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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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问责制四项制度:1、首问首办责任制:(1)服务对象来人、来电、来信或者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2)首问首办应当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3)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2、限时办结制及服务承诺制:(1)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审核、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应当按照便民便利、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

(2)各窗口应当按照本制度,将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3)各窗口应当最低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其他服务事项,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4)各窗口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遵从其他规定。

(5)各窗口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

3、问责制: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着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相关问责办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3、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

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4、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归正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安置帮教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制度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来信来访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安置帮教办及其工作人员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来访事项转给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即告知归正人员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当日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归正人员信息转给村安置帮教小组。

3、对来访的归正人员或其家属、朋友提出的有关安置帮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归正人员及其家属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致电)求助、举报、投诉、咨询时,首位接洽(或办理)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2、归正人员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归正人员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办理。

首问首办负责制

首问首办负责制

首问首办负责制首问首办负责制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

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二条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

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

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新乐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工作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本窗口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窗口的,应当告知其主管窗口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

首问负责制度、首诉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首诉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首诉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目的为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基础,以满意为标准”的服务宗旨,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一)基本内容1.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在医院所有场所、医院服务窗口和医疗服务处理过程中,首先受到来访、咨询或接待办事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给予办事或咨询一方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2.首问负责制的对象包括:前来上级检查人员、来医院办事的人员、来医院就诊患者、来访人员、来电、咨询、查询、投诉和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等。

(二)执行要求1.每位员工(包括各级人员、总值班以及实、进修人员)在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收到询问的同志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大方;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2.全体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医院各项工作,如医院布局、流程、业务范围、开展项目、医院制度、专科专病、作息时间等。

3.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总值班接到电话特别是院内现场需要处理的事情,接到电话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2)向对方说明缘故原由,给予必要的解释。

(3)未来人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管理。

(4)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负责到底。

答复、介绍和指引时,首问负责的同志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三)责任追究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或引发投诉,一经查实,要依据医院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服务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首问首办责任人:凡是每一次接待或接听服务对象办理、问询相关事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第一位承接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接待服务对象。

凡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等为由敷衍问询推脱首问责任。

第四条:首问首办责任制适用于全体机关干部。

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去向,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上班期间的去向、接受监督。

第五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员职责:(一)负责办理服务对象来本单位办理有关业务和投诉举报等事项;(二)负责接听服务对象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等电话;(三)负责对来查来访事项和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四)负责解答来人(来电、来信人)询问的有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所以问题。

第六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程序:(一)首问责任人接待每位来查来访人员,要做到热情文明礼貌;一次性说清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向来人(来电、来信人)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电、来信人)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和记录。

做到办事认真负责,记述情况清楚准确。

(三)来人(来电、来信人)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给来人(来电、来信人)说明情况或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办理。

(四)来人(来电、来信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及时联系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员转为首办。

