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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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我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请看下文。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

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上文为大家整理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七⽇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收到⽤⼈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起七⽇内,将失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条失业⼈员应当⾃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六⼗⽇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

失业⼈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条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按⽉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个⽉的,可以⼀次性领取。

第三⼗⼆条失业⼈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三条失业⼈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四个⽉。

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起⼗五⽇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续。

第三⼗四条失业⼈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统筹地区有⼆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年,但累计后满⼀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五条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2011-07-13 16:12:42失业保险待遇业务一、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不必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事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只要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

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移居境外的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可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

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

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就会有悖于失业保险制度关于“促进再就业”的宗旨。

烟台失业挂档人员的退休手续流程

烟台失业挂档人员的退休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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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鼓励退休人员成立文化兴趣小组,开展书画、音乐、舞蹈等艺术活动,丰富退休生活。
3.社区应提供必要的文化活动场地和设施,为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及相关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其生活质量。通过明确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加强对退休人员在健康管理、教育培训、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为退休人员安享晚年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对于在下岗失业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四、退休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发挥余热,服务社会。
2.退休人员在参与社会事务时,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社会尊重和权益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参与社会事务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待遇。
3.下岗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4.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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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凭辞职文件、人事代理协议、本人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办理。

退休时可以享受辞职时机关身份等级待遇。

二是转为个人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个人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

三是企业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企业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参保。

四是转为个人后停保。

如果参保年限已满15年,可以停止参保。

到退休年龄时前往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退休手续。

这样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如果你在辞职后有新的单位接收,就可以通过新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如果没有新单位接收,就需要个人找一家企业挂靠并缴纳社保,挂靠期间本由企业承担的部分金额也需要个人来承担。

同时,个人离职后也可自行缴纳社保,方法是:1、需要个人持本人身份证、接触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做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表填写并申请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待遇。

2、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所需要带证件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身份证。

3、缴纳失业期间所需社保费用,缴费地点: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所需要证件: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卡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单、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自谋职业名义办理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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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一、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的档案中必须具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此,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是档案转移的必备要件。

如此类单位未将该失业人员的相关养老保险证明整理归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应不予接收。

二、如何处理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三、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是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是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养老金手续。

四、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失业期间死亡或在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有何待遇只要参加了我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我市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六、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失业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有何影响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

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

这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

所以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八、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九、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须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出具《个人帐户关系转移通知单》。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录用单位为本市统筹范围外的单位,还需提供录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帐号及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帐号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之日起至办理结束最长为一个月,并出具《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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