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务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强化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
转移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工作和公证员、律师资格考试前期准备工作等,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
二、主要职责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保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保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保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20年3月12日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偷税,偷税抗税刑事案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 号】国税办发﹝1992﹞7号【发文日期】1992-04-16【实施时间】1992-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邀请,公安部已决定正式参加联席例会。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 199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举行了第六次联席例会。
本次例会由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主持。
出席会议的有:高法院研究室局级研究员陈建国、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叶惠伦、国家税务局征管司副司长王秀以及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室、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税制改革司、征管司等有关同志。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韩庆章等同志应邀请参加了会议。
本次例会主要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
现纪要如下: 一、对《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 1.举行新闻发布会。
定于1992年4月10日上午9时由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解释》的施行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四部门领导人将分别在会上讲话; 2.在印发本次例会《纪要》时附发《〈解释〉宣传提纲》; 3.联系新闻单位就《解释》的颁行专题采访四部门的领导人; 4.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下级机关具体部署宣传、贯彻《解释》的工作; 5.结合1992年“税收宣传月”和普法教育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______。
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比例原则D.越权无效原则2、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A.消费税B.车辆购置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大陆法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生于英国C.1979年的我国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规定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司法解释到立法的重要转变4、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5、不服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______。
A.提起再审B.提起上诉C.重复起诉D.抗诉6、甲与乙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只能由出资最高的人担任董事长B.该公司的董事长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甲和乙均以个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D.该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7、A国是中立国,B国和C国开战后,A国______。
A.可与两国保持正常的贸易关系B.可允许B国通过其领上向C国派兵C.可派兵支援国力较弱的C国D.必须是永久中立国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_____。
A.主席B.国务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______。
A.不成文宪法B.钦定宪法C.刚性宪法D.模仿宪法10、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______。
A.公平互利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C.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D.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原始证据C.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D.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12、宪法的实施要遵循合法原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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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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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
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
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
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
审核过程中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一并报送。
第十条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案件时,同意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意见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同意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其负责和决定的办案事项负责。
对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应当执行。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执行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决定,其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须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规定由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案件审结后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制定司法解释、办理其他非办案类检察业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