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改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沪财教〔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最新上海海事研究生奖励资助办法资料

附件一:上海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资助办法根据沪海大研字〔2012〕267号《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为激励优秀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研究,做出创新科研成果,我校对优秀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资助,具体办法如下:一、优秀研究生包含优秀硕士研究生和优秀博士研究生。
二、优秀硕士生奖励资助办法1.优秀硕士研究生遴选条件(1)录取类别:非定向研究生;(2)培养类别:学术型学位研究生;(3)入学成绩:入学成绩总成绩居专业的前20%。
一志愿报考学生总成绩乘以1.05的系数。
(4) 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需在425分以上。
2.优秀硕士研究生遴选评价标准(1)入学成绩:30分。
(2)导师评价:20分。
(3)研究计划:20分。
(4)学院答辩:20分。
(5)学校综合评价:10分。
总分共计100分。
入学成绩每个专业的最高分,成绩为30分。
按30分制换算成绩总分。
即成绩=30*总分/专业最高总分。
推免生入学成绩记30分。
3.优秀硕士研究生遴选程序(1)符合遴选条件的研究生在10月份,撰写一份3000字左右的个人研究计划和优秀研究生培养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学院。
(2)学院将学生的研究计划和申请表转交给导师审阅,导师约定时间与申请学生进行交流,并在申请书上对学生进行评价和评分。
(3)学院组成由优秀硕士生遴选小组对研究生的入学成绩、研究计划、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和评分。
(4)学院将学生研究计划、申请表及评分等交给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最后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后,学校与优秀硕士研究生签订培养协议。
4.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和奖励(1)奖学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每月600元,按6个月发放,共计3600元。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每月800元,按6个月发放,共计4800元。
第二学年每月1200元,按12个月发放,共计14400元。
第三年每月2000元,按10个月发放,共计20000元。
海事大学讨论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2019年9月)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我校“十三五"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校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对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博士生、硕士生成果要求做出如下规定.一、成果计分标准成果计算采用记分制,以“分"为统计单位。
若一项成果符合多项计分标准,取最大分值计分.列入统计范围的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导师(含第二导师)是第一作者;2、所有成果须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即从入学之日起到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启动前所获得。
(一)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单位:分/篇)说明:1、各类期刊的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处相关文件;成果类级认定如有异议,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定.2、学术论文需得到导师认可方能投稿,凡未经导师同意的学术论文不得投寄和发表.3、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已发表的需提供论文复印件,已录用的需提供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发表费发票复印件及论文全文.4、G类期刊须由相关学位分委会提供认定清单,仅适用于文学硕士、翻译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经济学硕士、会计硕士、管理学(工商管理)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
5、所有计分的论文成果应是正刊,增刊降两档计分,F类、G类增刊不计分.(二)知识产权计分标准(单位:分/项)说明:1、知识产权只计排名前两位的分值。
若为个人项目,则享受该成果排名第一的分值;若为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但其导师(含第二导师)为第一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如与其他人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2、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均系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技术专利,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为专利权人的不计分。
3、列入统计范围的知识产权必须由研究生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出版物计分标准(单位:分/万字)说明:1、列入统计范围的出版物,若为个人独著,则获得全部得分,若为合作专著,按个人完成字数得分。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激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及助学金的发放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助学金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助学金:(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一)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休学后复学,自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助学金;(三)批准出国(出境)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四)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延长期停发助学金;(五)研究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按情节轻重,停止享受1~4个月助学金。
第五条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报到开始计发,每年发放10个月。
新生复查合格注册后,由研究生处汇总可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良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训练,具有较好的科研潜力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上海海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办法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活动,以提倡优良学风,表彰优秀学生。
评选办法如下:一、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我校具有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1.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3.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成绩显著;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1)在校学习期间有课程不及格;(2)大学英语六级或学位英语未通过;(3)无故缺席学校各项活动、不遵守各项制度、受到批评或处分;(4)科研造假或剽窃他人成果;(5)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者。
三、评选比例1.市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5%;2.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10%。
四、评选时间一般为毕业当年的3月。
