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三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环节中质量安全和合规性的要求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生产兽药产品。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经营兽药产品。
3. 兽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成分含量、纯度、稳定性等要求。
4.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测体系等。
5.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实施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兽药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
6.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销售的兽药产品的质量合格。
7.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任何兽药不良反应事件。
8.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在过期前能够销售出去或及时处理。
9.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10.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以上只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二)是指监管部门对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并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3. 兽药经营企业在进货、出库等环节要进行充分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保存条件符合要求,保证兽药的有效期限和效果。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的重要工具,合理的兽药使用和管理对于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并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管理范围兽药经营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包括兽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二、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兽药经营企业需要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目录等相关资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质量管理兽药质量是保障兽药使用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对兽药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使用人员的警示和指导。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兽药的使用方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确保标签和说明书的完整和合规。
五、兽药储存和运输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环节对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同时,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到损害。
六、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时要求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兽药,必须向兽药使用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合理的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医兽分开、临床应用等原则,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记录使用情况。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兽药制度

1、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列》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以产品质量为中心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药品,从国家定点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兽用生物制品,不采购、销售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等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3、采购时根据销售量和贮存能力妥善计划,严防积压浪费。
4、采购前应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资质及质量信誉的评估,采购时应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合同。
5、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均遵守本规定。
XXX兽医站1、验收工作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
2、药品到货存防于待验区,12小时内完成验收。
3、验收的内容包括药品质量合法性及数量,兽药逐批逐件验收,兽用生物制品逐盒验收。
4、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最小包装上应贴有批签发标志,真空度应符合要求。
5、兽药外观应符合《中国兽药》之规定,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可委托药检机构检验。
6、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验收均遵守本规定。
XXX兽医站1、色标管理。
货品按质量状况存放与相应区域2、分类储存。
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3、按外包装图式标志要求搬运和码放,同品种同批号产品集中摆放,不得混跺,防止差错。
4、兽用生物制品储存时,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墙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5、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尤其是冷库及低温库温度管理,保证适宜的储存条件,6、做好药品的养护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7、兽用生物制品专人管理,专人复核,专人记录。
XXX兽医站1、依法销售。
不经营禁用药品、配伍禁忌及超剂量兽药,不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2、销售人员销售兽药时应如实介绍,不得夸大宣传,滥行推销。
3、销售兽药时应出具销货凭证。
4、国家分发的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
5、兽用生物制品不能销售给使用终端,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6、建立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和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
7、注意收集本部门售出药品的质量信息。
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制度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本企业经营的兽药如发现不良反应由经理、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负责处理。
二、本企业经营的兽药如客户反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情况后销售负责人要第一时间报告给质量负责人。
三、本企业销售的兽药发生不良反应后销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要马上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立即赶赴现场,并严格做好记录,包括兽药的有关信息、不良症状、应急处理办法、损失情况。
记录要真实、准确。
四、如因客户错误使用兽药造成的不良反应,销售负责人、质量负责任到达现场后要告知当事人解决办法、并帮助应急处理,以减少损失。
五、如经过检验确定为兽药质量造成的不良反应,要通知生产企业协助处理,并把该兽药送到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同时要立即召回该批次的已售出的兽药妥善保存。
要查清当事人的损失情况,真实记录、妥善研究处理、赔偿事宜,到达当事人满意。
六、如无法查清不良反应原因,要立即把兽药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然后根据检验结果妥善处理,整个过程要做好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验。
七、整个过程要进过经理批准,按程序处理。
兽药GMP投诉与不良反应文件

一、目的:为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进行不良反应监察,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应于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生产部门。
三、责任者:质控部、销售部、生产部。
四、内容:1 质控部是负责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的专门机构,质控部指定专人处理该项工作。
2 兽药不良反应的范围。
2.1 所有危及动物健康或生命及饲料报酬率明显下降的不良反应。
2.2 疑为兽药所致的畸形、癌变、突变。
2.3 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2.4 疑为兽药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2.5 因兽药质量或稳定性问题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2.6 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3 用户有药品不良反应投诉,要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上报主管领导,会同技术服务人员直赴现场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并妥善进行处理。
4 出现不良反应,要彻底查清原因,确属药品内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要及时召集车间和有关部门开质量分析会,并记录在案;做到三不放过:不查明原因不放过;不查明责任人不放过;不制定出防范整改措施不放过,并做出处理意见。
5 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属质量事故,各级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目的:建立产品投诉及不良反应处理程序,并严格执行,以正确、及时判断处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二、适用范围:公司产品遇客户因质量异常而申诉三、责任者:质控部、销售部经理、生产部。
四、内容:1 公司接到用户投诉后,由质控部专人作好《投诉与不良反应监察记录》,建立用户《投诉与不良反应监察台帐》并长期保存,作为产品质量改进及新产品开发的原始材料。
2 由质控部负责投诉与不良反应检查人员组织质量、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1复查留样,审查该批产品生产和处理意见。
2.2对投诉样品进行检验,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2.3及时进行用户访问,听取顾客意见,并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记录。
2.4组织生产、质量等部门人员分析评审,查明原因、责任人。
2.5提出妥善处理办法并督促实施,如停止使用等。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兽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兽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上市后监管,规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兽药风险,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兽药的境外制药厂商)、兽药经营企业、兽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兽药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医疗机构与实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兽药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兽药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或者兽药群体不良事件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四)定期分析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数据,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五)组织培训和宣传,提高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能力。
第七条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兽药不良反应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农业农村部;(三)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五)组织培训和宣传,提高本行政区域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能力。
兽药监管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兽药监管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监管,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所有从事兽药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1. 兽药生产环节: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兽药经营环节: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兽药、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 兽药使用环节:兽药使用者应按照《兽药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兽药疗效异常、不良反应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 兽药监督环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在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兽药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平台报告和反馈兽药监管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四、法律责任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核实报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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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目的:
对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快速处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兽药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经营部对兽药不良监测、报告、处理及跟踪。
三、责任人:质检负责人
四、正文:
1、经营部销售人员及所有可以获得兽药各种不良反应信息的员工,如发现本经营部销售的兽药有不良反应情况和可疑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经营部领导反映。
2、质检人员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兽药不良反应信息。
3、质检人员对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经确认属对方保存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产品问题的,销售人员要向用户解释清楚。
语气要委婉,意见要明确。
4、对确认属于因兽药质量原因导致的不良反应,销售人员要立即向经营部领导报告,在经营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退货或换货)后,销售员负责通知用户,协商解决。
5、销售人员要对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如实填写“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逐级上报当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