以及学生管理侵权救济法治化等。
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贯彻各项教育方针,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校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是要在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上,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形成依法办学、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学生管理格局,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自由、规范、秩序等各项价值的实现。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问题 。 由于这 个案 件 争 议性和 复 杂性 ,也 由于新 闻 媒
体 进行 过 大量 报道 ,这里 不作 详 细介 绍 。
我 国 实 行 成 文 法 制 度 ,判 例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严 格
之 间发生 的 各种 矛盾 ,在 管理 规章 制 度的 制定 与执 行
上规 范化 、合法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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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研 究 :依法 管理
高校 学 生
随 着 高校 改革 的深 入 ,学 校与 学生 之 间的关 系 也 在发 生深 刻的 变化 。在某些 方 面 出现 了过去 未有 的 矛
范 围, 没有 法律 依 据以 及程 序 违法 , 决原 告 胜诉 。 判 由 于 此案 的 特殊 性和 典 型性 ,最 高 人 民法院 曾以案 例形 式加以转发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公 报 》
管 理 法 治 化
彭 拴 莲
调 的是 管 理 与服从 ,是 一 种纵 向 关系 ,双 方主 体地 位
是 不平 等 的 。 其 二 ,学 校 与 学 生 双 方 还 形 成 了 一 种 属 于 或 具 有
服 务合 同性 质 的 民事法 律 关 系 。基本表 现 是 ,学 生 自 费就 学 , 自主择 业 ,学 校 收取 费 用 ,提 供 服务 。尽 管
20 0 2耳 第 1 0期
思想 理论 ・ 教育 Fra bibliotek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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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具 有行 政法 律 关 系的性 质 。 如海淀 法 院论 及 的 ,高 校按 照 国家 的法 律法 规 ,代 表 国家 ,或 者说 接 受 国 家 的委 托 ,对学 生 教 育 的 有 关事 项 进 行管 理 。
法 院 对 学 生 的 司 法 救 济 , 不 是 干 预 了学 校 的 办 学 自主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 ,因为不论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如何细致 ,
总会 有灌而不进 、 疏而不通 的地方 。 且 , 教育 并 思想
只能影响学生 , 却不能规范、 约束学生的行为 , 尤其
对学 生 的负面行为 缺乏有效 的措施 , 至在 学 生触 甚
犯 刑律 时也 只是 将 学生 看作 教 育 的对象 而 非法 治
社会 的一员 , 仅仅批评教育。这极容易导致学生在 自身行 为性 质 和后果 的判 断上 产生 主 观任 意 的惯
性思 维 ,既 不利 于学 生 以后 走上社 会 的健 康成 长 ,
也会 让 学生 产生 法有 例 外 、 违法 并 非必 纠 、 至觉 甚
要 内容 , 以 , 所 高校 学生 管 理 法治 化是 依 法 治 校 的
应 有之 义 。
识强 ; 高校扩招导致的生源质量整体有所下降。 另 外, 大学生社会化程度增强 , 大学校园早 已褪去了 “ 象牙塔 ”的神圣而成为社会大舞台的普通一角 ,
大学 生 的社 交 、 乐 、 习 、 活 , 呈 现 出走 出校 娱 学 生 都
将 直接 导致 人才 培养 质量 的差 距 。 90年 以来 , 19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 放工 作 的不断 深 入 ,高 校 学生 管 理 工 作所 处 的社 会环 境 、制度 环 境 和技 术 环境 相 应
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大学生理所 当然地应
该 成 为推 动 国家法 治 化 的重要 力 量 ,应该 具 备 较
另外 ,在法律 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收 稿 日期 :080—5 20—82
园、 向社会的趋势 ; 走 网络的普及更方便 了大学生
作 者 简介 : 赵春阳(99 )女 , 17 一 , 河南唐河人 , 武汉工程大学理学院讲师, 硕士。— a:y0 19 13 ol E m i e812@ 6. n l z c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最近, 牡丹江医学院对结婚生子的女大学生 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被法 院判决为无效, 再度 引起 了我 们对 高校 学生 管理法 治化 的思考 。 教育 部 20 年 新颁 布 的《 05 普通 高 校学 生 管理 规 定》 立 了一系 列 依法 治校 、 护 学生 合 法权 确 维 益的新规则, 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己经纳入 到法治轨道 , 这对于贯彻 “ 以人为本 ” 的教育理 念, 体现 “ 构建和谐社会 ” 内涵 , 出学校与 的 突 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 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新《 规定》 虽然 已从 20 年9 1 0 5 月 日起 开始实施 , 但 是 ,以新 《 定 》为引领 ,建立 完 善 的法 治 化 规 的高校学生管理体系, 是高等学校一项长期而艰 巨的任 务 , 需 要 高校 学 生管 理者 不 断 的探 索和 更 实践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的几点思考 0 3 ) 10 5
摘 要 : 新颁布的 ( 《 普通 高校 学生管理规定 》确立 了一 系列依 法治校 、维护 学生合 法权益 的新规 则,高校 学生管 理法治化 是依 法 治国和 高校 改革发展 的必 然要 求 .在 学生管 理法治化 进程 中,我们 必须正 确认 识 高校 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 系,正 确处 理 高校特 殊权 利与 大学生权 利之 间 的关 系,树 立依 法管理 的 学生管 理理念 ,从 实体上 和程序 上 真正 做到依 法管理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法 治化 中图 分类号 : 67 G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60 7(0 60.000 10 .352 0)3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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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3 7 期
20 年 6 0 6 月
温 州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 科学版)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及路径探析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在学生管理方面体现出人性化、 民主化、 法治化和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
总体趋 势 。高校学 生管理 法治 化既是 依法治 校的必然 要求 , 也是 与 国际接轨 的合理选 择 ; 它既可 以彰显 教
