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基本原理 用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分析事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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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辩证法三大规律及范畴总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辩证法三大规律及范畴总结
对立统一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基本概念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由于矛盾的性质和斗争形式不同,可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矛盾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的矛盾(全程性);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阶段性);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每一对矛盾决定矛盾性质的矛盾方面(暂时性)。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辩证关系
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第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一方面,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同一中的斗争;另一方面,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第二,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斗争性最终导致同一性的分解,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与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发展。矛盾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互联结、相互依存。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事物,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性之中包含共性,并通过共性表现出来,世上没有特殊独立的事物,没有共性也没有个性。第二,矛盾的共性和个性既在一定场合相互区分,又可在不同场合相互转化。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和一般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和个别的;由于世界范围的广阔性和事物发展的无限性,二者在不同场合的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即在这一场合为共性的东西,到另一场合则变为个性,反之亦然。事物发展的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第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第二,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是第一位的因素,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根据,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第二,事物的外部矛盾(即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和环境,是第二位的因素,外因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马原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马原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马原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好啦,今天咱们聊聊“马原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不过别担心,我会让它变得简单又有趣。

这辩证法可不是看起来那么复杂,它就像生活中的小道理,特别有意思,就像“冰箱里放个苹果,谁知道会不会变成苹果派”。

咱们从“对立统一规律”说起,这个听起来就很牛气。

它的意思是,万事万物都是由对立的东西组成的。

你想啊,黑暗和光明、好和坏、胜利和失败,都是相对的。

就像人吃饭,能吃出各种滋味,苦辣酸甜都有,那生活才叫丰富。

对立的东西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画面,没对立就没精彩。

这就好比一部电影,没了反派,哪来的英雄出场,都是为了让你大喊“好样的!”。

所以呀,咱们要学会在生活中发现这些对立的统一,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人生嘛,有高兴有低谷,才能让你回过头来,觉得那些不愉快的经历其实也挺美好。

咱们聊聊“量变质变规律”。

这个规律可有趣了,简单说就是“小变化能引起大变化”。

生活中真是这样,很多时候,咱们都觉得一小步没什么,但积少成多,这就变成了一大步。

你看孩子,刚学走路,先是摇摇晃晃的几步,谁能想到以后他能飞奔着去踢足球?这不就是典型的量变质变嘛!就像种树,你今天种下一个小苗,浇水施肥,慢慢长大,几年后可能就是一片树林。

想想看,很多发明创造也是这样,最初只是一个简单的想法,经过不断的尝试和改进,最后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人生也是,积累一点点知识,突然有一天,就像被电击了一样,灵光一现,悟出了什么道理。

那些日复一日的努力,都是在为某一天的“质变”做准备。

最后咱们得提提“否定之否定规律”。

这个规律说的是,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就像波浪一样,起起伏伏,最后又回到新的起点。

就像咱们的小朋友,刚开始学走路,摔倒了,哭了,没多久又站起来继续走。

这就是生命的轮回,一次次的否定,最终带来了更高的成长。

想想看,人生的每一次低谷,都是为了让我们更坚强,能像涅槃重生一样,迎接新的挑战。

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跌倒了再爬起来,才是最真实的状态。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和认识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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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论。

马克思

马克思

阐述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并结合实际谈谈这些规律对我们的启示:一、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又叫矛盾规律,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双方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贯穿于辩证法的其他规律之中并支配其他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二、质量互变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又叫质量互变规律,它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量变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在数量上的变化,质变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事物的量变与质变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趋势和结果。

由量变到质变的数量界线就是度,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又叫肯定和否定规律,它揭示事物发展的方向道路和总趋势。

当事物的肯定方面占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自身质的稳定性处于量变阶段,当矛盾双方经过长期斗争,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而占支配地位时,发生矛盾转化,量变也就转化为质变,标志着旧事物被新事物所取代。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唯物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恩格斯指出:“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是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辩证法是哲学在生活中最生动、最突出的体现,展示了辩证法无坚不摧的强大威力。

有许多将辩证法运用得活灵活现的经典例子。

例如:“夏天有苍蝇、蚊子,但夏天能长出我们所必需的粮食和各种作物;冬天虽然少一些害虫,但冬天也不长庄稼,因此,谁也不会希望总是过冬天。

”道出了评价改革开放要看主流的道理。

又如:“按锁配钥匙,锈锁先膏油。

把思想问题比做锁,是先有锁,钥匙后配。

对很落后、难办的人,转化得有个过程,得先点一点儿油,慢慢再捅,不然不是把锁捅坏了,就是把钥匙弄断了。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研究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一种方法。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三大规律,它们分别是:
1.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普遍依存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一切事物都具有相互联系和依存的特点,没有任何事物是孤立存在的。

事物的发展是由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决定的。

2.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一切事物都具有矛盾性,内部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两个方面。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通过不断解决矛盾和对立,事物才能不断发展。

3.事物的发展的飞跃性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是不断向前推进的,它具有一定的飞跃性。

事物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线性累积过程,而是通过一个飞跃的过程,从一个质的层次跃向另一个质的层次。

