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是什么?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是什么?CIF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资料交换资讯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IF中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什么?买方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⑶办理进口⑷支付货款卖方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⑷办理出口⑸提供相应单据买方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⑶办理进口;⑷支付货款。
卖方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⑷办理出口;⑸提供相应单据。
1、卖方需要做的,即报关+付运费+买保险;买方等货到了,去清关提货,并且要付清关费,如拼箱的话,要付给代理拆箱费等。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 术语更为适宜。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货物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CIF条款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代表着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港口,并负担运输、保险等费用,直到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为止。
本文将围绕CIF条款展开讨论,探讨其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CIF条款的特点在于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责任。
根据CIF条款的约定,卖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港口,并负责将货物投保。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离开卖方的控制范围,卖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买方在选择CIF条款时,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国际贸易,减少了自身的风险。
其次,CIF条款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距离较长,运输环节较多,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规定来约束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IF条款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它明确了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给予了买方一定的保障。
在CIF条款下,买卖双方可以更好地协商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尽管CIF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买方在选择CIF条款时,应该对卖方的信誉进行充分的了解。
因为在CIF条款下,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买方需要相信卖方有能力和信誉来完成这一任务。
否则,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买方将很难得到赔偿。
因此,在选择CIF条款时,买方应该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其信誉良好。
其次,CIF条款下的保险责任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
根据CIF条款的约定,卖方必须为货物投保,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然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CIF条款下的保险责任通常只涵盖到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为止。
一旦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后发生问题,买方将需要自行负责。
因此,买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CIF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回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回复CIF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之一,用于规定国际贸易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的缩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步一步地解释CIF这一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步:理解CIF的含义CIF是一种成本贸易术语,其中包括了三个主要元素:成本、保险和运费。
首先,成本是指商品的投资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与购买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次,保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主要是为了防范意外损失或损坏。
最后,运费是指货物的运输成本,包括海运、空运或陆运等费用。
第二步:明确CIF的责任和义务根据CIF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首先,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为货物购买保险。
其次,卖方必须按照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安排货物的运输。
最后,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
买方在CIF术语下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首先,买方必须支付货物的购买价格和其他与购买有关的费用。
其次,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
最后,买方必须接收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
第三步:了解CIF的适用条件CIF术语通常适用于海运贸易,尤其是在船运方面的国际贸易中。
CIF术语适用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远程交易,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之间的全过程。
CIF术语也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交易,如空运或陆运,但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使用CIF术语进行国际贸易时,买方和卖方应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卖方应该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和合适的保险公司,以确保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买方应该仔细检查和验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在接收货物时立即提出任何可能存在的问题或纠纷。
第五步:解决争议和纠纷在使用CIF术语进行国际贸易时,可能会发生争议或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该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作者:闫卫军刘海虹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2期内容摘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
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
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 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
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关键词:CIF合同单据义务合同法条件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为常用、最为重要的贸易术语。
〔1 〕尽管英国法对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似乎已经界定得非常明晰,但正如Porter爵士在The Julia 〔2 〕一案中所言,关于买方所购买的到底是代表货物的单据还是货物本身,仍然是一个未能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
