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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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826号2000年12月13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一律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C001-2000)》HDB/YC001-2000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24020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丝、卷烟纸、醋纤丝束、接装纸(水松纸)、商标纸(商品编号2403100048132000540333104813900048211000)加工生产卷烟(商品编号24020000)的加工贸易单耗和损耗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万宝路卷烟加工企业进行生产的原材料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2.1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万支)卷烟需耗用原料的量。
2.2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卷烟成品中的原料量占卷烟原料总投入量的百分率。
3单、损耗标准3.1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规定的单耗对原料质级无特殊要求,各原料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品名│单位│规格│├───────┼──┼──────────────────────┤│烟丝│公斤│110kg/箱水分(13.5±0.5)% │├───────┼──┼──────────────────────┤│卷烟纸│盘│27mm宽×6700m长│├───────┼──┼──────────────────────┤│丝束│公斤│2.7旦尼尔(denier)×Y型(截面形状)×35000旦尼││││尔(denier) │├───────┼──┼──────────────────────┤│接装纸(水松纸)│盘│50mm宽×4000m长│├───────┼──┼──────────────────────┤│商标纸│张│万宝路牌卷烟专用商标纸│└───────┴──┴──────────────────────┘3.2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对加工产品无质级要求。
5)单耗申报须知

单耗申报须知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行为,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备案时应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对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
企业确实无法在备案或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前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内销前申报单耗。
三、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同意,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二)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四、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填报《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留存样品或图样、图片。
五、加工贸易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贸易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六种情况,非工艺性损耗一律不得纳入加工贸易单耗核算管理。
六、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应规范、准确;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七、对已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法定计量单位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但需如实申报单耗。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1.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
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二、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动态调整被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不实行保税监管。
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的,海关对消耗性物料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
消耗性物料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内销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三、以下商品不按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钻嘴、砂轮、刀片、磨具等;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印刷用的菲林、PS版等;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检测针等;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印制电路板用的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和飞机发动机叶片用模具所需进口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四、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企业按照保税料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二)料件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
单耗的说明

一、何谓单耗《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
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
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二、何谓单耗标准《办法》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一般设定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是保税的,海关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余保税料件,规避海关监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于出口征税和涉证的产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避贸易管制。
单耗标准是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制订,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布执行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准则。
单耗标准分为两级:国家单耗标准与关区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一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二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三是有利于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四是便于有效监管。
(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

外贸加工时如何确定单耗标准呢,外贸律师根据目前海关监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外贸加工单耗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155号)。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其次,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海关对单耗的管理原则是:“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即使是有国家单耗标准的产品,单耗标准规定的是单耗上限值。
海关在核销过程中,仍按照企业实际的损耗率(不超过上限值)进行核销。
第三、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已对外公告的形式发布的,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因此,外贸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单耗,可以向主管海关提交排料图、实际单耗和损耗情况等信息,由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备案单耗。
经过外贸律师的解答,如果对单耗标准还有更多咨询的,可以致电本网站外贸律师解答。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f191f80508763231121278.png)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发[20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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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2001年7月5日署税发〔2001〕295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T001-2000)》印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按本通知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附件:《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T001-2000)》及编制说明附件:HDB/JT001-2000冷藏集装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860900108609002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进口不锈钢、铝板、铝型材(商品编号:7219120072191300721914007219220072192300721924007219330072193400760611907606124076042900)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20英尺、40英尺冷藏集装箱(商品编号:8609001086090020)所耗用不锈钢、铝板、铝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不包括保温箱以及其他的一些规格比较特殊的冷藏集装箱。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不锈钢、铝板、铝型材等原材料加工生产冷藏集装箱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净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一个冷藏集装箱所需耗用并物化在集装箱中的各种原材料的质量。
单位是千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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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耗管理
(一)单耗管理含义
单耗管理是指海关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审定、报备单耗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单耗标准的执行和维护使用单耗数据库以及对企业申报单耗的核定等管理工作。
(二)单耗管理目的
1.规范单耗标准制定工作。
2.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
防止企业伪报加工单耗骗取核销,逃税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
3.规范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
规范对单耗核定及单耗标准的执行工作;增加海关工作透明度,限制经办关员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偏差。
做到企业经营有规范,海关执法有规范,核查企业有标准,审计海关有依据,海关执法评估系统可监控考核。
二、单耗
(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
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2)内资企业
进料加工:随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海关免征进口税。
来料加工:消耗性物料一律征税。
(三)企业单耗数据库
1.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
企业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
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2.尚未制定国家或关区标准的商品,企业单耗数据库的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可作为相应合同核销的依据,并可在有效期内,在加工相同产品的不同合同重复使用,海关可不再重新审核。
在合同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报告已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登记手册编号,海关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审核。
3.单耗变更。
对不属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商品,如企业生产中的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三、单耗标准
(一)单耗标准
1.单耗标准含义。
单耗标准是海关为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所申报的实际的耗料和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2.单耗标准的幅度。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3.单耗标准的有效期。
单耗标准有一定的有效期,海关在颁布单耗标准时明确。
(二)单耗标准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3.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4.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5.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海关制定单耗标准时,企业有义务提供配合。
(三)单耗标准分级管理原则
单耗标准分为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两种。
1.国家单耗标准。
国家单耗标准是全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海关总署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2.关区单耗标准。
关区单耗标准是直属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应认真执行,未经直属海关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3.现场海关据实核销。
(四)单耗标准执行
1.企业在合同备案、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单耗、损耗。
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实际核定的单耗备案、核销。
2.单耗变更
如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要求按申报单耗进行备案、变更、核销的,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
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向海关交纳单耗超出部分料件的税款保证金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企业免缴税款保证金),申请将有关合同作挂帐处理。
接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经海关核实属实的,合同按实际单耗核销,海关相应调整单耗标准。
3.关区单耗标准实施后,在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国家单耗标准颁布执行后,该项商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
在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四、单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
(一)企业的权利
1.了解海关单耗管理的规定、程序等。
2.了解国家单耗标准。
3.按实际单耗备案、核销合同。
(二)企业的义务
1.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统一要求,建立企业单耗资料库,并报海关备案。
2.如实申报单耗。
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3.协助海关制定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
4.配合海关对企业单耗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违反单耗管理的处罚
1.根据《单耗管理办法》,企业必须在合同备案、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如实申报单耗,企业内部管理有关帐册必须如实记录单耗情况。
如有关记录不真实,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伪报单耗,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单耗,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属走私罪。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有上述不法行为,海关除依法查处外,还依法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五、几种与单耗有关走私、违规行为
(一)企业实际单耗比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低,按国家或关区标准核销合同,未办理补税手续擅自将多出部分保税货物内
销。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耗发生变化,企业不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而到合同核销时才向海关报告。
(三)企业在合同核销时,不能准确申报实际单耗,以至合同核销后有料件积余,发现这情况后又不主动报告海关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故意在合同备案、货物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伪报申报单耗,骗取合同核销,非法内销保税货物。
(五)报关员在合同备案时,背着企业或老板,擅自报大单耗,然后将指标转让他人或帮他人以保税形式非法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