( 稿 日期 )o 9 8 l 收 2 0 —0 一 6 ( 者 简 介 】 东 平 (9 1 )男 . 建 省 东 山 县 人 , 州 师 范学 院政 法 系 副 教授 , 士 。 作 何 17 一 , 福 漳 硕 ( 金 项 目】 州 师 范学 院科 研 基 金 资 助 ( 号 :S 84 ) 基 漳 编 S 0 0 3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及路径探析
何 东平
( 漳州 师范 学院 政 法系 , 福建 漳州 3 3 0 ) 6 0 0
[ 摘 要 ] 高校 学生 管理 法 治化 是 高校 能 够持 续发展 并 走 向更 高层 次的基 础 。 高校 沿 着法 定职 权 高 效管理 的重 是
要 手段 , 高校 沿 着新 时代 教 育发 展 规律 不 断攀 升 的阶梯 。 目前 实行 高校 学生管 理 的 法治化 还存 在 有 些管理 者 是 但 对 管理 模 式 定位 不 准 、 管理 制 度 的 制定 和执 行 的人 治化 色彩 较 浓 、 分 学 生 的 法律 意 识 淡 薄、 定 与 现 实 的管理 部 规 的 矛盾 等 阻力 。 们 应 该始 终树 立 权利 本 位 思想 , 我 坚定 以 生为本 的 管理 思路 ; 完善管 理 制度 , 显 实体 与程序 并 重 彰 的 法治化 内涵 ; 注重 宣传 , 高学 生法律 意识 ;执 法” 严 , 序合 法 , 提 “ 必 程 摈弃 人 治化 思 维 的过度 干 扰 。
生管理法 治化似 乎也 已经成 为一 个 老话题 。是不 是法 治化 的思维 已经渗 透于 高校 学生管 理 中 . 不是管 是 理 的思维 、 段 、 手 方式 都符 合法律 规定 呢?当我们 在 网上 频繁 的看 到高校 成为被 告甚 至最后败诉 的案件 的 时候 , 我们不会 再像 十年 前那 么 的惊讶 与好 奇 , 但在 我们仔 细剖 析一些 案件 后 , 我们 也会 感觉一些 高校 的 学 生管理法 治化程 度不 高 , 得有 些原 本不该 发生 的案件 不期 而至 。追本溯 源 , 因是多方 面 的 , 使 原 如处理 学生 问题 的方式 过 于简单 ; 注重 正 当程序 的使 用 ; 不 规章制 度 的制定带 有 明显 的人治 化色彩 , 不注 意与法 律、 法规 的协调 ; 权处 理一 些 学生 事务 ……当我们 重新 审 视这个 问题 , 面上 似乎 是 老生 常谈 , 际上 越 表 实 可起到 正本清源 ,有则 改 之 , 则加 勉 ” “ 无 的提 醒效果 。本 文所 谈 的高校学 生管 理法 治化 包涵 两层意思 . 一 是高校依 据现有 的法律 、 规及 规章 进行学 生管 理 ; 法 二是 高校 学生管 理在 不 与现有 的法 律 、 法规 和规章相 抵 触 的前提 下 , 以借 鉴 法治 思 维 , 据 现有 的法律 、 规和规 章 进一 步细 化管 理 的 内容 , 附加 制定相 可 根 法 或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范, 尊敬 师 长 , 养成 良好 的思 想 品德 和行 为 习惯 ; 律 、 法 法 规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上述 六项 权利 和六 项 义务 实质 上也 规定 了学 校 的权 利边 界 , 超越 这 个 界 限学 校 管 理
就有 可 能越权 。 二 、 校 实 行 法 治 化 管 理 的 意 义 高
讨。
关 键 词 : 等 学 校 ; 生 管 理 ; 治 化 高 学 法
关于 高校管 理 法 学生 的法 律关 系
一
、
产权等 合法 权益 , 出 申诉 或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律 、 提 法
高校 与大 学生 的 法 律关 系 , 际上 就 是 高校 与大 实 学生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第 一 , 高校 和大 学 生 之 间 的行
政管理 关 系 。高校 作 为教 育 者 , 法 律 授权 的公 益 性 是
事 业单位 , 有按 照章 程 自主 管 理 的权 利 。 根据 教 育 享
法 , 为行政 主体 的 高 校 , 及 的 公权 利 主要 包 括 : 作 涉 对 学 生 的管理权 、 籍 管理权 、 励权 、 学 奖 处分 权 、 予学 位 授 证 书和毕 业证 书 的 权力 。第 二 , 校 和 大学 生 存 在 一 高 种平 等 的 民事 合 同关 系 。这 种关 系 主要表 现在 高校 把 教 育作 为一种 产 品投 向社 会 , 生 选择 学 校 上 学 的行 学 为 可视为 学 生 花 钱 购 买 “ 育 ” 行 为 , 方 面 , 校 教 的 一 高 为学 生提 供教 育 、 饮食 、 住宿 一 系列 的服务 , 一方 面 , 另 学生选 择 本校 , 等于 接受 学校 提供 的合 同条款 , 就 如果 把学校 发 的 录取通 知 书 视 为要 约 , 么 学 生 交 学 费 的 那 行 为 可 以视为 承诺 , 于是 一个 教育 服务 合 同便 成 立 了。 因此可 以说 , 高校 与 学生 之 间是行 政管 理关 系为 主 , 为 附带 民事合 同关 系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观任意的惯性思 维 , 非常不利 于学 生 以后走上社会 的健康
成长 。这样就要 求学生管 理工作运 用法 律关系 、 用法律 上 的权利义务来 教育引导学 生 , 正面的道理融汇到管理 的 把
作者简介 : 徐海捷( 8 一)男 , 1 1 , 助教 , 9 在读硕士 , 福建 医科大 学校 长办公 室科员 ; 究方 向为 高等教 育管理 研
学校法制教育 对建立法治 国家 、 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 公 民等方 面具有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 学校 教 育要 适应 建立
“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 的要 求 , 就必 须从学 校 教育理 论和
学技术 文化 、 传播文 化知识 的 重要 任务 , 社 会 的一个组 是 成部 分 , 其各项工作理应顺 应法治社 会 的要求 。高校学生 管理工作又是 高校管理工作 中最 重要 的工 作之一 , 高校对 学生 的管理有其 特殊性 , 校学 生管 理 的法 治 化 , 高 主要 是 按照 国家法律调 整学校与学生之 间的关 系 , 用法 律的原则 处理学校与学生 之间发生的各种 矛盾 , 在管理规章 制度 的 制定与执行上规 范化 、 法化 … 。教 育部 2 0 合 0 5年新 颁布 的《 普通高等 学 校学 生 管 理 规 定》确 立 了一 系列 依 法治 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的新 规则 , 志 着高 校对 学生 管理 标 已经纳入 了法制 轨 道 , 疑 具 有重 大 的 进 步 意义 。 以新 无 《 规定》 为引领 , 立完善 的法治 化 高校学 生管 理体 系 , 建 是 高等学校一项长期 而艰 巨的任务 , 需要高校学 生管理者 更
就能在学生 中形成讲 民主 、 极参 与学 校管 理、 积 自觉维护 校规校纪 的 良好氛围 。这 是一种强大 的隐性课程 , 它能使 全体学生在潜 移默化 中不 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 、 自觉守 法 、 于用法 、 善 勇于护法 的思想观念 和行 为习惯 , 使法制 教 育事半功倍 , 为培养 法治 国家 的合 格接班人贡献力量。 第二 , 学生管理 背景和教育环 境改变的需要。现在高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建设思考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建设思考①马华,徐绍琼,浦永杰,高丽萍*(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建设成为深化高校教育改革,促进依法治校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制度法律化建设,将进一步推进法治思维、法治环境等内涵建设,积极探索学生管理体系“法制”外延与“法治”内涵协调统一建设的有效路径,为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新模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高校学生管理体系;法治化[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9-0001-0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学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举措。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中,常常关注处分权力的应用、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学生管理制度的内生动力以及学生被权利侵犯后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注重强调高校管理权和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制”外延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高校学生管理群体对管理行为的法律思考,但却忽视了法治化建设并非一夕之功,亦非一套完善的制度即可一蹴而就的,法治化建设从来不能遗弃对法治意蕴的理解和法治“精治、共治”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意蕴法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世人称为“良法之治”。