〔3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审查由卖方提交的单据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不清的。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CIF合同的卖方对其单据义务的履行以及买方在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救济。
几年前,笔者曾从CIF合同下的单据自治原则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对CIF合同下买卖双方单据权利义务的影响的角度论及CIF合同的本质,〔4 〕以期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则从英国合同法的角度再度审视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在英国法上的神圣性,并就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1.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双重性在CIF合同下,卖方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相应单据的双重义务,而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则是买方付款的依据。
这早已是确定的法律规则。
cif卖方承担的责任

cif卖方承担的责任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是一种国际贸易术语,用于描述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在CIF交易中,卖方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为货物的保险和运输费用负责。
因此,CIF卖方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要,这篇文章将探讨这个问题。
CIF卖方必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损坏。
他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正确包装和标记货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损坏。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或损坏,卖方必须承担责任,并向买方提供赔偿。
CIF卖方必须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为货物购买足够的保险,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或损坏,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赔偿,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IF卖方还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并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如果货物未按时到达目的地,卖方必须承担责任,并向买方提供赔偿。
CIF卖方还必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这些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和保险证明。
卖方必须确保这些文件是准确和完整的,并按时提供给买方。
CIF卖方承担了很多责任,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到达目的地。
卖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正确包装和标记货物,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并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这些责任,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因此,CIF卖方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要,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义务和风险防范研究

围的问题,同 CIP贸易合同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2 船货衔接问题
在 CIF贸易合同之下,通常的货船主要由出口企 业(卖方)自己订立,在船货衔接问题上不会存在 FOB 贸易合同下的 船 货 衔 接 问 题,直 接 由 出 口 商 负 责 承 运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违约是常见的问题,做好充分 准备,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挽回经济损失,主要防范措 施有:一是善于采集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证据,通过这 种证据能够对 违 约 方 采 取 控 告 措 施,及 时 对 违 约 方 做 出制裁。二是合理制定违约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友好 协商,制定对应的违约责任协议,制定的协议必须符合 国际公约,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尽量减少双 方财产损失。三是签订合理的贸易条款。由于汇率存 在变动风险,往往会导致贸易存在违约情况,在此背景 下,签订合理的贸易条款协议,是双方履行约定,减少 损失的有力保障,既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又能保障双 方贸易不受侵害。 5.4 汇率风险防范对策
作者简介:陈舒(1981-),女,汉族,四川广安人,本科,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第 24期 23
国际商贸
人的设定,这样 能 够 规 避 承 运 人 派 出 的 货 船 在 发 货 前 或者发货后到达地风险,能够及时将货物交给承运方, 造成的损失均由进口商承担。在出口企业(卖方)将货 物运送到港口时,进口商应做好收货准备,避免造成收 货迟延而导致 出 口 企 业 (卖 方 )支 付 额 外 货 运 费 用,导 致双方的经济财产损失,引起索赔纷争。
国际贸易在 提 交 订 单、生 产 制 造、提 交 货 物、运 输 流程等方面都 严 格 按 国 际 贸 易 准 则 标 准,落 实 好 订 单 预付款,提前做好订单结算方式和所需金额,在生产制 造、加工、运 输 等 环 节 做 好 资 金 预 算。 国 际 贸 易 中,结 算方式多样,主 要 以 汇 款、托 收 和 信 用 证 为 主,另 外 有 国际保理、银 行 保 函 等 多 种 结 算 方 式,必 须 加 强 沟 通, 明确贸易结算方式。在结算过程中,全面结算风险,如 汇款、托收和 信 用 证 的 适 用 条 件,汇 付 风 险 较 大,资 金 负担极为不平衡,但手续简单,费用少。信用证结算收 费较高,单据 要 求 比 较 细 致,扣 款 比 较 麻 烦,但 安 全 系 数高。出口企业 (卖 方 )应 与 进 口 商 加 强 沟 通,明 确 贸 易结算方式,解决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CIF合同的性质与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应 这是一起 在 C F I 条款下 , 买方 因拒绝接 收货物 而构成违 约 的 物在越 过船舷 之后 的运输途 中发 生灭失或 损坏 , 由买方 向有关 案例 , 导致本案 纠纷 的发生 , 其原因 , 要在于 买卖双方 之间 而 究 主
方面索 赔 , 的责任 并不 因其 负有缔 结运输 契约及 保险契约 的 卖方
所 谓装运 合 同, 是指卖方 必须将 货物在合 同规定 的装运地 点
格条 件下 买卖双 方 合同义 务的履 行 以及 一方 违 约时法 律提 供给 或 指定地 点交付 给买方 或买方 的代理人 , 货物 自交付之 时起包括
另一方 的救 济措施 。
一
在运 输途 中可能 发生 的一 切风 险也 同时转 移给 买方的 买卖 合同 。 因此 , 此类 合 同的卖 方在 装运港 将货 物装 上船 , 完成 了交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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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F合 同 白性 质与 实 方 交货 义务 的履行 I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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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C F合 同的性质 问题 关 系到 CF价格条 件下 买 卖双方合 同义 务的履 行以 及一 方违约 时法律 提供给 另一 方的救 济 I I 措施 , 而在合 同的履 行 过程 中, 交货是 核 心 问题 。本 文通过 具体案 例从 贸易术语选 择 的角度 分析在 CF贸易条件 下合 问的 I 性质 及其对 卖方 交货 义务的 影响 。 关键 词 C F 交货 义务 装运合 同 象征性 交货 I 中囤 分类 号: 9 D9 文 献标 识码 : A
(00年 国际 贸易术语 解释通  ̄ > 4和 1 (0 2 DA 3 4分别 规定 了 CF I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义务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交付货物和单据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应承担的首项基本义务。
