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以员额制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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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越发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的检察管理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因此,对于检察管理体制的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检察管理体制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拥有独立的权力和地位,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

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人事任免、财政预算、职权划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依附性,容易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干扰。

因此,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法定独立地位的保障,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其次,检察管理体制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以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尚不完善,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渠道,内部监督力度不够。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检察管理体制应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

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检察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应对复杂且多变的案件。

然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培训机制不够完善。

因此,应该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此外,检察管理体制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资源保障。

当前,我国的一些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效果。

因此,应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资源投入和保障,提升其工作条件和效率,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后,检察管理体制应促进协作和配合。

在社会治理中,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灵活和高效,导致案件侦查、审查和起诉等环节出现问题。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之化解为切入点公丕潜【摘要】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以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为特征的法官精英化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被写进司法改革路线图、纳入司法改革时间表。

法官职业化作为克服饱受困扰的“法官职业大众化”难题一剂良药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日渐凸显;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普遍存在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昭示出现实紧迫性:以法官员额制的理念传播、文本表达与制度实践的发展脉络为基本线索,对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现实基础与路径选择进行理论辩护。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7页(P58-64)【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员额;法官职业化;案多人少【作者】公丕潜【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力度增强与广度拓展,大量社会纠纷、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

以诉讼爆炸为特征的诉讼社会似乎已然来临[1],法院面对呈井喷之势的诉讼案件,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无法保证其胜任定分止争、彰显规则、维护秩序、输送正义的制度性角色。

面对“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无论是法院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公众不约而同地发出:“法官的时间都去哪了?”[2]、何以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疑问。

当代中国若要务实地应对“案多人少”问题,似乎不能单纯地依靠扩充法官编制与增加法官人数,而是需要挖掘现有制度资源的潜力,对现有制度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善于利用像“调解”这样深具东方特色的本土性内在制度来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之供给不足[3]。

但到底多少法官才能胜任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的制度性角色?这就引出了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关乎改革成败的前提性、主体性制度即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员额制的理论优势与实践特征为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的精英化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对于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塑造法官正义形象、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均发挥着重要作用[4]。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研究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研究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研究作者:林祥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现阶段,改革的目光主要停留在员额主任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身上,司法行政人员相对关注度较低,导致人员管理、队伍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人员人员管理作者简介:林祥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87为规范司法行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行为去行政化,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自党的十七大以来提出对现有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到党的十九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由试点到全面推开,司法体制在大步流星的改革步伐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大,改革的方向由广度到纵深发展,司法体制改革逐渐进入了深水期、攻坚期,因此,也发现了更多未曾出现的问题。

其中,司法行政人员管理难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现状及其所呈现出的特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将现有人员划分为员额主任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串联起了其他各业务部门的正常运转,现阶段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司法行政人员占编制比重大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以T区检察院为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行政部门等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人员占比高达21.1%。

(二)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法律专业毕业干警人数多改革前,检察机关在人员招录时,倾向于招收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却并未对相关行政工作所需的专业有针对性的招录。

基层检察院职能配置研究——以湖北省部分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职能配置研究——以湖北省部分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职能配置研究——以湖北省部分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为视角基层检察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力量,职能配置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与检察工作的质量。

湖北省近年来启动了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调整优化职能配置,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其职能配置研究。

首先,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门与民事行政部门的合并。

该院前民事行政部门重点承担着民事案件、执行案件、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工作,综合业务部门则主要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

通过合并两部门,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效率。

其次,荆州市检察院反贪部门的整合。

该院的反贪部门曾分设着刑侦一队、刑侦二队、罪犯健康管理中心等部门,职能分散,工作效率低下。

通过对部门的整合,形成了一个综合性反贪部门,职能互补,人力资源互通,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效果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再次,黄冈市检察院刑事诉讼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合并。

该院原公诉部门主要承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领用、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补偿等公益诉讼案件,而原刑事诉讼部门主要承办刑事诉讼案件。

通过两部门的合并,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诉讼部门,有效实现了人力资源的整合和配置优化,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效率。

综上所述,湖北省部分基层检察院职能配置的整合改革已经向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效率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助力。

这些事例表明了将职能优化和整合作为基层检察院内部整改的途径之一的有效性,使其更专业化、更有效率、更符合社会的发展。

此外,在这些案例中,基层检察院在调整职能配置时也注重了人才培养和资源共享。

部门之间的合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职能整合,还包括人力资源的调配和流转。

通过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各部门之间得以相互促进,提高整个机关的综合实力和工作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层检察院的职能配置研究必须具备科学性、可实施性、可持续性、社会适应性。

