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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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已逐步在我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确立起来。

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与之存在的较大差距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

应具体分析这些差距,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以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反驳控诉,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其他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有权知悉被指控的性质和内容;有权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着提供法律帮助;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借助国家力量强制对于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重新勘验或者鉴定;有权上诉等等。

有效辩护的本质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辩护权行使,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存在比较大的缺陷。

有效辩护原则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部分,而且有关的国际司法文件从辩护权的行使,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具有了丰富的内容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性。

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取得确实的效果。

辩护的形式刑事辩护的形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在委托辩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可见,在公诉案件中,我国刑事辩护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一个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作
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并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
极的促进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

这一要求是确保被告人能够进行有效辩护
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可以自愿委托辩护人为自
己进行辩护。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提升了被告
人的辩护能力。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
人一方面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策划辩护策略;辩护人还需要查阅、
复制有关证据以便能更好地调查取证,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有权限制查阅、
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是确保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在刑事诉讼中,辩论和提问是辩护人
进行辩护的重要手段,通过辩论和提问,辩护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质疑起诉
方的指控,并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是保障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被
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这些要求的实施,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提升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并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183期)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蔡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控辩协商结果的准终局性、律师行为的代理性以及指定律师、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法律帮助存在差异,需要确立有效辩护来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施。

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无效辩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律师责任”和“损害结果”这两个评判有效辩护的宪法标准。

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标准的借鉴,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两方面。

内部标准主要指律师需要具备怎样的资格、履行何种义务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外部标准则是通过量刑结果和同行评判标准来判断律师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有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57(2021)01-0128-09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却并未予以明确。

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参与不足、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差异以及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中形成的有效辩护标准,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以完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之界定有效辩护的理念来源于美国。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1984年,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St/ckland v.Washing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明确为“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策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中,合理怀疑的原则是一种常用的辩护策略,其通过向法庭提出合理怀疑以减轻被告的罪责或甚至争取无罪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首先,什么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合理怀疑的原则是指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的,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或证词存在疑点或矛盾之处而产生的怀疑。

辩护律师通过合理怀疑的原则试图质疑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从而打击原告的指控,为被告争取合理的结果。

其次,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仅有间接证据或证人证词作为基础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证据或证词的细致分析,找出其中的矛盾点或漏洞,并提出合理怀疑。

例如,证人证词的相互矛盾、证人的身份可信度、物证的真实性等都是可以被辩护律师用来进行合理怀疑的主要方向。

然而,提出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直接否认原告的指控。

合理怀疑的原则要求辩护律师在提出疑点的同时,提供合理的替代性解释或证据来解释或推翻原告的指控。

这一点对于有效地应对合理怀疑十分重要。

如果只是提出疑点而未能提供替代性的可信解释或证据,合理怀疑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运用合理怀疑的原则?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

他们需要熟悉案件的细节,掌握原告提出的证据或证词。

其次,辩护律师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证词中找出疑点或矛盾之处,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笔录。

这样,他们才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质疑并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关注。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聘请其他证人或鉴定人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供替代性的解释或证据,有力地反驳原告的指控。

这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调查能力,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找到合适的证人或鉴定人,为案件辩护提供坚实的依据。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公正审判、合理辩护和人权尊重等;同时,也是一种司法保障措施,旨在保护被告人权益,确保刑事审判公正。

有效辩护原则以尊重人权为核心,为被告人提供了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的机会,提供了根据法律进行辩护的保障。

首先,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并确保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庭在法官主持下,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还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给予认真回应,并允许其进行充分的辩论和揭示事实真相。

其次,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庭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被告人能够正当行使辩护权。

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法庭应当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援助,保障其获得合法合理的辩护。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还应当提供专业的翻译和口译服务,以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理解庭审程序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辩论和申辩。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的证供进行质询,并能够自由选择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拥有适当的证据,包括会见证人、调取证人证言等。

第四,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庭应当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对待或不公平待遇。

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情况,并保障其基本福利和人权不受侵犯。

对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任何违法对待,法庭应当对其提供救济,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最后,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法庭应进行全面、公正、无歧视的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歧视行为。

