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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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网络盗窃刑法保护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

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

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摘要】近年来,虚拟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制标准,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合理有效保护的局面。

因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界定出发,探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另一种是‘虚构’”。

据此,“虚拟”的东西应当是只存在于人类的思想、语言、文字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虚拟财产似乎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为了对虚拟财产做出准确的定义,还应当确定其属性即虚拟财产是不是“物。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券凭证,有学者认为它隶属于知识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物权客体中的物。

我国民法学界曾一直盛行“物必有体”的理论,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梁慧星教授即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展物的概念。

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1]民法理论中物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自然人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第三,人通过某一手段得以支配;第四,是物质实体或某种自然力”。

[2]虚拟财产外在于人,能够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实现交易具有经济价值,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支配,并且是存储于硬盘上的电磁记录(无形体的物质),因此,虚拟财产是等同于自然力的无形物。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通过劳动、物品财务交换或市场买卖等行为所获得的、可以用现在的度量标准评估其价值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具有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讨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讨



济 学意 义上 的价值论基 础 , 网络 游戏 中获得 的财 物完全 是虚拟 在 谁 是网络 游戏虚 拟财 产的真 正主人 , 权利 归属 问题 。这 即其 的, 是在特 定游 戏 中的 内容 信息, 比在 比赛 中取得 的分 数, 只 好 其 个 问题 争议很 大 , 在游 戏 网站 或游 戏运营 商看来 , 自己不 仅搭建 本 身 并不具 有价值 。但是, 们认为 这一观 点 目前无 论是在 理论 了玩家们 赖 以生 存 的游 戏平 台, 我 同时作为游 戏玩家进 入游 戏前 的 上 还是 立法 、 司法 上都 有滞后性 。 网络游 戏业较 为 发达 的韩 国 在 必要准备 金游戏 点数也 是 由 自己 出售的, 游戏玩 家赢得 的各种 而
为状态 存在 的, 它也 三、 侵犯 网络虚 拟财 产涉嫌 犯罪 的状况 及处理 情况 2 0 年关 于盗 窃虚拟 财产 的两起案件 的处 理引起 了社会 的 05 具有 了商品 的特 性 。 其 次, 虚拟 财产 的获得, 以通 过实 际购买 的方式 来获 得。 可 虚 极大 关注 : 一起 是, 告人 陈某为 了窃取 “ 奇” 被 传 网络 游戏 用户 的 雇佣 拟 的游戏工 具, 全部属于 无价格 的, 并不 当事人 多数情况 下是通过 虚拟装 备进而 牟取 非法利益 , 被告人 曾某非 法入侵金 华市 公
同时, 网络 游戏 作为大众 娱乐 平台, 其功 能为: 供娱 乐性功 和种 类完全 取决 于玩家 自身 的活动 ,因此不 能否认玩 家对 其 I 提 D 能, 过游戏 的手段 达到身心放 松的 目的, 通 通过游 戏手段 锻炼智 力 项下 的虚拟 财产享 有所 有权 。 而且 , 网络游 戏 中的现实情 况 也表 和 反应 能力 。而消 费者通 过拥有 网络游 戏 中的资源, 能够 达到心 明 , 玩家 对虚拟财 产的权利 并不 限于使用权 , 还包含 了 占有 、 收益 理 需求上 的满 足 。那么 既然 网络游戏 的 资源能够 带 来消 费者心 和处 分等基本 权利 。 网络游 戏业 发展最 为发达 与完善 的韩 国, 在 理 上的满 足, 游戏 中 的资源就具 备转化 为现 实货 币的 能力 。 网络 其相关 法律就规 定得 比较 明确 : 虚拟 角色 和虚拟物 品独 立于 服务 在经济 学上, 能够通 过价值评估 并进行 了交换的 一切 资源 , 都可视 商 , 务商只 是为这 些私 有财产 提供 一个存 放的场所 。 服

试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试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试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形态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虚拟财产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交易的财产,如虚拟货币、游戏币、数字音频、电子书籍等。

虚拟财产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法律都带来新的挑战。

本文就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形态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在过去的传统财产观念中,财产主要是物质性的,如房产、汽车、珠宝等。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也作为新型财产形态崛起。

与实体财产不同的是,虚拟财产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与交易,具有易于操作、立即交易等特点。

同时,虚拟财产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如微信红包、游戏币、比特币等存储的价值,甚至可能比回收实体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更多。

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是有必要的。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国内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比如在美国,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已经确立,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多,如盗窃、入侵电脑、非法获取等行为均属刑事犯罪范畴。

在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已经得到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使用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计算机之间的通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被法律纳入到刑法体系中。

三、存在的问题: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直接确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如市场供需关系、游戏规则、虚拟社区成员经济贡献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衡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价格的波动性也比较大。

