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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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11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前言(1)1 适用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3)4 一般技术原则(5)4.1电压等级及供电距离(5)4.2供电可靠性(6)4.3中性点接地方式(8)4.4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9)4.5短路水平(10)4.6电压偏差(11)4.7环境影响(11)5 配电网规划原则(12)6 中压配电网(17)6.1一般技术原则(17)6.2防雷与接地(18)6.3配电网结构(19)6.4架空配电线路(21)6.5电缆配电线路(26)6.6架空配电设施(29)6.7开关站、配电室、户外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63)7 低压配电网(70)7.1一般技术原则(70)7.2低压架空线路(71)7.3低压电缆线路(72)7.4低压配电设备(73)7.5低压配电网接地运行方式(76)8 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电网自动化(76) 8.1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76)8.2配电网自动化(77)9 用户接入(93)9.1用户接入容量范围和供电电压(93)9.2用户供电方式(93)9.3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93)9.4重要用户(94)9.5特殊用户(94)9.6高层建筑用户(95)不苟的工作态度,具有很强的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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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配网技术导则

╳╳╳╳县级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QB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总则 (1)5 中压配电网 (2)6 柱上开关 (3)7 开闭所、环网柜、高压分支箱 (4)8 配变、箱变、配电室 (4)9 低压配电网络 (5)IQB ××××—××××II前言中低压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满足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增长的需要,指导规范我省县级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使其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QB ××××—××××县级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县级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技术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按行政建制为县级市或县的城区、中心城镇的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SD126-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能源部、建设部能源电[1993]228号文颁发《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生[2001]1212号文颁发《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使用技术规范(试行)》3 定义3.1 中压配电网指额定电压为10kV的电网;低压配电网指额定电压为380/220伏的电网。
20kV配电系统技术导则(江苏省电力公司)

20kV配电系统技术导则江苏省电力公司2007年10月目录1 总则 (1)2 20kV配电网技术原则 (1)2.1 一般原则 (1)2.2 变电站 (2)2.3 20kV配电网的主要结构 (5)2.4 架空线路 (6)2.5 电缆线路 (6)2.6 电缆通道 (7)2.7 配电所 (7)2.8 20kV变电所 (8)3 继电保护配置 (9)4 客户的供电方式 (10)1 总则1.1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提升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适应性,降低配电网损耗和供电成本,节约土地和通道资源,实践公司“升压、增容、换代、优化通道”的发展思路,特制定20kV配电系统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根据《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业扩工程技术导则》以及省公司《20kV设备技术规范》(苏电生[2007]1317号文)、《江苏电网继电保护配置选型导则》、《江苏省0.4kV-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等编制。
2 20kV配电网技术原则2.1 一般原则2.1.1 依据地区变电站供电范围或城市功能区域,20kV配电网划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分区配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原则上不应交错重叠,并应随负荷增长及新增加的变电站进行合理调整。
2.1.2 划分分区配电网的主要原则是根据电网现状、负荷现状与预测结果、区域负荷密度、变电站位置、主变台数和容量以及线路走廊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2.1.3 20kV配电网应有较高的供电可靠性。
其安全准则是:当任何一路20kV线路因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应能通过倒闸操作,经其他20kV线路继续向该线路的非检修或非故障段供电;当任何一条线路20kV馈电开关因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应能通过倒闸操作,通过其它20kV线路继续供电。
2.1.4 应加强电源点之间20kV配网的联络。
电源点之间的20kV配电网主干线,通过配电所、线路分段/分支设备,形成环形网络(开环运行),以保证当有一个电源点失去时,可以通过20kV配网进行负荷转移,保证安全供电。
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术语和定义

