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1500字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化,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了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是我们稳定法治领导地位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根据该计划公布的相关内容,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德法兼修能力。
德法兼修是一种将德育和法育有机结合起来的教育模式。
培养学生的德法兼修能力既要注重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也要注重专业知识和法治素养的培养,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技能。
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文素养,加强法思维课程的设置,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其次,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法治人才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因此,培养计划中应加强创新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案例分析、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教学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在培养计划中应加强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法治人才教育要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实习、模拟法庭辩论、法律调研等方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实践中提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同时,加强与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让学生在实践中接触和了解实际工作环境和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交流的日益频繁,法治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张钰杰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面临教学方式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单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人才培养缺乏实践等问题,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面临瓶颈与挑战的同时,又存在诸多的社会期待与发展机遇。
在社会日益发展与进步的时代,我们更应积极探索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一项教育工程,更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工程;将社会人培养为法律人,再将法律人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是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
构建一个联系、灵动、开放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途径中图分类号:D90-4;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180-02作者简介:张钰杰(1997-),女,河北张家口人,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大四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及“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战略的提出,我国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了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工程。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了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及具体政策意见。
高校作为社会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体现法治的精神,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如何建构一个开放、灵动、联系的与时俱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社会人到法律人再到卓越法律人的法律人才的质的飞跃,更加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固化,教学理念缺乏创新。
我国法学课堂教学大多还是以传统教学模式为主,教师扮演知识的“输送者”角色,学生接受知识则较为被动,“填鸭式”“灌输式”教学缺乏学生的互动参与,即使现在很多高校逐渐尝试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方法,但仍未能解决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教学理念缺乏创新与突破第二,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较为脱节。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一个致力于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教育计划,它包括了学术教育、职业培训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旨在为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和机会。
本文将从计划的背景、目标、实施方式以及评价标准几个方面全面介绍该计划,并探讨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和影响。
一、计划背景随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当前法律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为了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应运而生。
二、计划目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其具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能力和素养。
2.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法律人才,使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更具竞争力。
3. 引导法学研究方向向国际化、前沿性和实践性方向转变,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贡献度。
三、计划实施方式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教育。
该计划将为法律专业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多元化、综合性和实践性的教育,包括专业基础课程、学术研究生活、出国交流等。
教育的方式和手段将更加创新和多元化,例如利用网络教育、线上学习、MOOC等方式,提高教育效益。
2. 职业培训。
该计划将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包括法律实务、职业素养等多个方面,助力他们全面提高职业素质和能力。
3. 实践经验。
该计划将为学生和职业人员提供实践经验,包括实习、实地考察等,使他们真正地了解和感受法律工作的实践性和复杂性,提高法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评价标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质量。
该计划将重视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将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学质量和学生评价等方面。
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

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摘要:教育部提出并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强调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
财经类院校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炼财经法律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在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突出财经法律特色。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财经法律人才;课程设置;实践教学2011年底,教育部正式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计划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学科设置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及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本文通过对江西财经大学和其他财经院校的考察,进一步厘清和探讨财经法律院校“卓越财经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期在课程设置改革以及强化财经院校法律教学实践方面有进一步提升。
一、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财经”特色现代社会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各异,法律人才的需求及其应用也各异。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培养内涵在强调法律人才培养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同时,应避免简单的同质化模式。
具体就财经管理类法律人才而言,财经法律职业精英群体,在面对纷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时,不仅需要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更需匹配相应的财经管理类专业知识来保障其法律职业技术中财经背景知识的有机发挥,从而使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予以理顺,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分析和化解各类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避免和克服单—法律知识背景的局限性,这是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改革对财经类法律人才培养的最根本要求。
财经类学校法律专业要借重并发挥财经类学科的优势,才能打造财经类法律专业的卓越人才。
没有特色、千篇一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大忌”。
