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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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gmp实施指南

2010版gmp实施指南

2010版gmp实施指南(无菌)无菌制剂 GMP实施指南 14.6过滤除菌14.6过滤除菌本节旨在提供系统的方法对除菌过滤工艺进行选择和验证。

除菌过滤过程中的关键设备为除菌(级)过滤器,对其进行的具体确认和验证项目的相关原理和要求等,将在以下14.6.1~14.6.3中详细阐述。

按照不同药品分类,需要、推荐、可选和评估后确定是否进行的确认和验证项目,总结为下表。

项目应用于非最终灭菌产应用于可最终灭菌产品品的除菌过滤的过滤每种型号除菌每种型号除菌级过推荐推荐级过滤器选型滤器的标准细菌截的确认留试验数据与完整(由过滤器生性检测数值的关联产商完成) 每种型号除菌级过推荐推荐滤器的溶出物分析构成过滤器的各种推荐推荐材料的生物安全性每批除菌级过每批除菌级过滤器推荐推荐滤器的确认抽样进行细菌截留(由过滤器生标准试验,并确认与产商完成) 完整性检测数值关联的持续有效出厂前每支完整性推荐推荐检测抽样进行滤出液质量确认,例如:pH、内毒素、总TOC和洁净度抽样进行湿热灭菌推荐推荐耐受测试工艺验证细菌截留需要可选溶出物需要需要化学兼容性需要可选产品润湿的完整性可选可选吸附评估评估很多生产最终灭菌产品的企业,在最终灭菌前,为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使用过滤器对最终灭菌前的产品进行过滤。

此时,不论该企业采用了何种过滤器,包括精度(标称)为0.45μm的过滤器、0.2μm的微生物污染控制过滤器,甚至0.2μm 除菌级过滤器,因为这些过滤器的使用目的都是在最终灭菌之前对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控制,而不是作为产品生产过程中最后一步的灭菌手段,对这些过滤器的工艺验证要求,低于非最终灭菌产品除菌过滤过程中所使用的除菌级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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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制剂GMP实施指南14.6.1除菌级过滤器的验证/细菌截留【法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附录1 无菌药品第九十条对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除菌过滤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

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版

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版

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版前言201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并将其列为强制性执行的标准。

该规范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GMP规范覆盖了药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包装、存储和运输等方面。

为确保GMP规范的有效实施,国家药监局还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GMP认证和检查。

本文主要介绍GMP检查的通则,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GMP规范和GMP检查。

GMP检查的目的和原则目的GMP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符合国家药品监管要求。

GMP检查需要检查企业是否满足以下要求:1.、安全和有效性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确保生产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3.。

原则GMP检查的实施原则如下:1.、公平、客观原则;2.,法规,标准为依据;3.;4.。

GMP检查的程序GMP检查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2.;3.;4.;5.;6.;7.;8.。

GMP检查的内容GMP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设施检查生产设施检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GMP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清洁区、物料储存区等生产现场基础设施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GMP生产要求,如是否有足够的空间、设备是否完好、清洁是否到位等。

2. 原辅材料检查原辅材料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GMP规范的要求,如是否有合格的供应商、是否设置了检验和控制程序等。

3. 生产过程检查生产过程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车间的生产流程是否符合GMP规范的要求,如是否制定了生产流程标准化和记录规范等。

4. 检验检测检查检验检测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检验检测方法和设备是否符合GMP规范的要求,如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检测仪器是否经过校准等。

5. 管理制度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GMP规范的要求,如是否制定了质量保证体系、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等。

药品GMP指南2010版附录2_原料药-药品GMP实施指南

药品GMP指南2010版附录2_原料药-药品GMP实施指南

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药品 GMP 指南 厂房设施与设备:药品 GMP 指南 口服固体制剂 :药品 GMP 指南 无菌药品 :药品 GMP 指南 原料药 : 药品 GMP 指南
定价:219 元 定价:1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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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产、技术、 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订药品 GMP,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 GMP 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 GMP,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 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
书名 中国药典 2010 版 全三卷 全三卷
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定价/元 1498 1980 2671680 220
药典-临床用药须知 2010 版
中国兽药典及兽药使用指南 2010 版-六册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2010 版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 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 存中的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 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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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第十五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 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 第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 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 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第十七条 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 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 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清晰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 用前应当进行适当清洁。 第十九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 ,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 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 第五章 验证 第二十条 应当在工艺验证前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 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通过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 关键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通常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资料和数据确定。 第二十一条 验证应当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 作。 第二十二条 验证的方式: (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批数不多或 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可进行同步验证。 (二)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 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 2.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格标准; 3.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4.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 (三)回顾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有代表性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应 当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据作为回顾性验 证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验证计划: (一)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和工艺变更的类别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前验证 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连续的三个合格批次,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 的一致性(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 (二)工艺验证期间,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如与节能或 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 ,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 (三)工艺验证应当证明每种原料药中的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并与工艺研发阶段确 定的杂质限度或者关键的临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的杂质数据相当。 第二十四条 清洁验证: (一)清洁操作规程通常应当进行验证。清洁验证一般应当针对污染物、所用物料对原 料药质量有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 (二)清洁操作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

