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复习简答和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考试题目和答案解析

单证考试题目和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不包括以下哪项?A. 发票B. 提单C. 装箱单D. 信用证本身答案:D解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包括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单据,以证明货物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装运。
信用证本身是银行出具的支付承诺,出口商不需要提交。
2. 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种单据不是商业发票?A. 形式发票B. 预开发票C. 装箱单D. 代理发票答案:C解析:装箱单是货物装箱的详细记录,用于描述货物的包装和数量等信息,不是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预开发票和代理发票都是商业发票的不同形式。
3.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下哪个术语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地?A. EXWB. DAPC. FOBD. DDP答案:D解析:DDP(Delivered Duty Paid)术语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地,并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进口关税。
4. 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种支付方式不涉及银行信用?A. 信用证B. 托收C. 汇付D. 保函答案:C解析:汇付(汇款)是直接支付方式,不涉及银行信用。
信用证、托收和保函都涉及到银行的信用或担保。
5.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卖方的基本义务?A. 交付货物B. 交付单据C. 货物符合合同规定D. 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答案:D解析:根据CISG,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以及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货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并不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合同约定。
二、多选题6. 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些单据可以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A. 提单B. 空运提单C. 铁路运单D. 邮包收据答案:A, B解析:提单和空运提单可以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为它们是承运人出具的,表明货物已经装船或装机的单据。
铁路运单和邮包收据通常不作为所有权凭证。
单证考试试题

单证考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贸易中,单证是指:A. 单据和证明B. 单一的文件C. 单次交易的凭证D. 单一的证明文件2. 以下哪项不是常见的国际贸易单证?A. 商业发票B. 装箱单C. 保险单D. 公司营业执照3.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通常由以下哪个机构完成?A. 出口商B. 进口商C. 银行D. 贸易协会4. 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装运单据?A. 空运提单B. 铁路运单C. 以上都是D. 以上都不是5. 国际贸易中,发票的开立方通常是:A. 出口商B. 进口商C. 银行D. 物流公司6. 根据国际商会(ICC)的规定,哪种单证是不可转让的?A. 汇票B. 支票C. 信用证D. 托收单7. 以下哪个选项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A. 现金支付B. 信用证支付C. 支票支付D. 以上都是8. 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提单类型?A. 清洁提单B. 已装船提单C. 以上都是D. 以上都不是9. 以下哪个选项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A. EXWB. FOBC. CIFD. 以上都是10. 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原产地证明文件?A. 产地证B. 检验证明C. 保险证明D. 以上都是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请简述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2. 描述一下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3. 什么是托收?请简述托收的流程。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假设你是一家出口公司的贸易经理,你的公司收到了一份信用证,但发现其中有一些条款与合同不符。
你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2. 你的公司准备出口一批货物到国外,客户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请描述你将如何操作以确保顺利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四、论述题(共30分)请论述国际贸易中单证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管理单证以减少贸易风险。
结束语:通过本试题,考生应能够全面了解国际贸易中单证的基本知识、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
单证案例分析:倒签提单案例解析

案例:某年7⽉,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项出⼝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该年11⽉,以信⽤证⽅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年2⽉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年2⽉15⽇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的⽇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办理了议付⼿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期发⽣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志,运输公司的船⽅被迫交出航海⽇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期是第⼆年2⽉15⽇,⽐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要迟延达三个多⽉,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欺诈,即违背了双⽅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努⼒,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付美⽅威克特公司赔偿⾦,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评析:本案由⼴州海事法院审结。
这是⼀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的,证明双⽅已订⽴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种书⾯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种基本形式,是⼀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和承运⼈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定就是承托双⽅之间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除提单外并⽆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doc