无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素质教育,而非精英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合作教育的开展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路径,合作教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指导,为卓越法律人才课程体系的设置提供方向,为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学团队提供新鲜血液,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基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各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借鉴。
标签:合作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与实施,是在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下进行的。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一、合作教育的现状(一)我国合作教育的发展现状随着合作教育在各国的兴起与发展,我国也开始了合作教育的探索。
1992年,由国家教委、科学院、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产学研合作工程。
1998年,国家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产学研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和经济、科技的紧密结合。
高等教育要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产学研结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合作教育途径,这无疑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
2012年4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行业)协同、校地(区域)协同、国际合作协同等开放、集成、高效的新模式”。
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思考

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思考【摘要】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领域的热点话题。
本文从引言入手,介绍了背景并提出了问题,引出了讨论的主题。
在分别探讨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同时指出了两者融合的必要性。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了实际应用中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并探讨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及挑战。
最后在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对整个模式进行了总结评价。
通过本文的探讨,为今后法律人才教育模式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培养模式、融合、案例分析、影响、挑战、未来展望、总结评价1. 引言1.1 背景介绍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思考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也日益受到重视。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对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导致了大部分法律人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胜任。
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应运而生。
当前,在法律领域,单一的理论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创新思维、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已成为当前法学院校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围绕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展开讨论,探讨如何通过创新教育模式,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具备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为未来法学院校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1.2 问题提出在当前法律人才培养领域,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人才需要具备更多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如何培养出既懂理论又懂实践、既懂本专业知识又懂其他学科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成为当前教育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笔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模式、课程及教学改革——应用型

作者简介 :屈茂辉( 1 9 6 2 一 ) , 男, 湖南新宁 人,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①具 体分布是 : 应 用 型复合 型法律 职 业人 才教 育培 养基地 5 8 个, 涉 外法 律人 才教 育培养 基地2 2 个, 西部 基层法律 人才教 育培 养基 地1 2 ②笔者在运 用 网络 等 手段收 集5 8 个高 校的 法学 培养计 划时, 共 收集 到了 . 4 2 所高校 的法 学培 养计划 , 但有些高校 的内容是 2 0 1 2 年 以 前 的, 有 的甚 至是2 0 0 4 年 的, 并且无法 找到 最新版 本 , 所以本 文 目 前 的分析 对象 就 只能 是所获 得 的符 合条件 的3 l 所 高校 的培 养计划 。
才教 育 培养 基地 名 单” 也可 以 发现 , 在9 2 个基 地 中
收稿 日期 :2 0 1 4 — 1 0 — 2 1 基 金项 目:湖南省2 0 1 4 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理论传授与实践拓展关系研究”[ 湘教通 ( 2 0 1 4)
6 8 9—6 0 ] 。
“ 首 批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基 地 拟 入 选 高校 名
一
、
样本高校的基本构成
本 研 究 样 本 选 自教 育 部2 0 1 2 年8 月公布 的 “ 首
单” 。 之后 各入 选 高校 根 据教 育部 颁 发 的 关于实 施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方 案 的若 干意 见 ( 以下 简称 若 干意 见 》 ) , 陆续 推 出各校 的卓 越 法律 人才 培 养 方案 。 尽管 ( ( 若 干 意 见 对 这 三类 培 养基地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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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五

__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基本问题探讨努力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深化考察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目标定位、基本标准和培育体系等问题,对于全面提高高校法科人才培育质量,培育造就大批高素养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供应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目标定位关于法学教化的目标属性问题,法学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素养教化,二是认为法学教化是法律职业教化,三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素养教化与职业教化并重的教化,四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精英教化。
而《卓越安排》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要“以全面实施素养教化为主题”,“以培育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这事实上是着重强调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要在素养教化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化的功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化培育,应以素养教化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法科学生是从中学阶段干脆招生,这种招生制度很难在短时间内变更。
这样就须要通过本科阶段的素养教化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
而且法学本科毕业后,有较大比例的学生并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而是从事其他行业,这样也须要学生对不同学科的学问都有所了解和驾驭。
当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育过程中,各校应依据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学科特色,在通识教化课程、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例,办出特色,避开千校一面。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困难化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学问结构和基本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学教化不仅要培育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详细操作实力的法律特地人才,而且要培育大量的社会不同领域的治国之才和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必需对人类和社会生活拥有广泛而成熟的学问和剧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具有多样化的学问和解决问题的实力;具有创建性的法律思维实力和良好的品德;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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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一、研究视角与向度
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和意指,实际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化的。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探索高校与政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国内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基地,稳步推进分类分层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
”
上述意指的关键词,是政治化、实用性、国家标准。
按照民主法治事业、法学教育的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对卓越法律人才问题,基于学术、民间的视角,还可以下其它定义。
对于官方的定义,可以追问:法律人才应否、能否制定国家标准?教育的本性、本义是什么?不重视、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批判性、超越性、模范公民塑造职能,能否产生卓越人才?
