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西汉的确立及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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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现代启示摘要:“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古代政治家总结的治国经验,也是中国大部分朝代所采用治国方略。

现今西学流入,社会结构巨变,但对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不可替代,它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更好的推进社会治理。

关键词:道德;法治;社会治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在古代用以维护统治,现在则是用来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有效治国理念,保证中国快速稳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对公民的行为加以约束,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衍变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周公制礼,对夏商以来的传统仪礼习俗进行整理、修订与补充,使之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典章和规范,可称为“周礼”。

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各种思想并存,其中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流。

儒家思想在各国被君王用于愚民,利于自身统治。

春秋末期各国不断征伐吞并,商鞅、吴起等法家代表在各国实施变法,以严刑酷法治国,秦统一六国便是商鞅变法打下的根基。

秦法彻底打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对王公贵族一视同仁,法制在秦朝达到了顶峰。

但秦法的严苛程度放到今天也令人咋舌,秦法的严苛,虽然助秦统一六国,但秦朝仅昙花一现。

汉朝政治家吸取了秦覆灭的教训,与法相结合,重新将注重礼的儒家引入治国思想。

汉朝经汉初至汉武帝时期逐渐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贯彻到统治之中,并为后人提供了治国的理念。

从汉初的无为之治,到汉武帝时期,废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朝提倡将礼引入法,强调礼作为法的前置。

礼法合治在汉朝确立下来。

唐朝开元盛世,为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集大成者,最终确定了一种治国思想,并延续至今。

可以说“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古代政治家的治国精髓。

最初有礼无法,阶级等级森严,生产力发展滞后;再到有法无礼,忽略人最基本的权利,到现在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强调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2000年前就已被使用的治国方略,放到今天依然可以作为治国的思路。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立法原则
孔子主张以德为主、刑法为辅的立法原则,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认为刑法是辅助手段。
立法内容
孔子主张在立法中充分体现道德要求,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使法律具有更高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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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以德为主、刑法为辅的原则,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刑法应作为辅助手段。
司法原则
孔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和刑法干预。
德主刑辅
强调道德教化的主导作用,通过道德引导和感化,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德主
承认刑罚的辅助作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刑辅
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德主刑辅思想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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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孔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通过刑法来惩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礼崩乐坏
诸侯争霸
士人崛起
各诸侯国之间频繁发生战争,导致人民生活困苦。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如何重建社会秩序,孔子便是其中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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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通过道德引导和教化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儒家学派主张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德为先。
执法方式
孔子认为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促使罪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而不是单纯地惩罚和制裁。因此,执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执法效果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影响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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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主刑辅”思想涂

论“德主刑辅”思想涂

论“德主刑辅”思想涂作者:泸丹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24期摘要:“德主刑辅”思想从西周开始便是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在理民思维范畴内,具有法自君出、执法顾情、明德息讼等鲜明特点,但其并未否定刑存在的必要性,着重于以德教化民众。

在中国当今的法治进境中既需要传承“德主刑辅”思想,又需要考量实际,那么德法并举必然是“德主刑辅”思想在当今社会中最好的传承方式。

关键词:德主刑辅;中国传统法律;德法并举一、历史传承:“德主刑辅”思想于中国古代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关系的争论就伴随着我国古代朝代的更迭一直延续至今。

但是,“德主刑辅”的思想却在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

自西汉中期,“德主刑辅”思想就被君主所采用,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

“德主刑辅”这一思想,作为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既是我国古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始于西周,周公制礼西周时期,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周公汇集、增补、修订了礼治的思想和规范,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回顾历史,从成汤至帝乙无一不提倡这一思想,文王武王顺者昌,夏桀商纣逆者亡。

“明德慎罚”,一是对德教的大力推崇,二是对刑法的严格选用。

“明德慎罚”思想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先声。

从西周开始,“德主刑辅”的思想就伴随着“明德慎罚”的提出,而逐渐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中的重要地位。

(二)春秋战国,儒家推崇德礼不废法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重德思想始迹于我国。

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反对法家学说“垂法而治”“以国为法”的同时,又未反对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国为礼”“为政以德”。

(三)西汉尊儒,“德主刑辅”思想居于统治地位西汉初年,贾谊首倡“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作者:韩星来源:《观察与思考》 2015年第9期韩星提要:西周明德慎罚是当时的重要政治法律思想,其渊源于黄帝时代以德为主、德刑相济的治道观念。

