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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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物品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当;盗窃虚拟物品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并以现实法律规则。

”并且还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已有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因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并不像现实生活中的物那样直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的需求必然出现多元化的局面,特别是精神上的需求已显得尤为重要,而传奇游戏中的装备是玩家所有投入的结晶,也是玩家在游戏中地位的主要砝码,正是这样一种纯精神上的使用价值足以体现这些虚拟装备对现实社会的价值,所以具有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

”主要认为“虚拟物品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是非实在的财产。

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其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实质上,这种虚拟物品也具有客观实在性。

而且,这种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也已有了在游戏玩家中相互交易的先例,这也说明其具有交换价值,也即具有可转让性。

既然虚拟物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又具有物的客观性。

因此,虚拟物品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是一种真实的,合法财产,自然应纳入物权保护范畴。

但是它现有别于一般的‘有体物’,又有别于‘知识财产’,这是无形财产。

因为说它无形,它又有形,说它有体,它又毕竟不是真实的物,只是物的信息与载体,它是人们拟制的物,是一种物化的财产权利。

”它也有学者从两大法系民法中关于物的内涵和外延的历史沿革和英美法系中关于物的内涵论述“虚拟物品”的物权属性,认为“凡是对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财产。

且物只要具有金钱价值,与现实发生联系,就受法律保护。

因此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具有金钱价值,能用现有的金钱去度量其价值,因此它是依据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实体,受物权法保护。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数字货币、虚拟土地等,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备经济价值。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与保护。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资源,其形态以电子数据信息为主。

其定义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二是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三是主要呈现为电子数据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分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和交易。

因此,虚拟财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以防止其被非法侵占、盗窃、破坏等行为侵害。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一)立法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立法应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交易、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立法还应对网络游戏等涉及虚拟财产的行业进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技术保护除了立法保护外,技术保护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手段。

网络技术、密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例如,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黑客窃取用户的信息和虚拟财产;通过实名制可以追踪和管理网络交易等行为,提高违法犯罪的查处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应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和程序来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非实体性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账户等。

由于其具有非物质性和流动性的特点,虚拟财产在刑法领域所涉及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以及保护路径。

首先,我们来看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也需要加以明确。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得到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并可转让、交易,因此应当享有法律保护。

第二,虚拟财产的非实体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易于侵权的特点,因此在刑法中必须对其侵权行为进行特别规定。

比如,虚拟财产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现有的刑法体系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确立尚不明确,虚拟货币是否应纳入法定货币的概念,虚拟物品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难以监管,虚拟财产的转移和交易往往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侵权行为较为隐蔽,查处困难。

再次,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跨国性问题,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点,虚拟财产可能涉及跨国界交易,其保护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协调一致。

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寻找保护路径。

首先,应当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定位和保护范围。

针对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制定相应的刑法规定,明确其权益和义务。

其次,应加强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技术追踪和取证力度,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增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效果。

再次,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虚拟财产跨国保护机制。

通过建立国际性的合作机制,加强跨国界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协作打击,共同维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虚拟物品在法律上的认定及其保护

虚拟物品在法律上的认定及其保护
13 虚 拟 物 品具 有 可 支 配性 .
此 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在不 同的参照系下有不同的无权与 之对 应, 不同的参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权 。 () 2 在游戏环境下 , 虚拟物权具有独 占性。 在游戏中虚拟物权 的对象具有 唯一性 , 且该物品不可复制 。 网络游戏 中, 在 每一件 已 经为玩家拥有 的虚拟物品都有一个特定的 I D与之相对应 ,即有 个玩家与之相对应 , 人无法随意使用他人已经拥有的虚拟物 他 品, 且在玩家无法复制游戏 中的物品。 () 3 在网络游戏环境 下, 虚拟物权具有排他性。 即玩家对 自己 所有的虚拟物品的权利可 以对抗一切不特定 的义务人 。 由上可见 , 虚拟 的网络游戏环境下 , 在 这种权利与现实 中传 统物权有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之处 , 法律应该对虚拟物权给予必 要 的保 护。
11 虚拟物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 .
2 游 戏玩家对 虚拟物 品享有虚 拟物权
21 物权 概 述 .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特定 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 并排斥 他 人干涉 的权利。它具有 客观实在性 、 独占性以及对世性。 22 虚拟物权具有物权的特征 . () 1 虚拟物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可支配性 。 在现实情况下 , 我们 虽然无法对虚拟物权所指 向的对象——虚拟物品进行支 配, 但是 在游戏环境中,这种权利 的对象却 以有体物的形式 表现 出来 , 由
虚拟 物品可以通过一些途径 为玩家所支 配, 其必须借助于一 定 的载体而存在 , 即电脑、 网络和软件 , 游戏玩家通过 电脑 、 网络 , 实用其在 网络游戏 中所设定 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所 附属的虚拟物品进行控制 , 从而实现对虚拟物品的支配。
1 虚 拟物 品具 有 流通 性 . 4
在 网络游戏中 , 虚拟物品的稀缺性 和游戏玩家之间对 虚拟 物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分析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它包括了诸如数字货币、虚拟物品、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和装备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刑法属性和保护路径也存在着一些独特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和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途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的关系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相比,其具有的虚拟性、无形性和易分割性等特点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加复杂。