或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在不涉及涉密资料的情况下)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一、首问责任制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或向机关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输或移交具体经办人办理的制度.第二条当事人提出的办事项目,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有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和需补交的材料,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第三条当事人提出的办事项目,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到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的责任人或部门,负责办理的责任人不在时,应告知该责任人或部门的联系电话.第四条属于首问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办事人的办事项目、联系电话等,再交经办人办理.第五条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领导.第六条如需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或提醒分管人向服务对象说明完成期限,并分阶段性向服务对象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如遇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无法与分管人、分管领导取得联系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由上级领导决定处理方式.事后要与服务对象确认或询问分管人事项处理情况.第八条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具体办理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首先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事人;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或由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九条对上个月法律性义务的事项或工作,首问责任人不可自作主张处理或解释本岗位职责范围外的事项.第十条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集团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精神风貌.不能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第十一条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员工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第十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所有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服务对象包括外部客户、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前往公司机关办理业务的所有人员.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责任.二、限时办结制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实需要落实的事项,集团所属企业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二上级领导和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三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年季度工作会、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五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办理的事项;六所属企业通过网站、举报信箱等形式向咨询、投诉等事项;七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第四条领导收、发文审批时限:收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报送的来文,对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的时间.每位领导每件收文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当领导出差在外时,办公室应按文件急缓时限,及时告知领导,明确处理意见.发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承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研究和审批的时间.每件发文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事项可延长审批时限,但也要坚持尽快审批的原则.第五条机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限:一上级组织要求办理事项1、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中明确要求承担落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按时限要求办理;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在5-7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报领导研究通过后组织落实;要求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办结.2、对上级领导指示事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所要求时间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省直等有关单位要求回复输的事项1、对省直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事项,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3、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的文件稿,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安排办理事项1、对年度工作安排,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其中的重点工作,要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2、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3、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部门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4、企业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科技管理、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章制度时限办理.需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2-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事项所属企业报送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1、关于企业财务统计有关事项审批、备案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等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2、关于企业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其他业务合同审批、备案.企业报审的营销合同、基建项目合同及其他业务合同,应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3、关于企业投资事项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4、关于企业发展攻略与规划编制核准、备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正式文本上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5、关于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6、关于企业党建、群团工作有关事项审核、办理.对企业参加上级党委、群团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把关、办理.五网站咨询投诉事项承办部门对网上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六来信来访事项1、由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2、移交所属企业办理的来信来访,丽成并督促企业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企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3、信访人要求复查或审核的,应在收到复查或审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应认真对待和落实.4、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5、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集团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6、幻检监察部门受理的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调查处理时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办理.八紧急事项办理时限:遇到急事、特事,应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第六条收发文包括上级来文、企业来文工作办结时限: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指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输,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立即送领导指示或有关部门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分送.二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凡督办件,承办部门须在交办当月的下月7日前填写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将督查情况汇总并向领导作出汇报.第七条机关各部门所承担的日常工作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一属于工作人员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按工作程序马上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二属于本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把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属于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应由牵头部门把关,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需要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办理或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责任:一限时办结员在接受办理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二限时办结服务以限时办结工作人员为责任对象.办理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应及时通知办事人,其他原因不得延时.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在限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九条限时办结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一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熟练掌握所负责事项的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胜任本职工作.二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决不允许么权谋私、索拿卡要、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三限时办结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第十条将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主动热情帮助企业和员工群众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扬鼓励.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将按责任追究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一条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但用人员.三、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政纪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或损害、企业和员工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政纪责任.第五条有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二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三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制职责行为的.第六条责任追究划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告诫;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笔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岗位责任和人记大过、调离岗位、工资降级处分;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调离岗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一年以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政纪责任的行为.二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三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获得服务对象谅解.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损失.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等途径知悉追究政纪责任的信息.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四牵头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经过认真分析,提出处理建议.五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六企业、个人要熟悉机关部门工作程序及分工,防止、避免因路径不对口影响办事效率,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十条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诉.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首问责任制制度常用版(4篇)

首问责任制制度常用版(4篇)

首问责任制制度常用版为认真实践_______,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管理严格、执法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林业文明新形象,决定推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第一个遇到前来咨询、查询、联系工作、反映问题的人,或第一个接听电话,无论与本职工作是否相关,都要负责接待或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被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每一位职工都有义务做好接待前来办理业务人员的服务工作。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文明、礼貌、大方、得体。

应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损害林业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人;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领导或县局分管领导。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充分体现林业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站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业务管理程序,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答复咨询人提出的问题时,既要热情、准确、详尽,又要掌握政策和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不得随意答复。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其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或引荐到相应办事部门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待、接听行政相对人线上或线下办事、咨询、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制原则内动外不动原则,即政务服务窗口内部协调处理,不推诿,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有人反馈,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减少办事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让行政相对人满意。

四、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 .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于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或其他警种部门审核、踏勘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跟进事项办理进度,直到事项办结送达行政相对人,严禁发生办件超期现象;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2 .不属于政务服务窗口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忙指点。

3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帮助解决。

五、实行首问责任追究,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服务职责,被服务对象投诉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不悔改的,上报主管单位建议
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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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主任办公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中心咨询、办理相关事宜,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单位的制度。

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中心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2、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事项时,首问首办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3、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4、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中心其他科室、市场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受理单位。

5、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6、各单位要首问首办事项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7、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应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要严格按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办理。

8、凡是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冷漠对待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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