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成为西周统治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

后世的德主刑辅就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深化,并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流观点。

在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德主刑辅成为秦汉以后治国理政的主体模式,在历史上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持久而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天我们国家治理模式创新实践提供了重要资源。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国家治理作者韩星,男,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渊源一般认为中国原始氏族社会是一种原始共产制。

因其部落或氏族是靠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所以在部落或氏族内部,往往保持着一种比较和谐、平等的关系,其首领也可能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在调动集体力量、维持氏族的生存或对外部氏族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大概就是《老子》、《礼记》所说的“大道之行”的社会,或者是庄子所说的“至德之世”。

不过在那样的时代可以说是有“德”但没有意识到“德”,不像后来明确地意识到了“德”并自觉以“德”为治。

从传统所说的“五帝”开始,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德治”传统不仅从观念上逐步地被意识到了,而且也逐渐地被化为政治实践。

传说中的黄帝就卜分注重德治,传说他在十岁时,就立志要对神农氏不以德治天下的做法进行改革,据《鬻子》说:“黄帝十岁,知神农之非而改其政。

”(《太平御览》卷七十九《皇王部四》)到后来成为部落首领后,他还殚精竭虑,为治理天下操劳。

《云笈七签·轩辕本纪》说:“(黄)帝理天下十五年之后,忧念黎庶之不理,竭聪明,进智力,以营百姓,具修德也。

考其功德,而务其法教。

”《吕氏春秋·上德》说:“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

以德以义,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

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

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of Yunnan Unive rsity Law Edition 2004年 第17卷 第2期(总第73期)来稿日期:2003-06-30作者简介:李润红(1967~ ),女,云南省洱源县人,云南大学助理研究员,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李润红(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摘 要】 注重德治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而“德主刑辅”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却始终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和沿用。

儒家法律思想中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素质、主张恤刑慎杀、罚当其罪等积极合理的因素,在今天仍可使我们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 儒家;法律思想;德主刑辅;价值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一、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发展儒家法律思想是从“礼”、“义”、“仁”、“德”出发,主张“省刑罚”、“以德去刑”,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被改造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

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发展演变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阶段:(一)萌芽阶段: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商朝灭亡以后,西周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为了替他们取代商朝,把“天命”从商族手中夺过来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对商朝的天命观作了一定的补充。

德主刑辅的现实意义

德主刑辅的现实意义

孔子“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摘要】孔子首倡的“德主刑辅”思想代表了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性格,自西汉以后就成了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影响深远。

我们有必要对其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批判的吸收其精华部分。

同时也是目前我们应大力挖掘和利用丰富的道德资源,以法治为主导,加强德治,以利于法治社会的早日形成,同时防止道德法律化走入误区。

【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法治;德治;道德法律化关于治国方法的选择历来是统治者所关注的的问题。

自西汉以来,由孔子首倡的经由孟轲、荀况、董仲舒等人发展和改造的德主刑辅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圭臬,当成求得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决定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基本性格。

当前,在逐步摆脱人治的枷锁而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的问题。

对“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于它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

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项任务。

..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1因此本文对孔丘的德主刑辅思想进行历史反思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一、“明德慎罚”思想——“德主刑辅”思想的萌芽从历史上来看,德主刑辅思想归根到底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与政治关系的产物,它发端于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因此有必要对其源头作必要的说明。

(一) “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周灭商以后,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即天命、天罚思想,利用天命论把周王的统治说成是天命所归,利用“天罚”作为巩固其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又不能搬照夏商的旧说,因为周灭商的事实,以使神权思想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于是,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对夏商的天命观作了一定的补充。

他认为: “天命糜长”、“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即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的就要失去“天命”,由此,才有殷王“不敬厥德,乃早附厥命”3的亡国之祸。

论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是中华民族真正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朝代。

汉代之所以能够维持自身的统治数百年之久,与统治者开明的治国思想分不开。

汉代从头到尾始终贯穿着重德轻刑的治国方针。

本文就是要对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作一番探讨。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产生及确立汉代的治国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以峻法来治天下,据史书记载,秦朝统治者“收泰斗之赋”,“士民不附,卒录之徒,还为敌仇”。