包括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
公约第30 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所谓交货(delivery of goods )是指实际交货, 可理解为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行为。
这里的特定地点和时间通常由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用贸易术语和其他条款确定。
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以直接交给买方, 也可以经由货物的托管人(承运人、仓库保管人)交给买方处置。
在不同交易条件下,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内容是不同的。
所谓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 这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以及销售合同要求的其他单据, 国际贸易中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发票、货物商检证书等。
从商业观点看象征性交货实质上是单据买卖, 提交装运单据的事实就等于交付货物。
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 通常交付单据是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标志。
由于公约不涉及合同对所出售货物所有权产生影响(公约第4 条), 认定当事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应依据相关国内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及国际惯例, 从中确定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转移所有权需移交哪些文件,满足哪些条件。
公约强调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及本公约的要求履行交付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在销售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 卖方应优先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公约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或者在遵守公约第12 条规则条件下, 减损或改变其效力(公约第 6 条)。
如果销售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约定时, 才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
1 .交货地点公约第31 条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时确认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地点的特殊指引。
(1)货交第一承运人。
按照公约第31 条规定,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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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
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
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
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关键词:cif合同单据义务合同法条件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为常用、最为重要的贸易术语。
〔1 〕尽管英国法对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似乎已经界定得非常明晰,但正如porter爵士在the julia 〔2 〕一案中所言,关于买方所购买的到底是代表货物的单据还是货物本身,仍然是一个未能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
〔3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审查由卖方提交的单据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不清的。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cif合同的卖方对其单据义务的履行以及买方在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救济。
几年前,笔者曾从cif合同下的单据自治原则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对cif合同下买卖双方单据权利义务的影响的角度论及cif合同的本质,〔4 〕以期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则从英国合同法的角度再度审视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在英国法上的神圣性,并就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1.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双重性在cif合同下,卖方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相应单据的双重义务,而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则是买方付款的依据。
这早已是确定的法律规则。
英国的hamilton大法官在b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ts horst co.一案中对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进行了如下界定:“卖方首先要在装运港发运合同规定的货物,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运抵约定的目的港,为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按照blackburn大法官在ireland v. livingston(1872)lr 5 hl 395 〔5 〕一案中所说的那样出具发票,最后再把这些单据提交给买方。
接下来,买方则必须准备好并愿意在对方提示该单据时支付货款。
”〔6 〕可见,在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既包括交付货物,也包括交付单据。
cif合同下这种卖方交货与交单义务的双重性也表现在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之中。
incoterms 2000关于cif价格术语之解释要求,“卖方必“自付费用并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7 〕须提交与销售合同约定相一致的货物与商业发票”,以便经由通常航线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8 〕“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交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9 〕incoterms 2000同时还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并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交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10 〕这些规定同样表明,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交货与交单两个部分。
由于cif合同下的货物经常会通过(incoterms 单据的转让而予以转售,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一步澄清:cif合同的卖方可以通过“购买已付运货物”替代其发运货物的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售者不再承担交货义务,只不过转售者的交货义务是通过其前手的交货行为实现的。
〔11 〕2.买方拒收单据的权利从上述案件以及权威论述中,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1)英国判例一般要求必须对cif 合同下的单据进行独立审查,并不顾及单据瑕疵背后的事实,无论这些瑕疵是否代表着违约,或者仅仅是纯粹的技术错误;(2)如果说kerr爵士在procter & gamble一案中为拒收单据设定的标准是“单据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不真实”的话,那么英国法院在the hansa nord 案中,在soon hua seng案中以及在英国学者通过benjamin’s sale of goods一书设定的标准则是“单据中的任何瑕疵”,无论这些单据中的瑕疵是否能够代表货物上的瑕疵或卖方履行合同行为中的瑕疵,或者仅仅是纯粹的技术错误,因为所有这些权威论述都认为cif合同下的单据义务必须被严格遵守。
