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
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
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
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
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
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
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
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
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
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
”靳内。
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
”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
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
自然 法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发 展 脉 络
自然 法 思想 萌 发 于 古 希 腊 哲 学 , 中 智 者 学 派 将 自然 和法 区 其 分开 来 , 为 自然 是 明智 的 、 恒 的 , 法则 是 专断 的 。苏 格 拉 底 、 认 永 而 柏 拉 图 和 哑 里 士 多 德则 断 定 能 够 发 现 永恒 不 变 的 标 准 , 作 为 评 以 价 成 文 法 优 劣 的参 照 。斯 多 葛学 派 引 进 了 一 种 新 的看 法 , 设 想 并 了均 等 的 自然 法 , 为理 性 乃 人 所 共 有 , 认 自然 状 态 则 为 理性 控 制 的 和 谐 状 态 , 照理 性 去 生 活 就 是 按 照 自然 生 活 。罗 马法 中 的 自然 按 法 思 想 就 是源 于此 。中 世 纪教 会 法 学 使 自然 法 与 神法 相 一 致 。 启 蒙运 动 以后 , 自然 法 理 论 终 于 变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体 系 。所 谓 独 立 , 指 其 摆 脱 了教 会 和 神 学 的 束 缚 。 霍 布 斯 指 是 出了 社 会 契 约 假 说 , 为 社 会 契 约 是 为 走 出 残 酷 野 蛮 的 自然 状 态 认
普 遍享 有 自然 权 利 。 卢 梭 则 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是 人 类 的 黄 金 时 代 。
在 自然 状态 下 , 有 私 有 财 产 , 有 国 家 和 法 律 , 有 奴 役 。 人 们 没 没 没 过 着孤 立 、 由和 平 等 的 生活 。人 们 普 遍 有 同情 心 和怜 悯 心 , 种 自 这 怜 悯 心 是维 系人 们 的重 要 纽 带 。 在 自认 状 态 下 , 人们 享 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是 不 可剥 夺 的 。 后 人 成 为 天 赋 人 权 。格 老 秀 斯 强 调 私 也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论自然法的时代精神

社会科学研究 2001年第3期论自然法的时代精神王天习摘要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影响巨大的流派,客观评价其历史作用,对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体现了崭新的时代精神。
我们要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态度,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自然法;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分权制衡;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1)03-0088-04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影响巨大的流派。
今天,我们重新解读其思想观点,客观评价其时代精神,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安提芬、芝诺和西塞罗等人就阐述过自然法思想。
1他们认为,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而存在,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它是人类的理性、宇宙的真理和正义的体现,具有高于人定法的最高效力。
一切人定法,如果违反了自然法,都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判断善恶是非的唯一标准,是人们行动的正确向导,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谁胆敢触犯,尽管他可能侥幸逃脱人定法的制裁,但却最终逃不脱自然法公正的惩罚。
这些观点,显然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不相吻合,但在当时却有其进步的一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继承了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理论的进步成分,剔除了中世纪西欧教父学与经院哲学的思想糟粕,为适应资产阶级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需要,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考察他们的法律思想,可以发现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体现了以下鲜明的时代精神:(一)崇尚人文主义 反对封建迷信针对中世纪西欧神权法律观与商品经济要求的价值观格格不入的现状,古典自然法学派首先倍加推崇地树起了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旗帜,强调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理性。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自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基于普遍存在和不可变的自然原则,而不是由政府或人类创造。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超越人类意志的普遍法律原则。
在自然法的理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
自然法的原则公正与正义自然法的核心之一是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而不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权力或利益考虑。
公正和正义是普遍存在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因此,法律应该旨在维护公正和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自由和责任自然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
个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客观真理自然法认为存在客观的真理和价值,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法律应该基于客观真理和价值观,而不是基于政府或社会的意志。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尊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
自然法的精神尊重人性尊严自然法的精神是尊重人性尊严。
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公共利益至上自然法的精神是以公共利益为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促进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秩序自然法的精神是遵循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秩序和规律,这些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涉。
因此,法律应该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总之,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引言在法律与伦理学的历史上,孟德斯鸠是一个备受赞誉的法理学家。
他在其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然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探讨孟德斯鸠所论述的自然法的四大要点。
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种关于道德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与人的天性相适应的规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规范,无论其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
2.不变性: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
3.合理性: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符合人类的理智和智慧,不违背人类的本性。
4.客观性: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自然法的四大观点观点一: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并且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自然法赋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这是一种与天性契合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受到他人的压迫和剥削。
观点二:社会契约与民主政治孟德斯鸠主张人们应当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行事,通过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主政治体制。
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可以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利益。
民主政治体制是符合自然法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使人们能够自主参与政治决策,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观点三:人权与私有财产权孟德斯鸠强调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们有权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这个权利是被自然法所保护的。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劳动的结果,也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基础。
只有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观点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还适用于国际关系中。
