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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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为全解析2018年1⽉1⽇⽣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为进⾏了较⼤幅度的修订。

在⽬前的市场环境下,⼤量的“⾏业惯例”“商业安排”“市场潜规则”都涉嫌甚⾄明确属于商业贿赂⾏为,相关企业和个⼈存在较⼤的违法风险。

对⼴⼤市场主体⽽⾔,搞清楚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典型⾏为,不但能够提⾼企业应对风险的能⼒,⽽且能够最⼤限度避免个⼈遭受审查甚⾄⾝陷囹圄。

关于贿赂的概念⽬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偿借⽤财物等。

纯粹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贿赂、⼦⼥升学、解决户⼝、购房指标等,⼀般不视为贿赂。

在⽴法层⾯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简称《暂⾏规定》,以及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等⽅式,给付对⽅单位或者个⼈的财物。

第⼆款所称其他⼿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如招⼯提⼲、调换⼯作、迁移户⼝、晋升职务等则⼀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财产性利益⼀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篇)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篇)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既需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又需要从源头上加强预防。

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加强法律监管1. 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和惩罚措施。

2.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严惩。

二、加强行业自律1. 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业组织应建立自律规范,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2. 加强行业合作,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排查力度。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 开展商业贿赂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 建立从业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四、加强监督制度建设1. 建立全面的商业贿赂监督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各界人士积极揭发商业贿赂行为,提高监督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商业贿赂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反商业贿赂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警惕性。

2. 开展反商业贿赂宣传活动,强调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法律监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净化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为商业贿赂问题的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2)为贯彻市局《___开展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杜绝___,规范经营,促进我场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___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___”为主要内容的___荣辱观,并按照市局“治理商业___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一次以自查自纠,教育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商业___专项整治工作。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5.28【实施日期】200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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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2010年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丰田
金融涉嫌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共计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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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
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 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 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 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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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案例
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
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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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 为势必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亦不利 于企业廉政文化的建设;
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 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 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 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
(1)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 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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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 (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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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银行党风廉政及风险防范要点保监条线题库

银行党风廉政及风险防范要点保监条线题库

ⅩⅩ银行党风廉政及风险防范要点保监条线题库一、填空题(共10题)1、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中,“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

2、案件(风险)信息台帐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帐和案件信息台帐。

3、我行案件防控工作中的“双线问责”是指对经营管理和内审稽核这两条线上实施问责。

4、案件防控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

5、“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6、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发案必报不准隐瞒实情,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

7、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8、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目标”即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重处违法违纪人员,提高案件损失金挽回率。

9、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是指: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

10、根据《ⅩⅩ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各级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给予本级负责人解聘职务或者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单项选择题(共22题)1、银监会要求把按键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六个环节”,以下属于这“六个环节“的一项是(B)A、会计结算B、印鉴密押C、四项制度D、商业贿赂2、以下行为不构成票据欺诈行为不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A、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B、故意使用涂改过的票据的;C、伪造、变造票据的;D、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本汇票,骗取资金的;3、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D)。

A、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C、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原则是(B)。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营者贿赂中间人行为的定性探讨

经营者贿赂中间人行为的定性探讨
际 调 查 中 , 能通 过 帐 外 暗 中 来 认 定 的 , 可 以 以帐 外 暗 中 来 认 定 。 ◆
个人, 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
人 ,也不 论给 予或 收受 这种 利益 是 否入 帐 , 只 要这 种利 诱行 为 以争取 交 易为 目的, 影 且 响 了其他 竞 争 者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价 服 面 的公 平竞 争 , 构成 ( 不正 当竞 争 法》 就 皈 第 八条 禁止 的商业 贿赂 ” 从上 述“ 复 ” 。 答 中可
人 有 否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认 定 商 业 是
收 买 , 裙 带 关 系 、 缘 l 系 等 进 行 要 求 借 血 关 等 。 显 然 , 明 了这 一 点 , 于 说 明“ 响 证 对 影 了其 他 竞 争 者 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价 服
面 的 公 平竞 争 ” 很 有 说 服 力 的 。 是
赂 。 笔者 认 为 , 意见 中有 关 ‘ 外暗 中 ” ” 上述 帐 的规 定 ‘ 实信 用 ’ 则 的延 伸 , 帐外 暗 诚 原 在 中实 施 给付 和 收 受 , 恰 是 ‘ 反“ 实 恰 种违 诚
信用” 原则 的体现 。因此 , 意见 对 家总 局 该
( 定》 七 条作 了明确 而有 益 的补充 。 伽 第 有其 他 观 点提 出 ,h ( 中只 对 凹扣 有 帐外 r于 饭 暗 中 的提法 , 对经 营 者贿 赂 中间人 一类 案 而 件 , 有 提此 “ 外 暗 中 ” 说法 , 未 帐 的 因此 该 类 案 件 不 能 以“ 外 暗 中 ’陡 定 。 笔者 则 认 帐 认
在现实 中 , 如何证 明当事 人“ 响 了 影 其 他 竞 争 者 开 展 质 量 、 格 、 务 等 方 面 价 服 的公平竞争 ” ,是取证工作 中的重 点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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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

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七)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
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三、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九)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一)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应当废止。

依据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此类文件,在商业活动中给予、收受财物,对文件废止前给予方能够交代问题,收受方能够交代问题且上交所收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文件废止后继续给予、收受财物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十三)单位将账外暗中收受的和个人上交的财物,用于合法、正当用途且有相关财务凭证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各种名义私分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拒不上交所收财物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因商业贿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行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

四、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和权威。

坚决纠正不按政策办事,甚至任意曲解政策的现象,保证执行政策不走样。

要从实际出发,善于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

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对因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深入探索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找准症结,及时从政策层面提出解决办法。

对商业活动中正常让利与各种营销费用的合理比例、正常收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等,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研究界定。

要认真清理涉及有关市场交易收费内容的文件,对不符
合治理商业贿赂要求的,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

(十七)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全面把握政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讲求执行政策的综合效果。

要加强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注意政策衔接,并依职权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

要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对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提出建议。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导和督办。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健全沟通与联系机制,妥善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政策问题。

要深入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指导并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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