因此,问题及其向度至少包括:
1、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谁有资格对此下定义、定标准?教育部搞国家标准,是否符合教育的本性、本义和逻辑?教育部的定义,已经是普通的、矮化的教育标准。
2、在仍未走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未冲出“历史的三峡”,【全国左派代表,近日在山西召开了对茅于轼的民间公诉大会。
】处于变革和转型关键期、风险和变数巨大、改革与危机赛跑的国家和民族,法律人才是否主要是技术性的工匠,是否首先应当是理性、正义、科学、负责的社会改革家?法学教育的使命是什么?
3、法学教育模式(以本科为代表),在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精神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理论性与实践性、专业性与职业化等向度上,如何选择合理的平衡?
4、中国人对于法学在极为功利的心态,当年的东吴大学教授杨荫杭曾批判中国法律教育是“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
中国今天,登峰造极。
法学教育对此如何矫治?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
1、缺乏变革、转型时期的时空感、危机感和担当精神,自我矮化、奴化、边缘化。
甚至是将肤浅、庸俗进行到底。
公众认可度甚低。
2、过于功利化、小工匠化,对“师”与“匠”的关系缺乏问题意识,实际是只强调对小工匠的培养。
应试教育、成功教育,是全民族自残自虐、自戕自害的模式,此中各种牟利者、误国者,应以汉奸论处!
“又红又专”是清华大学在“院系调整”之后,给中国教育的“贡献”。
蒋南翔、何东昌等人把1952年后的清华理念、模式带到教育部,形成了扩展性影响。
理工科出身的工匠们,本是这个模式的产物,在掌握重要权力后,有扩展到各个领域。
narrow-minded的工匠们,缺乏历史感、想象力。
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市侩、恶俗,令全世界都叹为观止!
诸多名校的晚近历史表明,工匠化教育出来的院士,对大学或教育相关的价值、规律、制度、机制是缺乏想象力和学习能力的;如果人文社科出身的人来当校长,则会显著不同。
在本科阶段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本身就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安排。
这是司法部的政绩工程,以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业、为国家排忧解难为名,对上邀功。
它导致本科教育成为第二个高中教育,严重破坏或扰乱法学教育的机制和过程。
资格通过率如此之高,全国平均达20%
以上,很多功利化的二本学校法学院本科生通过率达50%,这就说明律师等法律人根本不是价值共同体和知识精英。
广州市民说,公共厕所不好找,而律师所满街都是。
法律人与法学教育已经斯文扫地!
3、道与器、术,缺乏层次意识。
二者如何区分和融合,根本就没有问题意识,更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
处于混沌状态。
社科教育,多处于糊涂状态、混沌时代。
法学教育,应当区分这些层次、功能、任务和安排,但是,国内法学院系基本没有这种眼光和智慧。
在小工匠教育观之下,道的层次近于虚无。
尼克松自认为自己受益最大的就是大学时期的法理学课程。
4、各界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定位和期待,有重大偏差。
大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人格精神、知识智慧、一般方法的培养、传授和训练,绝非职业培训。
实习能力,应当在工作初期培养。
法院和律师所要求学生毕业之时就能够基本具备实践技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这是反教育逻辑的。
4年本科教育,能够把社会机理、法学的道与器、基本方法说明白,就不容易了,如同医学专业一样。
根本没有足够时间高过度的培训课程。
把毕业生训练成为职业化法律人,本是执法、司法机关的任务之一。
公立性单位,你们不能推卸责任!
