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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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3、功能主义的分析,法律要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八讲 女权主义与法学研究
一、女权主义运动与女权主义法学
现在出现了许多以问题为导向的法理学。如种族问题、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女权主义法理学乃其中一种。也称女性主义。
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政治运动的一个表现。这个流派以女性为主,但并不都是女性。
(2)人工流产问题
如果承认妇女是独立的个人,则就应当可以对自己的身体作决策、自主。
但怀孕其实并不是妇女之私事,可能与丈夫的权利有关,跟整个社会的文化有关(如西方天主教文化禁止堕胎,认为受孕是生命的开始。)还有妇女的权利与胎儿权利的冲突等等。其实,关于人工流产,就体现了两种女性的关系:传统女性和职业女性。一种妇女价值的上升意味着另一种妇女价值的贬低。传统女性反对人工流产。
内部也有不同的派别。
1、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
照搬18、19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而形成的。创始人是密尔。强调抽象的人,女性也是人,应当拥有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自由权等。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以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中心,认为只要给了妇女选举、结社等的权利,她们就团结起来选举出她们的代理人进入议会从而改变她们的现状。
法律人类学的历史:
主要围绕着初民社会、原始社会展开论述。(为什么?可参考萨义德《东方主义》。)这种研究主要是随着殖民主义向外扩张而开始的对殖民地的研究,以供殖民者参考。(福柯:“权力创造知识。” )近现代的殖民主义需要却无意萌生了人类学。
后来摩尔根、梅因借鉴一些资料对古代社会进行了分析考察。
(1)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问题
在职务提升和收入上,男性占了很大的便宜。怎样把妇女的付出变成社会财产呢?但这里有一个两难问题:若允许私有财产,则应该允许以自由意志雇工。(妇女的生育被认为是不创造社会价值的,至少没有给其雇主创造价值。)女性的就业权利却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那么,国家应干预到什么程度呢?(女性权利和对私有产权的激励)

朱苏力

朱苏力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一、出版背景与全书架构1996年,北大教授苏力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下简称法治)一书出版,至今该书已有26个年头,先后经历了三次重版(听说第四版将于不久后上线)。

该书首次出版后,便引发了当时法学界的激烈讨论。

不少学者都为此书做了读后感,可以看出,此书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思路是得到许多学界同仁赞赏的,但其中,夹杂着不少学术批评。

据我了解,目前此书被国内许多老牌法律院校作为法学经典书籍列入法科生必读书单。

可见《法治》一书作为经典著作所体现出来的时代价值、学术价值、教育价值。

作为一部论文集,苏力教授在书中所提出的灵魂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论述的新颖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回过头认真思考和借鉴。

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外法学理论加速融合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借鉴外来理论,立足本土现实,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成为当时法学界难以回避的时代命题,苏力教授曾经为自己、为法学界、为中国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需明白,要为自身所从事的事业和所处的国家做出应有贡献的前提是,我们得先弄清楚,我们到底可以在在哪些问题上做出贡献?《法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角度新奇,且令人饱含激情的答案。

该书为我们指出了探讨中国法律社会可能产生的本土问题,以及未来法学研究所能运用的科学方法,带来了知识量的新增长。

尽管苏力本人并没有在这条路上走出多远,但这本书的意义并不会因苏力教授在后续研究道路的远近而得到任何限缩,相反,苏力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本土问题的深刻关怀,反倒推动了他本人的独特贡献的形成,也为后来者开辟了一条理解和研究中国法治的特色小径,这些,恰恰彰显了《法治》一书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法治》一书总共有三编,主题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按照苏力本人对于全书结构安排的解释,首先要关注的是中国的现实,因为法律在苏力看来,并不完全是抽象的、理想化的成文发条,也不是触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社会实践与人们选择的明示结果,是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作为具有高度本土情怀的学者——苏力也自觉将研究目光聚焦到中国本土现实。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授课教师:朱苏力第一讲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 (3)第二讲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4)什么是法律? (4)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5)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冲突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是正确的 (5)第三讲法律功能与起源 (5)法律的功能 (5)法律的特点 (6)法律的起源 (7)第四讲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8)大陆法系 (9)普通法系 (9)第五讲自由主义法理学 (10)基础学说 (11)分支发展 (11)第六讲社群主义法理学 (13)理论简介 (14)理论缺陷 (14)第七讲“黄碟案”案例分析 (15)第八讲威权主义法理学 (15)简介 (15)马基雅维利 (16)霍布斯 (16)现实中国 (16)总结的命题 (17)第九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18)“职业”的概念 (18)职业主义法理学 (18)第十讲案例分析:肖志军案 (20)案情介绍 (20)案例分析 (20)第十一讲法律的人性基础 (22)研究法律的人性基础的意义 (22)法律对于人性的基本假定 (22)法律人性研究的理论成果 (23)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上) (23)小农经济概况 (23)经济生活对于司法政治体制的影响 (24)对今天的启发 (25)第十三讲法律与经济(下) (25)民事婚姻制度 (25)程序法 (27)第十四讲法律与政治国家、政党(上) (27)政治 (27)国家 (27)政党 (28)第十四讲法律与政治国家、政党(下) (29)国家的转型:从革命到常规 (29)国家的职能:公共事务 (30)第十五讲法律与科学技术 (30)什么是科学技术 (30)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31)第十六讲法律与正义 (32)分配正义 (32)矫正正义 (33)程序正义 (33)第十七讲法律、自由与民主 (34)自由 (34)民主 (35)第十八讲弱者保护 (36)出发点 (36)面临的困难 (36)第十九讲立法 (37)核心问题 (38)部门立法 (38)地方立法 (39)第二十讲司法和司法独立 (39)司法的概念 (39)司法的特点 (39)司法的作用 (40)司法独立 (41)第二十一讲法律解释 (41)最后一课:法理学的意义 (43)关于考试 (44)2008-2-18参考书目:经济学语境下的法理规则/定/程?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法理理论问题考试:期中论文20’期末考试考论述,不考死记硬背,看能力80’教学内容:法律理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的起源、两大法系、自由/社群/霍布斯/职业主义、法律与人性/经济/国家/科技/正义/自由/平等/民族……立法、司法第一讲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从一个案例出发:苏力丢了一只小狗,市场价值1000元,在苏力的心里其价值2000元(人只会买心理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

