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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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
产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接受投资人或有权监督人的委托,对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 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银行中间业务。
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体制,正式确立了商
(七)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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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类型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性质的不同,资产托管业务分为以下几类:
社保基金 托管业务 QDII、QFII 托管业务 私募基金托 管业务 保险资产托 管业务… …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收支账户资 金托管业务
托管业务
理财产品托管 业务
公募基金及专户 产品托管业务
券商客户资 产管理托管 业务
信托计划托 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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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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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法律地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六)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对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对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对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作者:张静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4期摘要:2013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启了券商托管业务的大幕。

将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扩大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势必形成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而对于证券公司作为较晚进入资产托管市场的服务主体,一方面托管业务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业务盈利模式的转型,促进自身业务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由于证券公司较晚进入资产托管市场,相较银行托管而言在风险控制、专业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从而表现在托管业务运营能力的不足。

本文通过分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券商托管业务在运营模式上的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梳理运营流程、改进技术系统等方式来增强券商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运营模式资产托管是托管服务主体接受客户委托对委托资产提供资产保管、清算、估值、投资监督以及现金管理等服务的业务,其目的是保护托管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进一步促进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意义一方面,证券公司进入资产托管行业可以丰富托管业务主体,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结构,使行业的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引入竞争,促进行业活力,并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证券行业面临业务增长以及转型压力,资产托管业务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券商可以借此整合金融产品,建立起全新的、综合的服务模式。

作为一项新兴业务,证券公司作为后起的托管服务主体,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是对现有业务的补充,无法迅速成长为行业支柱。

从资产托管业务市场格局来看,国有五大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依然稳固,从业务经验、销售渠道、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系统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此外,证券公司受限于监管体制在托管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司年金等业务中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保本微利是多数证券公司的生存状态。

但是证券公司开拓托管业务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迈进。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和托管模式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和托管模式

786.68
417.49 227.44 483.20 264.96 0.00 98.36 267.6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88.04
133.85 3.18 51.61 27.62 0.00 5.31 132.92 24.56 0.00 0.00 0.00 0.00 27.99 0.00 0.00
455.34
132.92 6.49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6723.48
14789.72 3636.04 131.03 388.49 214.22 2446.01 1891.50 2727.02 40.78 35.76 113.71 17.81 174.68 4.54 0.00
259.21
126.31 481.84 775.41 615.01 204.08 2255.03 459.13 1356.99 11.52 1097.29 384.34 196.86 336.76 36.99 0.00
439.87
754.74 3945.39 3107.71 4460.09 1917.12 3345.85 3609.97 8209.25 509.61 2303.83 1098.36 1967.39 899.17 3060.47 0.00
30,000
私募证券投资
6,563 9,414 7,200 2,050 PE/VC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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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业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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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分析
已有托管品种:

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证券托管业务指南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托管业务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证券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操作。

一、什么是证券托管业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或银行作为托管人,代表投资者管理其证券资产的一项业务。

托管人在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负责证券的安全保管、交割和结算,以及相关的现金管理和资金归集。

二、证券托管业务的基本流程1. 申请开立托管账户:投资者首先需要选择一家证券公司或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交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2. 资金和证券的存入:一旦托管账户开立成功,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和证券存入托管账户。

托管人会对所存入的资金和证券进行核对和登记,确保安全和准确性。

3. 交易操作: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账户进行买卖证券的操作。

托管人会根据投资者的指令执行交易,并及时更新托管账户的持仓和资金状况。

4. 资金和证券的划转:在交易完成后,托管人会将买入的证券划入投资者的托管账户,并从账户中划出相应的资金;同时,如果投资者选择卖出证券,托管人会将相应的证券划出,并将资金划入投资者的账户。

5. 资金和证券的结算:托管人会定期对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进行结算,确保账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托管人还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结算报表和资金明细,方便投资者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三、证券托管业务的特点和优势1. 安全可靠:托管人作为专业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安全可靠。

2. 便捷高效:通过托管账户,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操作,无需亲自前往交易所或银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3. 信息透明:托管人会向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交易和结算信息,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资金和证券状况,有助于投资决策的制定。

4. 风险管理:托管人会对投资者的账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四、如何选择证券托管人1. 信誉和声誉: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声誉的证券公司或银行作为托管人,能够提供更可靠和优质的服务。

(完整版)中信证券和银行第三方存管

(完整版)中信证券和银行第三方存管

(完整版)中信证券和银行第三方存管一、摘要本文介绍了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包括定义、背景、特点和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了解这些信息,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二、定义第三方存管是指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托管资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信证券和银行的背景下,第三方存管是指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证券时,中信证券作为券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将其资金和证券托管给中信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背景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中,券商扮演着交易、清算和结算的角色,同时托管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然而,这种模式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如资金挪用和证券丢失等问题。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第三方存管的相关政策,并规定券商必须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资金和证券的托管方。

四、特点1. 风险控制:采用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降低券商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资产托管方,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能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受券商的非法挪用、冒险和损失等风险。