因此,在刑法保护中,如何准确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如何加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加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充分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中,加强规范管理。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更 不利 于社会 的稳 定 。第三 方抢 劫 、 盗 窃、 欺 诈虚 拟财 产 引发 的 基 础
运 营商 与玩 家、 第三 方与 玩家 的纠纷 ; 由于玩 家 利用外 挂而 获取 由于现代 信 息技术 的飞速发 展 , 网络虚拟 财产 的刑法保 护有
游戏 引起 的运 营 商与 玩家之 间的纠 纷等 等一 系列 网络虚 拟财 产 了坚 实 的经济 基础 。 网络虚 拟财 产 的刑法 保护 首 先需要 考虑 法
网络游戏 等新兴 产业 的纠纷众 多不利 于其有 序正常 的发展 , 产业 政策 , 有 力推 动 了我 国网络 游戏产 业 的腾 飞 , 但 是, 网络 虚拟
财产 却迟 迟没 有得 到法 律应 有的 保护 。 ( 二) 网络 技术 的发展 为 网络虚 拟 财产刑 法保 护奠 定 了经济
展、 任务、 目的和客 观现 实的 共同 需要 。在探 索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财 产纳 入财产 法上 的法 定权利 。 国 务院 《 关 于鼓励 软件 产业 和集 义伟 大实 践时 , 法 制建 设 同样也 需要紧 跟 时代的脚 步 , 维 护我 国 成 电路产 业发展 的若干政 策》 和《 振兴 软件产 业行动 纲要》 等 软件 社 会安 定 团结有 序 的发展 。 ( 二) 维护 网络 游戏等 产业正 常发展 的需要
定, 有 利于 我 国构建 社会主 义和 谐社 会 , 有利 于我 国建立 中国特 投 ” 入 大 量精 力和 时 间通过 自己的 劳动而 获 得。这 两种 方式 都是
色社 会 主义 。 因此 , 对 网络虚拟 财产 进行 刑法 保护是 刑法 自身 发
网络用户 劳动 的结 晶 , 因此 是 神圣 不可侵 犯 的, 法律应 该把 虚拟
之 中, 必将为 我 国规 范网络 市场秩 序 、 促 进 网络产业 的健康 发 展 个 社会 的持续 稳定 发展 。 提 供强 有力 的保 障 ; 同时 , 虚 拟财产 在刑法 中的准 确定位 , 也会 为 我 国 的司法 实践提 供 正确 的指导 。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法 制研 究
பைடு நூலகம்
西 开发・ 部大 中
2 2 0 . 10 0
论 网络虚拟 财产 的刑法保护
李 雪敏
( 陕西 交 通职 业 技术 学 院 ,陕西 西安 7 0 ) 1 1 0 8
摘 要 :伴随 着 网络 游戏 的迅猛发展 ,虚拟 财产 的纠纷 不断 出现。 由于现行 立法 不足 ,关于 网络 虚拟 财产的 法律定位 以及 应不应 该给 其 以法律 上 的保 护 ,在学界 存在 着争论 。本文 通过分析 虚拟 财产的 定义、特 点 以及 法律 定位 ,认 为虚拟 财产 具有我 国 《 法 》规 定的 “ 刑 公 私财物 ”的性质 ,可 以作为犯 罪对 象 ,并进 一 步阐明对 虚拟财 产进行刑 法保 护的途径 和确 定 “ 拟财产 ”价值 的方 法。 虚 关 键 词 :虚拟财 产 ;侵犯 财产 罪 ;虚拟 财产 的价值
应 当包 含哪 些 内容 ,只能 由立法 机关 通过立 法来确定 。我 国现行 的 法律法 规和 司法解 释对 “ 财物 ”的 内涵和外延 均有 明确的界定 ,但 尚未 明文将Q 号 码等 网络账号纳入 刑法保 护的财 产之列 。据 此 ,公 Q 诉机关指 控中的Q 号码 不属于刑法 意义上 的财产保 护对象 。 Q 以上两个 案例法院做 出了截然不 同的判决 ,对于虚拟财产给于了 不同的解释 ,正是 因为我 国法律上对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没有做 出 明确 的认 定 。本 文认 为, 虚拟 财 产具 有 《 刑法 》规 定 的 “ 私财 公 物”的特性, 符合刑法 意义上财产罪 的调整对象 的特征要求, 以作为 可 犯 罪对象 。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 的财产 的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 ( ) 观现 实性 。虚拟 财产 尽管 存在 于虚 拟 的网络 中, 作 一 客 但 为 一种 电磁记录, 其载体 是客观 存在 的。并且 虚拟财产 与现实 的社 会 关 系具有 客观 的联 系 。这使 得该虚拟 物在现 实世界 中能够找到对 价, 并 能实现虚拟 世界与 现实世 界之间 的 自由转换 。 ( ) 二 价值 性 。作为计 算机 中一组 电子 数据 的虚拟财产 虽然从 技 术角度 讲完全 可 以复制 ,具 有复制 性 ,但 是这并 不影 响虚拟财产 稀缺性 的存 在 ,因为运 营商为 了维护 游戏 的正常运 转不仅不 会无 限 的复制虚 拟财产 ,而且 为了保证 游戏 的公平 性还会 采取严厉 的惩罚 措施 来 打击 非 法复 制 的 行为 ,并 且 国家 也 将 制作 “ 挂 ” 、 “ 外 私 服 ”的行 为认 定为 非法 互联 网 出版行 为 。 因此 ,虚拟财 产 的稀缺 性根本 不需置 疑。 ( )虚拟 财产 能为 人力 所控 制, 三 即具有 可 支配性 。虚拟 财产 必须 借助 于一 定 的载体 存在 , 而玩 家使 用 电脑 网络能 够利 用其 载体 对虚拟 财产 实施控 制, 言之, 换 玩家 利用其 自行设 定 的I 号和密 码对 D 虚拟财产 实施 占有 和使用 。 ( ) 拟财 产具有 归属性 。虚 拟财产 是服务 商依 托其技术 而 四 虚 开发创 造, 以 电磁记 录或 数 据信 息的形 式保 存 于服务 商所 架构 的 并 游 戏世界 中。因此, 服务 商是 虚拟财 产最初 的所 有权人 。但是, 用户 上 网玩 游戏 , 玩家 投人 大量 的 时间 、精力 和金 钱在 游戏 中不 停 “ 修 炼 ”获 得虚 拟财产 , 者是 玩家 用现 实货 币购 买获得 , 时虚 拟财产 或 此 的所有人 是 用户 。用 户对 虚拟 财产 具有 最终 的处 分权 , 用户 可 以按 自己的意愿 出售 、赠 与、交换 。 ( )虚拟 财产 还具有 流通性 。游戏装 备在玩 家的操控 下可 以 五 在虚 拟人 物 间转让 、交换, 以 由玩家 自由处分 。在 现实 生活 中亦 可 存在玩 家之 间相 互交易 虚拟装备 等虚拟财 产的事实 。 综上所 述, 虚拟 财产 属玩 家所有 的私人 财产 , 本质 上与传 统财 在 产并 无 区别, 当属 于刑 法意 义上 财产 罪调 整 的对象 。 中国刑 法学 应 会 会 长赵 秉志 教授 撰 文指 出, 虚拟 财产 能够 在 网络平 台交 易本 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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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王 虹(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职教部,辽宁 大连 116036)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