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1 中低压配电网(1)中压配电网:本导则所称的中压配电网为10千伏、20千伏电网。
(2)低压配电网:本导则所称的低压配电网为220/380伏电网。
(3)中低压配电网(下文简称配电网)由相关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各类电源站室(包括变电站、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组成。
1.2 市中心区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1.3 市区指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
一般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以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区“由县改区的)仅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1.4 城镇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直辖市(由县改区)的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1.5 农村指城市行政区内除市中心区、市区和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1.6 中压开关站(以下简称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1.7 配电室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仅带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及附设有配电变压器的开关站统称为配电室。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亦称开闭器。
1.9 电缆分接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亦称分支箱。
1.10 箱式变电站简称箱变,是指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保护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1.11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是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实时信息、离线数据、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参数、地理信息进行安全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配电网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和配用电管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作者:————————————————————————————————日期:江苏省电力公司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
1为满足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日益增长需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13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等有关规程、办法和《江苏省0。
4kV —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要求,结合江苏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导则。
1.2农村中低压配电网是指农村10kV及以下电网(含农村居民接户线、进户线及计量装置),以下简称农村配网。
1.3农村配网的建设与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地方政府中心镇、村建设规划,加大农村配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并与上级电网规划相衔接.1.4农村配网建设与改造应按照统一规范、可靠适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的要求,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
1。
5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农村配网的建设与改造. 2农村配网建设目标农村配网建设与改造以提高农村配网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节能降耗为目标。
经过建设与改造后,农村配网主要运行指标应达到:农村中压电网供电可靠率99。
7%及以上,农村居民端电压合格率95%及以上,农村10kV电网线损率低于6.5%,农村低压电网线损率低于10%。
3农村配网建设主要原则3.1用电容量配置用电容量配置应结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规划,一般按10年考虑。
3.1。
1农村集中居住区用电容量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要求配置。
建筑面积120 m2及以下,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在120 m2以上、15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 kW;建筑面积在150 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 kW。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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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围 (2)2 规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技术原则 (6)4.1电压等级及供电距离 (6)4.2供电可靠性 (7)4.3中性点接地方式 (9)4.4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 (11)4.5短路水平 (13)4.6电压偏差 (13)4.7环境影响 (14)5 配电网规划原则 (15)6 中压配电网 (22)6.1一般技术原则 (22)6.2防雷与接地 (24)6.3配电网结构 (25)6.4架空配电线路 (28)6.5电缆配电线路 (34)6.6架空配电设施 (37)6.7开关站、配电室、户外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 (63)7 低压配电网 (73)7.1一般技术原则 (73)7.2低压架空线路 (74)7.3低压电缆线路 (75)7.4低压配电设备 (77)7.5低压配电网接地运行方式 (80)8 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电网自动化 (80)8.1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80)8.2配电网自动化 (81)9 用户接入 (93)9.1用户接入容量围和供电电压 (93)9.2用户供电方式 (93)9.3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 (94)9.4重要用户 (94)9.5特殊用户 (94)9.6高层建筑用户 (95)前言为把电力公司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国领先、国际著名的企业,规省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改造工作,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和规程,并结合目前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的发展水平、运行经验和管理要求而提出。
本导则由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省电力试验研究院、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少波、靖、策、振江、何寅、吕培强本导则由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并解释。
1 适用围本导则规定了省城市和农村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行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
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适用于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156 标准电压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6 GB 1232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7625.1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GB 50168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74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836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14 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DL/T 969 变电站运行导则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220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GJ32/J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2/T1088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DB32/T1362 20kV配电系统技术规Q/GDW15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212 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Q/GDW370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中低压配电网(1)中压配电网:本导则所称的中压配电网为10千伏、20千伏电网。
(2)低压配电网:本导则所称的低压配电网为220/380伏电网。
(3)中低压配电网(下文简称配电网)由相关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各类电源站室(包括变电站、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组成。
3.2 市中心区指市区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3.3 市区指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
一般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围。
3.4 城镇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直辖市(由县改区)的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3.5 农村指城市行政区除市中心区、市区和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3.6 中压开关站(以下简称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3.7 配电室户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仅带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及附设有配电变压器的开关站统称为配电室。
3.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亦称开闭器。
3.9 电缆分接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亦称分支箱。
3.10 箱式变电站简称箱变,是指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保护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的户外配电装置。
3.11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是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实时信息、离线数据、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参数、地理信息进行安全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配电网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和配用电管理。
3.12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泛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单台容量在4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整流设备等具有波动性、冲击性、不对称性、非线性的负荷。
3.13 重要客户凡具有以下关键负荷之一的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5)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重要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6)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7)其它由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重要客户;(8)高层建筑中的一类高层建筑。
4 一般技术原则4.1 电压等级及供电距离4.1.1根据地区负荷发展规划,应尽量简化变压层次、优化配置电压等级序列,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 156),避免重复降压和功能重叠。
省中压配电网选择的电压等级为 10千伏、20千伏,低压配电电压为 380/220伏。
4.1.2 20千伏专供区如现有配电容量、站点和线路走廊资源等严重不足,或老旧设备需要全面进行技术改造时,10千伏配电系统可采取升压至20千伏等级,但必须认真研究升压改造的技术实施方案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4.1.3 城市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线长度原则上应不大于下表要求:4.1.4 农村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线长度原则上应不大于下表要求:4.1.5 上级高压电源点的建设应能保证中压配电网对供电距离、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4.2 供电可靠性4.2.1 配电网供电可靠性是指电网对用户连续供电的可靠程度,应符合电网供电安全准则和用户用电两方面的要求,按照Q/GDW 15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和DL/T 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对配电网供电可靠性的一般要求如下:(1)市中心区和市区中压配电网结构应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的要求;(2)较大城镇中压配电网结构宜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的要求;(3)中小城镇和农村中压配电网如具备条件,可采用供电安全N-1准则;(4)双电源用户应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的要求;(5)单电源用户非计划停运时,应尽量缩短停电时间。
在电网运行方式变动和大负荷接入前,应对电网转供负荷能力进行评估。
4.2.2 中低压供电回路的元件如开关、电流互感器、电缆及架空线路干线等的载流能力应配套,不应发生因单一元件而限制线路可供负荷能力。
线路载流限额如下:4.2.3 重要用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电缆线路供电方式。
确因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4.2.4 为持续提高供电可靠性可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网络结构,增强负荷转供能力;(2)采用高可靠性设备,逐步淘汰技术落后设备;(3)必要时,装设线路故障自动隔离装置和用户故障自动隔离装置;(4)扩展带电作业项目,推广带电作业和不停电作业;(5)实施架空线路绝缘化,开展运行环境整治及反外力破坏工作;(6)实施配网自动化等。
4.3 中性点接地方式4.3.1 中压配电网中性点根据需要采取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380/220伏配电网中性点为直接接地。
4.3.2 不直接连接发电机的10(20)千伏架空线路系统(一般变电站出线电缆总长度小于1千米,其余均为架空线路的线路),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当超过下列数值,又需在接地故障条件下运行时,宜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1) 10(20)千伏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10安。
(2)10(20)千伏非钢筋混凝土或非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20安。
4.3.3 10(20)千伏全电缆线路构成的中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方式,此时不宜投入线路重合闸功能;全电缆线路构成但规模固定的系统也可以采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
4.3.4 10(20)千伏由电缆和架空线路构成的混合配电系统,规定如下:(1)变电站每段母线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150安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
(2)当变电站单相接地故障电流中的谐波分量超过4%,且每段母线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75安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
(3)变电站每段母线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小于150安时,宜采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运行中应投入保护装置中的重合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