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面对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更应该以法治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就未来的检察改革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独立的具有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一)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不直接招录检察官,可以通过从基层检察官、律师和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拔检察官补充省级和市级检察队伍;二是建立检察官的流动和交流制度,可以考虑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制度,市级院检察官可以到基层指导参与办案,基层院检察官可以到上级院任职锻炼,以此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检察官保障制度,在政治待遇上要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在经费保障上要予以必要的倾斜,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二)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

实行公诉人专业化制度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2.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3.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将公诉工作作为自己长期的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由规定的事由及预设程序不得改变这一身份。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就能够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诉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真正落实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能言善辩的专业化、精英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捕诉合一符合检察改革的方向

检察改革的要求就是“还权检察官”,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检察权,以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从这一检察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的将同为刑事检察权的批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的做法,不符合精简、效能、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改革原则。因此,应当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将批捕权赋予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主诉检察官行使,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形成谁批捕谁主诉的办案机制,为主诉检察官引导侦查,使侦查活动为公诉活动服务的新型检警关系的形成创造条件。

二、建立独立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的独立可以进一步促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目前可以考虑推行省级以下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根据省内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由省级检察院统一下拨,实行检察经费垂直领导。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经济条件好的省份,可以根据两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规定进行省以下统筹,使检察机关逐步减少对地方的依附;经济条件欠发达的省份,可以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统筹的省级以下经费保障制度进行分配。实行省以下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理顺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强化监督制度。

在我国,从形式上看,对检察权的监督比较完备。内部有纪检监督,各部门因诉讼“流程”而形成的监督等,外部有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但往往都缺乏制度保障和规范,不能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上,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以及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完全与其所在的检察院脱钩,其工作重心应以受理和查处各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举报投诉为主,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在遏制检察机关的腐败现象,防止发生法律监督权滥用中的作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2010年12月27日20:24 来源:作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9 龚维斌 【内容提要】“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正确的改革思路,重点推进10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即,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切实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培养和使用好社会工作人才,严格依法实施社会管理。 【关键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任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管理体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设专章规划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内容。“十一·五”规划已经实施近4年,很快进入下个五年规划时期。从现在起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成就、问题、原因、挑战及对策。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下,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受到重视,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有所发展,社会安全体制建设得到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快车道。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管理的特征,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需求,存在着社会管理理念不准、社会管理主体不多、社会管理方式不活、社会管理法规不足、社会管理载体不明、社会管理人才不够、社会管理效果不好等问题。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滞后的原因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城乡分治格局尚未完全破除,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滞后,社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社会工作刚刚起步,利益

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管理模式

关于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元宝山街道工委书记白书强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就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模糊。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权利下放等原因,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职能超载、负担较重。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能与社区重复,同时承担行政管理和服务居民的职能,由于缺少完成任务的职权、条件和经费,造成了街道权责不统一,看得见、管不了现象突出。 二是社区行政化现象明显。区职能部门过多地向街道下达工作任务,街道只能将工作延伸到社区,导致社区偏重行政职能,使社区成为了各部门的综合“下设机构”,无限小的权力承担着无限大的责任,过重的行政化负担,削弱了社区自治服务职能。 三是社区“两委两会”服务职能弱化。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由于缺少专业人才,能够融入社区的正式组织少,导致社区居民活动形式单一,多以文体活动为主,缺少扶危济困、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类服务组织和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幼教、老年健康、美体健身等社会领域类服务组织。同时,各社会组织均为纯民间社会组织,由于缺乏资源和获取资源的能力,只能通过社区经费投入,社区帮建单位支持开展活动。社区共建理事会受调协机制、激励机制、督考机制不完善,以及各成员单位参与热情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组织开展活动不多,对居民需求了解不全面、不深入,一些合理诉求解决进展缓慢。特别是一些属于区级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直接转嫁给社区负责,使社区成为责任的集中地、矛盾的聚集地,也降低了群众的认可度。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doc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校发展的步伐,使我校尽快建成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并具备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后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河北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教[1999]9号)、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2000]2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第一、二聘期改革的实践经验,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反复测算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有利于人员结构整体优化、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我校办学规模、质量、结

构、效益协调发展。按照绩效优先,体现公平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设计,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二)基本思路 总体思路: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和岗位管理,用岗位职责规范和引导广大教职工努力工作,以尽快实现使我校建成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目标;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将岗位津贴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公司、校医院的改革,建立更趋合理的运行机制。 用人制度改革要促进校内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强编制管 理,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岗位,定编定岗定责;实行全员聘任,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 在执行现行工资体制的前提下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后勤改革要转换运行机制,实行小机关多实体的管理体制,模拟企业管理运行模式,充分挖潜,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后勤社会化。 二、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和推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我校发展战略和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