检察院调研报告:区人民检察院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检察院调研报告:区人民检察院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检察院调研报告:区人民检察院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检察院调研报告:X区人民检察院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XXXX年X月,全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

X 区检察院党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干警思想认识,凝聚改革正能量。

制定了《X区检察院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遴选工作推进计划》,检察长亲自谋划、抓部署、抓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基本情况X区检察院现有编制XX个,在职干部XX人,其中政法干警XX人,事业后勤人员X人。

党组成员X人,检委会委员XX人。

XX岁以下干警X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X%,XX岁到XX岁以下干警X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X%,XX岁以上干警XX人,占干警总人数的XX%。

检察官XX人,书记员XX人,法警X人,工勤人员X人。

硕士研究生X人,党校研究生X 人,大学本科XX人。

二、司法体制改革基本情况司法体制改革背景XXXX年X月,X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先行试点院有吴忠市检察院、青铜峡市检察院和盐池县检察院。

XXXX年X 月X日,全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

XXXX年X月X日,该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内容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遴选情况按照自治区院核定的检察官员额不低于X∶X.X的差额比例,经过遴选,首批进入员额制管理的检察官XX人,占该院编制的XX%。

三、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坚持思想教育先行,增强改革共识X.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XXXX年X月,全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后,同年X月,该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XXXX年X 月X日,在全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根据《X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遴选工作方案》,制定了《X区检察院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遴选工作推进计划》,并于X月X日早上X点XX分,第一时间召开了全体干警动员会,把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警,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作者:樊俊平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31期摘要:随着全国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行。

在改革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在实践中,为了有效地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建设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实现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那么如何构建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官队伍呢?首当其冲的就是,各地法院需要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组建审判团队。

自员额法官遴选活动的展开一段时间以来,确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也发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因我本人近期一直在法院实习,对员额法官的改革也有所感受和体会,下面我将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历程、改革意义及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的策略几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论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效率;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31.060“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系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这就要求提升办案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审案,将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当事人和历史的检验。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由此可见,法官员额制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中,在顺应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关键,而高质量的审判队伍又是改革的驱动力。

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等。

其中,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1 法官员额制的内涵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内部系统对法官进行分工,根据辖区人员的数量以及法官的业务素质、办案数量、结合当地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标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制度。

【讲述】检察官亲历:员额制改革后的大院百态

【讲述】检察官亲历:员额制改革后的大院百态员额制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决定司改成败的关键环节。

那么,当前员额制改革给我们带来哪些的影响呢?文 | 曹仕旺来源 | 曹仕旺的法律博客一、入额检察官的两种情况1、对于已经入额的检察官,大家心里大都是高兴的。

除了增加了许多沉甸甸的责任外,基本工资比未入额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多了30%的收入,当然喜笑颜开;尤其是那些入了额不需要办案的检察官,如从事刑事执行检察、控告检察、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岗位,当然是高兴的事。

2、对于年长的检察官,却有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

本该放手给年轻人锻炼的机会,却又不想把员额让出来。

入了额又感觉办案的压力大,面对接连的一件又一件案件,有时真有种喘不过气来的感觉。

二、未入额人员的四种情形1、对于没有入额的、业务部门的老检察官,心里却五味杂陈。

大半辈子辛辛苦苦,在大家习惯地左一句检察官、右一句检察官声突然“华丽转身”为检察辅助人员,甚至转为司法行政人员,个中滋味只有经历的人心里才清楚;2、对于没有入额的、因工作需要被安置在行政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有种身在曹营心在汉的感觉,心中的话语无法说清;3、对年轻的、刚开始独立办案的检察人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来说,本准备大显身手的时候,因为入额比例的限制,退变为检察辅助人员,心中自然产生一些失落感;4、对于新进年轻的检察人员,则大都往业务部门钻,先跻身入检察辅助人员行列,争取将来有机会成为一名入额检察官。

三、入额、不入额都纠结的特例对于担任院领导的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如果入额,根据上级规定必须辞去相关领导职务,成为一名普通的入额检察官。

曾经的院领导,没有犯错,也没有到退位年龄,一夜之间就被“贬为”普通的入额检察官,这种落差,情何以堪?如果不入额,又觉得自己身在检察院,当了一辈子的检察官,以后就不是检察官了,虽然现在文件规定,过渡期仍然保留检察官身份,但感觉上就有些别扭。

司法体制改革与基层检察官队伍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与基层检察官队伍建设作者:刘松青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检察官队伍是检察机关的一支主要力量,是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主体,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6个省(市)已经拉开序幕,改革试点正如火如荼的开展,改革方案基本形成,而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从职数配备、职业待遇、素质能力、责任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就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基层院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出几点思考意见。

