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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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计算机信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计算机信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计算机信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一章介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信息程序成为当今社会最活跃的产业之一。

然而,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对计算机信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做出探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所获得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等多个方面,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计算机信息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则面临着一些独特的问题。

首先,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速度非常快,因此很难及时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其次,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播和复制变得异常容易,令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再次,由于计算机文件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一旦某人窃取知识产权并且将其散播开来,这些所谓“非法拷贝”的数量就会在瞬间大幅度增加,让版权持有者难以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四章解决方案针对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互联网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提供适当的保护。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内部员工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再次,技术保护手段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使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可以帮助用户确认版权身份,同时也可以防止非法拷贝和盗版。

最后,通过加强媒介宣传和法律意识提高,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五章结论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应用也已经成为了趋势。

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法律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手段的应用以及加强媒介宣传等多方面的尝试。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知识产权在计算机信息领域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也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为安心地开展创新活动。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 1 】李靖 . 对 我 国计算机软 件知识产权保 护 问 题 的思考 【 J 】 .湖 南行 政 学院 学报 ( 双月
刊) , 2 0 1 1 ( 4 ) , 8 0 - 8 3 .
护 不完整的今天极容 易被 复制盗用。对计算机
软件 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思考 必须在分析我 国现
问题
保护 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 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中内 容构 思的保护 尚且不需要达到 申请专利保护的 程度 ,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 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 当然 ,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 能更好 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 和时限需求, 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 也尤 其 独 特 的 优越 性 。因 此 ,可 适 当结 合 著 作 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 已有的法律 ,建立起相 互联系的法律体系 ,这样一方面弥补 了已有 的 法律 各 自在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 ,另一 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 保护 。
1前言
信 息技术 和经 济全 球 化 的不断 发展 直接 促 进了计算机在人们 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计算
4 总 结
计 算机 作为科 学技 术发 展 中的必 然产物
机 操作的便利性和简 单性极大的提高 了人们 的 构思和技 术方 案并不能保护 ,我们都知道计算 信息技术 的不 断发展 也推动 了计 算机软件 行业 生 活质量 。计算机基本操作 的实现依靠硬件和 机软件最 具价 值的便是其 自己巧妙 的构思和创 新性 。 专利权缺少对单纯 的计算机软件 的保护 , 的快速发展 。作为新 的行业在发展 中必然会 出 软件的共 同作用 ,软件 的优 劣及适用范 围对计 现一些 问题 ,但是不可否认计算机 软件 行业的 算机 性能的发挥影响越 来越 大。计算机的不 断 很 少 的计 算机 软 件 和 硬 件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不 具 发 展对繁 荣 的经济 和社 会 的进步 所做 出 的贡 普 及及人们对计算机操 作的依赖性推动 了计算 有广泛的保护意义 。现有 的可以保护计算机软 献 。计算机软件 的开 发运 营是人类 的精神 智力 机 软 件 的不 断发展 ,在 世界 各 国计算 机 的软 件的法律都有其优越 性和 不可避免的不足 ,缺 的结 晶,这也使得软件 自身极 易被侵权 ,盗版 件 的开发逐渐发展为独 立的市场,软件开发公 乏计算机软件保护 的专业 色彩,因此,无法实 和其他 形式 的不同程度 的侵权极 不利于软件行 司 曰益成为计算机市场 中重 要的组成部分 ,软 现完整有效 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 的保护 。 业 的发展 ,也扰乱 了市场秩序 ,更 重要 的是打 件 开发的费用愈来愈高 于硬件 的投资费用 。为 3 完善 对计 算机 软件知 识产 权保护 的建 击 了构 思者创 作的积 极性 ,这对 于我国软件行 了追求所 开发软件带来 的经 济效益的最大化 , 议 业 的长期发展 是极不利 的。因此 ,在 软件 行业 人们 开始关注计算机软件 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问 不断发展的同时积 极增强软件公司 自身的知识 题 。当然 ,这不仅是我 国信 息产业界所面对 的 3 . 1软件 开发 公司 自 身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 的意识并不断完 善软件 知识产 权保护 问题 ,更是全球范 围内面对 的难题。计算机程 意识的提 高 的系统性 的法律法规 。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是信息革命的重要核心,而计算机软件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形态。

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目前来看还没有真正地发挥有效地作用,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给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如何利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分和认定成为了业界关注的重点。

因此,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标签: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效率高低取决于法律保护是否能够给开发者以合理的垄断权,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最大的效益。

计算机软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性:研发投入成本高而复制成本低,这一特性导致软件面临着严重的盗版问题。

但是,盗版现象的泛滥并不仅仅是由于盗版简单,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盗版率,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盗版率也会存在不同,这与各国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需在寻找解决盗版现象途径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一)版权保护只要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复制传播性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都应该被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是编写人员根据一定的语言规则在电脑上进行编写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独特创造性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的脑力劳动成果,其具有极强的严密逻辑性、数学推理性、内在关联性。

(二)控制计算机软件产权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产权的专利保护是一种发展趋势,著作权无法对软件的“创新”思想予以保护,作为软件开发的创造力核心,专利权的保护极为重要。

但是,若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过多,会人为地提高软件开发的技术进入壁垒。

其实,过多的软件专利保护需要支付很高的机会成本,要对某一模仿者的“剽窃”性侵权行为进行判断,是需要明确模仿者到底是窃取了哪一部分“创意”的。

“创意”的形成来源于多种基础开发技术资源的组合,在一些“巧合”情况下,也是会有相近设计思想同时出现的。

最为重要的,软件专利权的保护使得很多基础性的开发资源在被厂商垄断“私有化”后,都会对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制约,这便是各个国家就是否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展开激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化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软件的复制、传播、修改等行为非常容易,因此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两方面来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首先,从法律手段来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法律手段来保护。

