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法理学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考第一章法学原理1、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渊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特别注意: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三章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理解哪些属于平等主体)2、民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分类[125的概念与辨别]:(1)财产权、人生权(2)绝对权、相对权(3)既得权、期待权(4)主权利、从权利(5)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金。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通论课堂笔记

第一章法学原理第一节法律概说一、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一)法的产生1、原始社会没有法。
2、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3、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4、法产生有两个根源:一是阶级根源;二是经济根源5、历史上比较早的成文法主要有:《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德拉古法典》、《十二铜表法》。
6、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因此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也将不复存在。
(二)法的历史类型1、分类标准: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2、具体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的定义(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灋”字由三部分组成:1、水 2、廌( zhi )又称獬豸 3、去(二)西文中的法法---包括道德;法律----指法律规则(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含义:是指法的外部特征,即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区别。
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5、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律的本质含义: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1、法是统治(掌握政权) 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律的作用含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含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或方法。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绪论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譬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
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法学通论(法理)PPT课件

适用对象: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主讲教师: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主讲人:
2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 法与法学 第二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法律的沿革 第四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法与正义、自由的关系 第七节 法治国家及理念
第一节 法与法学
一、法
(一)法的概念
灋律
(三)法实现自由的方式 1、法确认自由的合法性,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 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无害活动的权利 2、法提供了主体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3、把自由与责任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第七节 法治国家及理念 一、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一)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 3、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 4、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 秩序 5、法治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
(三)礼的性质 1、等级性和差别性 2、强制性和规范性 (四)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秩序规范。二者调整范围和主 旨不同。 (五)礼的作用 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 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调整。
二、清末变法修律 (一)变法的主要原因 1、不平等条约的压力 2、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体西用 (三)修律的基本内容 1、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法制度 2、制定并公布了一批新律 (四)修律的历史影响
前提 (2)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3)责任能力:因违法或犯罪承担法律制裁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条件: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 护的客观现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结果
法理学 法学通论

主讲:孙展望目录专题一法律是什么?专题二司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一、法律的定义二、法律有哪些特征?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一、法律的定义(一)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二)格雷:法律就是判决。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法律强制说:强制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一)法律命令说主权者命令制裁表现为官方颁布的白纸黑字规则。
论证过程奥斯丁返回二、现代法律有哪些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认可、解释和执行的。
(三)法律是一种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四)法律通过程序而予以强制实施(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1、对象是行为法律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般认为,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主要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讨论:言论是一种行为还是思想2、普遍性B、法律的普遍性如何理解法律的普遍性?A、法律在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人。
1982年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但人生来是不一样的——鸟笼模型:每个人的笼子是否都一样大?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平等的悖论平等的悖论现实:人生来是不平等的,有些人聪明,有些人愚笨;有些人漂亮,有些人难看;有些人机遇好,有些人机遇差;有些人出生贫困,有些人出身显贵……形式平等(机会平等)会导致实质(结果)不平等实质平等(结果平等)会导致形式(机会)不平等出路:不平等必须是合理的(二)法律的公共性“公共性”有两层含义:1、法律是由公权力制定、解释并执行的;2、法律是国之公器,必须公开公权力背后的问题公权力背后的问题A、公权力的悖论:公权力应当为公,但公权力又只能交给私人行使,而人是自私的,如何保证私人在行使公权力时不会损公肥私?B、只有适当的制度才能保证私人适当行使公权力;否则皇帝或官员必然会滥用权力。
新编法学通论完整讲义

