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运行模式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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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理念与检察改革的几个问题

检察权运行理念与检察改革的几个问题

检察权运行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
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和 公正运行,能够保障司法 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监督和检查国家法律 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维护 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促进法治建设
检察权的正常运行能够促 进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法 治进程。
02
检察改革
检察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国家治理现代化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检察机关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地方化、行政化等倾向,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人员素质提升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和挑战。
社会参与与监督
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是推进检察改革的重要 方向之一。
03
检察权运行与诉讼程序
检察改革的具体措施建议
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 成科学高效的权力运行体系。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扩大法律监督范围,加强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监督,切 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机制,强化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政策引导, 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检察权运行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检察权运行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发展趋势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 围。
05
检察改革的前景与展望
检察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1 2 3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权运行与刑事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办案组织形式第一条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

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承担着相当重要的职责和权力。

为了确保司法权力的公正、廉洁和高效运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进行探讨。

一、司法权力运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权力的具体行使司法部工作人员通过审理案件、制发司法文书、执行判决等环节,具体行使司法权力。

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客观地办理案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权力的范围与限制司法部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力的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然而,司法权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不能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

3. 司法权力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秉持公正、廉洁、独立、公正的原则,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权力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司法部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司法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机制司法部内部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

这些机构独立于司法部其他机构,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2. 外部监督机构外部监督机构包括司法部外派的监察员、人民监察机构等,负责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与廉洁。

这些机构的成员来自不同领域,独立于司法部,可以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

3. 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监督方式。

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手段,使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够接受公众的监督。

同时,舆论监督也能起到制约司法部工作人员行为的作用,通过舆论的力量,促使司法部工作人员更加守法、清廉。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权力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行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审判权力的定义、主体、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审判权力的定义审判权力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

它不仅是司法工作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司法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二、审判权力主体我国审判权力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裁决;而人民检察院则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层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则根据自身管辖范围处理相应案件。

三、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质证辩论、宣判等环节。

其中,开庭审理是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开庭审理可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意见,进而作出公正裁决。

四、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对司法工作中各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制。

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工作中出现不当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我国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

其中,内部监督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身负责;而外部监督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承担。

五、总结综上所述,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审判权力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

我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化运行[摘要]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是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科学配置检察权,需要以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制度框架为基础,遵循司法规律和考量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 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和创新运行机制的方面的浅见和思路。

若干方面。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权能配置机制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也缺乏整体架构上的协调,在配置的各个检察权能之间、具体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之间,也缺乏必然的关联性。

一、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一)、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的内涵指检察权的权力属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论争可谓激烈。

主要有: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诉讼活动中追诉犯罪,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职业特质,与中立消极的司法权迥然不同,因此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性质上具有“同质不同职”的职业特点,均依照同一法律目标行事,同时享有受宪法人身及事务独立性的保障,所以说也是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等权力,必须依统一的诉讼程序进行,是诉讼中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部分。

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本是同等语义,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由法律监督权派生而出,“诉讼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载体系统”。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权的外延检察权的外延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检察权能中,以监督权为核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构成权力体系,我国的的检察权能主要包括: 1、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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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探析-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探析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国家将刑罚权分解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规制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是现代检察制度诞生的一个重要起因。

从制度渊源看,公正应当是检察权的权力秉赋。

我国检察机关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也因此决定,追求国家刑罚权的公正行使,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

作为督促国家刑罚权规范运行的检察机关本身对检察权的行使应当是公正的,并且应当能够明察刑罚权运行中的不规范现象。

但检察权的行使者同样是具有利益追求和偏好的经纪人而非绝对的理性人,检察权一旦作为一种公权力在社会中运行,必然具有其他公权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犯性,同样需要外力的制衡,需要排除权力运行中的外部干扰以及其他的制度保障。

可以说,在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的诸多要素中,检察管理不是直接影响检察权公正行使的要素,它在促成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容易被忽视。

事实上,检察管理以对检察资源合理调配和检察事务合理安排和部署的方式,为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创造条件,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存在严密的逻辑关联。

本文拟对检察管理在促成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功能,传统检察管理模式在保障检察权公正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进行阐释。

一、检察管理在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应然性功能检察管理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实现检察职能和检察活动的目标,依法运用组织领导、计划调控、决策指挥、沟通保障、激励创新等手段,对各种检察资源进行调控和运用的活动。

检察管理的内在机理表明,检察管理是通过对直接影响或者制约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各项要素的调配和组合间接地推动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各项检察资源的组合形式不同,其所产生的推动检察权运行的效能就可能不尽一致,即便是同一项检察资源如人力资源的不同组合形态,在检察权运行中可能发挥的效能也不一样。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模式探析

