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锡建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锡建人〔2018〕8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2018年度市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10月下旬召开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为了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在我市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市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市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一)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推荐、我厅审核,现将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正在从注重速度、规模提升向注重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
工程建设高质量是城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目标。
工程咨询服务涵盖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诸多业务,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要切实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大胆改革创新,为推动我省城市建设高品质作出应有贡献。
二、把握发展机遇,拓展服务领域。
各试点企业要珍惜试点机遇,积极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试点阶段,试点企业在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原则上应承担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主要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
鼓励各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延长业务链。
倡导开展以工程设计为龙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锡建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锡建城〔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无锡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9号令)、《无锡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以及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管理(一)实施范围。
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均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登记。
(二)实施管理。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委托,依据锡建工[2012]5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登记申报资料审核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原材料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类产品质量抽查、抽检等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市政工程原材料登记制度的实施。
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原材料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检、比对试验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二、原材料登记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持相关材料,到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梁溪区广瑞路926-88号)办理登记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锡建建市〔2018〕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7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最近,省住建厅发布【2018】第24号公告,就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明确了相关事项。
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分别列入总价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按省公告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原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中的按质论价费率不再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省公告规定的标准计取。
对于县市(区)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县级优质工程按质论价费按对应市优质工程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对于县市(区)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县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县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及依法不招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根据实际施工现场采取的防尘措施和防尘效果按实结算:现场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即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土建工程达到0.685,市政工程达到1.014,全额计取扬尘防治增加费;未全部达标,根据下列公式按比例计取。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建质安[2017]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锡建质安〔2017〕2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压降我市近期建设工程的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可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年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计划的安排部署,5月19日至5月26日,我局组成2个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暨文明施工开展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主要是结合“江苏发展大会”期间安全和空气质量保障要求、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的要求、近期发生事故的总体原因分析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企业在建项目的复查要求,重点对施工企业高处坠落风险控制、深基坑及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落实及现场管控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抽查。
检查过程坚持“四不两直”、“双随机”抽查原则,直接采用“安监通”的GIS模块进行导航,并坚持问题导向,同时在“无锡市质量安全工作微信群”即时上传检查问题意见以及问题图片说明,做到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属地管理部门督促施工现场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共计抽查了22个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安全整改意见107条,其中涉及安全防护隐患49条、起重设备隐患37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还不够深入,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管理态势,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盲区,综合归纳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在岗,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带班检查制度,未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要求,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锡建总[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市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单位,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勘察工程量成倍增加,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外省、市进锡勘察企业越来越多,质量控制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在源头上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勘察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要求和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强化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试验室实际情况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
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
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无锡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二、土工试验室管理要求土工试验室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经考评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
土工试验室出具的土工试验报告或土工试验成果表应当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
经考评不符合分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勘察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勘察企业的提供土工试验服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锡建总[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锡建总〔2009〕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要求,我局对全市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的22家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设备条件组织进行了综合考评和公示。
现将通过综合考评,取得Ⅰ类、II类资格的21家土工试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现将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类管理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Ⅰ类、II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应向我局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并通过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符合Ⅰ类、II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发放相应类别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取得相应的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见附件2)后方可开展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报。
二、业务承接凡无锡市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项目土工试验业务,均应由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承担完成。
Ⅰ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可以对外承接业务,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II类土工试验室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未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应在完成的项目勘察报告文件扉页、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法[2015]2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XXX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完成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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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暨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锡建科[2018]6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7.24
【实施日期】201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暨
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查的通知
(锡建科〔2018〕63号)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勘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勘察单位土工试验质量,促进土工试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建人〔2018〕249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土工试验工技能竞赛活动和全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为具体责任处室,市勘察设计协会协助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