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机遇的同时又迎接新的挑战,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那么,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 难点:(一)条块布局改革受到当地行政机构改革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必须改变条块的布局以更好的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管理。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关,必须与当地的行政机构改革保持高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职能脱节、管理盲区现象。 (二)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收到公安业务范围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探索公共行政的新模式、新方法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方面,公安行政部门进行了许多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如“漳州110”与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社区警务模式的提出等。但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是的职能。这些职能复杂而具有难度,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完成,这就使得在公安改革过程中,对内部职能相关或相接近的业务部门进行有效合并和整合,极其困难,公安机关的部门及其结构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也就成为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三)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的限制 按照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个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太长,容易产生惰性,不利于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增强队伍活力。尤其在重点、热点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也不利于对其廉洁自律的监督。更有甚者,在思想上产生懈怠,反对改革,不求上进,只求在一个岗位平庸地工作一辈子。同时这种机制还会培养成官僚作风,使整个机关内死气深深。腐败不堪。 改革的配套资金不足。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经费短缺的状况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以北京为例

从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一直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作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载体,如何通过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其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积极功能,就成为当前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关注并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组织管理面临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组织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单位体制走向解体,街居管理体制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社区自治组织深陷于“行政化”的泥潭无法自拔,基层XX发展有限,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所造成的“去集体化”、“去组织化”趋势构成了社会组织模式改造和重组的时代背景。社会建设的推进呼唤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的全面变革,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成为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社会组织更灵活,更适应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目前虽然社会组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管理还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困境。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社团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政务院下属的内务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层管理”体制。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社团管理的职能才被明确移交给民政部门。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目前规X中国社会组织行为最主要的法律框架。该《条例》确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即社会组织的筹备、成立、开展活动,乃至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等都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双重审查和批准。“分层管理”指社会团体的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管辖X围,应与社团的住所X围相一致。在“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想获取合法的“社会身份”,有着严格而繁琐的程序。民间团体的注册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需要从属或“挂靠”于某个政府部门,这就大大提高了社团准入的门槛。一些业务X围不易界定或跨行业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办理登记。有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只得采取变通策略,以工商登记的形式达到合法注册的目的,以营利性企业的身份从事非营利性的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这必然使其运行成本大为增加。1998年国务院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并未在根本上得以改变,社会组织仍然存在准入门槛偏高的问题。同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X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这客观上导致了社会组织从成立伊始就缺乏竞争、缺乏活力。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个人设立基金会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等规定,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2] 其次,社会组织管理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民间社团的注册申请手续和审批条件繁杂、严苛,以致大量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注册。另一方面,注册成功的社会组织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对政府部门有着很强的依赖关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才有资格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组织运行中扮演着真正的决策机构的角色。并且,这种成立之初建立的依赖关系也使主管部门有机会干预社会组织领导的选任、结构的设置和事务的执行。社会组织则在组织的运作上、资金的获取上、以及公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为力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工勤人员5名,实有干警74人(在岗61人),退休11人。 1、在职在编67人(在岗52人,改非13人,病休2人) 2、在职不在编5人(工人) 3、在职不在编2人(分开登记) 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大队共14个机构。全院干警人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也无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工作需要。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人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足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需求。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干警奇缺与业务量增大的现实问题。 二是当前我院干警队伍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干警招录力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一样,我院也面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一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人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

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通知》规定,凡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龚维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教授龚维斌 2010 年04 月23 日 社会管理体制是围绕社会管理活动所建立的一系列制 度、规范和措施,目的是为了处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满足公众正当的社会需求,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下,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快车道,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有所发展,社会安全体制建设得到加强,困难群体的社会权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社会需求结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甚至有增加的趋势,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一、社会管理体制中的问题 一)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 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措施都源于社会管理理念。我 国社会管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陈旧,主要表现为:(1) 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大项目,追求GDP 增长是他们的主要追求,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对于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对于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2)重视强势群体权利、轻弱势 群体权利保障的现象仍然存在。在社会管理中,不少人有意无意把服务和执法的天平倾向了强势群体一边。(3) 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 二)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深化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深化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4-10-22 20:48来源:南报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南报网讯(记者马道军肖姗)玄武区街道“五大中心”、秦淮区街道“四部一中心”、鼓楼区街道公共服务区域受理中心、建邺区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中心、栖霞区街道全科社工政务中心……近年来,我市不断突出街道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强化社区自治功能,积极实施街道社区体制改革。 在全市第二轮综合改革中,近日又出台《深化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深化街道社区改革。今天(10月22日),我市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据介绍,《实施方案》包括转变街道职能、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深化网格化管理、调整考核机制等四个方面内容,初步形成了以“街道中心化、去经济化,社区去行政化”为特色的南京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新探索。 一清:职责理清,城区街道以公共、社会服务为主 【政策】推进街道经济职能转变,城区街道由直接承担招商引资、财税增长等经济发展任务,转向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营造环境,经济服务职能重点向采集企业信息、促进项目发展、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领域集中。 【解读】城区街道“去经济化”,取消经济考核,工作重心落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上;职能部门下沉到街道的资源、人员、经费等,由街道统一调配。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清单》。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属于部门职责下放到街道办理的服务事项,须将权限、经费等一并下放到街道。