一、基层检察官队伍的基本现状据不完全资料统计,各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比例结构等虽不尽相同,但相差不是很大,基本状况趋于一致。

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全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84人(已满编),其中,实有检察官42名,占全院总数52%,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9人,占检察官总数21.4%;在业务部门一线办案检察官2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4%;45岁以下的检察官16人,占检察官总数38%;大学本科以上36人,占检察官总数86%;退居二线在职不在岗的检察官7人,占检察官总数17%;至今通过司法考试的9人(其中,3人在招录前已通过司法考试),已任命检察员及助检员7人,占检察官总数17%;一级以上检察官3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9%。

二、基层检察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基层检察官队伍建设受专项编制、司法考试、培训管理等体制机制制约影响,呈现出不少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官队伍年龄老化、断档问题还比较突出检察官准入的门槛过高,虽然基层院在时间和经费上对干警参加司法考试予以支持,但通过率仍然较低,随着时间的推移,检察官减多增少的问题依然突出。

自2006年以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先后通过公开招录选进22名青年干警。

但青黄不接的断档问题仍然存在,年龄偏大的检察官占总数62%。

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工作体制存在很多弊端,给检察工作带来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的一项重要改革,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而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序,使其标准化、系统化和透明化,构建分权制衡的管理系统,建立有别于行政机关的检察官专门序列,推动管理司法化,保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我国司法制度一直在前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

只有实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的分离,才能把检察机关从繁重的司法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检察业务的工作上,才能把检察机关从行政对办案的束缚和干扰中解脱出来,使检察人员能够真正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责。

创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积极推进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司法体制改革契机。

一、“两权”相分的必然性当前我国检察管理工作缺乏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的模式,运行过程行政化倾向严重,不利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的彰显,也与检察规律不相适应,有碍检察制度的公正、高效与权威。

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大力强调依法治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开启之际,身处变革创新时代的中国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管理模式的改革也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构建法治化的检察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1、现行检察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理念落后认知水平左右着检察机关自身对待管理的态度,所处的文化氛围和普遍心态是影响检察行政管理模式的重要因素。

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权力本位的国家,权力不仅支配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支配社会主体的实践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思想逐渐萌芽和发展,但人治传统对国民意识的影响仍然十分深远,容易受到道德之上、伦理之上、人情社会等思想的影响,运用法律自我管理的意识普遍较弱,使得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缺失依法管理理念,法定性不足。

从基层检察院现状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从 基 层 检 察 院现 状 谈 检 察 人 员分 类 管理 改 革
吴瑞勇
摘 要 : 目前 由于我 国检察机 关内部 管理行政化 ,使检察职能与行政 管理职能发 生交叉,造成职位权 能不清晰 ,影响 了检 察职能的充 分发挥 。检察人 员分 类管理是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一 个重要 方面,即将在全 国多个地方进行试 点运行 。笔者就 当前基层检 察院检察人 员管理的 弊端 ,探讨 了检察人 员分类管理 的意义,并对今后 实行检察人 员分 类管理提 出了一 些建议 。 关键词 :检察人 员;分类管理 ;可行性 ;选任机制 2 0 1 3年 l 1 月 ,党 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 审议 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 明确指出 “ 要完 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制度” 。为落实这一要求 ,今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 的框架意见》 和 《 上海市司 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 其中 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作了规定。 基层检察院人员管理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 度是 以行 政职级 区分 主体 的分类模 式 , 单 一的行政管理与多元化的检察职位形成矛盾 。 目前基层检察 院检察人 员按 照_ T 作性质进行划分有以下几类 :检察官 、书记员 、司法警察 、司 法行政人员 、一般 工勤人员等等 ,但 目前这种划分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意 义 ,甚至只停留在形式意义上。这导致在具体检察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 1 、 检察官 与行 政人员互换角 色频繁 。现 有的行 政管理 体制导致 基 层检察机关 的行 政色彩较浓 ,业 务部 门和行政部 门之 间可以互相 交流 , 有一部分检察人员更多参与行政事务 ,有的行政人员甚至参 与办案,长年从 事行政的人员 经过同意就可以从事检察业务, 被任命为检察官 , 这种现象使 得检察官的综合素质难以得到保障,而这在基层检察院是普遍现象。 2 、检察官 与其他 人员职责不 清。在基层 检察 院实际工 作 中,检察 员 、助检员 、书记员 、司法警察 的工作 职责界 限不 清。助理检察员 本应 是检察官助理 ,在实践 中却 以代理检察员为 常业 ,检察 员和助理检察 员 权利几乎相一致 ,设置助 理检察 员的意义 不再存 在。在基层 检察 院中, 只要书记员通过 司法考试且工作满两年 ,就立 即任命 为助理检察员 ,因 此在大多数基层检察 院书记员 比例远少 于检察员 。 二 、基层检察 人员分 类管理 的意义探讨 现有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严重制约基层检察工作 的开展 ,改革检察人 员管理制度 明显具有必要性 ,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正是在这 种情况下解 决现有问题 的有效途径 ,是检察工作发展 的必然选择 。 1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 助于检 察系统 内部科学 分工。各基 层检察 院对于检察人员有着不 同的管理制度 ,检察人员在本 院内部 的分工调整 较为随意 ,业务部 门的检察官与行政部 门的人员互相流动往 往基于工作 调整的需要 ,没有 明确的规定予 以限制 。检察业务工作需要 法律专业人 员 ,但现在这种专业人员与业余人员随意互换现象 的存在是 对检察工作 的极不负责 ,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解决从事检察业务 的法律专业 人员与司法警察 、司法行政人员混 同的局面 。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有效 提高检 察机关 1 二 作效 率。基层检 察 院 办案任务较重 ,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去年办理移送起诉 、提起批 准逮捕等 各类案件接近一千件 ,办案的检察官如果再 自行处理事务性 工作 ,那么 无法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能使检察官脱离 繁琐的事务 性工作 ,全身心投入案件办理 ,提高业务能力 ,这能大大提 高基 层检察 官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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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第8期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 15 No. 8 2017 年8 月Journal of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ug. 2017 DOI:10.3969/j.issn.2095-333X.2017.08.008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以员额制改革为视角*张梅娟\汤建业2(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江苏连云港 222001;2.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城头检察室,江苏连云港222199)摘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对司法行政工作关注较少。

