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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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成城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城管(执法、市容、市政)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总队、市城管数字化监管中心,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成都市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2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建立完善、高效迎检工作机制,制定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方案如下:一、督察时间据悉,四川省环保督察组拟于2017年2月中旬—下旬对成都市开展环保督察(约15日),“下沉”督察部分区(市)县时间届时具体通知;预计2017年上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对四川省开展环保督察(约30日),并“下沉”督察成都市。

督察成都市和部分区(市)县期间,督察组将对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

二、督察内容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主要针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07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切实落实蓝天保卫战各项要求,有效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产生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现将强化重点区域(即医院、学校、幼儿园、重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周边区域)扬尘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工程项目(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将会自动推送重点区域工程信息至相关单位)各方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抓好工地扬尘管控,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及《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工作要求。

二、严格标准,强化扬尘防治措施(一)进一步加强扬尘在线监控动态管理。

收到环保部门大气扬尘预警后,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向重点区域工程项目发送预警信息,施工现场根据相关要求启动扬尘防治措施;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大于100μg/m3时,设定的超限值为110%。

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超过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的110﹪时,系统将自动推送超标信息,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在“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

(二)施工全时段湿法作业。

施工作业时段,市政和轨道交通工地应开启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房屋建筑工地按规定开启楼层喷淋等降尘设施;基坑作业时段,开启基坑周边、马道两侧喷淋等降尘设施。

(三)封闭施工。

一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装袋封闭运输,现场垃圾集中堆放区,未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应设置垃圾封闭棚。

装饰、安装阶段宜采用成品、半成品实施装配式作业,尽量减少因石材、砌体、混凝土等材料现场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成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成府发〔201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1年9月12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一. 引言扬尘污染是城市环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成都市这样一个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城市中尤为突出。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了扬尘治理方案。

二.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空气中悬浮颗粒物(PM10、PM2.5)排放量。

2.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3.加强扬尘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三. 主要措施1. 建立扬尘源清单在成都市范围内,建立全面准确的扬尘源清单,对各个扬尘源进行分类、调查和监测,并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数据分析,确定优先治理的扬尘源。

2. 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源的管理力度,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如覆盖土方、使用洒水车等,并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推行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对道路扬尘治理的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通过合理调整道路行驶流量、实施封闭式建筑施工等措施,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

4.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和维护力度,减少扬尘排放。

5.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组织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扬尘治理工作中。

四. 监测与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效果评估,成都市将建立完善的扬尘治理监测体系,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扬尘排放监测设备安装等。

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 组织机制为有效推进成都市的扬尘治理工作,将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包括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

六. 经费保障为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成都市将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专项扬尘治理经费并保障资金到位。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1. 引言城市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于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扬尘污染治理的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扬尘产生原因成都市扬尘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建筑拆迁和工地回填扬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污染;•农村地区的农业作业扬尘。

3. 扬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成都市的扬尘污染,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政府管理、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如下:3.1 政府管理措施政府在扬尘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扬尘排放的限制;•完善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鼓励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发展。

3.2 技术手段科技创新在扬尘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扬尘浓度和污染源,提前预警;•推广采用高效过滤设备和防尘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减少扬尘排放;•强化道路湿化喷洒和机械清扫,减少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加强工业企业的尘埃治理技术和设备建设,减少工业废气和尘埃的排放。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扬尘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扬尘治理活动;•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扬尘污染。

4. 扬尘治理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扬尘排放总量和浓度的监测;•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居民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成办函[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切实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扬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市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作为大事抓。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投入,共同构筑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上通下达的防尘网络。

要落实治尘工作措施,确保2008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直观感觉到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100)达311天以上。

二、明确职责,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和《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要求,明确职责,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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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
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
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
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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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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