2010版药品GMP指南水系统

2010版药品GMP指南水系统

水系统1、概述水在制药工业中是应用最广泛的工艺原料,用做药品的成份、溶剂、稀释剂等。

制药用水作为制药原料,各国药典定义了不同质量标准和使用用途的工艺用水,并要求定期检测。

水极易滋生微生物并助其生长,微生物指标是其最重要的质量指标,在水系统设计,安装,验证,运行和维护中需采取各种措施抑制其生长。

水是良好的溶剂、尤其是与自然界失去平衡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具有极强的溶解能力和极少的杂质,广泛用于制药设备和系统的清洗。

鉴于水在制药工业中的既作为原料又作为清洗剂,各国药典对制药用水的质量标准,用途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各个国家和组织的GMP将制药用水的生产和储存分配系统视为制药生产的关键系统,对其设计,安装,验证,运行和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指南第二章将具体介绍我国和其他国家药典和GMP对制药用水的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质不同,季节的变化也会导致水质的巨大变化,我国制药企业使用的最初原料水未必常年符合饮用水的标准要求,需将其依次处理成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等制药用水,适合不同的工艺需求。

在指南第三章中将介绍制药用水处理的各种技术,工艺和设备。

制药生产中其它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是按批检验和释放的,而作为原料的制药用水(饮用水,纯化水或注射用水)通常是通过管道连续流出的,随时取用的,其微生物属性等质量指标通常无法连续地实时检测到。

通常是先使用到产品中,若干天后才能知道其微生物指标是否合格,为保证制药用水系统生产出的水在任何时候是好的,即水系统生产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是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各国GMP对水系统的设计和验证有严格要求,第四章将介绍水系统的设计和验证。

在水系统的设计、验证和运行过程中,制药企业、药监部门都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问、问题和争议,我们参照国际组织尤其是ISPE(国际制药工程协会)的指南和工程实践,在第五章对常见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六章介绍一些关于水的化学和微生物知识以及水系统的钝化技术。

2010版药品GMP指南水系统

2010版药品GMP指南水系统

水系统1、概述水在制药工业中是应用最广泛的工艺原料,用做药品的成份、溶剂、稀释剂等。

制药用水作为制药原料,各国药典定义了不同质量标准和使用用途的工艺用水,并要求定期检测。

水极易滋生微生物并助其生长,微生物指标是其最重要的质量指标,在水系统设计,安装,验证,运行和维护中需采取各种措施抑制其生长。

水是良好的溶剂、尤其是与自然界失去平衡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具有极强的溶解能力和极少的杂质,广泛用于制药设备和系统的清洗。

鉴于水在制药工业中的既作为原料又作为清洗剂,各国药典对制药用水的质量标准,用途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各个国家和组织的GMP将制药用水的生产和储存分配系统视为制药生产的关键系统,对其设计,安装,验证,运行和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指南第二章将具体介绍我国和其他国家药典和GMP对制药用水的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质不同,季节的变化也会导致水质的巨大变化,我国制药企业使用的最初原料水未必常年符合饮用水的标准要求,需将其依次处理成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等制药用水,适合不同的工艺需求。

在指南第三章中将介绍制药用水处理的各种技术,工艺和设备。

制药生产中其它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是按批检验和释放的,而作为原料的制药用水(饮用水,纯化水或注射用水)通常是通过管道连续流出的,随时取用的,其微生物属性等质量指标通常无法连续地实时检测到。

通常是先使用到产品中,若干天后才能知道其微生物指标是否合格,为保证制药用水系统生产出的水在任何时候是好的,即水系统生产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是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各国GMP对水系统的设计和验证有严格要求,第四章将介绍水系统的设计和验证。

