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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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

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建立和终止的法定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撤销。

有效是指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

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撤销是指主体有权利请求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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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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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法人的分类
1、法人的分类之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2015/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考点:法人分类之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思路展开
1、思路1:2014年我国的公益捐赠破千亿,非营利法人在中国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非营利法人包括基金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思路2:基金会法人
(1)《民法总则》第87条第1款,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2款,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思路3:基金会法人公益性质
(1)《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第2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4、思路4:基金会法人公益活动范围变化属于章程变更,章程变更需要遵循法定决策程序(理事会决议+主观单位同意+登记)
(1)经理事会决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款,“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2)经主管单位同意,登记机关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思路5: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
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D对,选D。

其他ABC均错,不选ABC。

6、技术分析:依据一般法人原理可对此题作出准确判断:“设立人的财产到达法人,设立人不能直接再控制该财产。

”设立基金会法人所捐至基金会的财产,需沉淀于基金会,与营利法人是一样的道理。

只是其目标限于公益。

捐资人不能再行控制所捐至基金会的财产。

2、法人分类之公益法人(公益组织+近似原则)
2014/4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考点:公益捐赠、公益组织
思路展开
1、思路1:员工捐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1)学理依据: 员工的捐款行为属于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行为实施后,其捐款不能再退还捐赠人。

(2)法律依据:“近似原则”。

《民法总则》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
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8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3)具体到本题: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本例“专门账户”,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前身”。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第1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第2款,“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3款,“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ƒ实务中,在特定人范围内进行募捐而单独设立的接受捐助账号,应类推适用公益捐赠处理。

④员工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助患者,从尊重员工的该项特定目的出发,“余下5万元”捐款不能归甲公司或宗某继承人所有,用于同类公益事业方才符合捐款的目的。

(4)结论:D对,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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