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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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_投诉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与办理

信访_投诉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与办理

信访、投诉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与办理林国光[内容提要] 信访、投诉与行政复议是相对人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正确适用这些途径并办理好相关投诉事项,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信访投诉行政复议比较与办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670(2010)08-0108-3 信访、投诉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近些年来经常遇到的不定公务事项,也是相对人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一、信访事项的适用范围与办理1.信访适用的事项:规定与解读相关法条: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中,“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解读:这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服的是各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至于具体是什么内容的行为,没有具体限定。

另外,第二款还对解决“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不是优先的解决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是法定的解决投诉请求的途径。

这里的投诉请求应当理解为广义的概念,它有别于下面要讨论的狭义的投诉请求“举报投诉”。

2.信访被投诉的主体非常宽广:可以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是企业(经营者)、事业单位、社团、甚至是村委会、居委会,和所有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成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6〕3号申请人:彭某,男。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1号4楼。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或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系统,举报“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李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提供了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发送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称已经受理申请—1—人的投诉,并于60日内作出回复意见。

2016年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来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称“暂未发现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说明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理或者决定,是否已经处理完毕或者不予处理。

该复函是一份行政处理决定还是一份情况告知书,还是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二、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事实。

最少可以证明消费者李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食品及该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客观事实。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资料全部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

只是说2016年1月21日现场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店铺存在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发票、实物照片均显示了被举报人收取了消费者李某的货款并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视频录像资料更是记录了整个销售过程,包括门口拍的被举报人的招牌、门牌号码,到从被举报人店铺的货架上拿出正反面均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详细情况,到消费者李某用银行卡在该店POS机刷卡,然后消费者签名,再由该店打印小票,及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整个过程。

【转载】案例四、一起举报未反馈引发的行政复议案

【转载】案例四、一起举报未反馈引发的行政复议案

【转载】案例四、⼀起举报未反馈引发的⾏政复议案【案情】2006年2⽉12⽇,黄某向省⼯商局提出⾏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05年11⽉21⽇以挂号邮寄的⽅式向S市⼯商局提交举报信。

要求S市⼯商局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S市分店销售的,“蒙⽜”牌⾼钙奶在产品包装上使⽤“绿⾊⾷品”标志和“国家免检”字样”侵犯他⼈注册商标权的⾏为进⾏查处,并对举报⼈进⾏奖励同时反馈处理结果。

但S市⼯商局收信后超过60⽇并未进⾏处理,也未向黄某反馈,复议请求省⼯商局责令S市⼯商局对该举报内容限期办理并答复举报⼈。

2006年2⽉22⽇,省⼯商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并经审查,发现S市⼯商局实际收到黄某举报信内容是有关S市天虹商场销售的“绿盛”牌⽜⾁⼲涉嫌商标侵权的举报,⽽不是“蒙⽜”牌⾼钙奶产品包装涉嫌侵犯他⼈注册商标权,申请⼈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虽然S市⼯商局就其实际收到的举报信件处理结果未予黄某反馈的⾏为属实,但按国家⼯商总局有关规定,单纯请求⼯商⾏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不适⽤有关消费争议处理程序规定,黄某的申请依法不属于⾏政复议范围,故于2006年3⽉17⽇作出终⽌该案⾏政复议审理的决定。

黄某对此表⽰不服,向法院提起⾏政诉讼,称根据国家⼯商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商消字[2004]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S市⼯商局接到举报后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包括不予⽴案的决定)向举报⼈反馈。

S市⼯商局未按规定反馈即侵害了举报⼈获得处理结果的权利并构成⾏政不作为,被告应当对S⼯商局是否依法履⾏了法定职责进⾏复议并作出决定。

省⼯商局辩称:S市⼯商局在本案中不存在⾏政不作为的法定前提,黄某的申请依法不属于⾏政复议受案范围,且黄某就此提出的⾏政复议申请与实际举报事实不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关于终⽌审理余国⽟复议案件的请⽰>的复函》(国法函[2002]3号)规定“⾏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9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终⽌⾏政复议决定合理合法。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予以撤销或改变的一种救济途径。

下面将为您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需要满足:1. 权益具体: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即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影响,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3.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未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具体内容、日期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等。

2. 资料准备:申请人应该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证明材料等。

3. 提交材料:申请人将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正本和副本一同递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在递交之后,应该妥善保存收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提交日期的凭证。

4.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复议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调查核实等。

5.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合法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议决定的内容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

6. 诉讼救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三、结语以上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举报投诉,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举报投诉,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举报投诉,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展开全文市民热线、1235政务热线、市长信箱、信访信箱….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环境污染举报投诉、违法建筑举报投诉、虚假广告举报投诉、非法行医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已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举报投诉不作为案件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更加困扰各级行政机关。

