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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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

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过后报市人府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下列土地能够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市人府批准需收回处理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九条人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人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当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手续;

(二)由项当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五)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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