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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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流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流向管理是指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定。

第四条流向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动态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流向管理,是指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到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流向管理责任第七条生产单位的责任是保证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单位的责任是根据购买者的合法需求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九条储存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第十条运输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民爆物品,并配备专人进行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流向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购买者身份登记制度,确保民爆物品的购销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爆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掌握运输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了解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流向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民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推进民爆物品的流向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 对民爆物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审批手续进行采购。

第六条储存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储存库;2. 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制度;3. 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安全;3. 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运输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2. 配备专业押运人员,确保运输安全;3. 不得将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1. 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 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3. 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第十条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 检查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等是否完好;3.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爆物品库房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库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预防控制、储存管理、检测监管和应急准备等措施。

第四条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民爆物品库房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库房负责人,具体分工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库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民爆物品的特性和危险性,能够正确判断、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库房负责人应当对库房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九条民爆物品库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建筑、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

第十条库房应当设置门禁控制系统,限制人员出入。

同时,安装安全监控设备,保障库房安全。

第十一条库房内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库房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在突发火灾等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灭火。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库房的储存应当按照物品的性质、形态和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储存,确保不同种类的物品不相互混杂。

第十四条库房储存的民爆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规定,如限制储存数量、储存距离等规定。

第十五条库房的储存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十六条库房对储存的民爆物品应当进行标识和编码,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七条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合格。

第五章检测监管第十八条库房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检查库房的设施设备和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库房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并报告库房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情况。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要专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3、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是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4、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他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2)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不被非法使用或滥用,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安全。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管理:制定爆炸物品生产标准和生产许可制度,对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监管,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2. 销售管理:设立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企业进行许可和管理,要求销售企业要有专门从事爆炸物品销售的资质和人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

3. 储存管理: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和储存场所进行规范,要求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专门的仓储设施和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运输管理:对爆炸物品的运输进行规范,要求运输企业必须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5. 监管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

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

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____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____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____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____米。

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____米,雷管不应大于____米。

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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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治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一、严格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三、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仔细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需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五、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仔细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相互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治理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需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展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四周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规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一、雷管、炸药都是简单发生爆炸的危急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当心慎重,妥当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需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置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展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需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前方可上班作业。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四周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戒备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七、放炮后,发觉有瞎炮时,要准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治理。

三、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识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治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常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管、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常常教育治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准时检查,把事故毁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需熟识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四、民爆物品安全治理警卫看管制度1、看库人中心政治局定要坚审工作岗位,常常观察库区四周的状况,准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仔细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常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觉损坏和失修,要准时报告领导,并催促快速实行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管人员,常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觉问题和隐患,要准时解决消退,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五、民爆物品安全治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需备有篷布,包装坚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急标志,制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留时要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听从有关人员检查。

押运员不准座在驾驶室内,制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六、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治理的领导,必需根据“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展严格治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管员、驾驶员)等的业务力量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准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讨论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管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觉问题,准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实行措施,消退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仔细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需严厉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别状况,要准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矿务会讨论,做出打算,不得擅作主见或自行修改。

七、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定员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肯定要依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肯定要核有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需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肯定要根据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根据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八、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需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置证》进展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需妥当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准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4、临时、少量地购置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置证》到指定供给点购定。

九、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坚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仔细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展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治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准时讨论、检查和整改。

十、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准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需仔细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需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准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十一、民爆物品德业治理制度1、肯定要仔细贯彻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治理制度,十项治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置爆破器材时,依据单位用量做出规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办理购置,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置,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依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规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单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爆晒、地势较高面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

7、爆破完毕后,经仔细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准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听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和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展安全教育,把事故毁灭在萌芽状态。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需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十二、防止民爆物品丧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讨论、监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五大人员,进展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识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留意事项,把事故消退在萌芽状态。

2、必需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坚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置,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置,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置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需根据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规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每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过失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需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视检查,严格清点,准时退库保管,且要仔细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

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肯定要坚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急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在到达库内时,要帮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担心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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