法治是一个体系,是人类社会实现治理的系统工程,包含着从制度建设到制度运行、制度评价的全过程。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通过制度在国家与社会环境中的有效运转形成治理的实效。
法治的构成从总体上说,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为法治外延,指立法制度、法律体系、司法系统等作为支撑的“法制”体系;其二为法治内涵,指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方法、人类的法治信仰等让各类法治基础设施得以运转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表现为“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和法定权限内运行”的规则意识、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契约意识和权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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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包括法治理念、法治依据和法治程序三方面内容。
完善其治理要采取以下措施:确立学生权利为本的理念;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其中的高校规则;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疏通三大救济通道。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依据;程序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理论界一般把它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良法之治。
法律至上讲的是法律理念问题,良法之治又包括“良法”和“治”的问题。
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研究三块内容:法治理念、法治依据(“良法”)和法治程序(“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的错位与调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
1.“权力本位”的现状与原因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即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博弈。
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和隶属的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是纵向的和不平等的。
高校强调秩序,重视效率,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经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理,命令学生绝对服从。
这种“权力本位”理念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的权利被漠视,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屡被侵犯。
究本溯源,“权力本位”理念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
首先,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老百姓素来以“顺民”标榜自己,早已习惯了“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模式。
其次,几千年来儒家思想讲究“师道尊严”,封建礼制强调“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师师生生”层次分明,师尊生卑的等级观念对师生关系的影响甚深。
2.变“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必要性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进一步调整,逐渐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实现权利。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体现为权利的运作过程,因而权利的实现程度就成为分析和评价法治状态和法治模式的重要参数。
即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选择地将应当有的、而且能够有的、但还没有法律化的自然权利确立为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定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促使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使权利从应有转化为法定,再从规范形态转化为现实状态。
”[2]其次,从法治的要求来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又服务于权利,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控权是行政法的基本思想,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和规范高校的管理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最后,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的发展。
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是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方法,依法行使高校管理权力的最终目的正是保护学生的权利。
3.确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被重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应该进一步调整,彻底完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弃“人治”,行“法治”,确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变“以管理为目的”为“以服务为宗旨”。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对于学生权利来说,就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被推定为权利。
学生首先是国家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
另外,他们同时还享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专有权利。
对于高校权力来说,法律授权是唯一的来源。