专业 化 建 设具 有 积 极 意 义 但 另一 方 面 . 在各 地 积 极创 新实践 、 争 创 特 色 品牌 的 同 时 . 也 应 对 精 细化 分 工 、 专 业 化办 案 的发 展模 式 进行 理 性 思 考 .充分 发挥 机 制 的
根 据 最 高 检 近 日印发 的 《 关 于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检 察事 业 蓬 勃 发展 的核 心动 力
需求 . 实现 维 护 司 法公 正 的价 值追 求 正 是在 这 样 的 环 境 背景 下 . 检 察机 关 的 内部 分 工 不 断 细化 . 专 业 化 办 案 模 式 在 全 国各 级 、各 地检 察 机 关 中如 雨 后 春 笋般 成 长
捕 意 见 书 的 同 时 .继 续 深 化 审查 批 捕 专 业 化 办 案 模式
改革 , 通 过 调整 办 案 结 构 , 实行 案件 分 类 、 人员分组 、 繁
简分 流等举措 , 为切实提高 办案效率 , 实现办案数量 、
质量 、 效 果 的统 一 进 行 着有 益 的 尝 试 , 并探索 、 总结 出
下 检 察 队 伍 建 设 的意 见 》 . 推 进 检 察 队伍 专 业 化 建 设 需
要 大 力 加 强检 察 人 员 专业 化 、 检察官专业化 、 办 案 组 织 专 业 化 建设 其 中前 两 者 是关 于人 的 主体 要 素 , 人 是 生
优 势 .抑 制 其 弊 端 .更好 地 保 障和 推 动 检 察专 业 化 建
设。


检 察 机 关 专业 化 办 案模 式 的实 践探 索
产 力诸 要 素 中最 活 跃 、 最基本 的因素 , 国 以才 立 、 政以 才治 、 业 以才 兴 , 检察人才储备是 否充足 、 素 质 是 否 过 硬、 结构是否合理 、 利用是 否充分 , 不 仅 关 系 检 察 职能 作 用发 挥 的好坏 . 还 事 关检 察 事 业 的持 续 规 范发 展 。_ 总第 1 9 0期

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机制探析

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机制探析发布时间:2021-12-06T08:52:37.519Z 来源:《教育学》2021年8月总第259期作者:赵全珍[导读] 但是在近一年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276000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在发挥集体智慧、保证重大业务决策的质量、规范检察工作、促进检察事业不断进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特别是基层检委会工作机制存在的矛盾和缺陷日益显现,如何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发挥业务决策功能以应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就迫在眉睫。

最高检于2020年7月修改颁布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上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

关键词:司法改革工作规则检委会运行机制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检委会工作如何改进和加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检院党组把2008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和2009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于2020年7月正式实施。

新的《工作规则》对检委会的职能定位、组成人员、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会议制度、会议程序等内容都有了比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基本涵盖了检委会工作的主要方面,进一步解决了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推进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中作用显著,但是在近一年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宏观指导功能发挥不够。