这也就意味着,在cif合同下,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单据进行的审查,通常与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银行对单据的审查一样,实行独立审查和严格一致的原则。
根据这些权威论述,cif合同下的单据俨然已经成了交易标的本身而不是货物的象征。
二、从英国合同法角度考察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根据前述案例与权威论述,英国的先例倾向于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界定为“条件”,〔22 〕但亦有持不同意见者。
那么英国合同法到底是如何界定“条件”概念的呢?根据英国合同法,cif合同下的单据义务到底应当具有怎样的性质呢?1.英国法对合同条款的分类英国法把合同条款分为三类:“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
“条件”是指违反其约定将会导致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合同条款;而“担保”是指违反其约定会导致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但无权拒绝履行合同,从而受害方无权仅仅以此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合同条款。
〔23 〕不过,由于这样的定义仅仅关注违反这些条款的法律后果,因而无助于解决如何区分“条件”与“担保”的问题。
“中间条款”概念的出现相对而言是英国合同法的一项新发展。
由于许多合同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条件”,对此类条款的违反将绝对地使未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而基于英国普通法上的因循先例主义原则,这种对合同条款的定性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成为今后对同类性质的条款进行定性的依据。
这就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们的手脚,使其难以通过自己的判断实现正义。
并且英国的法官们感到,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区分为“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并不能穷尽全部合同条款,因而“中间条款”的概念便应运而生。
diplock爵士在bunge corp. v. tradax export s.a.一案中这样表述:“有许多……合同条款,……它们既不能归入‘条件’,亦不能归入‘担保’。
……就这些合同条款而言,我们所能够断言的仅仅是,有些时候对这些条款的违反将会,而另一些时候对这些条款的违反不会,导致实质上剥夺未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缔结合同期待得到的全部利益……”〔27 〕这些“中间条款”不同于“条件”,因为对这些条款的违反本身并不导致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它们又不同于“担保”,因为对于受害方的救济即使仅从初步判断来看亦不限于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满足了实质违约的条件,导致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害方便可以基于对该“中间条款”的违反而解除合同,〔28 〕否则受害方便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显然,对于违反“中间条款”的法律后果,只能通过个案进行判断。
2.司法上对“条件”进行界定的标准3.将这一标准适用于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将这一标准适用于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这一问题便应当修改为:是否任何对cif 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的违反都必然会在实质上剥夺作为买方履行其自身承诺的对价的全部期待利益。
在笔者看来,答案应当是:不一定。
cif合同下的单据极端重要,以致于单据上的任何瑕疵,特别是提单和保险单上的瑕疵,都有可能给买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失。
因此似乎卖方的单据义务应当然地被视作“条件”,而任何对此类义务的违反都会导致买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但是,cif合同下单据的重要性系基于以下假定,即当买方支付货款时,货物通常仍然在运输途中,从而使买方无法验货。
在这种时候,单据既代表货物本身,又代表与货物有关的权利。
没有这些单据,或者说没有与合同规定一致的单据,买方就无法提取货物,亦无法凭单据对货物进行转让,更无法向承运人索赔。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或灭失时,也无法向承保人索赔。
换言之,买方在验收单据时必须意识到单据瑕疵给他带来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
一旦买方接受了这样的单据,便要承担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巨大风险。
而这也是单据义务被视作“条件”的重要原因。
但是如果在支付货款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且所有证据均显示,除了单据具有瑕疵外,货物本身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而买方也没有通过转让单据的方式转售货物,这就意味着单据瑕疵确定无疑地不代表货物上的瑕疵以及卖方履约行为上的瑕疵,也不可能给买方带来实质性损害。
在此情况下,还能把单据看得比货物本身更加重要吗?这时,单据上的瑕疵,除了为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从而逃避由于其商业判断上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提供借口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说买方因为接受卖方提交的具有瑕疵的单据而可能遭受任何损失,从而使其订立合同的期待利益被“剥夺”的话,那么这种损失一定是买方在市场上失败的事实导致的,而不是由单据上的瑕疵导致的。
显然如果一概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视作“条件”,由于cif合同的卖方所提交的具有瑕疵的单据在很多时候并不会给买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而买方却可以以此为借口逃避由于其商业判断上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必然导致不公平。
虽然一般而言货款的支付发生于货物实际到达目的地之前,并且从逻辑上看如果货物本身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单据便不应当存在瑕疵,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超出人们预期的事件。
货物有时会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从而也先于货款的支付;而单据上的瑕疵,也未必代表货物本身的瑕疵或者卖方在履约行为上的瑕疵。
由于并不是卖方的每一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均影响到合同的根本并在实质上剥夺买方缔结并履行cif合同的期待利益,因此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不应被视作“条件”。
在笔者看来,将其视作“中间条款”似乎更为合适,因为有些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将会导致在实质上剥夺买方的全部期待利益的后果,而另一些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则并不产生这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并非任何cif合同下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都将使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对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进行这样的定性,使得买方不得不诚实地考虑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是否真的会导致实质上剥夺其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
三、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定性与因循先例主义原则“条件”的概念在英国法上似乎已经有了清晰的定义,但在实践中仍然会有很多问题。
如前所述,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中的“条件”条款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合同义务重要性来判断的,判断的标准则是对相关合同义务的违反是否将触及合同的根本,剥夺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另一方面,基于普通法上的因循先例主义原则,一旦一项合同义务,如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在一项生效判决中被视作“条件”,这样的合同义务便会在其后的案件中一直被视作“条件”,而不再考虑在特定情形下对该项义务的违反是否会给守约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