5、学科封闭,自说自话,开放性不足。
根本没有“学科帝国主义”的扩展性的解释力、说服力。
法学本来就缺乏逻辑起点、条件预设、推演路径,多是观察性的、经验性的,而非逻辑性的,其理论范式、方法论、具体方法是比较模糊的。
与经济学、社会学比较,法学基本上是信口开河、游谈无根的学科。
只见法学界引用人家的文献,而很少见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引用法学文献。
法学的幼稚,至今也没有摆脱。
很多人误读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法社会学的理念,所谓的“法律主要是经验,不是逻辑”。
须知,这对中国人是不那么适用的,中国人本来就不讲逻辑,多满足于形象思维,是个肤浅、庸俗、乐感文化的群体。
三、对策
1、高校应恪守大学的角色伦理和教育规律。
尽管在经济、人事等方面不独立,但在教育实践上,仍然要强调不能过分反规律、反伦理、反逻辑。
法学教育应当教育相关的人权、法治、自治等问题上,给中国提供清晰、深刻的说明和论证,让一切反规律、反伦理、反逻辑的教育制度、模式、后果,置于公众视野和阳光之下。
因此,法学教育应当率先觉悟,形成健全的理性,高度负责,深刻批判,积极建设。
2、在方法论层面,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注意三个层次:法律人的人格、精神——知识、智慧——方法、技能。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培养适应人权、法治、民主事业的模范公民、政治家、改革家、“革命家”,美国这种成熟国家也是如此。
其次,是培养知识扎实、技能娴熟的职业人。
现在,中国最稀缺的是对法律人的人格精神的培养。
2007年4月,法理学年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我呼吁法理学教师应当特别注意自己的深度启蒙义务。
近10年来,我给新生上法理学,要求他们两周内背诵《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不许其考试。
此举在2006年12月被TIME报道过。
因为该宣言是中华民族的清醒剂和解毒剂,是吾国吾民不能“内生”出来的。
就中国不能内生出citizen/citizenship而言,所有中国人都是中国特色的文化意义的农民,看电视的和上电视的,穿皮鞋的和穿草鞋的农民。
宣言1948年12月10日诞生时,吾国在搞淮海战役(徐蚌会战);两大人权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时,吾民在搞文化大革命。
3、具体方法
(1)本科教育,前两年强调人文与科学的通识通才教育(liberal/general education)。
务必开设中西哲学史、科技史、经济史、经济学原理等课程。
西方哲学史第一重要。
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通识性、批判性。
人文与社科领域,知识与财富在批判中增长。
启蒙,就是无条件的、永久性的彻底批判的立场和趋向。
大学法学教育,应当特别注意。
(2)师生阅读、思考、行为的“祛功利化”,超越个人功利、眼前功利,阅读真正有思想深度的传世名著。
哲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本科4年至少各读2本。
(3)授课应当致力于说清楚制度文明相关的规律、机理、逻辑、生长点、体系、方法,而非讲授具体制度的内容。
现在,由于普遍使用注释法学的讲授方法,导致学生不能、不需要自主阅读;即使在制度内容等较为浅显层次,学生也依赖课堂教学过程。
这是不正常的。
(4)辅导员、班主任十分重要。
他们不是“政治辅导员”,不能只搞思想政治工作、常规管理,应当是全面的启蒙者、引导者。
不能熟练掌握世界人权宪章的,不得从事此类工作。
(5)注意安排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的传帮带关系,大带小,形成“校园教育生态系统”。
年轻人的A、B类知识,很多是通过学长那里、同学之中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