在法律上,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实物形式,但其价值和产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因此应当在刑法中明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规定。

2. 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3.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与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紧密相关,其产生和流通过程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漏洞。

在刑法中应当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过程进行法律规范,以确保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和刑法问题,其保护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和保护需要,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产权和交易规则,以及对虚拟财产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措施等。

这样可以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 强化网络安全监管对于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过程,国家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完善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保护制度,防范虚拟财产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确保虚拟财产的安全稳定。

3.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的非法交易和洗钱等犯罪行为,司法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虚拟财产犯罪活动,维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途径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法律途径进行处理:1. 民事诉讼虚拟财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当虚拟财产相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价值、法律属性的分析,针对目前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应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选择适用的罪名,加大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属性;有关犯罪现状;刑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比如账号、货币等虚拟物品,也包括QQ账号。

近10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

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呢?法学界对此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玩家的一种娱乐,虽然能带来精神上的满足,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谈不上价值一说,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使用者为此付出了精力和时间,虚拟财产有一定的价值性。

笔者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可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

虚拟财产可以与真实财产进行交易,玩家通过不断的攻关练级并为此做出努力才获得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那么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就可以通过计算获取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

目前物权说为学术界的有力观点,矛盾也聚焦在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属性的纷争上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虽然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传统民法上的物的观念已经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

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脱离了有体物的形态,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而在法律上,一切因素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则须满足有效性、稀缺性、合法性三个条件。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能满足人们精神愉悦的网络产品,其实现需要现代发达的电子科技支撑,是其它任何一种产品所不能比拟的。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玩家。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游戏中出现的虚拟财产。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分析了其所受到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刑法保护一、引言网络游戏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互的娱乐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传统的电子游戏相比,网络游戏给人们带来了更真实、更具有参与感的体验。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拥有着实际的价值。

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这给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权益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虚拟财产是一种在网络游戏中由玩家拥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即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二是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 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的物,而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是由游戏运营商设计、制造并提供给玩家的,在游戏中产生、流通和使用。

因此,虚拟财产并不能被视为实际的物体,对应的所有权也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些学者主张,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因为虚拟财产是由玩家通过游戏努力获取的,是玩家通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劳动创造的结果。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游戏运营商,因为虚拟财产是由游戏运营商创造和运营的,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因此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到社交媒体上的账号、粉丝,再到云计算中的数据资源,虚拟财产的形式和价值日益多样化。

然而,与此虚拟财产的盗窃、诈骗、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刑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我们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和梳理,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分析当前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和趋势,揭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影响。

接着,我们将从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包括虚拟财产的认定、犯罪行为的界定、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

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案例,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为打击虚拟财产犯罪提供法律支持,还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这也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次挑战和创新,有助于推动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

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逐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虚拟空间,但其背后凝结着玩家的劳动、时间和金钱投入,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

玩家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符合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涉及到众多玩家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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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二班蒋兰 20094547[摘要]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用户中76.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是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字]虚拟物品价值刑法盗窃罪[正文]据2007年的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2.75亿元。

韩国一家顶尖游戏公司指出:“中国的游戏市场潜力非常大,再过两三年,在中国大陆可能出现一个比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三个市场累加之和还要大的在线游戏市场。

”网络游戏业在中国已经形成市场规模,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依附于网络虚拟人物在网络中发生着各种关系,导致操纵虚拟游戏人物的游戏者间也发生着关系,它已催生出新型社会财产关系。

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用户中76.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是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虚拟物品是否有价值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持肯定说者认为,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

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

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认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认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而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涉及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就必须承担起维护之责。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甦认为: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

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持否定说者认为,虚拟财产没有经济价值。

如在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件中,北极冰公司认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说穿了不过是一组数据信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

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品是否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他们认为,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因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和装备,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