在水系统的设计、验证和运行过程中,制药企业、药监部门都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问、问题和争议,我们参照国际组织尤其是ISPE(国际制药工程协会)的指南和工程实践,在第五章对常见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六章介绍一些关于水的化学和微生物知识以及水系统的钝化技术。

药品GMP2010版附录1_无菌药品-药品gmp指南

药品GMP2010版附录1_无菌药品-药品gmp指南

2010 年版药品 GMP 指南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 (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 GMP) 已经卫生部第 79 号令发布,并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全套六册 总定价:1200 元, 优惠价:750 元
册数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药品 GMP 指南 定价:132 元 定价:2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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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
注: (1)为确认 A 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 1 立方米。A 级洁净区空气 悬浮粒子的级别为 ISO 4.8,以≥5.0μ m 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 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 悬浮粒子的级别为 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 C 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 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 ISO 7 和 ISO 8。对于 D 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 级别为 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 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 5.0μ m 悬 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 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 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 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 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第十条 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一)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 行日常动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 A 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 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 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 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 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 装点≥5.0μ m 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三)在 B 级洁净区可采用与 A 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 B 级洁净区对相邻 A 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 A 级洁净区和 B 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 µm 的悬浮粒子时, 应当进行调查。 (七)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 15~20 分钟(指导值)自净后, 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 C 级洁净区和 D 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 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 求。 (九)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 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 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 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 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1)如下: 洁 净 度 浮游菌 级别 cfu/m3 A级 B级 C级 D级 1 10 100 200 沉降菌(90mm) cfu /4 小时(2) 1 5 50 100

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年版

药品GMP检查指南(通则)-药品GMP指南2010年版

药品GMP 认证检查指南通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一、机构与人员【检查核心】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受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的重要环节。

【检查条款及方法】*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图示),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2.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药年限、所在岗位等。

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有一些共同的质量责任,如:3.1 制订书面规程和其他文件;3.2 对生产环境的监控;3.3 工厂卫生;3.4 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3.5 人员培训,包括质量保证系统及其实施;3.6 供应商的审计;3.7 被委托(加工或包装)方的批准和监督;3.8 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控;3.9 记录的归档;3.10 对GMP 实施情况加以监控等;3.11 因监控某些影响质量的因素而进行取样、试验或调查。

4.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例如,仓库负责人不得决定某批产品能否放行出厂,分管厂长不得跳过质量管理部门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出合格与否的决定。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4.1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和成品的放行或拒收系统;4.2 批准工艺规程、取样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控制规程;4.3 审查、批准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4.4 确保物料、中间体、成品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4.5 审核评价批记录,在决定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确保各种重要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有纠正措施;4.6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处理;4.7 批准和监督由被委托方承担的委托检验;4.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4.9 确保所需的验证(包括检验方法的验证)以及控制设备的校准都已进行;4.10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成品的复验期/有效期及储存条件;4.11 对产品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及审核;4.12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GMP 及岗位操作的基础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计划。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2010版药品GMP实施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2010版药品GMP实施指南

2010年版药品GMP指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年7月31号
原价:1200元
优惠价:980元
详细分册
口服固体制剂:药品GMP指南定价:139元
无菌药品:药品GMP指南定价:256元
原料药: 药品GMP指南定价:198元
质量管理体系:药品GMP指南定价:132元
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药品GMP指南定价:256元厂房设施与设备:药品GMP指南定价:219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已经卫生部第79号令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订药品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指南》。

《药品GMP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GMP,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最实用工具书。

《药品GMP指南》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菌药品》、《原料药》
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GMP的背景介绍、法规要求、技术要求、实施指导、实例分析及要点备忘等。

《药品GMP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并向全国公开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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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 认证检查指南通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一、机构与人员【检查核心】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受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的重要环节。

【检查条款及方法】*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图示),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2.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药年限、所在岗位等。

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有一些共同的质量责任,如:3.1 制订书面规程和其他文件;3.2 对生产环境的监控;3.3 工厂卫生;3.4 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3.5 人员培训,包括质量保证系统及其实施;3.6 供应商的审计;3.7 被委托(加工或包装)方的批准和监督;3.8 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控;3.9 记录的归档;3.10 对GMP 实施情况加以监控等;3.11 因监控某些影响质量的因素而进行取样、试验或调查。

