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4)第一节申请 (4)第二节受理 (9)第三节审核 (10)第四节登簿 (13)第五节发证 (14)第三章填写规范 (15)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9)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2)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第四节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37)第五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42)第六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5)第七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9)第八节海域使用权登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80)第九节地役权登记 (84)第十节抵押权登记 (86)第五章其他登记 (91)第一节预告登记 (91)第二节更正登记 (95)第三节异议登记 (97)第四节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99)第五节查封登记 (100)第六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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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房改遗留问题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完整版

房改遗留问题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完整版房改遗留问题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完整版644、问:能否申请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答:可以。
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有两种途径:(1)按房改政策购买;(2)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
可由房改房产权人自由选择。
645、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1)职工个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申请;(2)原产权单位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共有分摊建筑面积;(3)原产权单位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计价;(4)备齐资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5)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6)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办理注记已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归档手续。
646、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按什么标准计价?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适用《关于公布我市1999年底前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通知》(穗房改(1999)2号,下称穗房改2号文)。
647、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工龄怎样计算?答:按照穗房改2号文计价的,工龄计至1995年止;若1995年之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其工龄计算到应当离退休的当年;已提前离退休或退职的,其工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或退职的当年。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工龄与原《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表》、《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评估表》、《换购公有住房评估表》或《补购公有住房评估表》(以上4种评估表统称为原成本价评估表)内的工龄完全一样:(1)1995年后初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2)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时,不是选用《关于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1996]33号)计价,而是按照穗房改2号文计价的;(3)按照《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穗府(1999]11号)进行换购、补购公有住房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8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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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7月29日穗府〔198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
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
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
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
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
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
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
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存在遗留问题: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穗国房字[2008]810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810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辖区设立查询点。
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提供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第六条个人和单位(以下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查询人可以查询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一)房地产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房地产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而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工作事项或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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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价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款总额;(3)将应减收的地价款总额与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占原地价款的比例相乘,计算出该项目按新标准调整后实际应扣减的地价款;(4)将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总额减去这次调整后应扣减的地价款,得出尚未到期部分地价款调整后实际应缴交的地价款;(5)签订统一的补充合同;(6)项目应扣减的地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仍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市场处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2.对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评估地价,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需调整地价的,须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调整后的地价重新核定。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1.征地管理费从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3%降实至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从规定不超过拆迁费用的1%降实至0.8%;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从房价的1%降至0.8%(买方负担房价的0.3%,卖方负担0.5%);4.商品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可以免交租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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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107、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答:《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108、问:房地产登记种类有哪些?答:房地产产权登记种类分为:换证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遗失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异议登记等。
109、问:什么是房地产产权证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
110、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簿?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的载体,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的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其性质在于,它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有四个特征:(1)统一性,即一个行政区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使本区域内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情况能够得到集中准确的反映;(2)官方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建立,具有公信力;(3)持久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4)公开性,即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是对社会公示房地产权利状况的依据。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11、问: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答:中国公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特区护照;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护照。
112、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答: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113、问:哪些情形下,登记材料应当经过公证?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材料应当经过公证:(1)因房地产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继承公证书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办理;(2)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3)代理人提交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4)因自然人出售、抵押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5)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114、问:房地产登记能否委托同一人申请?答:房地产买卖或抵押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房地产登记。
但是,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由受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115、问:共有的房地产如何申请登记?答:《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116、问: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答: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2)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4)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5)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6)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7)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8)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9)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10)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117、问:什么情形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答: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3)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118、问:什么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换证登记?答: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或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可以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或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证。
119、问:办理换证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答: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换证:(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4)房地产测绘附图。
120、问:什么情况下申请人需办理转移登记?答: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121、问:什么是增量房?什么是存量房?答: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在实际操作中,增量房与存量房对应的是俗称的一手房和二手房。
122、问: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具体步骤如何?答: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5)房地产测绘附图;(6)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具体步骤如下:(1)出图。
卖方持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绘制房地产证平面附图;(2)备件。
买卖双方备齐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办该房屋的交易登记手续;(3)受理。
交易登记机构检查收件资料,查阅房屋档案,若符合受理条件,则受理立案,出具受理回执;(4)审核。
交易登记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如资料齐全,申请人可以按受理回执标注的日期,前来办理查询和缴交税费手续;如资料不齐全,将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齐相关资料;若不符合登记条件,将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登记决定书》;(5)缴费。
即买卖双方从案件受理回执上标注的日期开始,应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缴款通知书,到相应的税费征收部门交税费。
按国家相关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契税等税费,并领取完税凭证;(6)领证。
买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回执和缴纳税费的凭证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123、问: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需要多少个工作日?答:《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将免实勘的存量房转移登记的办理期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需要实勘的存量房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124、问:存量房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答: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125、问: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如何申请登记?答: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重大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处臵未成年人的财产。
由此,未成年人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具体程序规定如下:(1)未成年人买房。
监护人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还需要提交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如监护人只有一个,还须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唯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卖房。
须遵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特别规定:①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②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房屋的情况应当公告,公告期为7天。
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监护人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或团体出具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如监护人只有一个,还须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唯一监护人资格。
126、问:怎样办理房地产权证“加名”?答: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采取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1)赠与。
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其儿子。
张三和其儿子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张三的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如果张三和儿子一同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赠与登记,则赠与合同不需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