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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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论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法 治 化
王 志 文
( 哈尔滨工程 大学 人文学 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 50 1

要: 随着我 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 大学生依 法维权状告 学校 的案件 时有发 生, 高校 学生 管理工作 法治化 已
经成为时代发展 的必然。从分析 高校 与学生的法律 关系入手 明晰 了高校公务法人 的法律地位 , 时空观 的角度对 从
有利于人们改变传统 的法律 观。我 国传统 观念 上公法 的调 整对象 只限于行政机关 , 际上公法 的调整对 象应 包括现 而实 实 中所有 承担公共行政职能 的组 织。其次 , 有利于明确高校 与学生 的法律关系 , 一方 面 , 校公务 法人 地位 的确 立使其 高 在 日常管理 中依法行使 自己的管理权 。另一方 面 , 作为受教
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组织产物, 是一个基本上包括所有政
府承担 的在行政权力之外 的一切 公共事 务庞大而复 杂的概 念。如今 , 在市场经济机 制下 , 原来 意义上 事业单位 的 内涵
和外延发生 了重大的变化 , 其部分从 事经营 活动 的组织加快 了社会化进程 , 使事 业单位原 本的公益 性逐渐 弱化 , 演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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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月 06 第2 5卷第 3期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t a o H in i gC lg f dctn o nl f e o ̄ a oee uao  ̄ l n l 0E i
Ma 0 6 y2 0
Ⅷ .5 N . 2 03

、高校的法律地位 源自来看待, 但是在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下, 高校与学生因受教
育权而发生纠纷主要表 现在 : 学生无 法确认高校在侵犯 自己 的权益时实施 的是 行政法 律行 为 , 是 民事 法 律 行为 。另 还 外, 这在一定程度 上还增加 了学 生进 行司法救济 的难 度。基 于此 , 如果只是简单地把高校定位 于普通的 民事主体或行 政 主体 , 么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高校权力和学生权利 之 那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作者:宁睿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

我们应当进行管理体制上的改革和创新,既实施“从严治校”治学方针,又注重大学生充满朝气、个性鲜明、思维活跃的个性,以管理促进教学与服务,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法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

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

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

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1)管理过程中程序缺位与失范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人才,促进他们全面和个性地发展。

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

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是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的方法,依法行使高校管理权力的最终目的正是保护学生的权利。

(2)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受到侵犯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时常与学生法定权利产生冲突。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

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

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解决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必要的平衡。

近年来,高校不断被推上被告席,高等教育领域里诉讼案件迅速增多及由这些诉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到各方的关注之广泛,均是前所未有的。

从学生管理角度研究高校法治化问题,从法治理论入手,明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就如何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进行探索。

有助于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实行依法治校,把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任务使命的重要保障。

随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十六大上被明确提出及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依照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高校在其日常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诉讼学校侵犯其权利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这一方面表明国人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依法加强高等学校的管理,促进各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解决高等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高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指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活动的各种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过程。

作为一个相对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学生管理法治化包含学生管理观念法治化、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学生管理行为法治化以及学生管理侵权救济法治化等。

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贯彻各项教育方针,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校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是要在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上,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形成依法办学、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学生管理格局,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自由、规范、秩序等各项价值的实现。

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和人性化

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和人性化

者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两种管理之间相互联系、 互补充, 相
既 不 能 混 淆 和 相 互 取 代 , 不 能 割 裂 和 相互 对 立 。 制 化 管 理 是 人 性 也 法
的具体情况 , 很少听取学生的意见, 这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 了某些规章
制 度 脱 离学 生 实际 , 至 侵 害 了 学 生 的 利 益 。 某 些 学校 的 学 生管 理 甚 如
者与学生认识上的分歧。
从管理学 的角度看 , 法制化 与人性化从来都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 进, 两者缺 一不可的。在高校 学生管理过程 中, 法制化管理是用法治 的理 念和法 律思维的理性, 依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通过建立和完善必 要的制度和程序, 规范学校秩序 ,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将其纳入法 治化、 程序化轨道 , 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以其权威性和强制 手段规范大学生的行为 。人性化管理是对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进行 指导和协调, 使之相辅相成的一种管理理念, 核心是以人为本, 尊重人 的权利 、 关心人 的发展 , 目标是形成刚柔相济、 高效和谐的管理局面。 强调 以学生 为本 , 决不 是淡化 管理 , 更不是不管理。人性化 管理的 核心 是发扬 民主, 让学生感受到学校所做 的一切都是为 自己服务 , 从
制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效率。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体制 的转型 , 高等学 盾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校 办 学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学 生 人 数 的 增 加 , 生 管 理 出现 了 不少 新 情 况 。 学

( ) 一 学生 与管理者的矛盾

新 问题 , 高校的学生管理 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里我们就高校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p管理其含义有二:一是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二是照管并约束(人或事)。