02法社会学笔记

02法社会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第三篇社会法学1.什么是社会法学,社会法学的特点是什么?法社会学是从社会本为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一个法学流派。

自然法强调的重点是价值,即法的应然性问题;分析法学强调的是规则与规范(法律本身),也就是法的实然性问题;社会法学的重点是事实,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

社会法学的特点有,第一,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强调事物的偶然性、不可靠性,提倡多元论。

主张法律现象的评价应该从实际的社会利益出发。

第二,研究中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强调法律和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研究,重视“活法”和“行动中的法”。

第三,强调社会利益,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它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各种想回冲突利益进行法律上的协调。

第四,大量使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2.耶林眼中的法律的概念与目的是什么。

耶林认为:从最广义的角度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综合。

因此,它包括三个关键性的要素:对于强制力的依赖、规则和目的(或者社会生活条件)。

第一,强制力:法律由带有强制力的社会制定的规范所构成。

因为国家在社会中是唯一的强制力拥有者,所以它是法律的唯一的来源。

其它的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的组织,如教会,其权利的获得或者是通过国家的明文授权,或者是通过国家的默许。

将法律与伦理和道德区分开的标准在于,对它的承认和实现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达到的。

通过主张国际法和公法中涉及统治者义务的部分,都是包含作为本质要素的强制力的法律,唯一的区别在于这些例子中的强制组织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阻碍,耶林将其法律强制力的观点与它们谐调一致了。

第二,规则:就像强制力是法律的外在方面一样,规则是其内在的因素,它是人类行为之抽象的命令。

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实践类型的命题,因为它是对人类行为的指引。

因此,它是一种规则,但是因为它与行为有关,所以它区别于所有其他的规则;因为它的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特征,它又区别于箴言。

法与社会上课笔记

法与社会上课笔记

各位同学大家好!《法与社会》这门课程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具体事例中、在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来考察规则与制度的作用,揭示秩序形成的主要机制,说明人们守法的动机和条件。

某个国家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透过是否有效地执行了交通规则的现象,可以获得直观的、清晰的认识。

在这种意义上,交通秩序可以理解为法治化程度的一个基本指标。

所以,今天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中国的交通现象以及最近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举措,借此梳理中国在走向法治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当你在街头行走,当你在公路上驾驶私家车,当你坐在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里向窗外观望,你一定会发现在有些地方交通规则似乎有些形同虚设。

行人往往不理会斑马线和红绿灯,随意穿越车道,不断引起急刹车和喇叭声。

驾驶者在换道、超车、转弯时也往往毫无章法,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结果是,碰擦事故频繁发生,人身风险如影随形。

交通的无序化,成为法治缺失的典型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政府加强了交通秩序整顿,采取了很严格的执法举措,加大了制裁违规行为的力度。

其中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动作是“醉驾入刑”,对饮酒、醉酒后驾驶车辆的人科处刑罚。

醉驾入刑的契机是,在成都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醉酒的人驾驶别克车冲撞到其他的车辆上,导致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非常大,但在怎样依法制裁方面出现了争论。

造成这么惨烈的结局,是否应该对交通肇事者应该处以极刑?如果是,那么又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条款来惩罚他?但人们突然发现法律对这样的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

