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一、备案主体1.竣工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
2.竣工备案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二、备案材料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簿、竣工图纸等。
2.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设计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勘察、核对、技术交底等相关材料。
3.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并附有施工方案、检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5.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抽样记录、检测仪器等。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及相关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
四、备案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质量检测的合格性等。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还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
五、备案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监督,对备案材料和备案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2.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预备案制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预备案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建材业市场经营者的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本文将对总站预备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制度。
1.制度背景和目的总站预备案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应对建筑建材业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建立预备案制度,能够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管理能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预备案内容预备案内容包括市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资质证书等,以及相关材料的提交和审核程序。
市场经营者需向总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备案。
3.预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市场经营者需提前向总站提交预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总站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
备案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
4.监管和执法总站将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对未经备案经营或违反备案要求的市场经营者,将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市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总站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自觉遵守备案要求,保证合法经营。
5.备案的优势和意义通过预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规范程度。
备案制度有利于排查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同时,备案制度也提高了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经营水平,促进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6.改进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备案制度的有效性和便捷性,总站可以积极收集市场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预备案制度。
同时,总站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提高备案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预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预备案,可以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
3
建筑用机制砂
GB/T 14684-2001
九
管道
排水管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5836.1-2006
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5836.2-2006
3
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 16800-1997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JG 3050-1998
2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JG 3050-1998
十二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
GB 18445-2001
2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 474-1999
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Ⅰ型)
JC/T 894-2001
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
JC/T 423-1991;
GB 18582-2001
6
复层建筑涂料
GB/T 9779-2005
7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26-2002
8
弹性建筑涂料
JG/T 172-2005
9
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
JG/T 224-2007
10
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
JG/T 206-2007
十五
饰面石材
QB/T2480-2000
10
埋地用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GB/T 19472.2-200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研[2004]4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6.23【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一)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建委委托市建材质量监督站,具体承办国外境外、外省市和本市尚未建立建材质监机构地区建材供应商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预备案制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预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建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建筑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对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预备案的目的和意义预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法、不合规的市场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预备案的意义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建筑建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预备案的范围和程序1. 预备案的范围预备案适用于上海市的建筑建材市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仓储等经营活动。
2. 预备案的程序(1)申请阶段:建筑建材市场经营者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准备开展经营活动前,需要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进行预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场地租赁合同、资质证书等。
(2)审核阶段: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审核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申请者。
(3)备案阶段: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被备案,并获得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凭证,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预备案的要求和监督措施1. 预备案的要求(1)合法合规: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2)规范经营:申请者必须按照建筑建材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良经营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请者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建筑建材产品和服务。
2. 预备案的监督措施(1)定期检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将定期对备案经营者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2)投诉受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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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于水視和ite«i:中的林化高炉犷蔽粉
SB/T 16046-2000:
SB 6566-2001
2
町于水淀和混赦土中的粉煤灰
SUT 1596-2005
五
««土
««土外加制
“a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L
««七泵送n
rC 473-2001
2
««七膨胀制
IC 475-2001
1
««土外ten<ff效减水剂>
SB 8076-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