举报投诉到底是信访还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的处理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处理举报投诉的败诉风险在哪里?一、基本概念举报:为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实施的行为,举报人与举报事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投诉人与投诉的事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检举: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举报人与举报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投诉人与投诉事项之间必须有利害关系,检举偏重向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投诉的梳理及例证。

1.仅规定有权提出“举报投诉”,但未明确处理部门、管辖级别、处理程序和对处理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2.明确了处理部门,但未明确管辖级别、处理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明确了处理部门、管辖级别、处理程序,但未明确对处理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举报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举报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举报⼈能否申请⾏政复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政复议是有⼀定条件的,包括申请范围、申请时间、申请主体等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才会受理案件,那么举报⼈能否申请⾏政复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举报⼈能否申请⾏政复议举报⼈为维护⾃⾝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为⼈,要求⾏政机关查处的,对⾏政机关作出处理或者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

《最⾼⼈民法院关于举报⼈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是否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他字第14号 2014年3⽉14⽇)辽宁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李XX等⼈是否具有复议申请⼈资格的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九条第⼀款、《⾏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规定,举报⼈为维护⾃⾝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为⼈,要求⾏政机关查处,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

此复。

⼆、申请⾏政复议的条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六⼗⽇内提出⾏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的除外。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应当是认为具体⾏政⾏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申请⾏政复议,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头申请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基本情况、⾏政复议请求、申请⾏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举报⼈为维护⾃⾝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为⼈,要求⾏政机关查处的,对⾏政机关作出处理或者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政复议。

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举报、投诉、咨询和信访的界定1.举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可见,举报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的申请。

2.投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将申诉改为投诉,但含义没有变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其特点是消费者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要求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

3.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咨询作出解释,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咨询如何处理。

只有一个例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信访《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2024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2024

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管理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流程的相关内容,以便普通市民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的程序。

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通过复议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保护市民权益,并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的提起、受理、审查和决定四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行政复议的提起1.确定被复议行政行为: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前需要确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2.复议申请的形式:市民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申请的途径:市民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补正材料:如复议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复议机关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3.复议费用: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收取相应的复议费用。

三、行政复议的审查1.举证负担: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3.听证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1.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和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合法、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2.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行政复议机关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告。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1.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复议程序可以保护市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时,需要确定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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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有时会遇到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以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核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需要对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者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搞清楚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概念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第十三条还列举了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律意义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4种情形:“(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基于以上规定,可以对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作出如下表述: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且该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属于已经发生或者必将发生的关系,不包括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可能存在的间接的因果关系。

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基于实名举报而期待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或者利益,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未作答复或未作核查的不作为之间,或者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所作的核查结论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进一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给予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适当奖励的规定。

比如,《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就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事项须经工商机关或质检机关办案查证属实,并在依法作出处罚之后;须在相关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之后,由办案机关履行报批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等。

由此可以看出,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只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或者利益,而不是已经客观存在、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或者利益,因为在举报之后,举报人可能获得举报奖励,也可能无法获得举报奖励。

这样,在举报人实行实名举报之后,工商机关无论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或者进行了核查,还是未作答复或者未进行核查,都与举报人可期待的获得举报奖励权利或者利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来说,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即已经发生或者必将发生的因果关系,在两者之间,无须任何其他因素介入即可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即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是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但是,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或者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并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即已经发生或者必将发生的因果关系),因为在两者之间,至少需要一个其他因素的介入,方可构成因果关系,这显然属于间接的因果关系。

类似的例子很多。

比如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法定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仅仅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或者利益,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能实现。

也就是说,第一,必须发生被继承人死亡且有合法遗产的法律事实;第二,没有发生被继承人订立特别遗嘱或者对遗产作出遗赠等专门处分约定的法律事实;第三,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法律事实。

只有在上述3种法律事实都确已发生的情况下,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得以实现,否则就不能实现。

公民建议权和举报人获得举报答复权都属于程序性权利,而不属于实体性权利。

如果举报人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未作答复或未进行核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则举报人并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无论是行政复议法律还是行政诉讼法律,都对申请人或者原告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意义上,有的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有的属于实体性权利。

由于法律性质不同,两种权利的实现方式也截然不同。

就程序性权利而言,只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履行了程序,申请人或者原告就自动实现了权利。

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一公民政治权利(公民建议权)受法律保护。

就国家机关而言,在收到公民提出的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后,负有接收公民建议、处理公民建议的法定职责;但只要接收并处理了公民提出的建议,则无论该公民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其公民建议权均获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该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显然,具名向工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但自身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已经依法获得举报答复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也就是说,工商机关对举报事项,未向具名举报人履行告知、答复义务的,属侵犯具名举报人获得举报答复这一程序性权利的不作为;如果工商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具名举报人,那么,无论具名举报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其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和举报答复权都已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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