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

合集下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公房出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现就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政策依据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主要政策依据为:《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锡政发[1998]35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0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5号)。

二、审核备案工作职责1、审核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申请的审核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负责。

公房房改出售审核内容主要有:申购公房是否属于可售范围;申购人是否具有房改购房主体资格(比对租赁契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与征租底册是否一致。

比对申请人工龄证明或身份证明,审核申购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查实是否有租赁纠纷或者欠租);申购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收取租赁合约、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原件,离异人员应提供使用权归属依据)。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估价表”、“无锡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锡政园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意见(锡政园办〔2013〕5号)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行业12345和12319等服务热线工作,切实提高全行业服务热线工作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市民群众排忧解难。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服务热线工作的使命感。

市政园林系统12345和12319,以及122社会求助等服务热线是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树立市政园林行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我局行业类型多、市民诉求量大、政府和群众要求高等特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投入,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认真对待每一件社会求助,积极落实每一起应急抢修,把完成好每一件服务热线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强化全行业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热线工作机制。

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局构建起了纵向“局平台、管理机构和管护单位”三级工作网络,横向“局平台、区平台和专业平台”三块工作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合理的服务工作机制,在热线办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今年,要继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即由局平台将市民反映的问题和市局工单下达到相关管理处,再由相关管理处下发到管护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局监管中心。

各相关管理处要加强对管护单位服务热线落实工作的检查考核,制订具体措施,以确保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局监管中心要加强对区级和专业平台服务热线工作情况的掌握和数据采集,主动做好工作对接和指导服务,进一步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确保岁末年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临近年底,加上前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等情况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抢节点、赶进度意愿增强,各市(县)、区住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提前预判,强化监管,压实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管控到位要突出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和施工消防等工作重点,加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相关施工企业要根据冬季雨雪冰冻、强降温天气、节前作业人员思想状态波动大等易引发事故的特点,落实冬季安全施工各项工作措施。

科学合理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降温、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在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要着力加强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扎实开展节前收尾阶段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1、按《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暨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50号)文件要求暂停施工后尚未复工的项目,继续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节前完成相关问题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按相应的工作流程办理中止施工备案手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卫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取消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排水、污水(再生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责任。

(二)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三)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绿化、公园重点工程的建设;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工作;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建总[2010]3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4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
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锡建总[2010]3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城管局,各设计单位:
根据我市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和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