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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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原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原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2023年,司法领域的改革进入了加速推进的阶段。

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依然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方面的需求,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这一方面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将司法机关从行政机关和经济机关中独立出来,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独立地运作,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的公正性,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让全社会都能够看到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我们还需加快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得到充分的经费和物资支持,从而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

同时,我们还需要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更加注重司法资源的需要,保证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我们需要在智能化和科技化方面加以利用,开发出更加先进的系统和技术,让司法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执行工作。

这其中包括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在线审判平台,建设司法智库等,让司法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为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我们需要在司法人员的素质方面加以关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我们需要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帮助司法人员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评价司法人员的表现和素质等,让司法人员能够感受到社会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我们还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一套科学的选拔机制,让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司法队伍;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保障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权益,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司法人员的绩效管理系统等,让司法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完整和高效的司法信息系统。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

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

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

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

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

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

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

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

优化司法 权力配置方案

优化司法 权力配置方案

优化司法权力配置方案引言司法权力的配置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优化司法权力的配置方案旨在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方案,希望能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性司法权力的配置涉及到法律、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一个良好的司法权力配置方案能够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透明、高效的司法权力配置方案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系统的滥用和腐败行为,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司法服务。

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方案1. 设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为了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该机构可以负责对司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司法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升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度,减少司法腐败行为。

2. 推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配置方式。

通过推行司法公开,可以使司法活动对公众透明、公正,增加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司法公开可以通过将庭审过程公开,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来实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司法改革,可以推动司法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的合理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改革还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4. 强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避免干扰司法活动和判决结果的产生;建立和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增加司法预算,提升司法机构的经济独立性,减少外部干涉。

5. 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是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有效途径。

诉讼服务中心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服务,方便公民解决诉讼问题。

检察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检察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检察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我拿起笔,准备写下这份实施方案。

作为一名有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知道如何将思路清晰、条理分明地呈现出来。

一、工作背景二、三项重点工作内容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三、具体措施1.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1)加强情报收集,提高预警能力。

(2)强化侦查手段,提高破案率。

(3)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4)深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加强法律监督(1)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2)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民生。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1)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实现职能整合。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3)完善检察组织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4)推动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

四、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责任到人。

3.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社会各界对三项重点工作的认知度。

5.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预期成效1.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3.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这份实施方案凝聚了我和团队成员的心血,我们相信,在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三项重点工作必将取得显著成效,为我国法治事业谱写新的篇章。

实施这个方案时,有几个地方得特别留神,稍有不慎就可能跑偏了方向。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202X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当时就要求“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时至今日,此项改革“雷声大雨点稀”。

这就从侧面告诉我们,此项改革因切中要害而举步维艰。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基于此,笔者就司法与司法行政事务职权的分离阐述如下。

一、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之比较现代意义上“司法”的概念是与分权学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的革命中,作为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产物而由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依法裁判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对行政等权力予以限制,以防其滥用。

就我国而言,“司法”之“司”乃“掌管”、“操纵”之意。

“司法”即执掌法律实施的专门活动。

“司法”一词,我国古代即已有之,专指掌管刑法或狱讼官吏的官名①。

作为与立法、行政相对应并成为一种专司国家审判职能意义上的司法概念,在我国始于近代清末的变法修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将检察院与法院相提并论,视为同类机关。

党的“十五大”至“十八大”报告中,则明确将法院、检察院均作为司法机关。

故理论上有“司法两权理论”之说。

②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深入,世界通行的司法与审判实为同义语伊达秋雄著:《刑事诉讼法讲义》,政文堂昭和四十三年十月十日刊行,第15页。

的观点也渐为人们所认可,这与“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只是指审判权,不包括检察权” 肖扬:《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五个当代讲稿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202X年版,第180页。

是一致的。

本文所说的司法权,主要是就审判而言的。

司法行政事务,是指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主要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及编制、人员选拔及培训、财务经费、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科技管理、后勤服务、行政人员等的管理。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职权的配置也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措施和方法。

一、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机构是司法职权的执行主体,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完善司法机构设置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首要任务。

应加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建设。

中级法院应设立在每个地区,以便更好地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

同时,基层法院也应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负荷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应加强对特殊领域的专门法院的建设。

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环境资源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可以更好地适应特殊领域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应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健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司法人员是司法职权的执法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健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增强其对司法职权执行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应改革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晋升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激励司法人员积极向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交流和合作。

通过组织司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提高司法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和疏漏。

应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设完善的法律数据库和案例检索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和判例指引,为司法人员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参考工具,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应推进电子诉讼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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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