著作权是最主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与软件直接相关的文档和说明。

软件的著作权自软件被创作完成时就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

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从而实现对软件的保护和控制。

此外,专利权也可以用于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软件本身。

当软件具有其中一种新的技术性质和创造性,可以产生实际工业应用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的申请过程相对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要求明确的权利要求,且需要通过专利审查。

但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可以在法律上对这项技术解决方案进行独立的控制和利用。

商标权可以用于保护软件的商标标识,例如软件的名称和标识图案等。

商标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软件中使用相似的商标标识,从而产生混淆。

除了上述法律手段,技术手段也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采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

加密技术可以将软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他人的非法访问和使用。

同时,还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软件进行签名认证,以验证软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采用许可管理系统可以对软件进行许可授权的管理。

通过授权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软件的使用权限的控制,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和修改。

另外,采用反盗版技术可以防止软件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反盗版技术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和水印技术等手段来防止软件被盗版。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保护措施。

其中,著作权是最基本的形式,指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程度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美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则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方面,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例如中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的《版权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的《专利法》允许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

另外,商标法也被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不同的保护措施。

其中,比较常见的措施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反盗版技术、软件注册、硬件锁定、加密技术和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等。

其中,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数字加密技术来防止计算机软件被盗版的措施。

该技术通过一系列控制措施,如数字签名、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保证了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

反盗版技术则是一种利用程序的主动防御来防止软件被盗版的方法。

常见的反盗版技术有加密解密、模拟调试、破解检测等方式。

软件注册是一种通过软件注册码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措施。

通常,用户购买计算机软件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码,只有拥有这个注册码的用户才能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

硬件锁定,则是一种使用硬件锁(如USB口)和特定的驱动程序等手段,来限制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管理研究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管理研究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管理研究一、引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随着软件技术水平的提升,软件版权侵犯事件频频发生。

因此,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管理也变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与管理相关研究。

二、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意义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软件作者的权益,促进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

软件开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如果没有版权保护,就无法保证软件开发者获得应有的报酬,更没有积极性去开发更好的软件。

此外,版权保护可以保证软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现状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常常受到侵犯。

一方面,盗版软件泛滥。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盗取其他公司的软件源代码,进行二次开发和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也极大地破坏了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方法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可以采用一些措施,如:1. 教育提高大众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多种途径向大众传达版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的意义和重要性。

2. 提高版权监管力度。

政府可以加大对盗版软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3. 建立版权保护制度。

在制度上,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安排和监察,制定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提高侵权成本,借此形成信誉和评价的压力,激发社会的版权意识。

4. 采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一般指利用数字水印和数字签名技术对计算机软件版权进行保护。

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对软件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防止软件被篡改。

五、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管理的研究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和管理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因此,学术界开始研究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和管理问题。

1. 数字水印隐蔽算法数字水印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隐藏技术。

通过向计算机程序中嵌入一些特殊的标记信息,可以保证程序的唯一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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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本小组成员程晨M201074221系、年级法学院类别民商法学考试科目科技法考试日期2010年12月评分题号得分题号得分总分:评卷人:注:1、无评卷人签名试卷无效。

2、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阅卷,使用红色。

用铅笔阅卷无效。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内容提要:本文从软件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国内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比较分析了不同保护模式之间利弊,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我国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

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利益平衡Abstract:Starting from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software,this thesis compares with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protective modes.It researches the software IPRs protective mode in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pursuing for the interest balance between software oblige and the public. The author does more detail research about current methods to protect software. At last, we put forward the thread of setting up our computer software IPRs protective mode and bring forth 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Key words:Computer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Legal Protective Mode;Interest Balance引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

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究竟以何种法律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

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著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①。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②。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

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

“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

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

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

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

计算机软件具有“时间性”。

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

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

2.计算机软件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

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

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言上。

对于实现特定功能而言,相同的计算机语言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也可以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

虽然学界提出了“等同原则”,以期对于计算机语言的“非实质性相似”做出合理的界定,但是因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适用原则,因而并没有消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这种模糊性特征。

第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大。

反向工程③和开源运动④都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形成冲击。

另外软件的形成过程都不同程度的带有一定的信息,究竟所带有的信息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商业秘密,尚有争议。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比传统的①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7页。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目录。

③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④开放源码软件运动是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种文化现象,源自黑客对智慧成果共享、自由的追求。

商业秘密客体大,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由于举证难度大而败诉。

3.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兼容性第四、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属性、技术性特征和商业价值,所以计算机软件可以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三种属性。

虽然商业秘密需要秘密性构成要件,专利权的取得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因此同一计算机软件不能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成为商业秘密的客体,二者不可兼得。

但是计算机著作权和专利权及商业秘密都是相容的,这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作品,其著作权自完成之时自动取得,是“天然”的,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最初的形态,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天赋性”①。

而专利权,需要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而产生即所谓的“行政确权”,商业秘密需要作为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著作权和这两者均不冲突。

总之,计算机软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鉴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特殊的技术性,又有着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的内在属性与外部特征。

与传统客体的知识产权相比,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往往更容易“过”,而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则更容易表现出“不及”。

计算机软件作为高科技产业,其技术更新之快可谓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

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

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

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

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

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一)国际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初在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学者提出。

后来,包括英、美、德等国学者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多种保护方案。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于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对各国保护软件提出立法建议。

WIPO还于1983年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以期建立软件的国际保护制度。

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建议和方案最终都未能通过。

最早提出利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是美国。

美国版权局在1964年表示:“对于计算①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67页。

机程序是否具有版权,这一点尚不能确定,但可以根据现行的《版权法》(即1909年美国版权法)接受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并让法院去对具体案件中版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1972年11月4日,菲律宾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

此后,美国于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明确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并结合计算机程序的特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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