《实施方案》提出,明年1月1日起,取消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四城区各街道和其他区建成区所在街道相关经济指标考核,将剥离的经济工作职能转移到区级经济发展职能部门和产业功能板块,构建以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模式。对市域范围其他街道也要逐步弱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考评权重。 一移:服务前移,取消街道科室化,“中心”集中办理 【政策】整合优化街道内设机构,归并相近职能,综合设置党群工作、经济服务、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政法综治)等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立扁平化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为居民和驻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解读】取消街道科室化,前移“中心”集中办理,“中心”作为街道承接事务、开展服务、受理诉求的统一平台,实行“一门式管理”与“扁平化服务”。今后街道要实现“两个转型”:集中式办公、开放式服务,街道由“行政机关”向“民生窗口”转型;干部由“后台管理”向“一线社工”转型。 《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并大幅压缩在街道设立的各类非正式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街道设立的其他组织、专项工作机构统一纳入服务管理机构和便民服务中心运行。 一收:街道回收由社区承担的27项行政服务事项 【政策】梳理收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内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社区服务站工作转向政策咨询、服务向导、了解民情、反映诉求和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服务、居民自我服务,面向特殊人群开展上门和代办服务。 【解读】街道“中心”(分中心、中心社区)回收社区政务,重构“中心—社区”关系,回收由社区承担的27项行政服务事项。各区可结合实际建立服务项目清单,明晰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及服务责任,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办结”。像秦淮、栖霞等区探索建立了统一的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区域政务服务“联接联办”、“全区通办”。辖区较大的街道建立中心社区、分中心,实现服务有效覆盖。而社区“去行政化”,主要聚焦自治和服务,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实行契约化管理。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面对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更应该以法治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就未来的检察改革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独立的具有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一)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不直接招录检察官,可以通过从基层检察官、律师和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拔检察官补充省级和市级检察队伍;二是建立检察官的流动和交流制度,可以考虑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制度,市级院检察官可以到基层指导参与办案,基层院检察官可以到上级院任职锻炼,以此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检察官保障制度,在政治待遇上要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在经费保障上要予以必要的倾斜,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二)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

实行公诉人专业化制度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2.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3.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将公诉工作作为自己长期的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由规定的事由及预设程序不得改变这一身份。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就能够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诉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真正落实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能言善辩的专业化、精英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捕诉合一符合检察改革的方向 检察改革的要求就是“还权检察官”,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检察权,以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从这一检察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的将同为刑事检察权的批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的做法,不符合精简、效能、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改革原则。因此,应当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将批捕权赋予政治素质高、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 查报告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1982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20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校长负责制”——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 田家寨九年制学校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 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 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纲要》进一步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自此,“校长负责制”在我国中小学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并收到了一定的管理成效。从理论上讲,“校长负责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校长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按有关规定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并代表政府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 校的各项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应当全面负责。与 中小学校长的职务和责任相一致的是校长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力,我 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财经权等。 2、党组织保证监督。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职能由过去的直接领导转变为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也即保证监督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 校的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3、教职工民主管理。校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作用是校长 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应该建立和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对学校各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数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其中,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校长负责制”在某些方面,如校长权力过于集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未明确授权参与何种决策,社会组织及学生家长更无权过问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等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实行“校长负责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尤其是“校本管理”的经验来逐步完善“校长负责制”。 三、比较与借鉴:“校本管理”的启示 “校本管理”与“校长负责制”都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实质是对过去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学校实施过多“外控”管理的一种矫正。通过权力的下放;学校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从而能够根据本校实际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快速的处理,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效率。这正是他们改革的目的所在,也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在具体做法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在“校本管理”中,权力下放至由校长、教师、社区人士、家长及学生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手里,由他们来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而在“校长