高校学生管理从其字面意思来讲便是对高校学生进行照管并约束。

传统上看,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

然而就目前高校实践来看,学生管理已经突破其字面含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上世纪末扩招以来高校与学生一方面是高校收取学费、教育学生,学生缴纳学费并接受教育,另一方面在后勤上高校收费提供服务,学生缴费享受服务,在这两个方面,高校与学生有了普通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在学籍、学位及处分等方面仍具有管理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并存,我们可将其视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首先,从高校作为管理者的角色方面而言。

高校的守法,即要求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自身校规、校纪的规定。

其所制定的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管理行为不仅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且也不能忽略法律程序。

另外,高校做为独立的具有教育资格的法人,其管理权如办学、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这就是高校享有的管理的权力与学生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学生有权利,但是学生的权利仍然要受到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学生享有受教育、申诉救济等权利,但要以承认和服从学校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利为前提。

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其次,就民事方面而言,1997年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则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尤其是在后勤服务方面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出资,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学生与学校在这一层面上是平等的主体。

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态度和观念,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学生为服务的主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根 据法 律 、 政法 规和 教育 部 的规章 作 出. 行 同时 不
能与它们 相抵 触. 有立法 法 专家 指 出 , 以下 几种 情
况应 当属 于“ 抵触 ” ( ) 位法 有 明确 的规 定 , :1 上 与 上位法 的规 定相 反 ;2 虽然 不 与上位 法 的规定 相 () 反 , 旨在 抵消 上位 法 的规 定 的 , 但 即搞 “ 有 政 策 上 下有对 策 的” ( ) ;3 上位 法没 有 明确规 定 , 与上位 法 的立 法 目的和立 法精 神相 反 的 ;4 违 反 了立法 法 () 关 于立 法权 限 的规 定 , 越权 立 法 的 ; 5 下 位 法 超 ()
科 技 大学管 理行 为 ( 可 其 学 生 的 身份 ) 认 的信 赖. 然 而 ,9 8年 6月 , 19 临近 田永 毕 业 , 被告 北 京科 技
也 许从 来都 不是 绝对 的 . E 如何 实现 高校 的学 生 ,2 ,3 管 理行 为 的法治 化 , 强 高校 自身 建设 , 护学 生 加 保 基 本权 利 , 当前 高校 自治 的重要 课题 , 是
“ 律优 先” 法 一词 最早 由德 国行 政法学鼻 祖奥
托 ・ 迈耶 提 出 , 认 为 : 以法 律 形式 出现 的 国家 他 “
抵触 .] L 6 1 2 法 律 保 留 .
联邦 宪法 法 院的判 决逐 步成 为限制行 政权 的有效
手段 .g 要求 学校 在作 出具 体行 政行为 时 , 当 [它 应 选择 一种 既为 实现 学校 整体 利益 之必要 又对 学 生
权 利损 害最小 的方 式 , 同时 , 对学 生权利 的损害 不 得 超 出将 欲实 现 的学校 的整 体利 益.
使 用权 力一 直到 遇到 有界 限的地 方才 休止 . E 近 ,1 ,3 年来 , 高校 因侵 害 学 生受 教 育 权 而被 诉 之 法 院的 案 件逐 年增 加 , 突显 高校 在 学 生 管 理 权 行 使 方 面 存 在 问题. 因此 ,传统 的高等 教育 自治现在 不是 , “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 ,因为不论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如何细致 ,
总会 有灌而不进 、 疏而不通 的地方 。 且 , 教育 并 思想
只能影响学生 , 却不能规范、 约束学生的行为 , 尤其
对学 生 的负面行为 缺乏有效 的措施 , 至在 学 生触 甚
犯 刑律 时也 只是 将 学生 看作 教 育 的对象 而 非法 治
社会 的一员 , 仅仅批评教育。这极容易导致学生在 自身行 为性 质 和后果 的判 断上 产生 主 观任 意 的惯
性思 维 ,既 不利 于学 生 以后 走上社 会 的健 康成 长 ,
也会 让 学生 产生 法有 例 外 、 违法 并 非必 纠 、 至觉 甚
要 内容 , 以 , 所 高校 学生 管 理 法治 化是 依 法 治 校 的
应 有之 义 。
识强 ; 高校扩招导致的生源质量整体有所下降。 另 外, 大学生社会化程度增强 , 大学校园早 已褪去了 “ 象牙塔 ”的神圣而成为社会大舞台的普通一角 ,
大学 生 的社 交 、 乐 、 习 、 活 , 呈 现 出走 出校 娱 学 生 都
将 直接 导致 人才 培养 质量 的差 距 。 90年 以来 , 19 随 着 我 国改革 开 放工 作 的不断 深 入 ,高 校 学生 管 理 工 作所 处 的社 会环 境 、制度 环 境 和技 术 环境 相 应
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大学生理所 当然地应
该 成 为推 动 国家法 治 化 的重要 力 量 ,应该 具 备 较
另外 ,在法律 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收 稿 日期 :080—5 20—82
园、 向社会的趋势 ; 走 网络的普及更方便 了大学生
作 者 简介 : 赵春阳(99 )女 , 17 一 , 河南唐河人 , 武汉工程大学理学院讲师, 硕士。— a:y0 19 13 ol E m i e812@ 6. n l z c 。

