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简介(讲义)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比较宽松的;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少,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的登记要求也比较简单。
下面,由我来具体介绍。
(一)立法体系和登记机关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
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各州制定自己的公司法。
但是为了消除各州之间的法律差异,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在1950年起草了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该法案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本州的商事公司法,因此《标准商事公司法》对美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美国各州的州务卿是公司备案机关。
公司设立需要将有关文件送到州务卿处备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州务卿备案文件的职责是行政性的。
也就是说,州务卿接受或者拒绝对文件备案,一方面,不影响文件整体或者部分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另一方面,和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也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如果某人明知一份文件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虚假,并且在明知该文件将提交州务卿备案的情况下仍然予以签署,则该人构成犯罪。
英国的公司立法开始于1825年,以后历经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最终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虽然后来在1967年、1976年、1981年、1985年、1989年等多次进行修正,但《1948年公司法》绝大部分原则和内容都被沿用下来。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依据1948年公司法而成立的“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
英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是英国贸工部的一个执行机构。
公司注册署尽管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采取商业化运作,然而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因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注册署所有开销都由它的收入来支付,注册署的收入来源有两项,一是接受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时收费,二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收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两类,即提示类警示和限制类警示。
对有提示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重点审查,不对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实施限制。
对有限制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限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二)公司(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三)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四)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备案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五)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反映申请登记相关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六)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七)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八)分公司设立后尚未备案的;(自动上下)(九)需要纳入提示类警示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一)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期间,应限制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二)应纪检、监察、司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限制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下,相关部门负责)(三)股东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限制对已出质的股权为转让标的的股东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出质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和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四)在登记、案件办理、监督检查以及纠纷处理中涉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除该登记事项的变更、清算组成员备案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备案业务;(自动上下,人工上下,注册、办案、监管、纠纷处理部门负责)(五)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限制有关事项变更、备案的,应在警示中明确限制的事项;(限制注销登记,自动上下;限制变更登记、备案的,人工上下,办案部门负责)(六)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裁判解散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七)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监管部门负责)(八)已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办理除股东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九)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限制该分支机构办理除注销登记以外登记(因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带来的变更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撤销专项许可或者前置许可期限届满,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核减许可相关经营范围除外)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一)营业期限届满的,限制办理除营业期限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限制办理除驻在期限以外的变更、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人工上,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五)企业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名称变更的,限制分支机构办理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六)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或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限制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解散而注销的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七)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除住所、迁移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八)对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九)对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二十)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的实施与管理,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外资管理制度

外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有序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资企业在设立前,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报备,并提供真实材料。
2、外资企业设立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要求。
3、外资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劳动法规。
4、外资企业设立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务法规。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1、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外资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当地的公益事业。
4、外资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四、外资企业的退出1、外资企业如需退出,在依法程序的基础上,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的权益问题。
2、外资企业退出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支付相关税费。
五、外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外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外资企业的纳税和财务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做到诚实纳税,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费。
2、外资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七、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八、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1、外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九、外资企业的经营信息披露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经营信息披露,对外公开必要的经营信息,保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
十、外资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1、外资企业应当积极与国内企业和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提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 精选范文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加入WTO后,祖国大陆新兴的证券市场面临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急迫任务。
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与推行QFII前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股市低迷、股票市盈率过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弊端。
而QFII制度在台湾的实施过程中,克服了上述弊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其经验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一、台湾的QFII制度所谓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它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成为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的特殊通道。
推行QFII制度的国家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持股比例、投资额度、资金的汇出入、投资登记(托管)及范围等等,并可以灵活地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达到减少开放对经济冲击的目的,而在这方面台湾的成功经验可为祖国大陆提供有益的借鉴。
1、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措施及其演变台湾自1991年1月起正式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但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微调,对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
台湾对QFII制度的限制措施及其演变如下:(1)对资格条件的限定;(2)持股比例的限定;(3)对投资额度的限定;2、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绩效评析在稳定和完善台湾证券市场、促进其对外开放及国际化的进程中,QFII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绩效如下:(1)激发投资者信心,稳定了台湾证券市场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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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课后练习) 总共31题共0分 查看试题范围 显示已答试题 仅显示答错试题 仅显示答对试题 显示全部试题 答题者姓名 王洪青 答题结束时间 2013-08-06 16:25:02 共计答题时间 00:00:06 一. 单选题 (共9题)
1. 关于德国和法国的资本形成制度,正确的说法是( ) A.仅为法定资本制; B.仅为授权资本制; C.可以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中任意选择; D.设立时为法定资本,增资时为授权资本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2. 在香港,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在什么部门进行登记?( ) A.公司注册处; B.税务局; C.法院; D.特种行业审批部门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3. 在香港,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
1. 美国的公司章程分为两部分,设立章程和公司章程细则,前者被称为 公司的外部宪章,也是狭义的公司章程;后者被称为公司的内部宪章。 此两个文件都要至州务卿处备案。(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2. 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需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 业登记。商业登记证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3.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所登记的注册办公地不一定是公司的营业场所。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美国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各州制定自己的公司法,没有统一 的联邦公司法。(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都是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同时 需要进行登记。(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是美国公司登记的依据。(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关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德国、法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折中资本制。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8.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住所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 事机构,是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总公司等。(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最低资本限额均有所规定,而美 国、英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0. 美国各州的州务卿是公司备案机关,英国的公司注册署是英国公司 登记机关,香港公司注册处是香港公司的登记机关。(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注册代理人是在公司注册文件上签字的人,只承担 公司注册的程序性的工作,区别于公司的创办人。(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A.不影响文件整体或者部分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 B.影响文件整体或部分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C.与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无关 D.与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有关 ★标准答案:A,C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下列哪些是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 项?( ) A.公司名称 B.公司目的或经营范围 C.公司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额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在香港,公司名称不获注册的情形包括( ) A.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B.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名称会构成刑事犯罪 D.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名称会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 的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 A.提供设施,让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信托公司的发起人及注册受 托人,可顺利为其公司或法团办理注册成立手续,并登记公司按照各有 关条例规定所递交的文件 B.提供设施,让公众人士查阅本处所保存的资料 C.确保公司及其人员遵照有关条例,并履行责任 D.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下列哪些国家没有规定?( ) A.美国
12. 德国的商事登记是由公司注册署负责。(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答题结果:错误! 8. 下列哪个国家必须登记公司注册代理人?( ) A.日本;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下列哪个国家不采取授权资本制度?( ) A.美国; B.日本; C.法国; D.英国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二. 多选题 (共10题)
B.公司仅可以使用中文名称; C.公司仅可以使用英文名称; D.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成的名称 ★标准答案:A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根据日本2005年的《公司法典》,日本的公司类型不包括( ) A.股份公司; B.无限公司; C.合同公司; D.有限公司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美国公司备案机关是( ) A.公司注册处; B.地方法院; C.地方政府; D.各州州务卿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香港公司登记机关为( ) A.税务局; B.公司注册处; C.法院; D.公司注册处处长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章程细则,也被称为( ) A.公司外部宪章; B.狭义的公司章程; C.公司内部宪章; D.公司章程的补充说明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标准答案:A,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8. 根据台湾的《商业登记法》,可以豁免登记的情形包括( ) A.沿街叫卖的 B.在市场外设摊营业的 C.家庭农、林、渔、牧业者 D.家庭手工业者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下列哪些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度?( ) A.德国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标准答案:A,B,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0.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依据1948年公司法而成立的“注册公 司”,具体分为( )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D.担保有限公司 ★标准答案:A,B,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三. 判断题 (共1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