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尽管秦朝统一了中国,还是很快在农民起义的汛潮中崩溃。

而汉代从汉高祖刘邦开始,由于连年战乱,生产遭受破坏,经济调敝,天下饥谨。

不仅人民无以为生,四处流亡而且朝迁也是府库空虚,财源枯竭;以至“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着这种严峻的形势,新的统治者鉴于赢秦败亡的教训,意识到继续实行秦王朝的那种暴政,自己势必也会被农民起义所推翻。

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重建封建秩序,巩固新的政权,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采取缓和阶级矛盾,休养生息的政策。

短短七十余年,西汉便出现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

经过多年的发展,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这与秦代所遵循的法家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陆贾向汉高祖刘邦提出了居“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问题;建议他效法商汤、周武物“逆取”、“顺守”,“文武并用”。

即要求“德治”,实行“仁义”。

文和武,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

汉初黄老思想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

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学说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这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说、尤其是秦代重刑学说更是天壤之别。

董仲舒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

董仲舒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发布时间:2021-09-15T07:33:00.75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6期作者:王亚东[导读] 此处的“德”应当理解为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是被民众所认同的。

青岛大学、青岛市、266071摘要:德主刑辅原则是汉代大儒董仲舒依据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需要而提出的一种宽免慎刑的原则,其渊源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

本文从德主刑辅的思想渊源及其产生的影响出发,探求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德主刑辅、思想渊源、后世影响一、德主刑辅的思想渊源德主刑辅是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吸收前人思想精华并结合西汉前中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所提出的一种治国理政方案。

“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而“德”根据史学界和思想界的共识一般有两层含义。

其一,孔子有云“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位而众星拱之”,孔子认为君主的国家治理模式与措施必须得到基层民众的认同。

其二“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此处的“德”应当理解为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是被民众所认同的。

对“刑”“德”二字做通识性分析之后便可得出结论,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在先秦乃至周朝时期的明德慎罚就已然有了思想渊源。

其最早渊源于“德”“法”并用的治国方略,并经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吸收各家思想而最终得出宽猛相济的治国思想。

汉承秦制,高祖刘邦将秦朝高效的社会治理与行政手段集成的同时也将秦朝过激的社会基层治理手段照搬,这导致西汉初年的社会矛盾纵横交错。

西汉建国初期以及汉武帝时代,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出现并定型的初期。

这一时期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基本矛盾、残余奴隶与奴隶主阶级之间的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这三大矛盾构成了西汉初期社会的主要矛盾。

统治者以及其他政治参与者吸收秦代二世而亡教训,认为治国不应该以简单粗暴的手段进行过激的社会治理,应该将强硬的法制手段与柔软的德治手段相结合,从而形成刚柔并济的国家治理模式。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_德主刑辅_思想探源及其当代启示_刘润泽

道德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而法律是道德实现的手段。这二者必须 相互结合,各尽其用,不能偏废其一。我国坚持着依法治国的方针政 策,但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亦是如 此,也要有一个相统一的过程。在时代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中,要认识到 德治与法治各自具有独特的领域和效力,二者都各有利弊,并非万能。 因此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注重德治的重要性,实行法治与德治 并举。“依法治国” 虽然强调了法律至上的理念,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律 是万能的。法律运作有时滞性、非全真性、不周延性、外部性、形式性 等弊端[4] ,因而道德教育就发挥了其作用。一方面,要注重 对 人 民 道 德 的教化,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从而有利于人民抵恶从善,遵纪守法, 提高法律遵行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也要 “导之以政”,不断健全和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只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兼顾,既发挥道德的 “柔”,也彰显法律的 “刚”,刚柔并济,才能扬善抑恶,促进社会稳步 发展,加快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进程。
( 二) “德主刑辅” 对守法者的启示。伯尔曼曾说: “法律必须被信 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 现代法制社会的建设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的 守 法意识,守法意识则来自于道德教化。而 “德主刑辅” 的思想即是从 “德” 与 “礼” 出发,提倡加强对人民的道德教育,由 “内” 提高人民 的道德感。人们所崇尚的高尚德性不可能自发而成,因此德教的意义就 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品行,还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风 尚。许多儒家思想家都就此提出了德教的主张,诸如 “有教无类” 提 倡让所有人都享有受教的权利,在教学方法上也提出了 “因材施教”、 “循序渐进” 等方式,虽然这些关于道德教育的主张和阐述目的在于维 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但去其历史沉淀的糟粕,仍有许多精华值得当代教 育所借鉴,有利于提高人民整体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乃 至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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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行政管理与法治建设·收稿日期:2017-12-12作者简介:左眉(1964-),女,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

