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我国证据规则的渊源

我国证据规则的渊源
证据规则是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近现代的发展中,证据规则发源于英国,随着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发展,逐步发展,并在美国发扬光大,并影响全世界。
在中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使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前主要是1992年7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制度作出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不同程度地对此作了规定。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1专题一: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 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应调查的事项是 由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可能排除科学家会 坚持考虑的许多因素。法院没有发现当事人不知 道的或未经他们披露的信息渊源的手段。法院必 须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事 实审理者只能取得当事人有能力并愿意提出的信 息。
司法证明活动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
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形式理性概念 形式理性: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 法律体系,它是由一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 条文组成的。它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法 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 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 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 而是要排除一切宗教仪式、情感和巫术的因素。 现代的立法机关以严格的程序制定,又由专门的司 法机关予以适用的一套逻辑上严谨的、可人为操作 的由明确的规则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法定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 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等级制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崇拜权威是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的加洛林纳法典 的法国刑事法令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7的俄罗斯帝国 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1857的俄罗斯帝国 法规全书。) 法规全书。)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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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1
2
3
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
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
“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人证。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
–第三,书证。
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
–第四,物证。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
•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
–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
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
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
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证据制度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
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
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
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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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而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标准,方能被确认为认定事实清楚,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这种证明要求,理论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之称为“客观真实说”。
然而将实事求是作为我国的证据制定似乎对发展我国的证据理论和完善证据制度未起到多少积极作用,相反它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要求脱离了诉讼的实际,它为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导致法官司法权的滥用;其次,它将严肃的、现实性极强的法律问题用哲学话语和原理予以阐述,替代了对诉讼证明实际问题的分析。
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心证证据制度,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确立法官的心证自由。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1、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认为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认识论,同时,由于长期受“我国的司法队伍是一只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客观真实的队伍。
”的思想的影响,法学界普遍认为所有定案的证据都是确切无疑的;所有的定案证据相互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是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加以排除的;且所有的证据都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确切无疑的。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为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不管案件事实有没有查清的可能,也不管需要花多少时间和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查取证。
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所以说,“客观真实说”虽貌似符合唯物辩证法,但事实上却带有形而上学的印记,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而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
具体到诉讼案件中,作为个人的法官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是一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理” 的程度。
要求达到“绝对真理”是不符合诉讼实际和认识规律的。
2、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确实是最高的真实,是真实的极限。
但把它作为诉讼证明要求并不合理。
何为客观真实?客观真实就是现存的真实,但案件并非现存,而是已经过去了的现实。
要求对已经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达到像现存真实那样的真实,显然是不现实的,是无法达到的。
由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无法原原本本地重现于法庭,法官只能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证据的提供有时是不完全真实的,甚至是与真实相背的。
因此法官是在案件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的,因而不得不满足于法律上的相对真实。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从追求客观真实转向满足于法律真实。
2002年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自我国从七十年代走向法制化后,我国的司法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也有限,与国家法制化对法官的要求的差距相当大。
若仍然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要求人们在诉讼中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以此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则不仅会给国家带来难以承受的司法负累,而且也易造成法官办案效率的低下,实质上是非正义的。
正所谓“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
”“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它事实上是牺牲了作为司法终极目标的司法公正的。
所以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顺应证据发展规律的,是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的。
(三)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标准1、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从证据运用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提出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
其中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的关键环节。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
这种规定根源于法官职权极大化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指导思想是采取实事求是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排斥和批判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原则,认为自由心证完全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会导致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法官的自由臆断。
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过于粗疏,内涵也不明确,事实上是赋予了法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未能真正解决自由心证的臆断问题,反而产生种种弊端。
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加剧了职权主义色彩和心证的隐秘性,客观上容易造就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因此,2001年12月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明确的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标准和日常生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与结果。
”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公开心证)。
它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心证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规律。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标准。
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
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人们主观臆断的东西;(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联系。
有无关联性是一项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的重要条件,同时证据的关联性也决定着证据的证明力;(3)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提供证据的程序、形式、内容必须合法。
3、法官心证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与标准由谁来把握?——法官。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由心证,但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据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实际上不知不觉都在运用自由心证的原则。
司法实践表明,每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都离不开实际上客观存在的法官心证。
承认法官在诉讼中的自由心证,有利于法官及时裁判。
但在承认自由心证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心证能够尽可能的客观。
现代诉讼中,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的。
如何实现公正裁决,保证心证的客观,其前提条件便是法官必须处于中立地位。
法官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在国家法律面前应该是不带任何个人成见和偏私的,但是法官也是人,他的性格、偏见、价值观念等常常会在其审判中起决定作用,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客观性。
因此我们必须运用一定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以制约法官的自由心证。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
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
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
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
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