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
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
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
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剖析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94- 102, 4950 45x45/110x70-(涤棉长袖衬衫), 5% ,单价28.20 ,总金额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 100% 30 (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公司催促,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Naples )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公司指定的北京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色织厂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剖析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文件单证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题1. 请简述文件单证在供应链管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 什么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它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4. 请解释什么是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它有哪些基本类型?5. 请列举出至少五种常见的商业发票类型及其用途。
6. 什么是装箱单(Packing List)?它与商业发票有什么区别?7. 保险单据在贸易中扮演什么角色?请简述保险单据的基本要素。
8. 请解释什么是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它对进口国有什么影响?9. 什么是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它通常适用于哪些商品?10. 请简述ISO认证在贸易中的作用。
二、应用题1. 一家中国公司计划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请根据以下信息,列出可能需要的文件单证:- 货物描述:电子元件- 数量:1000件- 价值:$50,000- 付款方式:信用证- 运输方式:海运- 目的港:纽约港2. 一家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条款如下:- 信用证金额:$100,000- 信用证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 交单地点:开证行所在地- 单据要求:- 商业发票- 海运提单- 装箱单-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明请根据上述条款,列出公司需要准备的单据清单。
3. 一家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但在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短缺。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 一家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一笔款项,但发现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法。
5. 一家公司打算出口一批货物,但发现原产地证明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受损。
请分析可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的主要工作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与要求高等特点。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分析题1.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F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分析: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商询盘出售钢材,不久接到外商递盘,其有效期为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后钢材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看涨,8月26日,此外商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8月31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析:我方的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后,也就是“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书面或口头将该项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上述题目中,发盘人没有立即声明同意我方的接受,说明我方的接受无效,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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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2、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这个“行为”,当然也包括了开证人遭遇法律诉讼的问题;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某出口公司收到B国开来信用证一份,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3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3月30日,在出口国到期,交单期为提单后15天(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该出口公司于三月十五日装船,并于三月三十日下午四点五十分交全套单据交到议付银行传达室。
不料,当传达室值班人员将此套单据交到银行审单工作室时已超过五点钟(该行下午五点营业结束),审单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
次后二日为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例假)。
银行工作人员于四月三日(也就是下星期一)上班,审单后当日将全套单据用快邮寄给开证银行。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回电拒付,称:单据已逾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有关当事人应如何处理此案?开证银行的拒付不合理。
①因为受益人(出口商)已经在三月三十日将全套单据交到议付银行(为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三月三十日,提单后十五天交单期之内),符合信用证的规定;②《UCP600》规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的五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
因而,银行收到单据后,将有五个工作日来审核此套单据;③议付银行在操作时,应在银行的面函打上,此单据的“收单日”(presented date 或receiving date: 2006-3-30)在三月三十日,而寄单的日期却是四月三日(mailing date:2006-4-3)。
3、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
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
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4、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该公司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 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分析:(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该进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
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否则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5、如果出口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还有哪些不利之处?1、有利之处:“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迅速。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
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
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2、不利之处:(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
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
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
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
“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6、某外贸公司与某新加坡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新加坡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吨,目的港均为新加坡。
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
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上海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温州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上海和温州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
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开证行拒付不合理.。
因为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我公司十一月份的装运行为,虽然起运地分别为二个不同的港口:上海与温州;装运日分别为两个不同的日期,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
但是,货是装在同一条船上,且目地港相同,新加坡。
尽管出具二份不同的提单,且有两个提单日期和起运地,但是,不违反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国际惯例.7、我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开来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07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7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该出口公司于四月十日装船,开船日期为2007年4月10日。
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问,银行拒付合理吗?为什么?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银行拒绝议付合理。
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出口商“逾期交单”(LATE PRESENTATION)。
虽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五月十五日(尚未过“有效期”),但是信用证中又规定了一个“交单期”,即“提单日期后15天交单”,因为真实的船期为4月10日,根据此一日期推算,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4月25日。
但是,出口商在4月28日将单据交到银行(显然已经逾期交单三天了)。
在遇到此情况下,该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
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为“商业信用”,如果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有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8、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自南美某国进口棉布一批,集装箱运输方式。
货到上海后,A公司到港接货,发现货物部分受潮,该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水渍险”,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派员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认这批货物确实部分受潮。
经检验,棉布受潮系雨水所致;验证后,发现装载该货物的集装箱破损,顶部有十余个烂洞,棉布受潮由于雨水通过集装箱漏洞渗入箱内所致。
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理吗?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理。
A因为根据保险条例规定:“水渍险虽然负责单独海损险,但对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平安险和水渍险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责。
被保险货物由于雨淋、雪水融化等淡水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B在提单正面契约文字上也有这样的规定:“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意为,上述外观状况良好之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
既然提单上没有“另有说明者”,那么,货物的外观状况应该是“良好无损”,而不应有烂洞的存在。
9、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装载“珍珠港号轮”上。
轮船自装运港广州启航不久,出口高获悉载货船舶因遇风暴在海上触礁沉没。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
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