于是,有的律师提出了危险驾驶罪这个概念。

要求把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确定为犯罪。

这样的建议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议论,是因为酒文化非常发达。

朋友聚会不能不喝酒,即使酒量不大酒风也要好,要喝到大家都尽兴。

结果酒后开车、醉后开车的现象就经常出现。

本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现在要把喝酒仗义的行为看做犯罪,要科处刑罚,很多人一下子接受不了。

《法社会学导论 第6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法社会学导论 第6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四版序
第二版序
第五版译者序
第六版译者序
中文版序
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二章 作为法 学分支的法社会

第一章 法社会 学—社会学的
分支
第三章 法社会 学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部分 法社会学理论家
第四章 卡尔·马 克思和弗里德里
希·恩格斯
第五章 埃米 尔·迪尔克姆
第六章 尤金·埃 利希
第七章 马克 斯·韦伯
突与冲突的解 决
第十法律
4 第二十章 法
律人的社会形 象
5 第二十一章
法律的进化
感谢观看




《法社会学导论(第6版)》共分三个部分:*部分研究了法社会学的性质,明确指出法社会学的双重作 用,介绍了该学科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各大流派,主要包括当今具影响的8位理论家的主要 思想,并对它们进行客观评价;第三部分阐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全书观点新颖,内容丰富,不仅开阔了我 们的研究视野,也对研究立法、法律实施以及法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06
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 性质
08
第三部分 法律与社会 (一般法哲学)
《法社会学导论(第6版)》是德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的著作。初版于1987年,此后不断 修订,每一次修订,都反映了该领域新研究成果。该书根据2013年德文修订的第6版译成。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该书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并结合法哲学、哲学及法学理 论来研究该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兼容社会学与法学的思维方式。这是该书的独特视角,也因此使该书独树一帜, 成为德国法社会学领域中具影响力的著作。
第九章 尼克拉 斯·卢曼
第八章 西奥 多·盖格尔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曾名列万圣书园的畅销书排行榜,在大众读者(尤其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读者阶层)中的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

同时,它在知识界(尤其法学界)亦受到了好评。

但令苏力苦恼的恰恰是在其畅销、流传中被简单化为这样一个公式:“苏力=本土资源=反对法律移植=保守派”。

这种判断掩盖了它所讨论的主题、掩盖了它对这一主题所作出的可能的知识上的贡献,掩盖了我们进一步加深对这些问题思考时可能选择的方向和出发点。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时日不长的学生,没有丰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对我国的法治历史和思想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无疑使我受到很大启发,纠正了我主观臆断的一些想法。

刚开篇作者的论调让我觉得困惑,首先便是“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的论断,虽然苏力在下面有注释说“这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能或可以被用作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但依然与我自认为的“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背道而驰,但随着苏力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进行阐释,越发觉得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法是一定意义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

从这一点上,苏力就定下了追寻本土资源的基本基调。

作者在文首提出一个问题——应如何建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观点各异。

其中多数学者主张一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第二,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对于此两种观点,苏力先生将其称为“变法模式”,即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划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

苏力教授认为这些观点并没有错,但是在理论上有一些缺陷。

基于此,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苏力对法律的功能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义。

说到法律,我们一般会给它下这样的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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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社会学》的读书笔记
近些日子有幸拜读了苏力老师的《法律社会学》,实为我的社会学启蒙老师张金俊老师的作业要求,也希望此读后感能使他满意。

但是,读后实在有些不安。

因本人能力有限,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张老师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从2007年到2010年我只简单学了3年的法律,但是对于社会学基本是没有什么学习背景,当然,张老师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

另外一点是,读书笔记的总结借鉴了别人的一些观点看法,如果不当之处还请有关作者给予谅解!
法律社会学
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

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

(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

)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
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

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察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

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

(再如人工流产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问题,等等。

)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

只有把部
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

正因为以上的原因,关于法律社会学,我明白本课程旨在介绍一种思路、方法性的东西。

而不是过多的实质性内容。

我个人认为人文科学的研究,并非是一种独白的个人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学术批评的。

本文虽然作为一次作业,但是我个人认为只有自己主动的去学习才能有更深刻的体会。

参考文章:《为什么朝朝暮暮》
参考文章: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74页。

参考文章:《认真的对待人治》
参考文章:苏力:《遭遇哈姆雷特》;
参考文章:《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
参考文章: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
参考文章:《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感言】
本作业得以完成,得益于多方的协力与襄助,对于大家帮助,委实难以言表;为免挂一漏万恕我不一一列举他们(她们)的尊姓大名,但我要由衷地、真诚地道谢:感谢传到并解惑的恩师!感谢博达却谦和的师兄们!感谢坦荡又精诚朋友!感谢友善且宽厚的小组成员们!感谢勤勉和亲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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