论“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西汉的确立及对后世的影响摘要:“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自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以来,作为传统社会君主集权专制体制的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对形成和维护超常稳定的特权等级社会结构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以先秦儒家学说为主体,吸取了阴阳五行的理论,形成了具有神秘色彩的“天人合一”观的新儒家学说体系,它在为皇权专制提供系统性理论支持的同时,也压制了中国本土社会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生成,阻挡了外来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障碍。

关键词:德主刑辅;董仲舒;尊君;德教;刑罚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83(2018)01-0042-06“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自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以来,成为传统社会君主集权专制体制的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

为什么董仲舒会提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又是如何得到汉武帝的欣赏和赞许?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观古而知今,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鉴别传统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得失利弊,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确立的历史背景“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过思想的萌芽。

春秋时,郑国子产提出“宽猛相济”的治国之策;孔子提出“德治”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明确表示反对“以力服人”,主张“以德服人”,认为“以力服人者,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德主刑辅”的思想萌芽只出现在先贤只言片语或零星的司法实践中。

真正将“德主刑辅”主张系统化、理论化并应用于法律实践的,还是西汉时的董仲舒。

董仲舒在历经“无为而治”的文景两帝之后,潜心研究诸子百家之说、悉心融合儒道之学,观察揣摩武帝圣意,顺时应势提出了一整套经世济左眉(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辽宁大连116013)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用的全新儒家学说体系。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其“天人合一”哲学观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延展。

(一)汉初“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的黄老之道秦末汉初,历经战争摧残,社会经济十分凋敝。

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述“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銄,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

”意思是到处荒凉残破,连高祖皇帝都找不到毛色一样的四匹马拉车,将相只能乘坐牛车,百姓流离失所,风餐露宿,饥寒交迫。

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西初统治者“反秦之弊,与民休息”,将“黄老之术”奉为治国之道。

“黄老之术”就是运用先秦道家思想治理国家。

道家主张“清心寡欲”,“黄老之术”就反对穷奢极欲,提倡“卑宫室而高道德,恶衣服而勤仁义”。

史书记载:汉文帝“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身衣弋绨,所幸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帐无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先”,即便建造陵墓,汉文帝也要求不得以金银作装饰,陪葬品只用瓦器;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黄老之术”就要求“与民休息”。

施行宽刑薄赋政策,以保养民力,增殖人口,恢复和发展经济。

当然,所谓“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妄为”,是顺应自然变化不妄为从而使天下得到治理。

(二)董仲舒的举贤良对策公元前141年,年少方刚的汉武帝即位。

此时的大汉天下,经济上仓禀丰实,府库饶财;政治上面临着诸侯骄恣,豪强坐大,四夷侵临,匈奴寇边的内忧外患。

“汉兴六十余载,海内义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多阙。

”(《汉书·公孙弘传赞》)不同于前朝皇帝“清心寡欲”秦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汉武帝雄心勃勃,对内意欲加强中央集权,对外意欲攘夷拓土、国威远扬。

儒家学说提倡君权至上,主张政治上积极有为的观点引起武帝的关注,但先秦儒家的学说大多形而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方案,“黄老之术”又为众人所推崇,如何调和黄老的“无为”和孔孟的“有为”?困惑中的汉武帝下诏征求治国之策。

董仲舒此刻应时而出,以举贤良对策,回答汉武帝提问。

“天子览而异焉,乃复册之”,武帝连问三策,董仲舒连答三章,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主张。

武帝甚为满意,自此“董生一举天下知”。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理论构成董仲舒以先秦儒家学说为主体,继承天命思想,吸取了阴阳五行的理论,创造了“天人合一”的具有神秘色彩的新儒家学说体系,用以说明宗法礼制的合理性,论证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神圣性,为汉武帝“大权独揽”和“积极作为”提供系统性的理论支持。

1.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体系。

儒家始祖孔子重“人事”,对鬼神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荀子的“天人相分”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干涉不了天,天也管不了人事;董仲舒则认为“天”是最高的神,所谓“天者,百神之大君也。

事天不备,虽百神犹无益也”(《春秋繁露·郊语》)。

“天”又是派生世界万物的最高本源,“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顺命》),人是天派生的,也体现了天的特征,“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