这三大规律相互关系紧密,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框架。

其中,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普遍依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起点,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事物的发展的飞跃性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高级阶段。

只有深入理解和应用这三大规律,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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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马克思主义哲学三大规律五大范畴和三个观点

马原马克思主义哲学三大规律五大范畴和三个观点

三大规律、五大范畴和三个观点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和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现象和本质: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

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原因和结果: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简述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简述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简述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分别是:事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事物的矛盾性、事物的运动性。

事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一大基本规律。

这个规律指出,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事物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和规律,是事物普遍存在的共同特点。

特殊性则是指事物具有个别性的特征和规律,是事物个别存在的特点。

事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二者统一于事物的发展中。

例如,人类是普遍性的概念,而每个人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和个性。

事物的矛盾性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二大基本规律。

这个规律强调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的相互对立和斗争。

任何事物都是由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组成的。

矛盾既包含对立面,又包含统一面。

矛盾的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通过解决矛盾,事物得以不断向前发展。

例如,生命的存在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而没有矛盾就没有生命。

事物的运动性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三大基本规律。

这个规律指出,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的。

一切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之中,没有停止的状态。

事物的运动是永恒的、无限的,从来不会停止。

事物的运动包括质的变化和量的变化两个方面。

质的变化是指事物通过内部矛盾的斗争,从一种质态转变为另一种质态。

量的变化是指事物通过积累小的变化,逐渐发生质的变化。

事物的运动是持续不断的,没有终点和极限。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事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事物的矛盾性、事物的运动性,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

这些规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发展的统一整体。

只有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律,才能准确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为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的指导,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

唯物辩证法三个规律(3篇)

唯物辩证法三个规律(3篇)

第1篇一、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

对立统一规律认为,事物内部存在着矛盾,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事物不断发展。

1. 矛盾的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

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存在着矛盾。

例如,在自然界中,地球与太阳之间的引力与斥力是矛盾,生物与环境的适应与斗争也是矛盾。

在人类社会中,生产与消费、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等都是普遍存在的。

2. 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特殊性,即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

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不同。

例如,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是主导方面,消费是被动方面;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是主导方面,生产是被动方面。

3.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表现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

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

4. 矛盾的解决与转化矛盾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解决和转化的过程。

矛盾的解决表现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矛盾转化为新的矛盾。

矛盾的转化表现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性质和地位发生变化。

二、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内在联系。

质量互变规律认为,事物的发展是由量变到质变,再由质变到量变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1. 量变与质变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渐进过程。

质变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突变过程。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2. 量变与质变的相互转化量变与质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当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质变;而质变发生后,又会引起新的量变。

这种相互转化推动事物不断发展。

3. 量变与质变的相互制约量变与质变相互制约,共同推动事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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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 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

结束
• •

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多旧婚姻法的否定,但并不是全盘的否定而是有 选择的吸收,保留,克服和借鉴,更改其具有尖锐矛盾的条文,使其适 应当代的发展。 事物总是由主要矛盾的存在,新婚姻法是在解决旧婚姻法的主要矛盾 使其发展的前提下而出台的,否定知否定的规律揭示了新婚姻法是其发 展的趋势和必走的道路,旧婚姻法是新婚姻法的基础和准备,它的发展 是“螺旋式”的上升的,它亦不是终点而是站点,每一个新婚姻法的产 生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发展的道路是曲折,方向是前进的,但新婚姻法 的出台是不可战胜的,虽然存在很多异议,这也是一个量的积累,是为 下一次的婚姻法的颁布做准备,事物都是“螺旋式”上升发展的,不会 一成不变。 在对待一个新问题时,都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事物,不能仅凭主 观臆想下定论,我们不能阻止事物的发展,但可以指出它的不足,事物 都是矛盾的,都是有两面的,我们可以否定,但不能阻止它的发展,物 质是运动发展的,运动是有规律的,我们不能违背规律而办事,唯物辩 证法的三大规律很好的解决了我们在面对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中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法,出现了正反两方的 意见,符合其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
反方认为“偏向”男士,保护强者,赞成 的认为打击骗婚鼓励独立,不论怎样的观点都 有它存在的理由。 这是一个矛盾体所需要的内在动力,对于 出台的新婚姻法这既定的客观事实,它表现出 来的不同动态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 力。
对于新婚姻法我们要用辩证的态度去看待, 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
• 二、量变质变规律:
• •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 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 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 形式和形态。 事出必有因,新婚姻法的出台并不是一促即成的,是积累到一定的量 而成的,在这之前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0年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 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是一个量的积累是新婚姻法出台的基 础,其案件中相对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纠结案、亲 子鉴定等重大问题上。这表明这是其主要矛盾所在也为新婚姻法的出台 做了必要的事实准备,婚姻。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这也是新婚姻法 诞生的必然发展趋势。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一、对立统一规律 :
• • • • • •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 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 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 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 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 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 •
•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 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 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 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 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 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 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分析 事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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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物主义辩证法三大原理分析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4、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 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5、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婚姻法

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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