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会计法规》与《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本条规定: (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 (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是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备注:必须具备16周岁(可以办理二代身份证)年龄 (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重新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的所应具备的条件及要 求;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禁止享受的一些会计人 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5、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县级区内)省直、中央(不含 军队、武警,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域 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 责。
(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 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 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备注:引用了《会计法》第四十条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 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闽财会[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闽财会〔2010〕4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中直、省直各单位:根据《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和《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会计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过程中既保质保量又简单方便,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起,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办法,现将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与宗旨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是福建省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方便、灵活、自由的教学方式,借助现代高度发达的网络通信技术,将全省乃自全国的优秀教师资源通过网络与各地财政部门共享,与全省会计人员共享,开辟一条适应福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会计人员知识更新需要,促进我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现代远程教育新途径。
二、对象及时间培训对象为全省(不含厦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小时。
三、学习方式由福建省财政厅委托福建省会计学会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共同建设“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学员可以通过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http:///)并点击其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栏目,或直接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网址:http://)参加培训学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流程:依次为“登录网站”、“学员注册”、“报名导航”、“缴纳学费”、“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和“档案记载”,具体操作程序详见“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操作指南”(附件1)。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教[199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闽人教[1996]8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处、各省继续教育基地:为使各地、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有关概念、规定的内涵,现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印发你们。
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关于《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为了便于《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四条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对《条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条例》第二条中的“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系指本省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
《条例》的适用对象系指《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具体操作:凡有专业技术职称都属继续教育对象;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也属继续教育对象。
参照施行《条例》的中央属或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须向本省业务管理部门和福建省人事厅备案。
三、《条例》第三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概念和主要任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知识更新包括科学知识更新、技术知识更新和知识结构更新即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信息。
业务技能提高系指在接受继续教育中选择比较合适的形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所需的业务技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闽财会[2013]4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13]4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我厅对2006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8日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和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厦门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会[2012]24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会[201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1180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42.png)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会[2012]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了简政放权,整合行政资源,根据财政部《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将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颁发。
请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福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5日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得分:一、判断题(30分)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与《会计法》是一致的。
(√)2、实施办法具体设置了有关会计行业组织的职责。
(√)3、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也适用《会计法》。
(×)4、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
(√)5、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
(×)6、实施办法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
(√)7、实施办法增加了银行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8、所有企业都必须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9、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不一定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受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
(√)11、内控基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12、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13、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14、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15、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最大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二、多选题(20分)1、在实施办法中,会计行业组织职责有(ABCD)。
A 加强行业自律B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C 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D,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2、在实施办法中,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ABC)。
福建会计继续教育练习答案

福建会计继续教育练习答案【篇一:2015年福建省会计继续教育答案_全含答案以及出现的时间点】=txt>选课(总时长:16小时36分钟):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讲解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7、《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8、《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第14号-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第18号-信息系统《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讲解1.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
()判断题19:59 ○对●错3.会计人员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判断题●对○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一讲 00:20:00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基于概念而界定的。
○对●错第二讲00:20:00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发生权益性证券取得、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通过债务重组取得。
(正确)●对○错第三讲00:20:00权益法是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确认重大会计政策的调整。
●对○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第一讲00:20:01第二讲00:20:00第三讲 00:20:0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第一讲 00:20:00第二讲 00:20:00第三讲 00:20:00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第14号-财务报告1234第十四章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第14号---财务报告1、由于委托关系中的背逆矛盾,企业对外部提供的财务报告,就会出现哪些风险(多选题)●编制财务报告违反相关法规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可能干忧市场秩序●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可能导致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时间09分38秒2、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判断题)○正确●错误时间17分53秒3、一下关于资产负债表编制要求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企业选择各项资产计价方法应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篇二:2015年度福建省会计继续教育(小企业准则讲解练习题答案)】t>第01讲绪论(一)1、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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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与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
合素质,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
简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学分制度
本办法实行学分制度。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学习计划,取得学分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继续教育:
(一)线上学习:即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线下学习:即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实地学习。
(三)考试认证:即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及税务方面的理论与实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分管理
第六条学分获取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的方
式获取学分,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线上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0分,学分以
学习完整课时的总时间为基准认定。
(二)线下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5分,学分以
课程时长为基准认定。
(三)考试认证:每次认定学分数为2.0分。
第七条学分认定
为确保学分的标准化认定,会计人员应选择官方指定的
线上学习平台,或者参加官方指定的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机构,学习完毕后可通过官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学分认定。
第八条学分有效期
会计人员取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
足够学分的,将失去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责任分工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负责
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各级会计机构应将继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课程设置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国家
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的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教师选聘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精心选聘具有一定资历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从业人员等为继续教育培训教师。
第十二条教学评价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针对继续教育课程内容、教学质量、授课方式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调整,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效性。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三条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税务等。
第十四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采取电子化考试或手写考试,具体形式由考试机构决定。
第十五条考试结果
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过考试的学员应当获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加继续教育的资格。
第十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福建省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