他主张国家之间应当按照自然法的原则相互合作和交往。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然而,国际社会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精神导言:自然法精神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以自然界法则为基础建立的公正和道德。
自然法精神主张根据人类本性和客观真理来确立法律规范,以此保障人们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探讨自然法精神的起源、核心原则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自然法精神的起源自然法精神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于人类内心的普遍的道德原则称为“自然法”。
他相信,通过理性和对自然界法则的观察,人们能够了解到这些内在的道德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
斯多葛派哲学家主张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天然联系,认为人们应当依照自然法的精神去生活和行动。
二、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1. 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自然法精神主张存在一组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超越任何特定文化或社会背景。
这些原则反映了人类的本性和世界的客观真理,作为指导行为的基础。
例如,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是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之一。
2. 理性和道德性的统一自然法精神认为理性和道德性是密不可分的。
理性让人们能够通过观察和思考来了解真理和道德原则,而道德性则要求人们根据这些原则来行动。
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用理性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以遵循客观的道德法则。
3. 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自然法精神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自由、生命权和尊严。
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这些价值观,并确保公正和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三、自然法精神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自然法精神强调法律应当建立在客观真理和普遍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
因此,法律体系应当是公正和有普遍适用性的,而不应受到特定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自然法精神要求法律在实践中体现公正和正义,保护弱者的权益,并对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2. 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精神认为法律应当与自然法相符合。
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它们与自然法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与自然法相冲突,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追求改变和修正法律,使其与自然法的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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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用“人的眼睛”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而这种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实在法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与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在于,它们关注现实生活,而不仅仅具有思辩色彩;与神学自然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强调人的理性与人权,而不是神的意志。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其理论不仅影响了整个19世纪,就是在今天其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
关于自然状态,它们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是各不相同的。
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
与以往相比,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它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就是理性本身;第二,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第三,开始认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赖于自然法,摆脱自然状态后,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组成了政治社会。
二、现实问题:实在法、法律权利和分权制衡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就是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感觉到自然状态不好,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部分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它们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源于人的理性,因而是政治社会制定人定法的依据。
洛克指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内容。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最终产生了19世纪最流行的语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卢梭认为,自然法中自由和平等最重要,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压制自由就可以革命。
对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就需要有一种保护它们的政治手段,古典自然法学派根据此提出了分权制的问题。
洛克认为,国家权利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的权利可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年选出的代表机关具体行使;司法权即惩罚犯罪并裁决私人争诉讼的权力,它是独立的、超然的,不为特定阶级和职业特定人所专有;行政权即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入侵略的权力,由君主行使。
三权之间互为制约,行政权要依据法律进行活动,而君主又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权虽不能干涉行政权,但它有权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议会有弹劾权,以制约行政。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等人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并进一步提出了“牵制与平衡”原则。
三、逻辑结论:法治
社会契约、分权等主张的逻辑结论是法治,启蒙思想家对此的表述具有惊人的一致。
洛克是法治原则的最早倡导者之一,它强调,“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法治之所以必要,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形式的专制。
个人的专制是坏事,政府或议会的专制同样是坏事。
孟德斯鸠指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共和国。
它的法治原则包括:一是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而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这是以权制权的保证,是反对专制的有利武器。
二是三权制衡原则。
制约与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三权在分别行使的同时,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三是君主制度实行分权的原则。
君主制和共和制都应实行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用法律制度来防止共和国的倒退。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强调普遍守法。
首先,强调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利,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而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其次,强调法律的普遍效力,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强调官吏执行职务要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行为就如同私人的侵犯一样,公民可以抵抗。
最后,强调最高统治者要守法。
四、结语
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产生起一直推动者西方历史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理论上,首先,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
其次,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在此之前,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现代法学的基本格局就是古典自然法学奠定的。
最后,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的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它们都是以它作为直接出发点的。
实践中,首先,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它的鼓舞和指导下掀起了一场又一场的斗争,推翻了封建社会,建立了充满现代文明气息的资本主义社会。
其次,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无一不渗透着自然法精神,充斥着自然法学的用语。
同时,包括现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仍然是自然法学的产物。
总之,古典自然法学派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开启了法学思想的辉煌时代。
某种程度上,世界法学的发展可以简单归结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某种谦恭的修正或无奈的回归。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