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转内资所涉部门及相关程序
办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手续流程-外资变更为内资-流程及费用

办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手续流程-外资变更为内资-流程及费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手续流程-外资变更为内资-流程及费用※注:该流程合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为内资企业的情况。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及公证1. 股权转让双方(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加盖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公章,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双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3. 公证费用为印花税(千分之五)加之公证费(300元/份),具体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企业的变更登记1. 变更登记前,应当先进行出资登记。
出资登记的相关手续以及费用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登记相同。
2. 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变更。
同时,还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人员及其任职情况的登记。
3. 变更登记所需的手续及费用如下:(1)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缴纳变更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而定。
三、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1. 变更登记后,应当向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更新企业税务登记证。
具体费用根据税务局规定而定。
2. 同时,还应当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具体费用根据工商局规定而定。
3. 若企业涉及到特殊行业的经营,还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四、银行账户及资金变化1. 变更登记完成后,企业应当将其银行账户进行变更,将原有的外汇账户及资本金清算账户变为人民币账户。
2. 若受让方需要将投资资金进行汇回,需向银行提交相关申请,将转让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汇回境外。
3. 资金变化所需手续及费用根据银行规定而定。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并公证的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2)出资登记:公司设立时需办理的出资手续。
2024年外资变内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外资变内资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签署: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乙方:____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为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股权进行约定如下:
一、转让股权
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公司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乙方。
2. 转让后,乙方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二、转让价格
1. 乙方同意以____元的价格购买上述股权。
2. 转让款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后___日内支付给甲方。
3. 转让款项支付方式为____。
三、担保及保证
1.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股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无任何限制性权利约定。
2. 甲方保证上述股权未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诉讼、保留、冻结等权利或限制。
3. 若因甲方的担保及保证内容不实导致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盖章):____
签署人:____ 签署人:____
以上为《外资变内资股权转让协议》,特此协定。
外资转内资流程

外资转内资流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一种行为。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转内资的具体流程。
首先,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审批前的准备工作。
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其次,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申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登记决定。
变更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债权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最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提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总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前的准备工作、变更登记申请、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等多个环节和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外资转内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外资转内资的各项手续,确保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变为内资企业,是否提供验资报告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变为内资企业,是否提供验资报告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外汇局要求如下:1.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9■申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从上述要求可以知道,外汇局是在股权转让后立即审批核准受让方购汇对外支付,一般资本项下购付汇的1 / 19-----------------------------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核准件有效期为1个月内。
IPO/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之外资转内资注册资本问题及解决办法近年来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多种融资渠道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从红筹结构回归国内上市,或者因股权转让或者国家行政征收,外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退出,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境内企业。
多数外资公司的注册(实收)资本币种不以人民币表示,按照要求须办理注册(实收)资本币种的变更登记,但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注册资本汇率折算依据及多计或少计对IPO/新三板的影响分析,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难点。
问题一: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汇率折算时间点的确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原审批机关同意转内资的批准(决定)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营业期限已满转内资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转内资变更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7、批准证书(原件,提交商务部门)8、《企业迁移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工商部门)9、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变更(备案),填写二份,一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2、只需对发生变动的事项,填写“项目”、“原记载事项”和“申请变更(备案)记载事项”栏目;3、变更(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商务部令[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第1号)现决定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1号)、《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4号)合并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于2003年6月10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二00三年六月十日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外资企业并购国有资产已经成为外商在华投资方向的热点,所以为了促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也同时为了保障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权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完善法律。
本文将会剖析当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层面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国家利益问题,这将对维护我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资产一、国有资产流失,资源流失在近期的国有资产并购案例之中,他们的共同点就是资产评估的过程,因为资产的价值如果想要进行交易,那么评估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在国有是资产的交易之中,尤其是有外资参与的并购活动,资产的评估的科学性与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个评估的结果是资产并购中谈判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关乎到国家人民利益是否受损的重要手段,但是又因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督立法的相对落后,而且之前也并无具体的可行案例,经验较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监管过程不足不严,特别是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国有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现象,这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如果这个过程之中有人恶意为之,那么损失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那么简单甚至有可能设计到国家的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兼并和收购的产权主体不准确和错误。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将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权,而上层的国务院则是由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具体实施行为的。
国有企业的企业经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下设部门(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亦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例如国有资产的整合过程,收购、兼并、买卖。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主体往往不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取而代之的则是国有企业的部门领导,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严重个人因素与危险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流程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要提供正式申请文件。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eed to provide formal application documents to change to domestic-funded enterprises.2.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Formal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e the enterprisechang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evant legal documents as requir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3.提交申请文件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
After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sset assessment and audit.4.资产评估和审计的目的是确认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The purpose of asset assessment and audit is to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the enterprise's assets and liabilities.5.如果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符合要求,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到监管部门审批。
If the results of the asset assessment and audit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enterprise needs to submit the relevant documents for approval to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6.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假设:拟发行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拟开展由相关自然人(如实际控制人)及/或相关公司收购外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事宜(下称“外资转内资事宜”)。
笔者对该外资转内资事宜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及相关程序予以小结,所涉程序及相关材料以深圳为例。
一、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及整体流程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下文所述。
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一)外经贸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3、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4、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就资信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和具体形式,根据我们经验,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存款余额的证明即可。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6、备查网站:/xzsp/xzsp16/xzsp_16.htm#11(二)工商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办理事项: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3、受理地点: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4、办理时限:公司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
6、备查网站:/wsbs/ywgz_1/zcdjgl/wgqy/200809/t20080909_36299.htm(三)外汇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核准(含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及购付汇手续)3、受理地点:若购买股权中方为自然人的,购付汇手续到拟发行人注册地外汇局即深圳外管局申请,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若购买股权中方为境内公司的,到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5、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境内收购方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若股权收购方在深圳的,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入“资本项目办事指南” →“市场业务” →“股权转让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
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方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方加盖公章(若收购方为自然人,我们认为由自然人签字即可):①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②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③股权转让协议;④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⑥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⑦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方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股权并购后企业无外方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手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6、备查网站:/zbxmbszn08/tzyw/gqzr/200908/t20090810_1158864.htm(四)税务主管部门1、若拟发行人成立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则可能需补税(延伸阅读附后);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3、补缴增值税(如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4、除此之前,鉴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主要如下:(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
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
(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备查网站:/portal/site/site/portal/szds/content.jsp[contentId=2768][categoryId=3194][ siteName=szds][categoryCode=001004014001](五)海关主管部门1、补缴关税(如需)公司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述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则可能需补缴关税,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
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如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发行人若属于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情况下,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注销该证书,取得《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即海关完税凭证。
延伸阅读: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外资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问题(以下ZT自Brook的网易博客)在企业IPO改制重组过程中,发行申请人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设立并经营后不满10年即转为内资企业(如股份公司),同时按税法规定补缴了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该等补缴所得税费用应追溯调整增加实际享受优惠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补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有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根据会里最新的政策,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稳健的且不会得到认可,该税务处理与民营企业刻意隐瞒利润调整之后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思路完全一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