试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控制

试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控制

的判决 书写道 ,按退 学处理涉 及到 被处理 者的受 教育权 利 , 充 事 由, “ 从 并给 予充 分且公 开的 申辩机 会 。依据 正当程序 的要求 , 高 分保障 当事人权 益 的原则 出发, 出处理决 定的单 位应 当将该 处 校在进 行处分 时应告 之相对 人处分 的事 实和理 由, 作 听取相对 人的
二、 高校学 生管理 正 当程序 的必要 性
所谓 程序 , 从法理 学 的角度来 看 , 要体 现为按 照一定 的顺 主
何时 候都重 视法律 行为 , 是因为通 过行为控 制 能够 有效 的达到 法 序 、 方式 和步骤 做 出法 律 决定的过 程 。其普 遍形态 是 : 按照 某种
律的 目的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9 (000- 7 3 l0 522 l)51 - 90
意义上 的程 序 。真 正法 律 意义 上的程 序 意味着 维护 当事 人的知
中图 分类 号 : 4 G67
通过 对行 为 过程 的控制 来控 制权 力 在当代 已经 成为 法律 的

大 趋势 , 实际上 就 是监督 理论所 谓 “ 中监督 ” 它更 具有控 制 情 权 、 事 , 申辩权 、 申诉权 以及事 后权 利救济 。现 有处 分学生 的程序
见 的机 会 。 美国 的程序 法学 派认为 ,把程 序带度化 , 是法律” “ 0 就 。
高校 学生 管理权 的行 使, 尤其 是处 分权等 , 直接影 响到 学生
以 田永 案 为例 ,北 京科 技大学 在对 田永 因考 试 作弊 而作 出
“ 退学 处理 ” 的决定 后 , 并未 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其本人 , 该决 定也 没 的权 利状 况, 以必须 遵循 行政法 上关 于正 当程序 的要求 。 所 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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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3年
46 2014年
51 2015年
2017年2月4日,教育部发布了修订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 废止了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第21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下面以新规定的修订内容
为基础,以学生权利为切入点,对新规定及我国教育立法 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进展做出评析。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审视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理性审视
(四)实现高校校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路径分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改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2014年修改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改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改
首先,新规定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加为立法目的。新规定在总则第 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新规定立 法的起点和基础之一。由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成为贯穿整个新规定 的内容,更成为解释新规定具体条款的依据,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一修订转变了原规定偏重维护高校秩序的管理本位色彩,向更加重视权 利、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新规定确认和保障了一些新的学生权利。其中比较集中和明显 的,是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了两项权利,分别 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 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除了集中增加如上两项权利以外,新规定还有多处零散条款也起到了 保护学生其他权利的效果,它们共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高校学生的权 利体系。
其次,新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学术不端后果的规定,指出“对以作弊、剽 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 当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生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属于违反学术纪 律的行为,是学术类违纪,应与非学术类违纪行为一样,视情节轻重受到纪律 处分。此处修定在原有的学生违纪导致纪律处分的后果之外,明确增加了撤销 学历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这两种新的责任形式,一方面丰富了学生违纪责 任后果的形式,同时也细化了现有教育立法关于撤销学位的条件。
高教领域诉讼案件(2010—2015)
1600
1400
1334
1200
1000
800
600
40诉高校
41 高校诉行政机关及其他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8
5
0 招生录取
学生诉高校案件类型及数量
46
35 33
4 转学、转专业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开除学籍
15
退学、取消学籍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一、41号令及其在我国教育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41号令在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41号令在高教法治中的作用 二、对41号令的解读——以学生权利为切入点 (一)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
(二)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新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
三、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以开除学籍处分为例 (一)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概况
再次,新规定确立了更为全面公正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新规定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 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 行系统规定,切实对学生权利提供更为健全的救济制度。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新规定从形式上扩展了学生 申诉的受理范围。
首先,新规定新增第二十条关于学术诚信及其后果的规定,指出“学 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 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 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 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这条规定明确了学 生的失信行为可被给予纪律处分,而在学术方面的失信行为,更可导 致本人在获得学位、学术称号和荣誉方面的不利后果。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 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 5、<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2014 学生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2005,2017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高校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愈加 重要。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高教诉讼从无到有,不断推动高 教法治进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时代必需。我国各级法 院受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类型包括开除学籍、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招生录取和转学转 专业,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高校 无论是制定规章制度还是做出具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高校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 意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已 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其适时修订以 及时跟进教育法治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学生伤害事故
4 高校信息公开
学生诉高校案件类型及比例
3% 5% 3%
24% 23%
10%
32%
招生录取 转学、转专业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开除学籍 退学、取消学籍 学生伤害事故 高校信息公开
60 50 40 30 20
9 10
0 2010年
学生诉高校案件数量趋势图
10 2011年
12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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