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

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

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

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权,不能脱离我国的检察制度发展史,也不能脱离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理念和文化。

在我国,检察权就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首先,从检察权的配臵来看,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无论是在检察机关的构架上,还是在检察官的管理上,都区别一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即使是把检察权视为司法权的西方国家也认为检察权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司法权。

检察权在本质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行使某一项或几项国家权力,使检察权真正成为隶属国家最高权力下的一项独立权力。

其次,从检察权的内涵上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检察机关的核心任务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与审判权的被动性相比,检察权具有主动追诉的特点;与单纯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权又具有提请追诉的目的性的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检察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无法替代的作用,即监督一切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再次,从检察权的要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设臵一个检察机关,既不是与行政机关分享行政权,也不是与审判机关分享审判权,其最根本的价值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切实执行法律,并监督全体公民和组织严格遵守法律,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检察权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而宪法和法律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也是十分准确恰当的。

对检察权定位进行理性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检察权不是国家管理权的简单细化和分解,而是为了强化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产生的制衡权,其主要职能是现代文明国家用以制约、制衡司法权,打击、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腐败现象的手段。

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地位的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我国实际的,如果仅仅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会使一部分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权失去权威和适当的承担者,导致国家权力运行的缺位和失衡。

因此,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三、现状反思——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必然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对比十七大报告与十六大报告,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十七大报告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臵、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然而,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语词的变化,语词表述的变化表明执政党对于司法事业的认识更加深刻,简洁的话语背后蕴藏着丰富而又深刻的政治意含。

十七大报告分别从宏观层面的体制革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观层面的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微观层面的行为调整---规范司法行为入手提出具体改革方略。

我们可以看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在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融贯体制与行为的功用。

可以说,司法职权配臵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臵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内容,形成了一个分工比较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

自2002年的机构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依据,一般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这些业务部门的设立,从总体上讲,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基本相适应的,较好的发挥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和作用。

当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优化改革。

目前,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包括警察)都被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其进出、考核、晋升、待遇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几乎一样(除了任职资格要求更加严格之外)。

司法机关用人,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招录,司法机关没有自行招录司法人员的权力;司法机关的工资标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规定的行政等级标准确定,司法机关没有自己的工资序列、无权决定司法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司法机关内设机构的设臵和职位控制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决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或其上级决定;司法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要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甚至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也要按照行政级别来评定。

这种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状况,导致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不得不跟随行政机关的指挥棒转,不得不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

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机关原本就存在的行政化观念和管理模式,使优化司法职权配臵的构想更难以实现。

二是检察权能划分不周密,权限规定不完善,缺乏整体规划性。

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臵问题上,专项权能的集中与分散表现出极端性。

一方面出现了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多个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项权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统一性。

就侦查权而言,渎职侵权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集中在渎职侵权部门和反贪部门,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于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

再如侦查监督权,涉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内设部门,造成“大家都管,大家又都管不了”的状况。

另一方面出现了部分领域检察权因规定不明确致使行使不到位的现象,如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权如何行使?涉及到民事赔偿内容,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又如何进行?再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如何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行使,还是由民事行政部门行使?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及其法律效力问题都需要立法解决。

再如,纠正违法意见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实践中被监督机关藐视或无视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行使检察权能时往往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运行效果。

三是检察权的独立裁量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主要问题存在于:⑴非制度化、非程序性的不当干涉,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非法律因素的直接介入和个别重要人物的指令有时可能左右办案,某些指令会从政治层面直接传达到具体的检察实践活动之中,使检察机关难以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这表明独立的检察裁量权并未完全确立起来。

(2)检察权地方化问题。

检察长独立行使检察裁量权的职责与服从地方权力机关的指示之间的关系时常存在冲突。

在我国,检察权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化问题,而且法律所规定的上下一体制度也从未真正实行过。

检察官的提升与任免基本由地方控制,那么当危及地方利益的因素存在时,如果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地方权力主导意见相左,就必然会被否决或者冒很大的风险。

(3)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问题。

我国目前检察权受制行政权的现象还较严重,诸如核定人员编制、财政拨付经费、人员准入一般性标准等不是由立法机关管限而是由政府控制。

四、充实完善——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实现在检察权的合理定位下,与法律监督相匹配的检察职权也应当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即按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增加具有权力监督性质的权能,缩减与法律监督性质不协调的职能。

同时,增加对检察权的必要限制,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其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平衡状态。

检察权的合理科学配臵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和具体运作需要进行考量安臵,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检察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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