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及相关人和部门的责任,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按成本价出售的享有全部产权和按标准价出售的享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其售后管理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辖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管委会管辖范围、组织协调成立管委会并审核批准、调解住房使用修缮纠纷、对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自治管理是指通过业主管房小组(以下简称管房小组)、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对公有住房售后的使用、维修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是指售房单位在组织实施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成立住房维修专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
第五条一幢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30%的,售房单位应组织业主成立管房小组。
管房小组代表本幢的业主行使管房权利。
第六条管房小组成员由本幢的私房、公房业主按拥有产业面积的相应比例产生。
成员人数视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7人的单数组成。
管房小组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私房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应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公房业主代表可由公房业主按比例如数委派,也可委派1名,代表本幢管房小组公房业主成员行使权利,表决时代表相应比例的表决权。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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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1•【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7]46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
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3、滨海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二)政府规范性文件1、土地资源处(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08【实施日期】2012.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审核(一)审核机构根据《办法》第5条、第27条、第37条、第45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3条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监管等职责。
目前,尚未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区县、街镇,暂由区县房管局和街道(乡镇)现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住房保障受理、审核、监管等工作。
(二)受理根据《办法》第28条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附件2)。
(三)审核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附件3),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4),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fdf5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a.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15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七条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交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六)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 同业 务 主管 部 门 开展 竞 价 收 入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监督和绩效评价 。
第 二 十 一 条 市审 计 局 、 市 监 察 局 负 责 对
竞价收入资金 收支 情况 、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等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和 行 政 监 督 。市 审计 局 建 立 与市 财 政 局、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竞 价 机 构 的 联 网审 计 机 制 ,
金 使 用 绩 效 评 价 以及 第 三 方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竞 价 收 入 资 金 安排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二 十 四条 每 年 3月 底 前 , 市 财 政 局 将 上 年 度 竞 价 收 入 资 金 的 收 缴 和 分 配 使 用情 况 提 供 给 市 交 通 港 口局 。每 年 4月 1日前 , 市 交 通 港 口局 将 上 年 度 竞 价 收 入 资 金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进
资金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 第十 九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责 及
年 度 项 目预算 编制 要 求 , 提 出项 目预 算 申请 , 按 照批复 的收支预算 组织 实施 , 做 好 竞 价 收 入 资
金 的绩 效 管 理 工 作 。 第 二 十 条 市 财 政 局 负 责批 复竞 价 收 入 资 金收支预算 , 按 照 国 库 管 理 制 度及 时 核 拨 资 金 ,
责任 目标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区 县 年 度 工 作 目标 考
核。 五、 加 大 宣传 力度
租房补贴 ) 工 作 责 任 目标 细化 分 解 到 区 县 ;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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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
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X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XX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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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X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
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
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
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十)负责滨海新区土地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下达经济运行计划及公房修缮计划、增加值计划、社会消
费品零售额计划、节水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统计工作,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相关统计月、季、年报表工作,综合
统计月度分析及行业统计数据发布;
(十三)负责编制局五年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十五)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承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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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陈春
(一)宣传贯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局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
(三)负责编制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规章的清理,局规X性文
件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上报
工作及局发规X性文件的审核;
(五)负责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承担法律顾问咨询活动
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听证制度的落实;
(七)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以及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行政诉讼应诉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单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负责受理对区县局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投诉,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
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十)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落实,推动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评工
作;
(十一)承担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行政复议领导小
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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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规划管理处
负责人:林国斌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三)负责评价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
(四)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各区县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的审查
和报批;
(五)负责审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负责对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七)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及土地开发复
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
(八)协助矿产、海洋管理部门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与合理利用等综合性规
划及综合平衡工作;
(九)协助房管部门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
(十)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其它专项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调整的审查和报批;
(十一)负责职责X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X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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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土地资源管理处
负责人:周效锋
(一)负责拟定XX市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农地转用征收管理的制度、法规、
政策;
(二)负责全市农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分解下达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落
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及验收的相关管理
工作;
(五)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文
件;
(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出具初审意见;
(七)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备案统计工作;
(八)负责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核发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文件;
(九)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核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开展土地征收、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有关技
术性、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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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土地利用处
负责人:X志强
(一)负责全市土地市场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章制度,监督、检
查土地市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土地整理中心等部门编制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
施和调整;
(三)负责核发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
准书);
(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等指导工
作;
(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
的后期管理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土地收益业务费的核定、使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做好处置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土地使用租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指导土地整理中心、区局等部门
做好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市地税局做好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
收工作;
(九)指导土地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土地市场业务工作,指导土地整理中心、土地
收购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推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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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资料
房地产权籍处
负责人:X远春
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土地调查和地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登记、土地调查和地价管理政策、技术规X以及实
施方案;
三、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登记系统建设进行指导;
四、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簿的管理和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地籍管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各区县国土资
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土地调查、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进
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承办报市局审批的房地产登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土地确权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的统计分析和各类房地产权属证书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以及土地利用卫星遥
感动态监测工作;
十、负责建设用地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监测和地价指数的制定、
公布以及土地使用价格确认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土地估价
师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土地估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土地估价协会工
作;
十二、负责全市外产、代管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处理一、二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华侨房产、XX房产、港台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