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探讨1

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探讨 周 代 军 摘 要 加快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的时代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应从六个方面进行探索: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体制;建立实战型公安警务运行机制;建立公安机关国家犯罪情报侦查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警务考核机制;整合公安机关警务资源,建立警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 关键词 警务 体制机制 改革 党的十七大深刻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这是对当前国际环境发展形势的客观判断,也是对当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评价。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如何适应和顺应时代的变革,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加强和加快公安警务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是历史赋予当代警察的责任,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承担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和加快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的时代要求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社会的转变。今天的中国,站在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展的更高起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的这一时代特征和要求,加强和加快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 党的十七大强调,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公安机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分重要。各级公安机关尽管一直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不断探索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但是在户籍制度、特行特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步伐仍然十分缓慢,某些方面的思想观念和改 作者单位:贵州省公安厅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暨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需要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为了认真总结各级政府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及时探讨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进展,2006 年8 月19 ~20 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在广东佛山联合召开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郭济,广东省委副书记、省行政管理学会会长刘玉浦,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夏书章、顾家琪,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国内行政管理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地方党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科研院所从事行政管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共380 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共收到论文338 篇。 根据年会主题,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四大专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创新,政府决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政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绩效评估。与会人员经过深入讨论,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运行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并对政府行政管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现将会议的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首先强调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高效管理和科学发展存在辨证的关系,实现科学发展要靠高效管理,管理要以科学发展为方向。正确的发展观是高效管理的保证,现代公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全面发展,强调协调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回顾和分析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认为改革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宝贵的经验,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一是始终没有制定一个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理论研究尚不足,改革目标不清晰。二是由于改革总体目标不清晰,转变政府职能思路比较模糊,缺少科学发展的思想理念,只注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而忽略了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转变职能没有新突破,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会人员强调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行政体制改革的进步能推进其它方面的改革,而其滞后则会对各方面改革造成体制性障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很多问题,其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随着上海、广东等6省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推进,其中存在的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这就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行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势必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院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非法律人才被安排到办公室、政工等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晋升空间可言。检察人员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

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且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也是行政级别。 三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四是晋升渠道单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钻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尤其是非法律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现有检察体制造成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

企业内部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方案

郑煤集团公司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根据《郑煤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郑煤集团公司战略定位,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全面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消除行政化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推动集团公司改革解困,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一)人事制度改革。通过优化组织架构,推行岗位竞聘,完善选任机制等,到2016年底,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比例控制在4%-6%。 (二)用工制度改革。通过用工机制改革,变革岗位设置,建立岗位合同管理制度等,到2016年底,集团公司在岗职工总人数控制在2.3万人以内。 (三)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强化人工成本管理,落实企业自主分配权,建立市场化工资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优化组织架构,严格编制管理。

1.科学界定集团公司与出资企业功能定位,优化集团公司与出资企业组织架构,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压缩到三级以内,实现扁平化管理。精减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级,控制管理幅度,实现职能部门“大部制”。 2.集团公司按照总量控制、放权管理的原则,加强各级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宏观管理。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科学设置机构编制,负责具体实施。 3.凡涉及增加机构数量和编制定员事宜,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参股子公司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对不适应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编制定员提出改变和撤销意见。 (二)改革人事制度,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1.建立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充分放权相结合,根据集团公司不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不同选任方式。 (1)集团公司重点管理总部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党政正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郑州煤电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 (2)集团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本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重点管理本公司经理层成员、内设机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指导监督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三级)党委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 (3)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

试论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

试论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 公安网络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显得尤为紧迫,这一点从我国公安部对公安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中可以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安网络管理体制在改革中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说管理理念,领导机构,人才,设备等等,这些都给体制的改革造成不少的阻力。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网络信息犯罪新情况不断增多,这要求公安网络在管理体制上必须适应时代进行改革推出新型的管理模式,为公安部门打好信息战提供基础。 一、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要充分的认识到当前公安网络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公安系统中很多地方已经认识到传统的公安网络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信息时代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有些地方也开始酝酿进行改革,但是在改革之前,必须还要提高认识,也就是要弄清楚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的问题。只有有了针对性,公安网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顺利的进行,改革之后的网络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就盲目改革,由于缺乏对具体情况的分析,那么很容易出现随大流,一阵风的模式,最终改革后的公安网络管理体制还是不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 (二)要正确认识到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 在当下的信息化环境中,公安网络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重要性

不言而喻。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陈旧,很多管理思想不适合现代化的信息社会的发展,所以虽然硬件跟得上甚至超前,但是由于思想和技术达不到,公安网络的强大功能依然发挥不出来。为了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让公安网络充分发挥作用,公安网络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深入改革,这是改革的目的。在这样的目的下,要进行详细的规划,以规划制定任务,依据任务分阶段,依据阶段逐渐的将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正确认识到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之所以进行网络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各地公安系统中公安网络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功能难以发挥,进行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高质量,高标准,可依赖的信息网络系统,将信息最大程度的化为公安系统的财富。所以,在改革中应该将信息作为核心的问题,一切围绕信息利用的最大化进行。 (四)要正确认识到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的复杂性 公安网络管理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人事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制度问题,更不是简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而是整个改革要在思路上围绕公安需求,系统论,科学的管理思想,完善的管理体制,信息化的技术手段等这些方面综合性的进行,首先以公安的现实需求为导向,运用系统论的方式有规划进行分步实施,同时加入现代管理思想,对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协调等。管理体制的改革非常复杂,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兼顾,不能在考虑上片面化。 二、公安网络管理体制的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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