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

文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 D924.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5378(2009)02-0019-03 收稿日期:2007-11-24作者简介:王 虹(1972—),女,辽宁大连人,讲师,硕士。

一、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录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受网络游戏带动产生的直接收入达261亿元人民币,该收入是网络游戏市场收入的2.5倍。

预计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262.3亿元人民币。

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新势力。

随着网络游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扩张,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不断涌现。

2003年7月,沈阳青年李×申请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账号。

一年多后,他拥有了“圣战全套”,能卖人民币7,000元~8,000元。

谁知不久后,本溪市某青年将李×的账号、密码窃取到手,将市价达10,000余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和点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

结果,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

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人民币。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然而由于本案件涉及的是虚拟物品,虽然也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以上这些只是个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实践中出现越来越频繁,而法律却显得苍白无力。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26%,达到6,519件。

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部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

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

2002年11月中旬。

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

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2002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他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2000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

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

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3,000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1,000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

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从严酷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情形可以看出,急需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而单靠依合同法、民法调整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已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一)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犯罪对象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缺位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虚拟物品财产的・91・2009年3月 辽宁警专学报 Mar .2009第2期(总第54期) JOURNAL OF L I A ON I N G P OL I CE ACADE MY No .2(Sum.54)属性不明,这样就令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乃至犯罪成本降低,同时造成各地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作出的裁决千差万别。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1]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即I D ,(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及积累的“货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等财产,[2]之所以称为“虚拟”,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可转让性、有价值性、时限性、依附性等特点。

[3]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目前在学术界存有不同看法,有物权说、债权说、版权说等不同说法,其中,第一种观点的支持人数众多,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他认为,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

杨立新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所以,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与传统形态财产只是存在的形态领域不同。

虚拟财产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虚拟财产也应该是一种物。

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包括财物的实际载体,也包括有一定经济利益的凭证。

在中国台湾,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当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象。

(二)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在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

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中,诉讼标的动则过万,甚至上百万。

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侵犯财产犯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基本上最低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侵犯虚拟财产权利的案件远远超过这个数额,甚至达到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巨大”;事实上,许多玩家被窃的虚拟财产,不单单是简单的财产,而是凝聚了许多玩家的时间、精力和心血的。

因此,如果权利被侵犯,其对玩家所造成的伤害,是远超过普通的现实财产被侵害所造成的伤害的。

(三)国际上先行的立法例已经出现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法律的重视,正加紧修订法律,加强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试举两例为代表。

1、香港地区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

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27A 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2、台湾地区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该章之罪,以动产论。

”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该章之罪,以动产论。

”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36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金。

”而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则明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构建鉴于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加强刑事立法,以应对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在关于虚拟财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问题。

一把“屠龙刀”价值几何,恐怕难以定价,提到虚拟财产的保护就要先解决它的价值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应该综合以下几部分加以考虑。

一是玩家投入的成本,即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付出的网络游戏费(从营运方获取游戏虚拟人物的许可使用的费用、入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

二是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

可以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

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必须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然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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