目前,負额制改革已全面推开,而司法行政队伍管理体制还在研究之中。

司法行政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服务保障。

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存在人負配置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人負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混岗严重等问题,需从转变观念、明晰部门职权、完善考评体系、健全招录机制等层面加以改善。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負;負额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33X(2017)08-0031-0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队伍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此次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将检察人员分为三类: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31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已全部完成检察官职务套改”[1],员额制检察官独立办案,责任到人,工资水平较以往大幅度提升。

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指人民检察院中除了检察官、书记员以外,从事司法警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工作人员。

目前,司法行政人员改革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检察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的核心部门,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检察院的服务保障部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并没有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深入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为此,本文以A市B区检察院为样本,深入研究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与改革,探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有所裨益。

―、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困难(一)司法行政人员数量配置不合理“案多人少”一直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问题,这主要是针对业务部门而言的。

实际上,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也并非清闲部门,不少司法行政人员常常“脚不离地”,异常忙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综合部门有所误解,认为综合部门工作简单、轻松。

大家之所以存在这种认识偏差,问题在于很多基层检察院各部门的人员数量配置不合理。

同样是综合部门,有的部门忙不停,有的部门无所事事。

对于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而言,政治处、办公室通常是最忙的两个综合部门。

这两个部门工作往往呈现出事多、事杂、事碎且专业化等特点,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却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去完成。

然而,很多基层检察院并没有为这两个部门配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比如A市B区检察院政治处,只有政治处主任1 名正式在编人员,1名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外加2名 聘用人员,其中1名聘用人员还兼顾机关党委工作。

这种人员构成自然导致政治处工作经常处于应接不暇的状态。

(二)专业化培训较少,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司法办案这个主业,因而各级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检察业务的培训与提升。

综观近年来国家检察院举办的培训活动,与司法行政人员相关的培训寥寥无几。

实际上,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扶帮教等任务,其专业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能否更好地传达检察思想、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而,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化培训较少的现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检察院的发展。

收稿日期:2017-07-02;修订日期:2017-08-03作者筒介:张梅娟(1989 —),女,江苏连云港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科员,主要从事刑法方面的研究。

32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8月(三) 混岗严重,转岗困难在实践中,检察官往往在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间混岗适用。

由于工作的需要和岗位的设置,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检察人员也有可能被调到综合部门从事工作,这容易带来一系列问题。

如曾经换岗到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脱离一线办案工作,若再次进入业务部门,其业务水平会经历“过渡期”。

此次的员额制改革要求入额检察官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因而一些曾经在综合部门担任领导的检察官入额后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提升办案水平。