刑事审判应坚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干扰。

法庭应当在审理中保证课讼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遭受到合理的保护。

司法考试:周末精讲刑诉练习20题

司法考试:周末精讲刑诉练习20题

刑诉法测题库1.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保障刑法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后者功能?A.某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为由立案侦查,后发现张某是侵占李某财物,公安机关因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B.王某重大故意杀人案中,因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某法院在审理马某故意伤害案中,马某突发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马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终止审理D.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被告人李某(系唯一上诉人)量刑畸轻,但审判长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对李某直接加刑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关于该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应当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发言B.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实质化的体现,因此某机关为孙某提供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必须是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C.赵某故意杀人案中,赵某自己做无罪辩护,赵某的辩护人却做罪轻的辩护,这违背了有效辩护原则D.我国正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因此,有效辩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阶段,侦查阶段可忽略3.在钟某猥亵儿童曹某(6岁)一案中,钟某聘请刘律师为辩护人,曹某的父亲曹大为曹某委托韩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曹大作为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B.该案中,刘律师可能在侦查阶段被委托辩护,但是韩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委托代理C.庭审中,钟某可以不回答韩律师提出的问题,因为韩律师没有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D.刘律师的辩护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管钟某的想法如何4.下列应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是?A.海关科长王某违法放纵走私集团走私货物案B乡民王某破坏乡长选举案C.警察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5.下列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文章首先介绍了有效辩护原则的概念,即律师在辩护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其次分别阐述了举证责任原则、质证原则、辩护权原则和辩护策略原则在辩护过程中的重要性和运用方法。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律师们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强调刑事诉讼中遵循有效辩护原则的重要性,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读者深入了解和运用有效辩护原则,提高辩护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辩护原则、概念、举证责任、质证、辩护权、辩护策略、结论1. 引言1.1 引言辩护是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有效的辩护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有效的辩护原则是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以帮助律师和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实践这些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指律师为被告提供全面、公正、负责的辩护服务,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争取被告的最大法律利益。

有效辩护原则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原则、质证原则、辩护权原则和辩护策略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被告的权利,促进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通过认真遵守这些原则,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对这些原则进行更加详细的讨论。

2. 正文2.1 有效辩护原则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享有进行辩护的权利,律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举证责任原则、质证原则、辩护权原则以及辩护策略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辩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诉讼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法庭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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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

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

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

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

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

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

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第二、律师有权查阅追诉机关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或指控犯罪的案件材料,其目的是让律师充分了解追诉、指控机关掌握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材料,有针对性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

第三、律师在办案中应当享有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利。

这是基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庭举证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它对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加强抗辩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非常弱,专门赋予他们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的权利,还包括当他们无力聘请律师时,国家“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范围内应当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

(2)行使辩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第一、举证、质证权,它包括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询、质疑、对质的权利两个方面。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此规定为,被追诉人有权“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第二、陈述权,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辩解和反驳,不仅表现在实体辩护方面,还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比如申请回避、要求改变管辖等。

第三、辩论权,即针对控方的指控实事和法律适用与其展开辩论的权利,它“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辩论。

”通过这一诉讼权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充分、集中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驳控方的指控主张,以达到最终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判的目的。

第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 它源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

现代意义是指无论一般公民还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都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3)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权利
没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将成为空话。

因此,立法上不仅要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解决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他们如何获得救济,也就是救济权的确立和保障。

它应当包括:
第一、申诉权,即针对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诉讼决定,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如果认为是错误的,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要求。

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复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不服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处理(处罚)决定时,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处理决定。

第三、上诉权,即针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及程序和实体裁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的方式,请求同级或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行为、错误裁判加以纠正。

第四、赔偿权,即对于因办案机关自身原因发生的错案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立法上要对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应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第一,告知义务,即办案机关应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原因、指控的罪名、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全面、正确地告知他们。

第二,保障准备辩护的时间、便利和条件的义务,即为使辩护权真正有效的行使,应当在程序上和机制上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准备辩护提供时间上、条件上的便利和保障。

第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诉讼地位的义务。

(二)司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刑事诉讼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2、对于刑事诉讼中有法不依乃至违法办案现象必须严厉纠正
(三)律师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是律师辩护制度,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尤其如此。

因此,实现有效辩护,律师业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
1、律师队伍必须具有足够的人数。

有效辩护不是针对个案而言,而是针对
所有刑事案件提出的目标。

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具有能满足辩护需要
的足够的律师人数。

2、即使有足够的律师,国家还要有足够的财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时,政府能为他们提供免费律师。

3、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律师业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特
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
使命。

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律师要熟练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具有精湛的执业能力。

刑事诉讼是存
在激烈对抗的专业活动,律师只有通过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技巧,与追
诉方展开理性对抗和交锋,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以上立法、司法、律师业三个方面的条件,对于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而言,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只有这样,刑事辩护的目的才能全面、有效地得以实现。

三、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其一,有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

刑事辩护追求的不只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有律师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辩护能否获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结果。

即使享有辩护权,也有律师帮助,但是如果还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根本无视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这不是设立刑事辩护的目的。

因此,刑事辩护应当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有效性才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

其二,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司法公正表现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而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

作为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其三,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制度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

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或由国家指定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正是由于该效果的切实存在,辩护制度才得以产生并获得蓬勃发展。

试想,即使辩护权规定的再多,却无任何效果可言,被追诉人为何还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又有何存在价值?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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