4.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例如,仓库负责人不得决定某批产品能否放行出厂,分管厂长不得跳过质量管理部门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出合格与否的决定。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4.1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和成品的放行或拒收系统;4.2 批准工艺规程、取样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控制规程;4.3 审查、批准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4.4 确保物料、中间体、成品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4.5 审核评价批记录,在决定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确保各种重要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有纠正措施;4.6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处理;4.7 批准和监督由被委托方承担的委托检验;4.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4.9 确保所需的验证(包括检验方法的验证)以及控制设备的校准都已进行;4.10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成品的复验期/有效期及储存条件;4.11 对产品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及审核;4.12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GMP 及岗位操作的基础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计划。

5. 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以文件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各项:5.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各种生产规程;5.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操作;5.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5.4 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5.5 确保生产设施已清洁并在必要时消毒;5.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准并有校准记录;5.7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录;5.8 确保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的审核和批准;5.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变更作出评估;5.10 确保新的(或经改造的)生产设施和设备通过确认。

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1. 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

基本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药年限、所在岗位等。

2. 企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3.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一览表,基本内容同上。

4. 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相关中层干部的任命书(与GMP 不直接相关的财务、行政、销售可不查)。

5. 人员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外出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 以上人员均应为全职人员,不能兼职或挂名。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1. 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条款规定的教育和实践经验。

所接受的教育通常包括下列学科:化学(分析化学或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化学工程;药学技术;药理学和毒理学;生理学或其他有关学科。

2. 条款中要求的相应资历,从0302 条要求的相关资料种确认。

3.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参见《生物制品GMP 检查指南》。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参见《中药制剂GMP 检查指南》。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1.负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条款规定的教育和实践经验。

所接受的教育同0401 条。

2. 条款中要求的相应资历,从0302 条要求的相关资料中确认。

3.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 通过查投诉处理、返工、退货、偏差处理等资料,看关键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是否能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

参见7505、7506 条。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生产和重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有关知识的培训。

参见《原料药GMP 检查指南》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参见《中药制剂GMP 检查指南》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1.企业培训管理规程:规定本企业负责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GMP 教育、企业制订的相关文件、专业知识、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培训对象、教材、聘请教员、培训方式、考核、培训小结、建培训卡及对人员的再培训等。

2.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考卷)。

3.培训小结。

4.人员培训卡(人员培训卡应是人员培训管理规程的附件,通常由各职能部门保存原件,以方便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5.上岗证的颁发(除电工、锅炉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企业有权自己通过培训和考核,决定发放本企业员工的上岗证,应查是否有适当的培训及考核材料)。

6.检查中应结合对有关人员的考核、询问、对企业培训效果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7.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实际操作培训等。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参见《生物制品GMP 检查指南》二、厂房与设施【检查核心】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 的先决条件,其布局、设计和建造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检查条款及方法】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1.厂房周边环境。

2.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3.相邻厂房的设置,如原料与制剂、中药前处理及脏器组织处理与制剂、有特殊要求的厂房等是否符合规定。

4.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的位置。

5.污染源如: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

6.环境是否整洁。

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

7. GMP 并不包括生产人员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GMP 认证检查要突出GMP检查的重点,一般人员安全、环境保护问题可由政府其他部门去检查。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合理布局。

1.厂房工艺布局:按生产剂型、品种、工艺、设备的要求,各生产工序衔接合理。

2.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 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厂区总体布局图。

2.厂房工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应便于生产操作和清洁操作,物料的存放和物料的传递应合理。

5.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有相应的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6.相邻厂房所处上、下风口的位置及进、排风口的设置。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1.生产控制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等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厂房施工、验收文件,每步验收均应有记录。

2.查厂房维护、保养文件,应有记录。

3.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应为弧形,无菌操作区墙面间宜成弧形,便于清洁。

4.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

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清洁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易对产品造成污染。

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是否跨区使用。

1.不同洁净级别区应设相应的洁具间,清洁用具不得跨区使用。

2. 10,000 级无菌操作间不应设清洗间和带水池的洁具间,此区域的清洁用具在完成清洁后,应送出该区清洁、消毒或灭菌,然后存放在洁具间备用,以减少对无菌操作区的污染。

3. 10,000 级非无菌操作间(俗称万级辅助区)及其他低要求级别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漏及水池,也可设清洗间,这些区域的地面可使用拖把、纱布及其他适当清洁用具清洁。

4.清洁用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有相关的管理文件,防止清洁用具给生产带来污染。

5.现场检查并检查相关管理文件。

1104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有对加工品造成污染的可能。

参见《中药制剂GMP 检查指南》1105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参见《中药制剂GMP 检查指南》1201 生产区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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