(1)存在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议案类型相对单一等问题。

《工作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议事职能是检委会“天然的职责”。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检察权的性质关系着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检察职能的发挥,充分理解检察权和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的对应配置关系,从而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职权,是推动中国特色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前提.一、检察权的概念检察权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由检察机关地对宪法遵守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一种国家权力,是对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一系列职权的抽象和概括,是我国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二、检察权的性质第一、从根本性质上看,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一) 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来看,我国的检察权是控权型的检察权,其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定位,检察权是通过法律监督来行使权力的.( 二) 从对法律监督概念的理解来看,所谓法律监督,即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检察机关.( 三) 从对法律监督的行使方式来看,法律监督是一种全面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只有全面监督,才有利于法制的统一.第二、从其归属来看,检察权是我国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一) 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共同的权力属性.《宪法》第三章国家机关一章,通过七节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第七节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规定上,不是直接规定国家权力,而是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性质,在国家机构中分别采取列举和定义两种方式规定职权,而检察院的职权就是采取定义式规定.( 二) 从党的执政文件看,我国司法机关是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党的文件中没有出现司法权的概念,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总是同时出现的.因此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存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者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司法职能包括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 三) 从国家权力的分化过程看,我国审判权与检察权来源于传统司法权的分化.我国宪政体制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至少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对传统司法权的各项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力归入检察权,将审判程序的司法权归入审判权; 二是基于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需要,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之后,将审判权与检察权一起作为的国家权力,纳入与行政权同一层级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赋予了检察权在这一层级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新的职责,即接受上一位国家权力的授权,承担起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任务.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二元化的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司法权是由审判权与检察权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检察权主要通过主动地进行程序控制,维护司法公正,审判权主要通过被动地进行实体裁判,实现司法公正,二者成为统一的国家司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权的职责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主要是程序性的裁判权.二是行使对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三是对守法行为的监督.三、检察权的功能从检察权功能的层级结构上看,检察权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两类,基本功能是指检察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辅助功能是指保证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法制的统一,为实现之一基本功能,附加了三个次一层级的功能,即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三个辅助功能,形成了我国检察权的功能结构.从另一角度来看,检察权的三个辅助功能整合起来,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是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也是我国检察权的部分功能.四、检察权的运行特征检察权的特征包括: 性、国家性、司法性等.检察权的运行特征是与审判权、行政权相比较而显示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程序性、主动性、综合性.第一、程序性.行政权、审判权都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力,基于监督关系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监督、控制只能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检察权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权的运行必然引起程序的变更.基于法律监督关系,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作为被监督对象,必须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反映,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是检察权运行只是引起程序的变更.检察机关不能认为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违法,而直接对被监督对象违法行为作出的实体权益决定进行变更; 三是检察权决定的内容是程序.检察机关在调查、侦查之后,为履行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对实体权益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是对程序作出决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与行政权和审判权有本质的区别.第二、主动性.在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审判权的运行遵循被动、消极、中立的原则,行使实体性权力; 检察权的运行遵循积极、主动的原则,行使程序性权力.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程序到实体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检察权的积极主动性,是由检察权根本性质决定的.检察权的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监督是一个具有主动性的概念.法律监督本身蕴涵着两种行为: 一是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二是督促纠正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主动性的行为,检察机关消极和被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可能的.检察权行使职权的手段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察看、调查、侦查、审查、公诉、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都具有主动性.第三、综合性.检察权运行的综合性,是指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才能完成检察机关的任务.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全面监督,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律,涉及守法、执法和法的适用等法治运行多个环节,涉及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涉及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监督等.监督范围的宽泛,监督对象的多样性,监督内容的复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实现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任务.参考文献:[1]冯仁强. 文明建设与检察制度改革[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4) .[2]王桂五. 中许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M]. :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2 -13.[3]丘志乔. 以法治创新社会管理: 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相结合[J]. 开放导报,2012( 3) .[4]陈兰,孙寅平.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完善风险评估程序[N]. 3 版. 检察日报,2013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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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运行模式分析(最新)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权责匹配是其核心内容。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建立了“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体系,也构建了相对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责机制。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地市出台的文件中关于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权限范围较为模糊,特别是当两者存在意见分歧时该如何解决等问题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检察官办案组在办案环节存在追责不力、追责困难等问题。

因此,在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探讨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当前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主任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制
(一)主任检察官制的由来
“主任检察官发端于我国台湾地区,其从1980年设立至今已走过了35个岁月。

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设立有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员额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各组事务。

’”但是,在台湾,主任检察官是行政职务,其行使行政权责时,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司法事务上的独立判断。

既台湾的主任检察官虽有指导和监督办案组之责,但组内各检察官都具有独立的办案决定权。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探索改革经验,下发文件在全国7个省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公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对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办案组织的构成、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要求,“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做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

”根据这一试点文件,检察官责任的载体由检察长扩大到了主任检察官。

可以说,2013年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要旨在于我国检察制度的现实背景,即检察干警良莠不齐而又无法硬性淘汰的状况下,需选择一批优秀检察官,赋予他们相对独立性,以及更大的职权,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有序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司法办案组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该规定中,检察官办案组呈现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主体要素方面规定:“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其次在权力配置方面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再次在运行机制方面规定:“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二)2015年司法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与2013年试点改革时主任检察官制的对比研究
2015年司法改革(以下简称2015年司改)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建立、健全了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检察官办案组织有两种模式:员额检察官办案小组模式、检察官办案组模式,其中,检察官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组成。

当然,由于两种办案组织模式的存在也使得现阶段检察机关所建立的司法责任制包含了员额检察官承办责任制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通过对比,笔者认为2015年司改中的主任检察官制与2013年改革试点时探索建立的主任检察官制存在一定渊源,但同时也存在着若干差异,主要表现在:
1.2013年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制强调的是主任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

以上海闵行区检察院的试点改革为例,“对于行驶刑检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按照本院检察长的授权范围,享有三级以下风险等案件的审查决定权。

对于组内其他检察官班里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任检察官审查决定。

”,而2015年司改中,主任检察官是否对办案组内员额检察官所办案件具有决定权,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在探讨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改革文件要求,主任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但其他检察官是否需要遵照执行,文件没有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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