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某种作用,但如果独立出来讲什么价值,没有任何意义。

[3]从总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完全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不可取的。

但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虚拟物品的情况比较复杂。

判断虚拟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就是要看是否具有现实价值。

[4]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具体讲,虚拟财产的形成或使用、交换,要与现实生活存在联系,或具有与现实货币的转换价值。

如颜亿凡,在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工作,是名网络游戏爱好者。

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网易公司组织举行了游戏玩家参与的庆典活动。

在活动期间,颜亿凡拿到了梁晨鹏、程烨、金德根等30人的个人资料。

根据这些资料,他伪造了22张玩家身份证,并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向网易公司提交了修改安全码申请,很快就拿到了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

此后,颜亿凡通过更改后的游戏密码接连盗取了多个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包括六级男衣避水甲等13件武器装备。

随后,颜亿凡来到网易玩家交易装备市场,将盗得的装备又转卖给他人,有玩家发现装备被盗后,为了赎回,又不得不按照颜亿凡所要求的价格,再打1250元~2000元到颜亿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通过“倒卖”这些装备,颜亿凡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

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天河区法院认为:颜亿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多名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05.12月19日公开宣判: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从这一案例看,它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

第一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

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的交换关系,因此,这些财产的形成具有现实价值。

第二,这些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他人购买这些财产,需要付出与虚拟财产形成价值相当的现实价值。

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价值。

如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这些财产,就必须支付人民币4605元,才能取得。

因而,它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但是,有些纯粹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虚拟物品,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两个玩家在虚拟世界中创造的虚拟“夫妻财产”,等等。

由于这些虚拟物品,是纯粹“网上之物”,不具有现实性,因而,不具有经济价值。

由此可见,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当然,财物的经济属性只是盗窃罪对象的属性之一,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还涉及到法律属性和物理属性问题。

如虚拟财产的权属性质,涉及到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又涉及到物理属性问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宜分开研究,在此一并讨论。

二、我国虚拟物品刑法保护现状通过对虚拟物品价值的认定我们意识到虚拟物品的刑法保护是我国虚拟物品市场的迫切需要,而我国对虚拟物品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求: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6]由前述第二种观点可见,游戏装备属于私有财产,假设行为中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账号密码,后使用该账号密码取得他人游戏装备的行为,应属盗窃行为。

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根据被盗游戏装备的具体价值数额确定,若该次盗窃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时就构成盗窃罪。

然而通常盗窃罪涉案物品的价值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认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被盗涉案物品价值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但由于网络游戏装备为虚拟物品系新兴事物,该规定尚未涉及。

三、如何在刑法上确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必然与世界全面接轨。

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世界各国均已经认可其存在,纷纷立法保护。

在网络游戏业发达的美国、韩国已经针对网络上盗窃行为制订了专门的法律。

为保障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也必须加强此方面的探索和立法保护。

虚拟网络属于新兴事物,基于虚拟网络的社会关系已客观存在,它与现实社会关系比较有其特殊性。

凡是社会关系均需法律调整。

现实中该类纠纷与日俱增,而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处于真空状态,急需维护虚拟网络秩序的法律规范。

为解决当前无法可依的司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

笔者建议应遵循立足司法现实中的迫切问题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同时,探索经验,待网络技术成熟,能够掌握虚拟物品特征及共性时,再立法的思路。

路径之一: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所做的解释。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通常表现为解释、通知、批复、规定、意见的形式。

”[7](P95)由于“刑事立法规定的概括性、立法语言的歧义性、立法规定的漏洞性等因素的存在”,[7](P98)即成文刑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必然性,刑法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和不容忽视的。

我们认为,现阶段可以首先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这有先例,1997年刑法典盗窃罪中的财物限于有形财物,对于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的行为应否以盗窃罪进行认定,就是先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通过这样的司法解释,就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有力的保护了法益。

同样,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类似的司法解释来保护虚拟财产。

当然,“不存在任何纯粹理性的刑法,也不存在任何纯粹理性的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合理路径是在接近理性的刑法基础上产生接近理性的刑法解释。

而接近理性的刑法的标志是刑法关怀的倡行。

刑法的关怀最大价值在于刑法必须以维护人的自由、尊严和社会安全为自己的终极目标。

人是全部刑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应以此构架以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普适性、司法解释的具体性和判例制度的针对性为模式的刑法解释体系”[8](P93)路径之二:通过立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立法解释一直活跃于应然的刑法理论研究之中而逊于实然的刑法实践,“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则是对立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一种阐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重心在于关注共性的法律与事实间的互动关系,相对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的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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