第二章 宪法
1999年: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体和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 2004年: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公民的合法 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宪法的每次修订都及时反映了我国政治、 经济、社会的巨大进展,巩固了改革成果
第二章 宪法
三、西方宪法之先驱 1215年英国《英国人民自由大宪章 》 (史 称《大宪章》或《自由大宪章》)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 宪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全称《人和公民 权利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 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
第一章 法理学
十二、法律关系 1,定义:由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三个特征: 以国家现行法律为前提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第一章 法理学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 容 4,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 人社会组织、国家 5,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和人格、智 力成果、行为 6,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社会现象。
法 律 基 础
主讲:张玉堂
(法律学院 法理教研室)
zhangyutang@
课程导引
1,法学专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永恒的怀疑精神:凡事讲证据;强大 的理性意识:凡事讲理性 2,法学专业的训练 ——培育专业思维和专业技能:熟悉立法 和法律实践、深谙社会现实、提升理论素 养和理论视野 3,收获 ——服务社会,提升个人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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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是在“以心治心”。
•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邪恶的心灵厮混,更不可犯 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 测犯罪的过程,就好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 •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人,因为人 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事。
3.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 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 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 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这一命题集中地反映了智者派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 神,标志着希腊人法思维的转折。当时的法律思想还 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寓于哲学之中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号称“希腊三杰”
( 一 ) 苏 格 拉 底 的 法 哲 学 思 想
苏格拉底主张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 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 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 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 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八卷两组
第一组是讨论理 想中的国家的,第 二、三、七、八各 卷属之;
第二组是讨论实 际政制的,第四、 五、六等卷属之。 余下的一卷是结论。
实际内容
它基本上包括两 种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政治理 论的讨论;
(二)关于现实政 制的讨论
(二)古典自然法时期和罗马法学时期
早期的自然法思想:西方人认为,自然界的万事 万物莫不受到自然法则和自然理性的统辖或制 约。人类社会乃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世俗世界的法则乃是自然法则不可分割的构成 要素,世间秩序乃是宇宙秩序的一部分,人定 法乃是自然理性的集中体现。
法 学通论 法学院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 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基本理论 研究法与法学的一般原理、概念、范畴、 制度和方法,它既是形成于各应用法学 (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之上的具有普 遍性、根本性、抽象性的的法学学科,同 时又对各应用法学进行理论指导和价值指 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全书分为十卷,主要由 三部分组成: (1)一卷至五卷,论述 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 正义、教育、道德、相
论等问题; (2)六卷至七卷,主 要论述统治者必须是 哲学王,并给哲学家 下定义;
(3)八卷至十卷, 主要讨论几种政体及
其优缺点。
( 三 )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法 哲 学 思 想
亚里士多德
其奠基者是斯多葛学派,该学派认为在人类早 期自然状态下人们以理性为基础的成文或者不 成文的法则即自然法。
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推进
西塞罗曾当过律师,曾到希腊去学习过,后来从政 当过罗马负责司法的执政官,以及罗马负责所有军 事、法律、行政事务的执政官。后来因政治斗争, 离开了政坛, 潜心研究。但晚年参加政治斗争,被 政敌杀害。他的主要著作有《国家篇》、《法律 篇》、《论义务》等。
1、国家与正义
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 是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体现 了正义,所以正义是存在的。而作为国家 来说,统治者统治公民就象心灵统治肉体 一样,这是自然正义的体现。国家如果不 正义就会遭到死亡的命运 。
2、自然法是什么?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自然)相合的 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 恒的;它以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 避免做坏事。……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 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 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
讨论: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 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 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定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 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 守。
(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年)
生于希腊北方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他的父亲承袭了马 其顿国王御医的职位。公元前367年,亚里士多德来到雅 典,进入柏拉图创办的学园学习,达20年。 公元前343年,被聘为马其顿国王的儿子亚历山大的教 师。 亚里士多德集中古代知识于一身,在他死后几百年中, 没有一个人象他那样对知识有过系统考察和全面掌握。 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
法学的特点: 1、与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相联系 2、实践性 3、经验性 4、保守性 5、价值性
二、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时期
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学派。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一句名言:“人是万物 的尺度。” 黑格尔称:“这是一句伟大的话”,“是 一个伟大的命题”。
( 二 ) 柏 拉 图 的 法
哲 学
思 想
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
•人的三种天性:理性、意志和欲望(reason,spirit, passion)。三个部分都恪守自己的德性从而实现个 人的最高德性——正义 •国家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了的国家。 •国家的三等人:一是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二是有勇 敢之德的卫国者;三是有节制之德的供养(劳动)者。
《理想国》,不仅是 哲学家的宣言书,而且 是哲人政治家所写的治 国计划纲要,具有重大的 政治学与法学价值,是人 类文化史上第一本研究政 体的专著。 《理想国》为西方知识界 必读之书。见仁见智,存乎 其人。毁之誉之,各求所安。 这里的理想国是指柏拉图为 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 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副标 题是“论正义” 。
第一节 法学与法
一、法学的研究象
中国古代的律(法)学
重结果正义轻形式正义 重考据轻理性论证:如《唐律疏议》 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 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乌尔比安的定义: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 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研究对象 历时性、共时性
法律制度 社会现实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 当代中国尤为突出 身边的法律现象:如乙肝歧视、人肉搜索、躲猫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