进而推论出“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

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矣”(《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得出“人受命乎天也”的结论(《春秋繁露·人副天数》)。

由“人受命于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要求人比照“天”的意志和特征来行事,人类社会的道德、政治、制度、措施均应如此“凡物必有合。

……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

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春秋繁露·基义》从而将“三纲”“任德而不任刑”的政治伦理赋予神性的色彩。

2.“德治”的儒学思想。

“德治”是儒学的主要宗旨,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孔子提倡“德治”,并不完全否定刑罚,只是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礼”的规定,对通过教化而仍不能阻止犯罪之人仍然需要处以刑罚。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提出“仁政”学说。

“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民之产”,在孟子看来“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因而“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看来保证老百姓的生存是“德教”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的经济制度不能保证老百姓的生路,任何的教化刑罚都是没有用的。

儒家学说发展到荀子时期,对“法”的态度明显区别孔孟,荀子吸收前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纳法入儒,把“法”看成治国不可缺少的手段,认为“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

荀子从“明德慎罚”思想出发,主张“先德而后刑”。

董仲舒则吸收孔子、孟子、荀子的思想,借鉴秦灭亡的教训,重新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

(二)董仲舒“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尊君说。

经历秦帝国“焚书坑儒”和汉初“黄老之术”坑害的儒生们清楚地知道没有皇权的扶持,文人不仅“一事无成”,甚至有性命之忧。

为推行“安邦治国”的政治理想,儒生董仲舒以服务君主的自觉,竭力为维护并强化君主集权出谋划策。

为论证君主集权体制的正当性,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论,将君主神化为“天之子”,“天子者,则天之子也”(《春秋繁露·郊语》)。

并通过“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为人者天》)的推演论证君主集权的正当性和神圣性。

为维护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董仲舒祭出“天道”的大旗,提出尊君说。

“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

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对于符合“天道”的唯一“君”,董仲舒要求臣与民忠于君不得有二心,“心止于一中者,谓之忠,持二中者,谓之患。

患,人之中不一者也。

不一者,故患之所由生也。

是故君子贱二而贵一”。

怎样做才是“忠”?董仲舒给出标准答案“为人臣者,其法取象于地。

故朝夕进退,奉职应对,所以事贵也;供设饮食,候视疚疾,所以致养也;委身致命,事无专制,所以为忠也;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伏节死难,不惜其命,所以救穷也;推进光荣,褒扬其善,所以助明也;受命宣恩,辅成君子,所以助化也;功成事就,归德于上,所以致义也。

”作为一代大儒,董仲舒承袭了儒家仁政、爱民的传统,在提出臣下尽“忠”的同时,董仲舒对君主提出“贤”“明”的要求,认为君臣之间的关系如同天人一样,也是互动的,“君明,臣蒙其功,若心之神,体得以全;臣贤,君蒙其恩,若形体之静而心得以安。

上乱下被其患,若耳目不聪明而手足为伤也;臣不忠而君灭亡,若形体妄动而心为之丧。

是故君臣之礼,若心之与体,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心不可以不坚,君不可以不贤;体不可以不顺,臣不可以不忠”(《天道无二》《天地之行》)。

董仲舒的反映天命政治秩序儒家思想维护了汉武帝集权统治需要,为汉帝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2.“德主刑辅”的神学主张———“灾异谴告”说。

原始的儒家反对君主集权专制,孟子甚至主张推翻暴君。

董仲舒虽然支持并维护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作为一介儒生,董仲舒还是希望君主能“修身正己”,实施“仁政”。

为此,董仲舒提出“灾异谴告”说,希冀约束君主行为,防止其任意妄为。

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遣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

这种“天谴天告”说,对于制约皇帝个人的专断行为,发挥着潜在的威力。

汉武帝晚年时,下“罪己诏”对自己所作所为表示忏悔,不能不说是“灾异谴告说”影响。

3.“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废除百家,独尊儒术”。

为实现儒家的政治理想和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董仲舒借用《春秋》的“大一统”说,建议汉武帝“废除百家,独尊儒术”。

理由是“《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意思是《春秋》所说的万物归一的理论,是天地间永恒不变的法则,从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真理。

“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翻译过来就是现在人们学习各家学说,持不同的观点,百家有百家的治国之策,追求的理想皆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学说,法令制度变来变去,官吏和百姓皆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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