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企业制(修)订标准给予指导;(六)按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七)按时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标委会是指由相关方组成、负责制定标准和管理标准工作的机构,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某一领域的发展,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旨在规范标委会的组织机构、运作方式和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组织机构1.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专家组成,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2. 主任委员负责召开会议、组织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
3.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的工作,并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代行职务。
4. 委员由各相关方推荐,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和经验,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三、工作职责1. 制定标准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制定标准的制定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 召开会议:定期召开标委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项。
会议要求委员提前准备,并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编制标准草案:依照制定计划,委员根据行业经验和技术水平,组成工作组负责编制标准的草案。
草案需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并公开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4. 发布标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标委会审议并批准标准的正式发布。
标准发布前应进行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监督执行:标委会应建立标准执行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四、标准制定程序1. 立项:根据需要和相关方的建议,确定制定新标准的需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2. 草案编制:制定标准的工作组负责编制草案,征集各方意见,并进行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初稿。
3. 征求意见:初稿公开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接受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订完善。
4. 审核批准:经过修改后的草案由标委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后,将进入正式发布阶段,否则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5. 正式发布:标准经过最终审议批准后,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开始实施和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质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
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标委会;(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电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附件: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的全国标委会、电力行业标委会、能源行业标委会,以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
第四条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标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相应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制修订任务;二、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三、有适宜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支持标委会工作,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的名称、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和标准体系草案等,并填写《组建电力(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全国标委会的筹建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见附表2)要求填报。
第八条中电联对组建标委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征询有关方意见,将拟组建的标委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批准组建的标委会,中电联下达标委会组建要求,标委会筹建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成标委会组建任务。
第十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标委会的组建方案草案(附电子文件),内容包括: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草案;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表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4•【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在标准网()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并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
第十三条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十四条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近期工作安排。
第四章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
第十五条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批复、颁发委员证书。
第五章行业标委会分会组建和换届
第十六条行业标委会分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并将组建或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分会名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
第六章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十八条行业标委会或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会或秘书处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3.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
二、附表
1、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一:
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联合会
中国黄金协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附件二(附表1):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附件二(附表2):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技术委员会名称:
附件二(附表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技术委员会名称:
附件二(附表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