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受沿海发达地区的时尚娱乐、消费观念的影响,毒品迅速向内地渗透,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迅猛,毒品危害不断加剧,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之一。
虽然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毒情有所缓解,但毒品市场依然存在,吸毒问题依然突出,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面临的禁毒工作责任和难度日益剧增,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必将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当前我县禁毒工作的现状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在禁毒宣传教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毒情形式依然不容乐观,截止2010年9月,我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共有681人,其中传统毒品504人,新型毒品17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98‰。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我县新型毒品吸食人员呈现增长趋势。
吸毒人员主要现状:一是青年吸毒人员较多,占在册吸毒人数的72%以上;二是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较多,分别占在册吸毒人数的63%和35%;三是文化程度偏低。
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分别占现有吸毒人员的5%、35%、49%;四是吸毒群体性别差异较大,男性占81%、女性占19%;五是吸食毒品的场所多变,以歌舞娱乐场所、茶楼、宾馆酒店、汽车内等为主,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六是吸食毒品方式以烫吸、注射和二者混合为主,吸食毒品种类以“海洛因”、“冰毒”、“k粉”、“麻古”、“摇头丸”为主;七是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吸毒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涉毒案件逐年增多;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吸毒时有发生,同事之间容易交叉影响,参与吸毒。
九是涉毒地区逐步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特别是新型毒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青睐。
二、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吸食传统毒品的现象在我县得到了有效遏制。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我县当前正处于由传统毒品向新型(合成)毒品转向阶段,县城区域内吸食“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人员不断增多,且正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禁毒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2005年2月5日)为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打击涉毒犯罪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罪犯适用主刑的同时,应当增强适用财产刑的处罚力度。
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取证,规范证据使用。
起诉、审判涉毒案件应当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二、公安机关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罪该逮捕的,应当批准逮捕,并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办理涉毒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必须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根据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及当前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涉毒犯罪的“犯罪地”既可以包括毒资筹集地、犯罪预谋地以及交易进行地等犯罪实施地,也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以及贩运目的地等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既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
对已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遇有管辖异议的或者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凡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列举的毒品,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对非刑法和司法解释列明规定的毒品,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该药品已列入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管制目录等证据。
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由于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犯罪地点,很多人就搞不清楚究竟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管辖的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文章,供大家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原来对毒品犯罪的管辖,我国是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都能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包括了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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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167f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2.png)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3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异地吸毒人员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公[2008]1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
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部
二○○八年五月四日
——结束——。
毒品犯罪居间介绍行为定性

毒品犯罪居间介绍行为定性作者:张坤淑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居中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与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关系密切,其为毒品犯罪的交易搭建了桥梁,促成毒品交易的发生,加速毒品在社会中的流通、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
但居中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加之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表现形式繁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种行为处理结果不一,本文对不同情形下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期更加有效地打击、控制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居中介绍;类型分析一、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特征及现有立法居中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指除了毒品卖家和买家之外的第三人,传递毒品信息、联系毒品交易,帮助完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具有如下特征:(一)不直接经手毒品居间介绍人是一个负责联系毒品交易、促成毒品交易完成的中间人,其并不直接经手毒品。
若其直接从毒品卖家处拿得毒品,卖给买家,那么其行为是贩卖毒品;若直接从毒品卖家买得毒品,交给毒品卖家,那么其行为是代买行为,均非居间介绍。
(二)角色定位是中间介绍人,不是毒品的卖家或买家居间介绍人角色定位是一个中间人,从中传递毒品信息,创造条件,促使毒品交易的完成,其本身不是毒品的卖家或买家。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经常辩解其是居间介绍人,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或者减轻自身的处罚。
(三)有独立意志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者是拥有独立意志的第三人,按照其个人意志从事居间介绍行为,不从属于毒品卖家或毒品买家。
毒品交易具有隐蔽性、高风险的特征,毒品的卖家与毒品买家在不认识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形成毒品买卖交易,居间介绍人由此出现,并成为毒品卖家和毒品买家之间的交易桥梁,让互不认识的毒品卖家与毒品买家消除彼此间的不信任,促成毒品交易的发生,加速毒品在社会中的流通、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
因此,打击居间介绍人,截流毒品交易的源头,遏制毒品交易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中国禁毒网在线答题参考复习题

中国禁毒网在线答题(参考复习题)BB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律条款源于(B)。
A、《禁毒法》B、《刑法》C、《刑事诉讼法》D、《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BD冰毒,即(A),外观为纯白结晶体,被吸贩毒人员俗称为“冰”(Ice)。
A、甲基苯丙胺B、二乙酰吗啡C、用冰制造的毒品D、冰状的毒药BD“冰毒”最早是由哪个国家的人生产出来的?(B)。
A、美国B、日本C、德国D、荷兰BZ 被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称为“富有魔力的物质”是(D)。
A、鸦片B、大麻C、海洛因D、可卡因CS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以上说法正确吗?(A)A、正确B、不正确CS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以上说法正确吗?(A)A、正确B、不正确DM 大麻类毒品主要包括:(D)等A、大麻烟B、大麻脂C、大麻油D、A、B、和CDP 毒品区别于毒物的自然特征是(A)。
A、依赖性B、非法性C、危害性D、合法性DP 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B)。
A、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主,犯罪地为辅B、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C、犯罪地与被告人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级指定管辖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DX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A),期限为三年,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A、社区戒毒B、强制隔离戒毒C、限期戒毒D、社区康复DY毒源地之一的“金三角”地区毗邻我国,位于(A)三国交界处。
A、老挝、泰国、缅甸B、泰国、缅甸、柬埔寨C、阿富汗、老挝、缅甸D、越南、马来西亚、缅甸DY 第一次鸦片战争发生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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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
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
因此,毒品犯罪的地
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
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
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
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
超期羁押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
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律师在办理具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各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
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
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
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
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
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