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委托加工备案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备案注意事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三、企业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2、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确认);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副页)复印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5、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时);6、委托双方应填写附件一《申请人陈述》,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存一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存一份(委托双方企业均在日照市范围的提供一式三份)。
四、备案受理机关一次备案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需分段另行延续备案手续。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其材料的有效时限不能满足备案6个月的,备案期限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其材料的有效时限为准。
五、对已从事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除提交初次申请办理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有效内委托加工生产情况说明1份(加盖双方企业公章);2、委托加工的每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加盖双方企业公章);3、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证明,监管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加工企业是否纳入监管范围、委托加工企业是否履行备案承诺、是否按备案标注方式进行标注、被委托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委托加工产品的相关记录及留存样品、是否具备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资质等。
六、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可选择标注。
上海市食品备案所需材料

上海市食品备案所需材料
1.申请表格:填写完整的上海市食品备案申请表格。
该表格需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产品的基本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包括工商部门签发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者名称等。
5.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需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副本。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7.食品检测报告:提供食品产品的检测报告,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残留等相关指标检测结果。
8.食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证明:提供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或其他相关场所证明文件。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包括体检报告或相关健康证明文件。
10.其他辅助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明》所需材料一次性告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明》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5、生产加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如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6、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工艺流程及食品添加剂类别清单 ;
7、小作坊签订的食品安全承诺书;
8、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代理人复印件1份;
9、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江南区食药局办证咨询电话:、4885852。
委托加工食品及相关产品备案流程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备案流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流程一、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及要求企业申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委托双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
委托双方有一方为外阜的,在北京市注册的一方到其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另一方到其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书1份;(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承诺书1份;(三)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方取得同类产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方未取得同类产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委托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委托企业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五)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委托加工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企业提交的所有证照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
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二、备案机关的审批程序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备案机关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材料受理通知书;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备案企业在1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
备案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理由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办事指南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1、实施主体: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承办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拟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2、委托加工的食品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3、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需要提交的材料:(1)委托加工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2)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3)产品标识标注格式(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4)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委托方为无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5)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6)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7)被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四份,A4格式)。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窗口、网站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1、工作程序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备案2、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七、行政事项的审查材料审查八、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形式给备案编号九、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十、行政事项的公开方式网上公示十一、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用。
企业办理委托加工证明需要提交的材料:

烟台市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加工备案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19号公告)以及《关于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质监监便字(2005)290号〕、《关于对从事食品委托加工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鲁质监食便字(2007)40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可以由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不得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条委托双方应按照规定到双方企业所在地市级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首次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含承诺书,承诺书需加盖双方公章);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证书复印件;4、委托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6、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证明(山东省内的企业提供),委托企业为烟台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需要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证明;7、食品标签设计样式;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委托双方企业均在烟台市范围内的一式三份),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证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第六条被委托企业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资质进行确认,并在监管证明中说明情况。
第七条酒类、水产制品、糕点的委托加工,被委托企业为烟台市范围内的,由市食药监局进行现场委托加工备案,其他类食品的委托加工由市食药监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现场委托加工备案。
第八条被委托企业应按规定保存每批次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存样品。
留存样品保质期低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产品的保质期;留存样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食药局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及QS年审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以下情况委托终止
(一)委托双方由于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提前终止等 各种原因而提出终止备案的; (二)超过备案有效期应延续备案而未进行的; (三)被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 (四)委托双方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委托加 工食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其委托加工备案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双方所提交的材 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应携带所有复 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 材料一式4份(委托双 方及所在辖区食药监 部门各一份),申请 书及所有复印件应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 应使用A4纸。 企业承诺书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书填写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委托双方行为规范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 (四)被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事项再次委托; (五)无许可证企业以委托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 (六)以委托加工名义恶意规避许可证管理。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 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 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 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 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 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委托加工的
许可证产品
委托加工合同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产品标识
标注格式
县(市)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质监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备案时,需提供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双方或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双方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单位的食品标签样板。
2、此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局留存一份,报省局备存一份。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号:通食委备字[ ]号
备案单位: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委托方:(盖章)
被委托方:(盖章)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委托单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已经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是□否□
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
获证产品范围
被委托单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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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4份
2、委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4份
3、被委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4份
4、被委托企业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4份
5、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4份(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生产加工的食品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6、委托加工产品食品标签标注式样一式4份
食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