2. 透明度:第三方存管可以提供更加透明的交易过程。

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查询系统实时监控和确认自己的资金和证券情况,增强了信息公开程度和交易安全性。

3. 监管合规:第三方存管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体系中的一部分,确保了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方机构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如持有合法的资质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应用场景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可以应用于多种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证券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并将资金和证券托管给中信银行进行管理和保管,实现资金与证券之间的有效结合。

2. 融资融券:投资者在中信证券平台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所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也可以由中信银行进行存管,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资产管理:中信证券和银行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还可以应用于投资者的资产管理。

券商资管业务盈利模式分析

券商资管业务盈利模式分析

券商资管业务盈利模式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券商资管业务也日益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益来源。

那么,券商资管业务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呢?本文将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

一、基本盈利模式1.托管费用券商资管业务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就是资产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是券商为客户提供安全保管、清算、交割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券商为投资者提供的托管服务越多,就能够收取的托管费用就越高。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券商根据客户所委托资产的规模、类型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委托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如0.5%到1%等。

3.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指根据投资业绩所给付的奖励费用,它是券商资管业务的一个重要的盈利来源。

在券商资管业务中,业绩报酬一般是从基金净值中扣除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归属于资产管理者。

二、差异化盈利模式1.收益分成收益分成是指券商与投资者约定,当投资所得收益超过一定的利润率时,券商可以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更加贴近于透明、规范的费用收取模式。

2.产品设计不同类型、不同风险偏好、不同期限的产品,也会有着不同的盈利模式。

例如,活期理财产品商品等收益较低而稳定,而产品周期较长、本金较大、风险比较高的高收益固收类产品,由于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也会更大。

3.业务拓展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券商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拓展模式。

如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合作、开展混合所有制等业务;同时,还可利用二级市场交易模式获得相应的交易佣金。

三、盈利模式变革1.风险防范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券商资管业务的风险防范也越来越重要。

券商应该借鉴国外工具管理方案的经验,加强资产管理方案的制定,以及风控体系的建立,全面提升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2.客户服务券商应该积极建设专业的服务队伍,全面提升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并适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券商资管五项业务分析及业务开展思路 2

券商资管五项业务分析及业务开展思路 2

券商资管五项业务分析及业务开展思路第一部分:五类常做的业务分析一、股权质押类业务(一)目前状况:分析师拉项目,资管做通道目前主要的做法还是通过走券商资产管理的定向理财通道,然后将项目和银行渠道相结合,银行来拿资金接项目,而券商提部分费用的模式开展。

目前券商开展股权质押融资这一业务,最主要的瓶颈在于项目承揽这一层面。

分析师正好是一个重要的接触上市公司的触手。

业务部则和分析师合作,帮客户完成股权质押融资。

整个过程涉及研发部门分析师拉项目,然后机构业务部承做项目,资产管理部提供通道,银行或者信托资金承接,经纪业务部托管。

这个业务整合了公司内部不同部门和外部相关资源。

初期利润低重点做规模目前属于拼规模阶段,整个净利润还是比较低。

一方面,股票质押的折扣比较低。

券商开始做此项目,一般情况下主板都在四折左右,而中小板多在三折,创业板股票则不大敢承揽。

另一方面,信托给的年化利率在11%多,而目前券商给的质押利率多在9%左右。

而且券商在做此项业务时,其提供的资产管理通道,也仅提成千分之三到五左右的费用,远远低于信托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这样一来,券商参与此市场,一方面为券商增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将大大降低质押融资市场的交易费用。

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信托行业的重点业务,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了较为良好的融资渠道。

如今券商通过资产管理通道的创新参与,其一方面为券商行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可能,另一方面也通过竞争降低了股权质押融资的费用。

预计随着上市公司资金需求的增多,此项业务规模会逐渐增大。

(二)未来的机会在最新公布的券商资管新政中,管理层拟取消小集合、定向产品“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

意味着券商资管可以像信托一样,成为股权质押融资的新平台。

券商以小集合或者定向形式募集资金,并通过自有渠道寻找有意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客户,谈好价格后,在大宗交易平台完成过户交易。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和托管模式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和托管模式

法律名称
法律内容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选择符合《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
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为基金产品投资人提供安 全保障
为资产管理人提供服务并 监督其投资行为
2021/1/2
4
2013资产托管市场规模
2013,资产托管市场总规模规模35万亿
1,653.25 1,494.92 6,164.54
55,833.17
47,637.27
8,664.36
60,654.10
29,372.56 11,044.82
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 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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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托管的合规文件梳理
0.00 174.68 3445.30
0.00
4.54 5663.96
0.00
0.00
0.00
2021/1/2
6
一、 背景介绍 二、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分析 三、 券商资产托管结算模式介绍 四、 海通的托管营运实践简介
2021/1/2
7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2013年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巨大 其中未统计进来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有望脱离通道进入证券公司托管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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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申请书;(二)业务实施方案;(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一)保管客户资产;(二)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三)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四)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五)监督投资运作;(六)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七)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八)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九)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十)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一)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二)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十二)起草背景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

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具体如下:(一)审批要求《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

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四是,第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1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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