而具有丰富的综合部门管理经验、熟知综合业务的骨干人员一旦离开这些综合部门,又会对整个检察院的司法行政队伍带来冲击,这种不良的混岗循环不论对业务部门还是综合部门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四) 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在基层检察院招录过程中,很多检察院并“没有根据具体行政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来招录人员”即使有部分检察院按相应的需求招录人员,也可能在后期岗位变动过程中有所调整,因此,司法行政人员招录仍以法律专业为主。

笔者认为,这种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相匹配的现象对于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是极为不利的。

当然,并非说只有所学专业与岗位匹配才能保证行政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但总体来说,若所学专业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将更有利于司法行政人员提供更好的专业性服务,并且与当前所提倡的精英化队伍建设的本质相吻合。

(五) 待遇落差大,工作积极性受阻在此次的检察改革热潮中,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受到极大的关注。

一方面,员额制检察官可以独立办案,便于更好地凸显法律价值。

另一方面,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待遇有了较大水平的提高。

相比而言,司法行政人员改革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员额制检察官职务套改后,司法行政人员和员额制检察官的待遇落差进一步拉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服务检察业务的工作水平也有所降低,久而久之,很多司法行政人员可能会去更理想的岗位发展,人才流失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对司法行政工作定位不清、重视不足概括地说,检察机关工作主要有两大项:一是检察业务工作;二是司法行政工作。

如果说检察业务工作是中心,那么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坚强后盾。

可以说,司法行政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物质保证。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众多检察院并未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对其定位不清,往往认为司法行政工作虽然琐碎但是简单,任何人都能胜任,因而也就不需要开展专业化的培训。

(二) 检察机关过于行政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领域内去行政化”作为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检察机关行政化主要指“检察权运行过程中过多地吸收了行政管理的规律,使检察系统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 行机制等呈现明显的行政化和官僚化特征”[3]。

过度的行政化使得业务部门检察官与综合部门司法行政人员可以轻易地相互流动,这种岗位混同的做法将阻碍检察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发展。

(三) 人员招录不科学如前所述,很多检察院并不结合岗位的实际需求招录人员,而主要以招录法律专业为主。

诚然,为 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行政人员需要对各业务部门有所了解,但更多的还是要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人员招录体制不科学直接导致所招录人员专业素养偏低。

检察院只有投入更多的精力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

而以法律专业进入检察系统的干警可能更愿意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业务部门,当进入与专业不相符的司法行政部门时,若不能及时调整心态,难免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 考核体系不健全一般而言,员额检察官考核标准主要以办案的质量和数量为主,较为客观。

相比而言,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标准更加抽象化、主观化,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

这种考核体系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很容易造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旦有所偏颇,极易引发矛盾。

这种矛盾不仅是检察业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更是司法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矛盾。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一)转变观念,加强培训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从思想上加以改变,认识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性。

检察院在重视业务部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

司法行政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检察院能否得到良好的服务保障,因 而各级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化培训。

从骨干力量到普通干警,通过集体轮训、定向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逐步提高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8期张梅娟等: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以员额制改革为视角33(二)明晰部门职权,实行科学化管理要解决检察院“事多人少”的问题,除了准确定位司法行政工作外,我们还需要明晰各部门职权,坚持大部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

司法实务中,由于各部门职权不清,司法行政各部门往往出现一项工作无人干或多人干,好干的工作争相干,难干的工作互相推倭的现象。

由于缺少科学管理,不同司法行政部门内部也会出现“忙者脚不离地,闲者无所事事”的两极化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原有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优化,明确部门职责,出台检察人员《职位设置目录》《权限分配办法》M,重点关注可能存在职权交叉的部门;针对岗位要求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让司法行政人员更加明晰自己的岗位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实行“定期优化工作”,可以通过每月或每季度找部门负责人谈话或随机询问干警的方式了解部门职权的划分与职责履行情况,找出问题与不足,不断加以改进。

(三)完善考评体系,合理设定人負待遇员额制改革使得员额制检察院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拉大,而这种不平衡的待遇落差会使司法行政人员消极怠工。

当前,招录体制不健全,行政化色彩较为严重,相关部门要合理设定司法行政人员待遇和晋升渠道。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科员、副 科、正科、副处、正处等逐级晋升,相应待遇也逐级提高。

在绩效考评方面,要坚持横向比较,在同类职位之间进行比较,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考核标准。

(四)健全招录机制,优化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针对当前岗位混同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院可以从健全招录机制入手,从源头上解决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问题。

为此,检察院要坚持定岗招录与定期招录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所需要的不同岗位招录人员,且所招录的人员必须定岗定向,一 般不能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轻易转岗,以便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要考虑到退休、调动等情况,根据空缺的岗位坚持定期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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