凡法律没有授权的,高校不得涉及;法律禁止的,高校更不得自作主张。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以保护学生权利为出发点,去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杜绝只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的现象。
此外,还应要求高校在为学生设定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学者郝铁川所言:“在设定公民义务时,首先要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如果法律只作单纯义务规定,这样的法律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3]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教师具有平等的思想,要真正把学生当做平等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和确立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主体地位。
高校制定和施行任何规则都必须要与学生平等交流及双向互动,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高校在作出涉及学生权利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要保证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决定还要保证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依据的不足与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其中“有法可依”又是其他要求的前提。
以制定主体为标准,学生管理依据的“法”,可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
“外部法”是指高校以外的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法”是指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则。
1.“外部法”的不足与完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
以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其表现是,首先,法律规范内容滞后。
大部分规范都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04年和2005年进行修订以外,其他法律规范近些年都没有修改完善过。
而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正是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的改革时期,和与日俱新的高等教育形势相比,法律规范内容是滞后的。
其次,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
学生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应该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相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
再次,法律规范存在空白和漏洞。
目前的法律规范多为政治性和原则性规定,指导性强,可操作性不够,并且不能覆盖学生管理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学生权利的规定方面存在很多缺失,学生管理出现问题时会出现于法无据的现象。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
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9]。
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学生管理行政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高校管理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高校的侵害,依法向高校提出理由并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现行立法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学生管理行政复议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请求,要求主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我国目前是无其名却行其实,现行立法中的校外申诉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
为了化解现行立法的矛盾,有必要进行修正,统一形式,从法律条文上变“校外申诉”为“行政复议”。
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以前很多学者质疑学生行政诉讼会影响高校自主权的行使,实际上只要我们能正确把握行政诉讼介入的范围,一切便不是问题。
这里又要提及前面的“重要事项说”,即凡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为引起的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有成功的案例,如天津市法院曾这样处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未改变原告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属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的管理行为,学生对此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诉等其他途径解决” [10] 。
在教育行政法领域颇有建树的秦惠民教授认为,“当前学生与高校间各种纠纷都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而导致诉讼泛滥,不仅不是法治社会的标志,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法治的不成熟” [11] 。
在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和日本等很多国家都是坚持“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
借鉴这一原则,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先后顺序,切实将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处理因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纠纷是最科学的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夏民,耿华昌.保障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J]. 江苏高教,200l (5).[3]郝铁川.不对称的权利和义务[N]. 检察日报,l999-03-24.[4]马怀德.行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6]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95.[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1999.[10]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Z]//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2集.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4.[11]秦惠民.依法治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征[J].中国高等教育,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