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总结精选(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必须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带给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带给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能够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职责,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职责。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透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能够处置。
总结精选(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务必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明白,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一样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法律名词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一般关键看担保物是否交付给担保权人,质押需要交付担保物,而抵押不需要,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1、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那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例如A欠B钱,A把房子抵押给B,但A还是住在上房内.2、质押,是指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A欠B钱,A把房子移给B住,一旦A不还钱,那B就有权拥有此房屋。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55抵押权(3)、动产质权

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3个月,以其自有轿车1辆为乙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3月16日完成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
4月5日,甲将该轿车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甲丙间买卖合同效力及轿车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故丙不能取得轿车所有权B.4月5日,丙受让取得轿车所有权C.3月16日,乙对轿车的抵押权设立D.甲丙间买卖合同因违反“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约定而无效【【答案】B解析】(1)选项AD: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约定,,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6万元的“海蓝之密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海蓝之密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
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10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B.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C.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D.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E.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10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CDE【解析】(1)选项ADE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选项B :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3)选项C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解释非常清晰)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抵押权是什么?
抵押权是什么?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什么一、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什么(一)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四)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五)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
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
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抵押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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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要注意的事项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Pledge)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
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