五、评选程序1.学生在研究生部网站上下载《上海海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测评表》(见附件),填写好研究生在读期间相关栏目后,将《上海海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测评表》和研究生成绩单等复印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研究生辅导员;2.研究生辅导员将测评表及相关材料传递给研究生教学秘书和指导教师评定;3.辅导员在评定完相关内容后汇总分数,根据研究生部分配的名额,按测评表分数从高到低评选出15%候选人,前5%作为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后10%作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4.推荐名单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签字同意并盖好学院章后,由辅导员连同测评表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部;5.研究生部审核各学院推荐的人选,并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示一周后,拟定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将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六、表彰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下发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七、其他1. 被批准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盲审未通过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学校有权追回荣誉证书及其相应的奖励;2.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违背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部;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沪海大研字[2007]84号《上海海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办法(暂行)》和沪海大研字[2008]50号《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BA除外)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下设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 在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并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于每年10月开展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申报、初步评定和公示工作。
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2010年修订)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合理有效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从2010年度开始,研究生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为:1.硕士研究生:5300元/生;2.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
二、业务经费分配办法研究生业务经费实行研究生部、各学院、指导教师分类管理。
分配方法见下表: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开支实行研究生部、各学院、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其中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费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费由研究生部负责。
各部分经费开支范围详细如下面细则:1.指导教师负责管理的研究生业务经费可开支范围指导教师负责管理的经费开支专门用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培养期间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可开支范围如下:(1)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学术会议、论文调研和搜集资料的差旅费;(2)研究生书籍费;(3)研究生在学期间所需的实验材料费、测试费、资料复印费等;(4)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印费及装订费;(5)研究生计算机上机上网费及U盘购置费;(6)研究生发表论文版面费;(7)研究生所需小型低值仪器费等有关费用;(8)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费。
2.各学院负责管理的研究生业务经费开支范围(1)研究生专业课的试卷和教学参考资料等复印费;(2)聘请外校专家的研究生学术讲座费;(3)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费用;(4)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总额不超过1000元):①论文评阅人兼答辩委员:每人200元;②论文答辩委员:每人150元;③论文答辩秘书:每人80元;④水果、餐费等:70元。
3.研究生部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1)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需要的各种教学参考资费;(2)研究生公共课程建设与编写参考资料费;(3)研究生专业简介、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汇编费;(4)研究生部组织的全校性学术活动费;(5)研究生部聘请校外专家的报告费、兼课费;(6)研究生培养、学位工作中需要的表格、证件印刷费;(7)研究生部日常办公、学习用品费;(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等的费用;(注: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每次参加会议人数不超8人,评审费≤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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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籍在校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MBA除外)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由校院二级共同组成,学
校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学院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6. 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以及考生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授予入学成绩优异的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7. 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学业综合奖学金授予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且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之研究生;
第七条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及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照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 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2. 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
3. 中期考核为“D档”的;
4.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5. 在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并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创新活动、申报学校创新项目。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
第九条新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新生奖学金专为一年级非定向全日制新生设立,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选。
新生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第十条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学业综合奖学金为除新生以外研究生设立,以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以学业及科研为导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1.学制及评选次数:
博士生:学制3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两次;
硕士生:学制2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一次;
学制3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两次。
2.名额分配:按当年学校相关工作通知下达,由研究生院统筹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启动。
3.评审时间:每年10月8日—10月15日受理申请,10月30日完成评定工作,11月30日完成发放工作。
4.按各等级奖学金比例确定相应等级获奖学生。
5.奖金金额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其它专项奖设置标准
1.学校根据培养要求,设立多项培养专项奖项及社会捐助奖项等各类专项奖;
2.硕博连读专项奖,专为硕博连读研究生设立,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予以奖励10000元/人。
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于每年10月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初步评定和公示工作。
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获奖名单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其它各类专项奖具体评审办法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违反公
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